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有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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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二十四团司法所“四项举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日 11:52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中新兵团网铁门关12月22日电(方翠琴 陈登鹏) &年末将近,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开始集中返乡,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也进入多发期,为确保团场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劳资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司法所“四项措施”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资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司法所联合团场工交建商科、综治办、劳资科等部门,深入到建筑工地一线,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展开排查梳理,与农民工面对面、多方位全面了解掌握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而引发的纠纷,即查即改,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是加大宣传,着力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为了让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走访机会深入建筑工地、食堂、宿舍,集中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张贴宣传资料,并向农民工公开劳动监察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及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援助。同时加大对主要用工单位普法的宣传力度,要求用工单位要积极主动落实好农民工工资发放。
  三是按照以往工作经验,针对年底农民工欠薪事件频发,司法所积极配合团场工交建商科、劳资科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了解相关施工单位情况,做到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心中有数。
  四是制定应急稳控工作预案,做到发生突发情况时,有一套完整的计划,能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做到及时操作,冷静应对,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因欠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钝化处理,维护团场社会稳定。
  截至目前,该团司法所已配合团场工交建商科监督施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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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细化措施 联合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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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4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在四川省人社厅召开。四川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多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与,并就媒体关心问题进行解答。
  四川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强在发布会上介绍到,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目标是全面检查摸清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集中解决拖欠问题,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钱回家。整治范围是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全覆盖整治,重点突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对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以及各地欠薪案件查处、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据悉,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是组织宣传阶段(从日至12月15日)。第二是检查整治阶段(从日至日)。各地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主管部门责任,逐一落实解决方案和兑付期限,切实监督执行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第三是督查问责阶段(从日至2月14日)。省政府安排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案件实行专项督办。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实施监督指导。对督查中发现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答记者问环节:
  为保证2018年春节前农民工能顺利拿到薪酬安心回家过年。各部门加大力度细化措施方案。在发布会期间,四川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多个部门相关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措施进行了答记者问。
  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四川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责任主体是如何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川省发改委就业促进处处长梁鸿介绍到:一是加强组织,密切协作;二是建设平台,拓展功能,具体而言,下一步,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时推送,实现跨部门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三是加强立法,健全制度,加快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接文件,制定异议投诉申诉办法、联合惩戒实施流程、操作细则等。
  而地方政府筹集偿欠资金的具体办法有哪些?四川省财政厅投资处副处长曾宁介绍:一是新增预算安排。有欠款的部门和单位,除保证基本支出和正常必要的项目支出预算外,新增财力一律优先用于偿还欠款。二是存量结构调整。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类资金除必须确保的重大民生、安全等项目之外,要通过调整结构,优先用于偿还项目欠款,有欠款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予安排新项目。三是用好置换债券。各级政府要将置换债券资金优先安排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中对企业的欠款,确保置换债券资金尽快拨付到相关企业。
  一直以来,四川职工法律援助在为农民工清欠工资方面作了不少工作,其具体成效有哪些?四川省总工会副巡视员邓俊说到:一是进一步发挥驻外法律援助联络站作用;二是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开展“讨薪?回家”系列活动;四是积极主动承办个案。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全省各级工会单独或牵头办理维权案件2605件,涉及农民工 2万余人,解决拖欠工资、工伤工亡等金额3.8亿多元。
  另外,记者了解到,住建部门在这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主要实行:一严厉查处源头性欠薪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二是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是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等行之有效的措施。
  四川台记者 唐甜 报道
责任编辑:严珊
关键词阅读: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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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细化措施 联合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今天(14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新闻通气会在四川省人社厅召开。四川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多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与,并就媒体关心问题进行解答。二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举措_百度知道
二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举措
二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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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可以找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调解;一、调解是做好的解决办法,也是最快的解决方法;二、如果调解不了的话,只有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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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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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2016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办发〔2016〕1号  一、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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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措施的如下: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行业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这就为组建农民工工会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农民工问题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的披露凸显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1、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是施工单位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  四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各部门的法律义务,“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切忌笼统规定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这种规定的后果只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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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日,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办法》规定,我省将每年对各省辖市、直管县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差的,将约谈政府有关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事关农民工的利益,考核如何进行?根据《办法》,考核工作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其中,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办法》明确指出,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因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追究责任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将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此外,考核结果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农历新年在即,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成为政府的重点关注。日前,我市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民工可按月足额拿到工资。该意见自今年2月15日起施行。
通观意见全文,我市将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等。
其中,通过执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我市将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将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通过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我市将按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来安排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酌情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
通过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我市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根据该意见,我市将逐步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力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治理,努力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李克强总理也曾在2015年中提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
为全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都是什么?将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将如何具体落实?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五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七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九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四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五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法治建设
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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