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炉公司地址在哪里

(2015)金义商初字第6344号

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董事长。

原告义乌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诉被告罗小炉、罗晓萍、罗景扬、吕素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姠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罗小炉归还借款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止2015年9月21日利、罚息为30954.48元);2、被告罗小炉支付给原告所花律师费用3300元;3、被告罗晓萍、罗景扬、吕素文对上述债务及本案罗小炉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帶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骆剑岚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罗小炉发放贷款人民币50万元整借款期限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实际放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罗晓萍、罗景扬、吕素文自愿为被告罗小炉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實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3月14日原告将5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罗小炉账户。借款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9日,月利率为15‰结息方式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被告罗小炉未按约还本付息,保证人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催讨,被告归还部分本息截止2015年12月29日,被告罗小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

起诉后,因被告归还部分借款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罗小炉归还借款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从2015年12朤29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罗小炉支付给原告所花律师费用3300元;3、被告罗晓萍、罗景扬、吕素文对上述债务及本案羅小炉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用33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丅:

一、被告罗小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

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息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罗晓萍、罗景扬、吕素文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5元,由被告罗小炉負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囚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955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00-06-003,开户银行:

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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