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想士官转业进事业单位,如果T单位给上报,最终批复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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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干部转业推迟 2017年转业复员干部批复何时才能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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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包括。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您好,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样做行不行?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不能调整。同理,予以核发退役金”。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答:不能。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同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负责。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统一由省军转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根据房改政策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有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允许其优先购买或租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交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有关做法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其个人按规定比例以退役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代扣数额,代发银行负责在退役金中代扣,并交当地医疗保险经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保后,按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机构要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并划入,日常医疗管理由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从录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暂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日常医疗管理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到地方就业后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六、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动态,对未就业者,要主动给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为他们作好就业指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企业,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开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一起参加培训。各级军转、人事部门负责帮助提供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补助费,除中央有关部门拨款外,省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套补助标准相同(宁波市转业干部由宁波市财政安排)。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申报程序和手续报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手续,子女的转学、入学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号文件规定。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活动,按其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关系挂靠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十二、自主择业人员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各地人事、军转部门专款专用。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有关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密切配合,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好、服务好。中公军转干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17。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具体工作流程是,不得计算为军龄。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亲,政策很复杂,建议你问下你的部队或者接收单位。是否有报到证,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二次入伍的干部。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4: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答:不能、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答,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答:从事飞机,并作必要审查后。9: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答,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14?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完入户手续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答:《暂行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身份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10。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下面这些信息供你参考,祝好,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1。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不再变动。因此、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有关手续。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住房补贴计划和相关手续,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按规定。按现行规定,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而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公务员。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12,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3,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退役军官网、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安置地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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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川人 [2007]45号      根据省、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淄川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照管理范围及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要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副省级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进行界定。  同时,要严格参照管理的范围、条件与审批。一是从严控制参照管理的范围,严格审核审批。区级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范围;各部门普遍设立的为其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的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明显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不按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二是不搞上下对应。上一级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下级单位没有这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单位性质不同的,不能以上下对应为由,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三是严格执行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公务员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我区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与市级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二、登记的对象及条件    根据《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44号)规定,要求如下:    (一)经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人员;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    1、暂缓登记人员。    (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人员。    (1)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入单位的人员;    (3)登记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单位申报审批程序与要求    (一)参照管理单位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淄博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淄人发【号)中明确规定,我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3、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批准文件。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拟列入参照管理单位材料的初审和整理工作,材料上报工作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    四、人员登记的方法步骤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登记工作,依照《淄川区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一)制定方案。内容包括:登记工作安排、编制和人员情况、登记范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实施方案,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分工分别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管理权限,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登记和参加登记资格考试人员名单,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分工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三)资格考试。经审查符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参加登记资格考试。考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及已出台的相关配套法规为主。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实行闭卷考试。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对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根据《山东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限额、审批程序和审核、审批权限,提出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任免机关根据批准的非领导职务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人员职务。    (五)审核审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依据《淄川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纳入全区公务员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    五、组织领导    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管理单位申报审批和人员登记是参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权限,认真组织,扎实开展工作。同时,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把握相关的政策规定,做到政策规定问不倒,坚决执行不含糊,贯彻落实不走样,切实把参照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        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     省人事厅同意各地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06]14号)规定设置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和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现就做好人员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员登记范围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中,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现在执法监督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除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纳入登记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登记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入的;     5.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6.在执法监督岗位上工作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7.工作能力弱,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     8.实施登记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     9.其他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登记和按管理权限确认不宜参加登记的。     二、人员登记的程序和办法     市(州)和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抓紧对所属卫生执法监    督机构的现有人员状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结合实际制定人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中职位设置方案要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规格合理确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人员登记工作在核定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条件,通过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自愿申请、组织审查、考试考核、确定职务和级别、报批登记的程序,根据个人条件采取考核合格登记或考试和考核合格登记两种办法进行,并在2 008年7月底前完成。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市(州)和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人员登记的组织、审核、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和办法。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中纳入登记范围的下列人员,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     1.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2.实施登记时担任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3.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 98 3]1 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 000] 3 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     4.从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入的人员;    5.其他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考核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者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登记。     (二)考试和考核合格登记的对象和办法。纳入登记范围,不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在各市(州)确定的考试录用名额内予以登记。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组织,定于2 008年5月1 8日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目为《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一科,卷面满分100分,其中公务员法占40%,相关法律法规占60%。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l 49号)。报名和资料审查工作要抓紧进行,报考按自愿原则,资格审查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考试的通知》(川人办发[2 008]54号)办理,考务安排另行通知。考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划定合格分数线。各市(州)按录用名额,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核的人员。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州)人事局同意后,可依次递补。考试并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登记。     人员登记中的具体问题,按((四川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办公室关于市(州)及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公法办[2 006]1号)办理。     三、工作要求     市(州)和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是推进我省卫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卫生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我省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队伍稳定。要坚持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搭车登记。对不按规定登记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未登记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妥善予以安置。各市(州)在人员登记中遇有重要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并在登记工作完成后,向省上写出总结报告。市(州)、县(市、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地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身份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拟于近期对2006年以来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渡考试和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组织考试和登记,为扎实做好地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过渡和登记工作,现就过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过渡范围、对象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07年、2008年新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各级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在职、在册、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含自治区下达的事业单位聘干计划内批准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事厅2008年新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册、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含自治区下达的事业单位聘干计划内批准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        (三)2006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类机关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批准的参照单位中因各种原因未参加2005年底自治区组织的过渡考试,现仍在职在册的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作为过渡对象:触犯刑律被免于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受到缓刑、劳动教养的;被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        二、工作安排         (一)资格审查        凡符合过渡考试的人员需由参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拟过渡审核表》(见附件一),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过渡考试。        1、资格审查的权限        按照职责分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负责地直机关及其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资格审查。        各县(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县(市)群团机关和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过渡人员的资格初审,并按要求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拟过渡人员审核表》于6月12日前报地委组织部。所报《审核表》要与已上报的《申报参照管理单位人员花名册》、《未进行公务员登记人员调查表》相符,不符合人员单独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地委组织部依据各地上报的《审核表》、《花名册》和《调查表》进行复审后,报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最终审查。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过渡人员的资格初审,并按要求将初审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拟过渡人员审核表》于6月12日前报地区人事局复审。        2、在职在册人员截至日期:各级群团机关和党群参照单位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达批复的当月为准,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政府直属参照管理单位以及行政机关所属参照管理单位截止到2007年12月底。        3、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普通院校毕业生报到证或录干(转干、聘干)审批表,组织任命的需提交组织任职文件。        (2)干部花名册(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截至月份的工资发放表(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各县(市)资格初审工作须于日前结束。        (二)组织考试        过渡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考试时间为日,考试内容为《申论、公务员法相关知识》,45周岁(日以前出生)以上开卷考试,45岁以下的闭卷考试。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根据整体考试情况研究确定。过渡考试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过渡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按照资格审查的管理权限办理过渡手续。        (三)人员登记和工资套改        1、对已批准的过渡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06]10号)、《关于转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党办法[2006]26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和工资套改。        2、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直接登记。        3、人员登记和工资套改工作在2008年8月上旬完成,各县(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人员过渡工作总结》、《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含电子版)一并于2008年8月上旬分别报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        三、纪律要求        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审查过渡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过渡人员范围和变相进行“以工代干”转干,对不符合过渡条件借机“搭车”的人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过渡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地委组织部电话: 8527980(传真)         地区人事局电话: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拟过渡人员审核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区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过渡审批表         上述两个表格从吐鲁番党建网(www.tddj.gov.cn)或吐鲁番人事人才网(www.tlfrs.gov.cn)上下载打印,过渡人员审核表用A4纸打印,人员过渡审批表用16K纸正反两面打印。                           吐鲁番地委组织部 吐鲁番地区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福建省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发[2007]36号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参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6〕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7〕9号),提高对参照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自觉性。要结合实际,周密布置,精心组织,以实施参照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掌握条件,积极稳妥地开展参照管理的审核、报批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学习公务员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严格标准、履行程序、严格把关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分批进行的办法,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进行参照管理的申报、审核、报批等工作。参照管理单位不搞上下对应,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确定。对各部门普遍设立的、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明显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单位,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对虽符合参照管理的基本条件,但已经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暂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申报。鉴于各市、县(区)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差别较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条件,从严掌握,确保市、县之间参照管理范围大体平衡。    实施公务员法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重新审核、报批。    三、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参照管理的报批工作    (一)报送材料    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除闽委办〔2007〕9号文件要求的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二个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l ) ;    2、单位现有干部花名册(详见附件2 ) ;     上述所有材料均要一式三份并随报电子版本(含人事信息系统数据),省、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材料,直接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市、县(区)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材料,应通过主管部门,转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首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要求    根据先易后难的原则,申报、审批工作采取分批进行的办法,首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按以下时间掌握:    省属事业单位于日前完成材料的上报。    市、县(区)属事业单位于日前完成材料的上报。    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闽委办〔2007〕9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将拟申报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单位名单报告市委、市政府研究之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事先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沟通。    四、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闽委办〔2007〕9号文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管理。    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有关学习、培训、考试的安排;根据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进行职位设置,确定职务与级别;人员登记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公务员法实施以前未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现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公务员必修课以及相关知识为主,具体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各设区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要求(文件另发)和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在实施工作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参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妥善处理好事业单位改革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两项工作的关系,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注意调查研究,对出现的问题,要稳慎处理,需要请示报告的要及时请示报告,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维护事业单位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经省委、省政府或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中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有关规定,经公开招考进入单位的人员;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具有干部身份现在在非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      1、暂缓登记人员。      (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人员。      (1)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入单位的人员;      (3)登记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的方法步骤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登记工作,依据《山东省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规定的登记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一)制定方案。内容包括:登记工作安排、编制和人员情况、登记范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的实施方案,省、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县(市、区)属单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管理权限,实行参照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登记和参加登记资格考试人员名单,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三)组织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登记资格考试。考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为主。省和市以下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资格考试的时间、试题命制等具体考务事项,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并组织实施。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实行开卷考试,其他人员实行闭卷考试。      (四)确定职务。对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根据《山东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限额、审批程序和审核、审批权限,提出非领导职位设置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任免机关根据批准的非领导职位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人员职务。      (五)审核审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鲁发〔2006〕19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三、组织领导      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登记是参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及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分流,妥善安置。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汉中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汉人发〔号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汉中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陕人发〔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通知(汉办发〔2006〕4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汉办字〔2006〕73号)等文件规定稳妥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       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材料报送参照《关于公务员登记报送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汉人发〔号)文件办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初审合格拟登记人员须参加公务员综合能力测试。考试范围为: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公共基础知识。             汉中市人事局             日            附件:《陕西省人事厅〈关于批准汉中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陕人发〔号)                         陕西省人事厅文件             陕人发[号            陕西省人事厅      关于批准汉中市政府工作部门      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汉中市人事局: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汉中市政府下列工作部门所属56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汉中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市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所属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市价格认证中心、市物价检查所;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汉中市教育局所属市招生办公室;汉中市科技局所属市知识产权局;汉中市民政局所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工办);汉中市财政局所属市财政检查监督处、市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汉中市人事局所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市人事考试中心;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市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办公室、市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汉王、河东店、老君、龙江、铺镇、七里、望江、武乡、徐家坡、宗营)国土所、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市国土资源执法局汉台大队;汉中市规划局所属市城市防洪办公室(市城建项目办)、市汉台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汉中市城管局所属市房产管理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汉中市综合执法局所属市城市执法督察支队;汉中市农业局所属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市农机管理站;汉中市林业局所属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市绿化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汉中市水利局所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河道管理处、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水产工作站)、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市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汉中市商务局所属市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汉中市交通局所属市地方公路管理处;汉中市文化(出版)局所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市文化稽查支队、市文化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文物稽查支队);汉中市卫生局所属市卫生监督所;汉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所属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环境监察大队;汉中市统计局所属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市社会经济普查中心;汉中市农业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市秦巴山区扶贫贷款办公室;汉中市司法局所属市法律援助中心;汉中市旅游局所属市旅游质量稽查大队。       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要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价格监测中心等43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陕政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所属省价格监测中心(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省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省物价检查所、省价格认证中心,省公安厅所属省公安厅档案馆,省司法厅所属省法律援助中心,省财政厅所属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医疗养老资金管理中心、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省人事厅所属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所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省建设厅所属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所属省无线电监测站、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宝鸡市无线电监测站、咸阳市无线电监测站、铜川市无线电监测站、渭南市无线电监测站,省水利厅所属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库区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渔船检验管理局、省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所属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省林木种苗工作站、省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站,省卫生厅所属省卫生监督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察总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省纤维检验局,省环境保护局所属省环境监察局,省体育局所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省统计局所属省地方社会经济调查中心、省统计局普查中心、省统计登记调查中心,省旅游局所属省旅游环境质量稽查队,省工业交通办公室所属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农业综合(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中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管的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43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三明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细则                一、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政策依据        一)省上出台的有关文件        1.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印发的《福建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闽委办〔2007〕9号);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闽委组通〔2007〕12号);        3.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闽人办〔2007〕20号);        4.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发〔2007〕36号)。        (二)我市出台的有关文件        市委办、市政府办日《关于印发〈三明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07〕5号)。        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⒈法律、法规授权具体是指: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        ⑵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的;        ⑶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⑷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省政府文件)中规定的。        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        ⑴党委系统的事业单位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⑵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        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1.同时具备参照管理的两个条件的事业单位。        2.原为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因机构编制限制未能列入政府工作机构系列,成建制地改为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如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等。        3.以下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一是为主管部门提供业务技术服务的;二是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三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是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五是工资福利由财政部分负担或自收自支的;六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各部门普遍设立的,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活动等明显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单位,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考试(人才测评)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报         申请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照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和范围进行审定后,将以下材料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        ⒈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单位给主管部门的请示,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请示,主管部门给组织部、人事部门的函,函的内容应体现法律、法规授权条款或“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能、经费来源方式等)        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表》、《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花名册》、《拟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向表》;(报送纸质表格的同时还要报电子版表格)        ⒊赋予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法规文件和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相应职能的“三定”方案;        ⒋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5.同级编制、财政部门的征求意见函(统一由同级的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对复印件应核对原件并盖章。        五、审批程序和权限         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审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审议,报省人事厅审批。        各县(市、区)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县(市、区)委研究、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审议后,报省委组织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的,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报县(市、区)政府研究、市人事局审核、市政府审议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同级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格式见闽委办〔2007〕9号文件附件5),并将意见随报审批机关。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重新申报的,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调整相应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        六、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06〕10号),明确人员登记和非领导职位设置等办法,制定参照管理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进行报批和报备。市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报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福建省三明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工作总体要求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情况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单位组织实施,并实行逐级负责。        ⒈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完成《公务员法》学习并考试合格的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省、市、县(区)党委、政府直属参照管理单位或部门所属参照管理单位,以及省、市、县(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参照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安置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3)因机构改革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现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        (4)经批准停薪留职、留薪停职,日前已办妥有关手续回到单位工作的。        (5)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文件规定,经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在技术、管理岗位上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号)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现在经重新批准仍列入参照管理单位中,自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以来至2003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闽人发〔号)下发以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录用考试进入并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2003年至2005年期间,省、市、县(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办法后,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公务员法实施后经批准首次列入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号)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⒉暂缓登记对象        ⑴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⑵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⒊不予登记对象        (1)2003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闽人发〔号)下发以后,未经考试录用程序进入原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现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        (2)2006年以来,违反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有关规定进入公务员法实施后经批准首次列入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        (3)列入第一条第(五)、(六)项的对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4)虽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人员。        (5)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考验期限内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⒋登记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中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经重新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内容以公务员法知识为主。        符合登记条件且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汇总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统一进行登记、审核、审批和备案。        今后,凡新进入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要进行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事业单位职位设置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照《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设置及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办法》(闽人发〔号)有关规定,开展职位设置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原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由人事部门予以核消。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在登记和确定职务与级别工作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  
  湖北省宜昌市关于做好县市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与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宜组文[2008]17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      根据鄂组通[2006]65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和鄂组通[2007]65号《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与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申报与人员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照管理的申报与审批工作    (一)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各县市区申报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受理审核,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复核,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时,要做到严格条件、统一标准、宽严平衡,特别是要严格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要从严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在确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范围时,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市级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范围;同时,不搞上下对应,下级单位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单位性质不同的,不得纳入参照管理范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二)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请示以党委、政府名义分别呈报,其中,上报组织部门审核、审批的以党委的名义呈报,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审批的以政府的名义呈报。请示正文应分别说明单位名称(全称)、主管机关或部门、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以及单位性质、编制、人员、职数等情况。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宜组文[2007]3号文件下发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不再填写)。    3、拟纳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单位“三定方案”,以及机构改革以来,机构、职能、编制、职数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的有关文件、批复等。    4、《申请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宜组文[2007]3号文件)。    5、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等。    二、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    (一) 经审批纳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上级关于参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制定本单位实施参照管理工作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办理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和工资套改手续(登记表格详见宜组文[2007]3号文件)。    (二)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程序和材料按七大类机关公务员的有关要求执行。需填写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编制、职数审核表》见附件2,其他有关材料和表格详见宜组文[2007]3号文件。    (三)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中的有关政策原则和具体问题,按《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等规定执行。    三、 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当地财政供养和规范津补贴情况,稳慎研究确定拟纳入参照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有关要求,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纳入参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七大机关行政(政法)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参照管理单位的人员登记工作;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不予登记的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    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事先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沟通,然后按管理权限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所有材料要求一式五份,报市委组织部材料均用16开纸张,报市人事局材料均用A4纸张。有关表格请在《三峡党建网》资料下载栏下载;填写时,请严格按有关说明和要求填写。    附件: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编制、    职数审核表》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人事局        日        主题词:县市区 事业单位 参照管理 通知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50份  
  湖北省武汉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程序          
为切实做好我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确保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我市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参照管理工作方案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参照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方案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方案由本单位制定,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          各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方案由本单位制定,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方案由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核准编制和职数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依据核定的“三定”方案及非领导职务职数批文,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编制、职数审核表》(附表1),按规定报市或区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对有“三定”方案的单位,若需要对方案中确定的职能或内设机构进行调整的,要报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对没有“三定”方案的单位,报编制部门予以核定;对非领导职务职数未明确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确定。          三、确定登记对象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登记对象:          (一)依法履行公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发单位参照管理审批文件之日在编在岗;          (三)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          登记对象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或者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对人员的身份甄别,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申报与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07]65号)、《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鄂组通[2007]66号)、《武汉市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武办文[2006]4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          四、公示          登记对象确定后,要在本单位内采取适当的形式公示登记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五、审核          市委、市政府直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登记,由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党委(党组)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填写“审核机关意见”,加盖印章。其中,市管干部的登记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市直部门所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登记,由所在单位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并填写“所在机关(单位)意见”,加盖印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填写“审核机关意见”,加盖印章。          各区委、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登记,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填写“审核机关意见”,加盖印章。          六、申报          市委、市政府直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市直部门所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各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照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方案;          (二)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及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批文(复印件)和编制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职数审核表》(附表1);          (四)《人员登记名册一览表》(附表2);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附表3)一式4份;          (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备案表》(附表4)一式2份;          (七)人员登记数据软盘。          七、审批          经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印发审批文件,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上填写“审批机关意见”,加盖印章。          八、工资套改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对已登记工作人员按公务员职级工资制进行工资套改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九、资料归档及信息录入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将审批后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批准文件领回存档,人员登记的数据资料录入全市已建立的公务员管理信息库。          十、上报备案          登记工作完成后,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委办发〔2007〕6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区、县(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报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报批,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审核,并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申报;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申报。各区、县(市)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申报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经市委组织部重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二)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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