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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缘何屡禁不止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拖欠农民工工资缘何屡禁不止 &#x-21 22:53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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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层层转包的模式使得开发商与农民工个体之间存在很长的“债务链”,一旦中间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承包合同纠纷等,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派出5个专项督查组,正分赴山西、湖南、内蒙古等部分省区开展实地专项督查。
  据介绍,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2016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而开展。
  督查重点围绕五方面:一是督查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二是督查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重点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三是督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四是督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情况;五是督查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国办派出督查组之前,从日至2017年春节前,人社部等12部门已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有评论指出,接连的专项行动,也是李克强总理强调的“农民工欠薪问题要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必须反复抓、抓到底”的有力体现。
  难根治的“顽疾”
  就在2月3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谈及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十几天前,李克强总理刚因为农民工讨薪的问题而“发了怒”。
 &#x日,李克强重返地震灾区云南昭通鲁甸,考察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在甘家寨安置点的甘永荣家里,得知甘永荣还有5万元工钱没有拿到手,李克强当即表示,“拿不到打工的工资,伤害的不仅是他一人,而是他全家。欠薪既违背市场规则,更违背道德良心”,当场要求当地政府对全省农民工欠薪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排查。
  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务院总理第一次站出来为农民工个体讨薪。早在2003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替重庆农妇熊德明讨薪。
  在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黄乐平看来,相隔14年,前后两任总理都替农民工讨薪的现实,除了反映出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国家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外,更是深刻地表明了,这是一个多年来都没有被彻底根治的“顽疾”。
  其实,这些年来,针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家层面也一直在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予以保障。
 &#x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x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要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x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不仅提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十六条治理农民工欠薪的措施,更提出到2020年要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一系列制度政策加之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2016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涉及农民工231.7万人,追发工资待遇234.8亿元,分别比2015年同期下降8.8%、13%和9.3%。
  不过,实际中屡屡发生的农民工讨薪案例仍然在不断提醒——当前很多农民工的工资依然要靠各种手段来“讨要”。
 &#x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的5名农民工因讨薪未果,爬上一家餐厅楼顶,准备跳楼。警方了解到,2016年8月,该餐厅将装修工程转包,9月装修工程结束,但5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至今。
 &#x日,在警方和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调查下,5名农民工终于领回了14.6万元工资款,但也因违法讨薪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受法治意识淡薄、讨薪维权手续复杂等影响,一些农民工最终选择违法的过激讨薪手段,这也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黄乐平指出,欠薪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解决农民工欠薪,刻不容缓。
  欠薪背后门道多
  农民工欠薪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人社部对此做过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查处的欠薪案件中,有80%以上属于工程建设领域。
  为什么工程建设领域会成为欠薪重灾区?除了用工需求量大以外,其内部长期存在的“潜规则”也是重要原因。
  当过工程监理、做过建筑公司经理,作为在建工领域混迹多年的业内人士,杨和平见过不少农民工欠薪事件,“欠薪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方恶意欠薪,有钱不给;另一种情况就是整个施工过程中某一资金链断裂,导致欠薪的发生。”杨和平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与第一种故意欠薪的行为相比,第二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工程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甚至是违法分包现象的长期存在。
  杨和平举例称,对于开发商和承建方来说,之间原本是不存在农民工这一合作群体的,因为开发商要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为了获取更大的实际利润,当前一些施工单位只有一些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是不养实际施工人员的。
  因此,一旦接活后,就进而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找一些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来招用农民工。这种层层转包的模式使得开发商与农民工个体之间存在很长的“债务链”,一旦中间发生资金链断裂或出现承包合同纠纷等,处在利益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会成为欠薪的直接受害者。“哪有窟窿就先用农民工工资去补”,也成了业内一些人心照不宣的“通常做法”。
  黄乐平补充指出,在建筑领域中,先行垫资施工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很多建筑工人的工资都被包含在了项目工程款中,不同于工资结算,工程款是以工程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为结算依据,周期更长,因此,施工方一旦难以及时拿到工程款,也就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除此之外,农民工群体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也给欠薪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对农民工的身份证、工种、工资等进行登记并备份,然后每个月让农民工签字、核对当月工资后予以发放,当前不少正规用工方都在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方法。但杨和平也注意到,对一些农民工来说,这些却比不上那些虽然到年底或工程结束后才能结账,但给付工资更多的单位。
  尽管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法律规定,但杨和平透露,在工程建设领域,还是有一些用工方仅每月发给工人固定的生活费,要按工程进度或到年底才能“算总账”,风险极大。但为了多挣钱,再加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少农民工对此并不在意。
  农民工群体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同村人相互“带”的情况比较常见,有时出于对同村包工头的信任,他们不会在意合同的签订或有没有上保险,就连日常的出工情况等自己也没有任何记录,这样一旦包工头因某些问题携款跑路,农民工手中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甚至无法证明自己与施工分包单位等存在的劳务关系,在维权时会面临极大困难。
  “顽疾”需综合治理
  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是解决欠薪问题的必然途径,但黄乐平认为,从制度上对欠薪行为的出现进行遏制,更是彻底解决欠薪问题的关键。
  实际上,当前国家出台的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欠薪重灾区工程领域为例,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就提出要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的制度,并推广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工资结算等信息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机制。开发单位和建筑商则要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账户,用于定期支付工资款,使工资月清月结。
  针对“债务链”过长,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责任边界模糊等问题作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规定。同时强调了因违法承包,层层转包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要依法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黄乐平觉得,在工程转包、分包还难以完全规范化的当下,这些制度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欠薪行为的出现,但仍需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来保证制度效果,避免事发后才“后知后觉”。
  杨和平坦言,实际中确实会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企业经济效益等影响,在实际中疏于监管。比如,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建立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在发生欠薪时用这部分资金先予执行,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政府会为个别企业“开绿灯”,少交甚至不交保证金。
  近期针对农民工欠薪开展的一系列专项检查行动取得了不错成效,也提升了各地政府的重视程度。黄乐平认为,除了要将这些监管形成常态化机制外,也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机构、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并加大监管不力的问责力度。
  在黄乐平看来,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更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否则将很难走出“欠薪者有恃无恐,讨薪者铤而走险”的“怪圈”。
 &#x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在实际中,除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导致证据不足或缺失外,依法讨薪面临的复杂程序也令不少人望而却步。
  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其中每一级程序还要经过调解、申请与受理,申请者还要承担证据搜集等相关工作。这些繁杂漫长的法律程序往往是这些想要急于拿到工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无法等待的。
  与之相比的则是较低的违法成本,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企业,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仅限于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此,黄乐平建议,针对讨薪维权,应考虑适当缩短诉讼及司法调解等时限,防止“持久战”,同时应健全法院援助服务等,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专业帮助。同时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通过曝光,建立黑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政策来加大其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周宇航北京盛世时代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天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郎家园8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天雄,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岩岩,律师。原审第三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燕房工业园494号。法定代表人:余于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员工。上诉人(以下简称盛世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天雄及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盛世机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世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白天雄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应比照盛世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提出与白天雄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情形处理,盛世物业公司应支付白天雄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900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2015年3月3、4、6日白天雄以身体有病为由缺勤,但白天雄至提起申请仲裁、起诉前未提交医院病假证明,2015年3月8日以后,白天雄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岗,至申请仲裁前未到单位上班,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白天雄的情况属于自动离职。白天雄2015年10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没有到所在单位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盛世物业公司没有做出解除相关的任何决定,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白天雄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盛世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盛世机械公司述称,同意盛世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白天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白天雄与盛世物业公司自2002年11月至2015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盛世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400元;3.盛世物业公司支付2002年11月至2015年3月休息日加班费140400元;4.盛世物业公司支付2005年11月至2015年3月延时加班费106920元;5.盛世物业公司支付拖欠&#x年3月至2015年7月13日病假工资10200元;6.盛世物业公司支付2003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3日未休年假的工资1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白天雄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99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白天雄的申请不予受理。白天雄不服,诉至本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就劳动关系期间问题,盛世物业公司提交了白天雄与盛世物业公司和盛世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干,白天雄对于真实性均认可。其中最早一份劳动合同系白天雄与盛世物业公司签订,期限为2002年12月2日至2003年12月25日。白天雄关于入职日期的主张与该份劳动合同记载相悖,其亦未就其主张举证,故一审法院对于盛世物业公司关于白天雄于2002年12月2日入职的意见予以采纳。就双方劳动关系截止期间问题,盛世物业公司提交了盛世机械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和同年3月16日向白天雄发出的《返岗通知书》和《再次返岗通知书》及相应特快专递邮件。上述返岗通知书载明白天雄于2015年3月3日、4日、6日以身体有病为由缺勤,但未提交病假证明,要求其提交病假证明,另,白天雄于同年3月8日后擅自离岗,通知其尽快返岗,否则将按其自动离职处理。白天雄认可两份邮件载明的邮寄地址为其身份证地址,所载联系电话确为其本人电话,但其未接到过电话。两份邮件均显示因拒收被退回。白天雄提交了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分别于2015年3月8日、同年4月18日、同年6月1日出具的三份《证明书》,其中2015年3月8日的《证明书》载明建议休息静养、1月后复查。盛世物业公司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如果白天雄向公司提交了请假证明材料,三份《证明书》不应该在白天雄处。白天雄称其于2015年3月8日以后电话向公司请过假,但未举证,其同时认可其于2015年6月8日始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白天雄同时提交了其与公司人事部刘姓经理分别于2015年6月24日、同年7月6日、同年7月13日的电话录音。盛世物业公司对于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录音中,刘姓人员反复强调了向白天雄发送两次返岗通知的情况,提及了白天雄5月或者6月才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的情况,并于7月13日表明白天雄已于公司脱离关系。从上述证据情况看,白天雄未举证证明&#x年3月8日以后向公司进行过电话请假,一审法院无法采信其主张。白天雄自认提交诊断证明的意见和录音中刘姓经理的意见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白天雄&#x年6月始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故从盛世物业公司的角度来说,白天雄于2015年3月8日后离岗,盛世物业公司认为其系擅自离岗无可厚非,且盛世物业公司亦及时发送返岗通知,积极履行了了解情况、催促上班的义务。白天雄拒收返岗通知邮件,存在主观过错。考虑到白天雄出具的诊断证明载明其确实存在生病情况,故从人道主义理念和客观情况出发,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比照盛世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并与白天雄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处理为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2.就加班问题,白天雄提交了中心值班表以证明其延时加班,提交了照片以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盛世物业公司对于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盛世物业公司提交了盛世机械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18日&#x年10月22日&#x年11月25日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审批表。载明有效期均为1年。白天雄对于真实性予以认可。盛世物业公司另提交了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发放表,显示每月均有白天雄本人签字,月工资构成中均包含有加班费。因白天雄提交的中心值班表无盛世物业公司确认信息,且仅为值班记录,无法证明白天雄存在延时加班,而照片无原件比对,亦无法证明白天雄存在休息日加班,同时,白天雄实际领取的工资中亦包含有加班费,故一审法院无法采信白天雄关于盛世物业公司欠付其加班费的主张。3.就年休假问题,白天雄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主张,盛世物业公司依法应保管2013年10月14日之后的工资支付记录,白天雄未举证证明盛世物业公司未支付&#x年10月13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对于白天雄关于盛世物业公司欠付&#x年10月13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盛世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白天雄享受2013年10月14日之后的年休假,故一审法院对于白天雄关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未享受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白天雄虽与盛世机械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白天雄和盛世物业公司、盛世机械公司均认可白天雄系与盛世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依据上述事实认定,一审法院确认白天雄与盛世物业公司自2002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应比照盛世物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并与白天雄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情形处理,盛世物业公司应支付白天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白天雄关于其月应发工资3400元的主张和盛世物业公司关于白天雄月实发工资3100元的主张相互吻合,一审法院依据月应发工资34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白天雄正常出勤至2015年3月2日,其工资实际支付至2015年2月28日。因白天雄&#x年3月3日之后确实生病治疗,故一审法院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计算&#x年3月2日之前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计算&#x年3月3日至同月16日的工资。如上所述,白天雄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盛世物业公司欠付&#x年10月13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对于其主张&#x年10月13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盛世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白天雄享受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的年休假,应支付白天雄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白天雄关于盛世物业公司欠付其加班费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于其主张延时加班费和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白天雄与盛世物业公司自2002年12月2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盛世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白天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5900元;三、盛世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白天雄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6日的工资和病假工资总计730.11元;四、盛世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白天雄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377.01元;五、驳回白天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盛世物业公司、白天雄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薪资标准、欠付的款项等均无异议也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白天雄与盛世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如何定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查明的事实,盛世物业公司在一审中称2015年3月3日、4日、6日,白天雄以身体有病为由缺勤,但未提交病假证明,2015年3月8日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再结合白天雄提交&#x年3月8日的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静养,1月后复查),可以证明白天雄确系因自身患病未能到岗参加工作,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盛世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郭 琳书 记 员  李 蕊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496902186****0023?723303138****2626?141004132****6936?125405182****1831?969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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