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协议书范本有什么补救办法:我方违约的风险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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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委托代理违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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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委托人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未经其同意擅自撤诉造成违约,律师事务所没有拿到律师代理费,就愤而走上法庭为自己打起了官司。近日,丰县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日,丰县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王xx、李xx、王x民三人担保,与徐州xxx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甲方为丰县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xx市政工程公司),乙方为徐州xxx律师事务所(下简称xxx律师事务所)。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因与丰县建设局拖欠工程款案件,聘请乙方为代理人,代理期限至执行终结。其中协议第三条第6项约定:在本纠纷处理过程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和对方当事人私下和解、撤诉,以及私下接受对方的实物或金钱;除非乙方违背代理职责,损害甲方利益,甲方不得单方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协议第三条第7项约定:甲方坚持委托其他代理人的,或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出现败诉结果,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垫付的一切费用,同时,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出现胜诉结果,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另外,该协议又约定由王xx、李xx、王x民三人做甲方履约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律师如约参加诉讼  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书之后,xxx律师事务所开始为所代理的案件多方奔波。应xx市政工程公司的要求,xxx律师事务所为其代书了起诉状,于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协议约定垫付了22225元的案件受理费。  此后,xxx律师事务所委派该所张昌夫律师作为xx市政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陪同办案人员完成了有关证据的保全,并于7月12日、8月9日在徐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xx市政工程公司诉丰县建设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时,作为xx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由于xx市政工程公司与丰县建设局双方对支付期限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委托人不履行协议  日,xx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xxx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徐州市中级法院撤回起诉,并于9月3日从丰县建设局领取了20万元工程款,但却未支付xxx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张律师得知后,十分气愤,就找到xx市政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xx市政工程公司按照风险代理协议中的约定,给付xxx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但遭到拒绝。  9月22日,xxx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xx市政工程公司和王xx、李xx、王x民三人推向被告席。  对簿公堂律所胜诉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xx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xxx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法院提出撤诉,违反了双方的代理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故xx市政工程公司应当给付代理费36000元。因王xx、李xx、王x民系保证人,且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故三人对xx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xx市政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xxx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25元,并支付代理费36000元,被告王xx、李xx、王x民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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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  一、对方违约的风险和防范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企业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  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  1、抗辩权行使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同时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款、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对方按照规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若企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要求恢复履行。  2、保全措施的法律风险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将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我方违约的风险和防范  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交易条件或特殊的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该说己方违约本身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风险,其救济措施必须有效且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但毕竟这种救济是被动的,原则上公司还是应当尽量履行签订的合同。  当有第三方介入的合同,某些义务的履行不仅依赖当事人,同时也依赖第三方正常履行合同。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因此第三方造成的违约同样应当视为己方违约。  1、为对方提供违约证据的法律风险  企业主动违约时,通常都会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说明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若企业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与对方协商解除,一旦协商不成,则对方将利用函件作为证明企业违约的证据,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且即使企业事后期望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仍然可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拒绝履行合同,认定企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根据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2、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己方违约时,企业为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解决已方违约本身就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在法律上被“视为条件不成就”,企业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该法律风险属于阶段性法律风险,持续时间短、风险高,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处理完毕,则该法律风险消失。但若对方认为企业行为不当,则此类纠纷发生概率极大。  3、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在履行活动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小于企业与对方订立的合同,一旦因第三方行为导致企业违约的,企业将承担两份合同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差额。这种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评估活动中,需要通过对相关的两份合同的对比,才能够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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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怎样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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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 && && && && && 对一些好不容易买好了房子的房主来说,接下来更加操心的事情便是对房子进行装修了,我们都知道关于室内装修的纠纷在生活中比较常见,这与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的签订有重大的关系,那么,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避免?下面,的小编就介绍一下有关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的一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此来告诉大家怎样规避这些风险,减少纠纷。一般认为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的条款框架主要包括:房屋概况、设计费及支付条件、设计文件的提交、施工指导、双方权利义务、联系人员、违约责任、附则等。当然,具体需要结合个案特点以及客户的要求,进行差异化、个性化的设计。就从协议双方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我们认为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委托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为委托方,在协商签署设计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如下:1、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致的法律风险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此可见,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由此作为委托人律师,首先需要对相关设计单位是否具备设计资质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尤其需要关注该资质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目前我国具有颁发资质证书的合法主体只有建设主管部门,而非各种行业协会。通过将该资质证书作为协议附件和/或要求设计单位在协议中做出承诺与保证的方式,确保设计单位具备履行设计合同的资质条件。2、一次性支付设计费的法律风险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设计单位自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才提供设计服务,则对于委托方而言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在过程中出现受托方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未全面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则此时委托方无法通过款项支付来有效约束受托方的行为。由此,建议合同约定委托方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文件按阶段进行款项支付,以此实现防控委托方法律风险的目的。一般而言,设计单位按照以下顺序提供设计文件:平面方案、施工图初稿、效果图、施工详图、装饰材料清单及工程预算。相应的,设计费款项的支付也可以按照该进度予以支付。3、设计文件范围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作为委托方,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设计文件,以便为后续工程施工提供相关基础。由此,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设计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的范围,将可能导致委托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合同中以清单或者附件方式对设计文件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也便于委托方在收到相关设计文件后依约验收确认。4、设计提交日期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设计周期根据项目的规模、委托方设计要求的难易程度有所区别。一般委托方对于整个项目工程施工都会予以整体时间统筹,设计文件一旦逾期提交,可能因此会影响到后续的工程施工进度,最终导致项目延期、各项费用超出预算的法律风险。由此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设计周期,包括设计周期的起算点、期限以及是否包括委托方审核确认设计文件的期间,以此防范因为设计周期约定不明导致工程延误的法律风险。5、施工期间指导义务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需要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指导。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设计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应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可能导致施工单位关于设计问题存在的疑问无法得到有效解答,最终导致施工与设计理念偏差的法律风险。由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指导施工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技术交底(水电交底、木工交底),现场咨询解答、相关技术指导等事项,最终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6、设计文件本身不符合设计规范的法律风险《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业规范,都不同程度地对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进行了规范。如果设计文件违反环保、国家消防法等禁止性规定,则可能导致依照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工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基于此,建议在设计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本身应满足的要求,以及如果违反前述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受托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为受托方,在协商签署设计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如下:1、待装修设计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所涉房屋非委托人所有,且该委托人无权处分,或者该房屋已被采取等强制措施,则可能会给受托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影响受托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建议受托人律师对待装饰设计的房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诉讼保全等事项进行审慎地尽职调查。律师应要求委托人及时提供,必要时一并要求委托人对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予以承诺。2、全部设计文件提交后委托方以不满意为由要求全额退款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经修改后仍然无法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则委托人有权,且受托人应返还全部设计费,则该条款可能导致受托人劳动成果失去意义的法律风险。基于是否满足委托人意图,这属于主观范畴,如果发生委托人故意以不满足其设计要求为由,主张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全部款项,而私下继续使用相应设计文件的,则会给设计单位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由此,需要严格限制委托人解除合同并主张设计费退还的条件,尤其须谨慎地将是否符合委托人意图这一缺乏客观依据的内容作为委托人享有的判断依据。3、委托方在书面确认后又提出重大修改要求导致文件提交逾期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须承担违约责任,则受托人须谨慎考虑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逾期的情形。如委托人在对设计文件予以书面确认后再次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导致重大设计变更最终导致受托人逾期提交设计文件的,则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受托人可以要求此时不承担逾期提交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在全套设计文件确认后又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导致整体重新设计的法律风险如果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全套设计文件予以书面确认后,又提出新的设计要求,且该要求导致整套设计文件须重新设计的,则建议受托人要求此时后续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以此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具体室内装修设计案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在实践中各类风险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作为律师,更应该透过一般的风险形式深入研究个案,真正理解在个案中的特殊风险,并且思考和研究应对的方案和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并不断积累经验和理论提升,真正实现室内装修设计合同风险控制的最大化。针对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避免这个问题,不难看出,合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室内装修设计合同自然也不例外,我们在上文分别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这类合同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的问题,旨在帮助大家在事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合同,分析合同条款,切不可操之过急,不然很容易给事后的装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埋下隐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陕西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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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事务律师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合同事务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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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一方违约,那么另一方可以请律师给违约方发送律师函,这样可以有效快速的解决纠纷,但是大家知道律师函该怎么写吗?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各种类型的律师函范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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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大全
13:46&&来源: |
  的内容繁杂,在这里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供参考。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注意: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步:
  1、要全面分析对方资信、实力;
  2、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文本和相关条款;
  3、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加盖公章并签字,审查盖章单位和签字人的授权范围;
  4、履行过程中要跟踪审查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等,并保存好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5、出现纠纷时要做好诉讼、调解、变更协议等多种准备;
  6、向专业律师请教并作最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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