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例只还本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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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只还本金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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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融资环境的日益多元化、广泛化,方式各种各样、金额或大或小的融资手段以极为接地气的姿态进入了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各家银行广为推介的信用卡,办理手续越来越方便、流程越来越简单,因此,也极容易被一些犯罪分子钻了空子,通过虚假信息申办信用卡骗取透支资金,而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后,在追偿损失的过程中是否信用卡诈骗只还本金呢?关于信用卡诈骗,只对犯罪行为及犯罪数额作出评价,法院判决应只限于本金,其他部分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进行裁判。1、恶意透支型是一种数额犯,即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刑法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可见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本金,而对于后来本金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不是其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因为其时这些费用尚未产生。因此,若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也应当只限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即本金部分。2、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及其他费用不能界定为银行的损失信用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质是关系;双方通过《领用信用卡协议》确定权利义务,持卡人有透支的权利,但也承担着按时还款的义务,而一旦不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在协议中实际上已有约定,就是所产生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可见,以上费用并不是银行的损失,而只是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持卡人违反还款义务时承担的。对于透支的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实际上也只是双方依据民事约定的利息,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故无论是本金产生的正常利息还是其他费用,都只是双方约定的义务的体现方式,而不能称之为银行的损失。既然银行毫无“损失”可言,那么法院对此裁判也就没有任何依据可言。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也只应就本金部分作出裁判。综上所述,关于信用卡诈骗只还本金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的诈骗金额不包括由于本金透支而产生的利息、罚款等费用,而且这部分费用也不是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同时,从信用卡办理的协议内容上看,除本金外的其他费用为用卡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金额,而不是银行的资金损失。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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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中国网3月7日讯 恶意透支信用卡12万元,为逃避法律追究,耍小聪明每月还款200元,以为只要还款,银行就不能拿他怎么样。然而,还是被处罚了。
2月22日15时许,晋江公安接到某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林某(男,44岁,福建人)以经营鞋厂的名义在该银行申请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至2017年初林某使用该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元,逾期三个月未归还本金元和利息。每月仅还款200元,远低于银行最低2万元的还款额度。
接警后,民警立即立案侦查,并于3月6日晚上23时许在晋江青阳阳光某宾馆将林某抓获归案。
据悉,林某十年前,在晋江市陈埭镇经营鞋厂,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营不善,工厂倒闭了,外面的债务收不回来,自己又欠下别人和银行的一大笔前,其中,就包括以前自己在该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此卡可以一次性透支十二万),当时,林某办完卡后,工厂就倒闭了,为了填补零星生意和日常享受之需,便一次性刷了十二万元钱,等着能有东山再起之日。可是,由于欠款实在太多了,自己已经没有能力三个月未归还本金元和利息。林某开始耍小聪明,自己如果每月返还200元钱,到时,银行就不能说自己没有还钱了。
然而,林某的还款方式并未得到银行的认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林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审查。(冷竹 曾桂蓉 黄起英)  2013年2月,王某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徐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申领了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后王某多次使用该卡透支,并经催要拒不还款,至案发王某欠银行本息合计10261.87元。  [析案]本案王某透支信用卡本金产生的利息是否纳入犯罪数额?笔者认为,刑法只对犯罪行为和犯罪数额进行评价,其他部分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利息收入不应作为犯罪数额。  首先,信用卡利息不能作为犯罪的客体对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金。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并不是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利息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其次,信用卡利息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账、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利息损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也就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胡亮亮信用卡只还本金没还利息滞纳金还算诈骗吗_百度知道
信用卡只还本金没还利息滞纳金还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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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必要了解一下的定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提出来,以便与您能够更加方便了解和认识。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基于以上内容,你欠缴银行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只属于一般民事范围的债务关系,顶多可能影响到您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而已,本身是不构成法律概念中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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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和后续量刑只考虑透支本金。本金超过1万才有立案的可能。如果确认本金已经偿还完毕,不会被抓捕公诉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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