事业单位自由岗我是事业单位职工有哪几险,承包了一项具体工作,还能否享受年休假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员一年内能否享受两种公休假_百度知道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员一年内能否享受两种公休假
我年初已经请了产假,今年内给还能请其他公休假?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参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五、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六、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七、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年内无法中断工作的),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八、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九、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十、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等。十一、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三、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年休假安排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虚报冒领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十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五、本通知自日起施行。十六、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和爱护,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是每个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每年度做出妥善的休假安排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鼓励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也应以积极的心态进行休息,维持身心健康。本通知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分别解释。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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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00:17:36 文章来源: www.daneiedu.com
《2017年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是有达内教育网(www.daneiedu.com)为你整理收集:
1月15日,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今年辽宁省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人员依法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执行范围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性安排,也可以分段多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安排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假工资补偿。  未休假工资补偿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国家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之和。  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计划得到落实。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辽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应休未休人员给予3倍未休假工资补偿  拓展知识  何为“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在该休假期间内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福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国。上世纪30年代,200万工人大罢工之后,日,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了《马提翁协议》。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后,在工会等组织的努力下,法国人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写进了法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
以上关于2017年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定的相关信息是达内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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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间天气预报】(日06时)冷空气消息和天气预报:目前北方有一股冷空气正在东移南下影响我县。受其影响,全县平均风力增至4级左右,阵风7~8级。冷空气过后全县平均气温将下降5~7℃。
今天白天到夜里:阴天有小雨。偏北风4级左右,阵风7~8级。今天最高气温:7~9℃。明晨最低气温:2~4℃。预计11月30日:阴天转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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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字体:】&【】&【】
年6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好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1.2.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满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天。3.4.12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年不满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4年不满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23455.、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休假计划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县四大班子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休假计划要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开发区)党政正职每年的休假计划,要报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县直单位、乡镇(开发区)其他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休假计划,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单位应将年休假计划和年休假执行情况,按管理职责分工于年初、年底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6.7.8.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公式是:应休年休假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天)(倍)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所需经费由工作人员现有供给渠道解决。9.%,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经县人社局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以内。经批准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人员情况,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天,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批,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应休未休份),并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年休假计划公示表(见附件)等材料。11.12.13.年月日起执行。附件:&&&&&&&&&&&:&&&&&&&&&&&:&&&&&&&&:&&&&&&&&:&&&&&&&&&&&&&&&:&&&&&&&&&元元元年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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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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