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与住房同与农田有关的古文的关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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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只有城镇户口才可以交住房公积金
浙江-舟山&07-14 14:0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为何只有城镇户口才可以交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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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为农村户籍能分宅基地。。。城里人不行的缘故。。。如果非农的城镇户口也能去农村分点农田,分点宅基地,大家都一样。就好了。
农村户口如何才可以缴纳公积金
放弃土地吧。大概就能缴纳了。和城镇一样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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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有农田,村里要求退还,是否有依据?
我父亲大约1992年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97年我考上大学,我母亲也因为我父亲工作关系,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97年的下半年我和我母亲转户口的资料已经办好,但没有正式提交,约98年底提交的。
98年农村分田,我和我母亲共分得2.3亩农田(在江苏泰州)。
我有更好的答案
1、村集体的土地只能分给本村村民。
2、是否本村村民,以户口为准。
3、所以,你应该退还。至于补偿标准,这个各地不一,也不好统一说的。
我父母现在还住在农村老家,没有其他房产,只是户口性质是非农,但户口还在农村老家。我父亲是乡镇公务员,母亲一直务农,没有到城镇企业参加过工作。把地退还了,我母亲能干什么,国家有相关政策吗?
如果你户口在村里,原则上应该是农业户口才对。现在你这情况等于成了两边沾不到光。政策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各地自己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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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对农村居民申请建自用住房办理审批手续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请宅基地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等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出卖、出租住房后,申请宅基地不再批准。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m2,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人口数以申请人本户户口薄登记为准,不包括寄(暂)住人员),新建住房全部使用农用地(耕地、园地、牧草地、林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最多每户不超过30m2,原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据此,要求在改、扩、新建的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改建宅基地改建是指在原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房屋改造的行为。申请改建的面积不得超过原土地证载明的或批准书批准的面积,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故改建房屋竣工后,超面积部份的旧宅基地应拆除还耕交集体安排。1、申请书。必须明确在申请建设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与主申请人的关系、原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内容。乡(镇)、村、社在申请书上签具其陈述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在意见中明确指出;2、户口簿的复印件。需提供申请用地户户口薄的完整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签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原土地证或批准书。原宅基地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改建宅基地的,必须交回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宅基地只有批准书,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交回原批准书和缴纳土地登记费的收据复印件。未交费的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站缴纳,取得交费收据并复印;4、规划许可。凡在城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改建住宅的,必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定点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在规划范围外公路沿线申请宅基地改建的,必须提供路政管理部门批文;不在规划范围内、公路沿线的,乡(镇)、村、社应签具明确意见,并按乡(镇)、村、社现场定点进行建设。改建范围不得超出原宅基地的边界;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改建行为是否对江河、电力、通讯设施有影响,是否在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围之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具明确意见;多户集中改建的,还需提交通过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申请扩建宅基地扩建是指在紧靠原宅基地的周边进行建设,从而扩大宅基地的使用范围的行为。申请扩建宅基地面积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即扩建宅基地面积应小于等于按规定标准应当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原宅基地面积。1、申请书。必须明确在申请建设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与主申请人的关系、原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内容。乡(镇)、村、社在申请书上签具其陈述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在意见中明确指出;2、户口簿的复印件。需提供申请用地户户口薄的完整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签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原土地证或批准书的复印件。原宅基地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宅基地扩建的,必须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原宅基地只有批准书,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原批准书复印件和缴纳土地登记费的收据复印件。未交费的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站缴纳,取得交费收据并复印;4、规划许可。凡在城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扩建的,必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定点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在规划范围外公路沿线申请宅基地扩建的,必须提供路政管理部门批文;不在规划范围内、公路沿线的,乡(镇)、村、社应签具明确意见,并按乡(镇)、村、社现场定点进行建设;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耕地占用税税票原件,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所占耕地是一般耕地还是基本农田的明确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依据;占用河道、滩涂或涉及河道可能影响防洪的,需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依据;涉及电力、通讯等的,需提供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不涉及上述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具明确意见;乡(镇)、村、社应当现场察看后,签具是否在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围之内的意见。(三)申请新建宅基地新建是指离开原宅基地另行选址建设的行为。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计算。1、申请书。必须明确在申请建设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与主申请人的关系、原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内容。乡(镇)、村、社在申请书上签具其陈述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在意见中明确指出;2、户口簿的复印件。需提供申请用地户户口薄的完整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签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原土地证或批准书。原宅基地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必须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宅基地只有批准书,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原批准书和缴纳土地登记费的收据复印件。未交费的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站缴纳,取得交费收据并复印;4、规划许可。凡在城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必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定点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在规划范围外公路沿线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必须提供路政管理部门批文;不在规划范围内、公路沿线的,乡(镇)、村、社应签具明确意见,并按乡(镇)、村、社现场定点进行建设;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耕地占用税税票原件,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所占耕地是一般耕地还是基本农田的明确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依据;占用河道、滩涂或涉及河道可能影响防洪的,需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依据;涉及电力、通讯等的,需提供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不涉及上述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具明确意见;集中修建的,应提交通过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单独选址的,乡(镇)、村、社应当现场察看,签具是否在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围之内的意见。(四)申请改扩建宅基地改扩建宅基地是指对原宅基地进行全部或部份改造,同时在紧靠原宅基地的周边扩展宅基地使用范围的行为。改扩建的面积合并计算。对原宅基地进行部份改造并扩建的,申请人申请并经批准使用的改扩建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原宅基地余下部份应拆除还耕交集体安排;申请人申请并经批准使用的改扩建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批准的改扩建宅基地面积与原宅基地余下部份合并计算,超过规定标准的,在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将超过规定标准的部份拆除还耕交集体安排。1、申请书。必须明确在申请建设的房屋内共同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与主申请人的关系、原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事项等内容。乡(镇)、村、社在申请书上签具其陈述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在意见中明确指出;2、户口簿的复印件。需提供申请用地户户口薄的完整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签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原土地证或批准书。原宅基地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宅基地改扩建的,必须提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宅基地只有批准书,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原批准书和缴纳土地登记费的收据复印件。未交费的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站缴纳,取得交费收据并复印;4、规划许可。凡在城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改扩建的,必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定点通知书和规划红线图;在规划范围外公路沿线申请宅基地改扩建的,必须提供路政管理部门批文;不在规划范围内、公路沿线的,乡(镇)、村、社应签具明确意见,并按乡(镇)、村、社现场定点进行建设;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扩建部份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耕地占用税税票原件,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所占耕地是一般耕地还是基本农田的明确意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依据;占用河道、滩涂或涉及河道可能影响防洪的,需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依据;涉及电力、通讯等的,需提供所涉及部门的意见。不涉及上述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具明确意见;乡(镇)、村、社应当现场察看后,签具是否在地质灾害防御预案范围之内的意见。二、申请宅基地的具体问题的处理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实际,本着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实事求是、合法利民的原则,处理宅基地申报中的具体问题。(一)原土地使用证或批准书是父母、子女、配偶的,申请人申请改扩新建住宅,无论原土地权利人是否健在,均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站交纳土地登记费(原土地权利人是配偶的,免交),可不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免交证书费。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文书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并提供契税凭证。1、原土地权利人健在的,提供土地权利人真实意思表达的书面同意文书(分家协议、赠与协议等)。有共同权利人或涉及他人利益的,需提供共同权利人或利益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交回原土地使用证或批准书。若只使用原土地权利人的部份土地的,持原土地证到当地国土资源站注销需使用的部份的面积,在原土地证上的备注栏注明,加盖国土资源管理站印章,提交变更后的土地证的完整复印件;2、原土地权利人已经死亡,申请人继承、接受遗赠的,由乡(镇)、村、社出具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并提供遗书(遗嘱)。无遗书(遗嘱)的,由当地乡(镇)、村、社查明,是否还有其他继承、接受遗赠的权利人。若有其他权利人的,还需提供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证明或协议。没有其他权利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证明,并交回原土地证;3、原房屋已经拆除还耕的,由乡(镇)、村、社核实并出具证明,交回原土地使用证,可不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需提供现暂住地的相关证明(如:租房协议等)。(二)土地证书遗失,现申请改、扩、新迁宅基地的,到局地籍股查出原土地登记档案及原土地证证书号并复印,由局签具“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局档案室”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三)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现申请改、扩、新迁宅基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合法,但未做登记或有登记资料未缴纳登记费用的,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站申报登记或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地籍登记档案复印件,交纳登记费,免交证书费,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证;原土地使用权不合法或部分不合法的,依法处理后,可申请改、扩、新建的用地手续。(四)原已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查不出登记档案的。申请人提交原国土局出具的材料收件单和缴费收据;无收件单和缴费收据的,按前款土地使用权不合法的规定办理;有收件单无缴费收据的,补交相关费用;有收据无收件单的按收据上的土地面积认定是否合法,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不再补办土地使用证。(五)土地证载明的权利人与申请人属同一人,但出现与身份证同音不同字的,由乡(镇)、村、社出具证明;土地证上使用的是曾用名的,由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六)受灾户申请宅基地的,必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报灾的文件及受灾户统计花名册,并出具安置证明。可以边建边报批手续,可以根据统一安置情况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统一安置指定的集体土地。三、其他规定和要求(一)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由局行政审批股按利用股要求,将批准占用耕地情况报利用股,由利用股统一打捆上报农用地转用手续,申请人可以不单独上报农用地转用。(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报表应当填写完整,不得随意涂改,草图四至标示完整、清楚、相邻关系明晰,相邻物描述准确,并标示与重要相邻物的距离。(三)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亲书,但申请人不能自己书写时,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写,并注明代写人姓名,申请人在自己姓名落款处具印。(四)新迁宅基地的,乡(镇)、村、社要督促新迁户在房屋竣工后,原宅基地还耕交还集体安排。(五)严格执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六)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和南国土资[2008]30号文件办理。(七)原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发:各国土资源管理(中心)站,局内各股室、队、中心、地价所。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 蜀ICP备 川公网安备01号  户口问题,是征地拆迁补偿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那么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呢?指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与户口的关系主要有: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公有住房
  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4、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1、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五条规定:&农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2、申请和获得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1)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
  1)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另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参照耕地的标准来确定这两项费用,实在是太低了。因此,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后又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此进一步强调,力求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即使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片地价已经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利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来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说到这里,可能有读者会困惑了。所以我们要区别两个概念:补偿和安置。补偿和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这二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产权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上没有关系,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也就是获得免费安置面积或者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中。
  对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户口的迁出和迁入、承包地的调整和分配,以及离婚和结婚导致户口变动等等,可谓纷繁芜杂。要厘清这一问题并非本文所能涵盖,而要处理和解决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也非普通人所能胜任。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最好还是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您处理,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分享到:742人有用149人有用215人有用161人有用近日,阳原县人民政府针对御花紫苑三期、中苑路东侧、西苑路西侧、龙泉路东侧棚户区改造房屋发布拆迁公告。现在嘉兴买房又出了一个新政策!2017年《嘉兴市市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这个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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