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要怎么申请才会比较容易呢

[信用卡案例]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毕礼辉信用卡纠纷案
来源:中顾法律网&& 阅读:548 次&&日期: 08:30:51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信用卡案例]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毕礼辉信用卡纠纷案”,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毕礼辉。
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此后,原告审批通过了被告的申请,向被告核发了一张卡号为7704的广发信用卡。截至日,被告因透支产生的欠款共计6927元(其中本金4800元,利息1072.43元,延滞金及其他杂费793.22元,超限费96.35元,年费45元,其他手续费12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或办理各种业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客户需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银行支付从交易入账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可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如客户透支额超过信用额,银行将对超额部分计收5%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原告诉称,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被告的申请经审核后获得原告批准,原告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7704的广发信用卡。后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截至日,被告因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延滞金及其它杂费、超限费、年费、其它手续费共计6927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截至日的欠款6927元,并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比例支付从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延滞金、超限费,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答辩。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通过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即进行透支,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的标准,故原告依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法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礼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欠款本金四千八百元及截至二○○九年六月四日的利息一千零七十二元四角三分、延滞金及其他杂费七百九十三元二角二分、超限费九十六元三角五分、年费四十五元、其他手续费一百二十元;
二、被告毕礼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利息、超限费、滞纳金(自二○○九年六月五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计算)。
【争议焦点】
被告信用卡透支之后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法理评析】
本案的情况比较常见,因为使用信用卡而透支的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在透支以后公民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应该是借款合同关系,公民向银行借款消费,银行规定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透支情况都需要交贷款利息、滞纳金,只需要在此免息还款期内将借款还清就行。但是若不能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这种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是公民在办卡的过程中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对未按期还款的行为施以一定的惩罚。
本案中被告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因透支产生的欠款共计6927元,其中包括了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被告一直未到银行去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人既然与原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就应履行还款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方需要向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滞纳金等,除此之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以及超限费、年费。
由于被告经过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因而法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法院的判决是程序和实体上来看都是非常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实质上与银行之间订立的是借款合同,因此,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地履行还款义务。在逾期还款时,应向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信息请查看
【】&&&&&【点此处查询各地各类考试咨询QQ号码及交流群】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 & & &
&&& &nbsp&nbsp&nbsp会员注册
本站不参与评论!()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自律、真实、文明的原则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国家宗教政策和社会稳定,含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您在本站发表的评论,本站有权保留、转载、引用或者删除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百度文库-信息提示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对不起,该文档已被删除,无法查看
15秒后,自动返回首页日实用文档头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5:22:42)?&&( 15:21:32)?&&( 10:55:26)?&&( 10:50:09)?&&( 10:47:19)?&&( 10:34:17)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乃兰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1653号原告:(原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昊伟、陆映文,该银行职员。被告:乃兰芬,女,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隆安县。原告诉被告乃兰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本金98889.91元、利息30702.53元(本金、利息暂计至日,利息从日起,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滞纳金58810.99元(计至日止),其他手续费208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领卡后发生透支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客户协议的约定。信用卡客户协议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52×××96的信用卡。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日,欠本金98889.91元、利息30702.53元、其他手续费2089元,截至日,欠滞纳金58810.99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客户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本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乃兰芬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款本金98889.91元、滞纳金58810.99元、利息及其他手续费(截至日的利息30702.53元、其他手续费2089元,利息从日起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乃兰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汤佩芳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人民陪审员  古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桐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田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田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高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田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19 184.74元(截至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19 184.74元(截至日),其中本金14 248.81元,利息和其他费用4935.93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载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并载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协议约束。”落款处有被告田某某的签字。该申请表背后所附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载明:年费45元;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超限费按超限额的5%计收,最低10元;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 000元。后被告使用该卡刷卡消费14 248.81元,超过还款日期未予还款,截至日,上述欠款共产生利息3686.81元、滞纳金1049.12元、超限费200元,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一份、交易明细一份、费用清单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客户协议有被告的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到期日未予还款,原告有权依约定要求被告偿还透支金额并支付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年费等费用,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一万四千二百四十八元八角一分、超限费二百元、及截至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的利息三千六百八十六元八角一分、滞纳金一千零四十九元一角二分,共计一万九千一百八十四元七角四分,并按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支付二○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审&&判&&员&&赵宜勇&&&&&&&&&&&&&&&&&&&&&&&&&&&&&&&&&&&&&&&&&&&&&&&&&&代理审判员&&李建涛&&&&&&&&&&&&&&&&&&&&&&&&&&&&&&&&&&&&&&&&&&&&&&&&&&&&&&&&&&&&&&&&&&&&&&&&&&&&&&&&&&&&&&&&&&&&&&&&&&&&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孔艳霞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东发展银行主页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