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8月份参加工作到2013年思想汇报12月份1月在广西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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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协副主席沈北海任政协党组副书记,已任宣传部长12年
澎湃新闻实习记者 郭琛 实习生 杨蓉
21:25 来源:澎湃新闻
沈北海       据2015年第7期《当代广西》杂志报道,沈北海出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党组副书记。       另据广西人民广播电台旗下北部湾在线3月28日报道,全国政协副主席卢展工率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调研组到广西,就“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专题进行调研,调研组在南宁召开了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长沈北海介绍广西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工作情况。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也是沈北海首次以广西政协党组副书记的职务参加公开活动。       此前,日,第十一届广西政协三次会议补选沈北海为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沈北海(1954.8),安徽无为人,17岁参加工作以来,除了1992年在广东顺德挂职5个月县长外,都在广西工作。       1982年,沈北海从广西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毕业后,他到自治区建委工作了三年,随即被调往北海。       他与这座自己名字相同的城市结下了不解之缘。在北海工作11年,沈北海历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合浦县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秘书长兼合浦县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县政协主席,市委副书记。       1996年到2003年之间,沈北海先后成为河池地委和柳州市委的“一把手”。       2003年,沈北海出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长,并进入自治区常委班子至今,已连续担任广西宣传部长12年。       此外,该期《当代广西》还披露,周新建不再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       《广西日报》3月26日曾宣布“周新建同志不再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       目前,周新建已出任中央纪委驻全国政协机关纪检组长。       周新建(1955.11),曾在中组部工作过22年。       2010年,周新建调往广西任职之后,出任自治区委组织部部长,其后跻身自治区党委常委班子,仍然没有脱离组织系统。沈北海简历       沈北海,男,汉族,1954年8月生,安徽无为人,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1年9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文学学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72.10,广西南宁市郊区知识青年、在邕江防洪堤工作;       78.02,广西南宁市八中教师、团支部书记、校团委副书记、书记,保卫干事;       82.01,在广西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学习,获文学学士学位;       85.0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秘书、办公室副主任;       86.03,广西北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其间:86.03在南开大学全国对外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       88.05,广西北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89.12,广西北海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90.06,广西北海市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合浦县委副书记;       91.09,广西北海市委常委、秘书长兼合浦县委副书记;       93.03,广西北海市委常委,合浦县委书记、县政协主席(其间:92.08在广东省顺德县挂职任县长);       96.07,广西北海市委副书记(其间:95.07兼任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       00.07,广西河池地委书记(97.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学习;00.07在中央党校进修部学习)       03.05,广西柳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5.01,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2006年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一班&第40期&B班学习)。       2015.01—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九、十届委员、常委       (简历来源:人民网中国领导干部资料库)周新建简历       周新建,男,汉族,1955年11月生,重庆人,198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       年 四川省重庆市巴县栋青公社知青       年 西南石油学院地质系石油地质专业学习       年 石油部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地质所助理工程师       年 石油部办公厅秘书       年 中央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天然气司干部       年 中组部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年 中组部办公厅正处级秘书       年 中组部经济科技干部局正处级调研员       年 中组部经济科技干部局四处处长       (年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5年山西省太原市南郊区亲贤乡大马村蹲点,参加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党支部工作)       年 中组部经济科技干部局副局级调研员、四处处长       年 中组部干部四局副局长、企业干部办公室副主任       年 中组部干部五局副局长       年 中组部干部五局局长       年 中组部干部三局局长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简历来源:人民网中国领导干部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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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案例六十六罗锡武(沈伟桥、吴必丰广东体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 & & & & & & & & &刑事判决书
(2014)海刑初字第364号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伟桥,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518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10栋802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罗恩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陈源莲,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麦其旺,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424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96号101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00号10栋802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谭彩燕,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林演勤,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8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岗脚23号大院5号301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麦其好,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422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岗脚23号大院5号301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目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吴必丰,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043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丰良镇丰良社区居委会宿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坪沙富力城均和街G3栋1201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陈远胜,广西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陈广兵,广西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唐锦成,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港湾西四大街104号大院2号201房,暂住北海市海城区海枫和苑c区3栋1单302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龙桂萍,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02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昭平镇东宁南路3 3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海枫和苑C区3栋1单元302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陈晓涌,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803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大杨美居民宿舍宫前新区68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东峰锦秀城B2栋1504。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谭玉容,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35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未阳市东湖圩乡上石村1组,住湖南省长沙市中南汽车世界K20栋302号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张静宇,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唐悦豪(行业名“子豪”),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0001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港湾西四大街104号大院2号201房,暂住北海市海城区海枫和苑c区3栋1单元302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林慧萍(行业名“胜利”),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816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北胜里二巷5之2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紫丹大街5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邱秋梅(行业名:“邱邱”),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334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和平镇木依村莲花四组3号,暂住北海市工业园同和泊湾19栋1单元402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周后永(绰号:“周永”),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7543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枫林三路822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圣美阳光花园1 9栋804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何显才,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8007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昭平镇龙坪村何屋组19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海枫小区c8栋一单元601号。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陈汝朝,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0003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45号5楼。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吴恒彩,广西桂三力律师所北海分所律师。
&&& 被告人徐东华,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8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江口居委会一红卫路5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香槟郡1栋2单元501号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范豫衡,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邓满妹,女,197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335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未阳市东湖圩乡上石村11组,暂住北海市海城区东峰锦秀城B2栋1205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张春友,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华忠(行业名“华忠”),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633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飞仙镇理坪村13组,暂住北海市海城区东峰锦秀城2B栋3单元1205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曹丽云(曾用名:曹丽芳),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937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乡林家排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暂住北海市西藏路海天花园4栋2单元2楼201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张志,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736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乡林家排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暂住北海市西藏路海天花园4栋2单元2楼201房。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被告人罗锡武,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045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未阳市夏塘镇福利村17组。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曹海波,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724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未阳市州陂乡燕中村4组,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圣美阳光花园19栋704号。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必丰、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陈晓涌、谭玉容、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罗锡武、邱秋梅、陈汝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必丰及其辩护人陈远胜、陈广兵、被告人沈伟桥及其辩护人罗思方、陈源莲、被告人麦其旺及其辩护人谭彩燕、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被告人陈晓涌及其辩护人林国斌、被告人谭玉容及其辩护人张静宇、被告人邓满妹及其辩护人张春友、被告人徐东华及其辩护人范豫衡、被告人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被告人罗锡武及其辩护人赵成民、被告人邱秋梅、被告人陈汝朝及其辩护人吴恒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一)、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 “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 2009年9月,被告人吴必丰经王春平(行业名:“吴歌”)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作”(广东体系)非法传销组织。同年,被告人吴必丰直接或间接发展黄玮青(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林慧萍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吴必丰已晋升为A4老总级别,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晋升为A3老总级别,被告人林演勤晋升为A2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麦其好、林慧萍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但未达120人。随着加入传销人员的不断增加,被告人吴必丰、沈伟桥、麦其旺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运作,其中,被告人沈伟桥负责管理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由其将下线的申购款汇总后统一分配给传销体系内的A级老总、经理、主任的“工资”。被告人麦其旺负责帮助传销体系中有困难人员,被告人林演勤负责管理传销体系的经理,处理传销体系内部出现的打架、发生矛盾等事情及发放下线“工资”。
&&& 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何显才、邱秋梅出资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至案发时,被告人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何显才、邱秋梅又直接或间接发展李进锋、黄恒、吕海燕、邱宏昌(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唐锦成、龙桂萍、何显才、邱秋梅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唐锦成按照被告人沈伟桥的安排,负责收集下线传销人员的申购款每月转帐给被告人沈伟桥,并负责发放下线传销人员的“工资”。被告人唐悦豪在传销体系中负责上传下达,整理传销体系的文字资料,每周给新人上课。被告人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何显才、邱秋梅均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 2009年后,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直接、间接发展被告人谭玉容、陈晓涌、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曹丽云、刘华忠、张志、罗锡武、陈汝朝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谭玉容、陈晓涌、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曹丽云、刘华忠、张志、罗锡武、陈汝朝又直接或间接发展谭树杨、王军、周艳林、郑六娇(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谭玉容、陈晓涌、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曹丽云、刘华忠、张志、罗锡武、陈汝朝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陈晓涌按照被告人沈伟桥的安排,负责收集下线传销人员的申购款每月转帐给被告人沈伟桥,并负责发放下线传销人员的“工资”,协助被告人林演勤处理传销体系内出现的问题。被告人徐东华按照被告人林演勤的安排,负责收集下线申购款后转入被告人唐锦成、罗锡武、邱秋梅及传销参与人员郑镇群的帐户中。被告人谭玉容、陈晓涌、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曹丽云、刘华忠、张志、罗锡武、陈汝朝均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 至2013年8月,上述“资本运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参与传销人员达1000余人(从被告人林演勤处缴获的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名单约1000人)。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活动人员的传销资金达七千万元以上。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于201左年开始将其在“资本运作”从事传销活动获得的部分赃款共12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林志伟(另案处理)的卡号为0229307等建设银行账户,由林志伟利用被告人沈伟桥提供的资金用于高息放贷。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吴必丰、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唐锦成、唐悦豪、龙桂萍、邓满妹、陈晓涌、谭玉容、曹丽云、张志、周后永、林慧萍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7日,被告人何显才、徐东华、曹海波、刘华忠、陈汝朝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被告人罗锡武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邱秋梅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必丰、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陈晓涌、谭玉容、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罗锡武、邱秋梅、陈汝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吴必丰、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 被告人吴必丰辩解:其下线人数为70—80人,未达120人。其是A级老总,其在2010年底退出,但具体是A几老总其自己也不清楚。因为其已经出局三年多了。
&&& 被告人吴必丰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吴必丰一直供述其伞下的人员只有几十人;2、被告人吴必丰早已退出传销组织,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后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不应当计算在其名下;3、没有其它证据证实被告人吴必丰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必丰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的证据不足。
&&& 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庭上辩解:1、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但未达120人;2、其在侦查讯问所做的供述,是因为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
&&& 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的辩护人辩称:1、只有被告人麦其旺供述过其下线有200人以上,其他被告人供述的下线人数均未达120人,但被告人麦其旺辩解该供述是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2、证人谭素娟、黄宇的证词不能证实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也没有其它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的证据不足。
&&& 被告人唐锦成庭上辩解:被告人龙桂萍不是老总级别。
&&& 被告人龙桂萍庭上辩解:其不是老总级别。
&&& 其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均没有异议。
&&& 经审理查明:
&&& “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A级老总、B级经理、c级主任、D级组长、E级业务员),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传销者管理伞下的人员发展29人的时候就可以上到A1级老总,升为A1级老总的人员可以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 2009年,被告人吴必丰经王春平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后,被告人吴必丰直接或间接发展黄玮青、周诚香(另案处理)等人,黄玮青、周诚香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慧萍等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上半年前,由被告人吴必丰或黄玮青等人负责管理该传销体系的运作,途中,被告人吴必丰退出传销组织,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之后,由被告人沈伟桥负责管理该传销体系的运作,被告人麦其旺负责帮助其伞下传销人员中有困难人员,被告人林演勤负责协调、处理传销体系内部出现的报警、打架、发生矛盾等纪律事情及发放下线人员“工资”。
&&& 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何显才、邱秋梅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唐锦成按照被告人沈伟桥的安排,负责收集下线传销人员的申购款每月转帐给被告人沈伟桥,并负责发放下线传销人员的“工资”。被告人唐悦豪在传销体系中负责申购、上传下达,整理传销体系的文字资料或给新人上课。被告人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何显才、邱秋梅均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 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谭玉容、陈晓涌、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曹丽云、刘华忠、张志、罗锡武、陈汝朝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陈晓涌按照被告人沈伟桥的安排,负责收集下线传销人员的申购款每月转帐给被告人沈伟桥,并负责发放下线传销人员的“工资”,协助被告人林演勤处理传销体系内出现的问题。被告人徐东华按照被告人林演勤的安排,负责收集下线申购款后转入被告人唐锦成、罗锡武、邱秋梅及传销参与人员郑镇群的帐户中。被告人谭玉容、陈晓涌、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曹丽云、刘华忠、张志、罗锡武、陈汝朝均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 至被告人吴必丰退出传销组织时,被告人吴必丰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
&&& 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演勤有三条分支下线,其中第一条分支下线人员有王巨锋、被告人周后永、曹海波等人,该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第二条分支下线人员有贺玉香、甘春云、被告人陈汝朝等人,该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第三条分支下线人员有梁润冰、林志伟、被告人谭玉容等人,被告人谭玉容的下线人员有被告人陈晓涌、刘华忠等人,被告人陈晓涌的下线人员有被告人曹丽云、张志、罗锡武等人,该分支下线人数已超过60人。
&&& 被告人林演勤的上线为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至案发时,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被告人麦其好、唐锦成、龙桂萍、唐悦豪、陈晓涌、谭玉容、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罗锡武、邱秋梅、陈汝朝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
&&& 至2013年8月,上述“资本运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参与人员达几百人以上。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于2012年开始将其在传销活动中获得的部分赃款1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林志伟的银行账户,由林志伟利用此款高息放贷。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吴必丰、铣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唐锦成、唐悦豪、龙桂萍、邓满妹、陈晓涌、谭玉容、曹丽云、张志、周后永、林慧萍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7日,被告人何显才、徐东华、曹海波、刘华忠、陈汝朝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被告人罗锡武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邱秋梅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 1、谭素娟的证言,陈述其被其的朋友麦其旺骗来搞资本运作的。其所在的“资本运作”体系从高到底分为A级老总、大经理、小经理、主任、业务员共5个级别。其中A级老总从高到底又分为A4、A 3、A2、A1级别,A4为最高级别,A1为A级老总中最低级别。其在资本运作体系里是大经理级别,负责申购工作,就是听从上级老总指挥,也就是沈伟桥、林演勤的工作安排。伞下面的人带来新人加入交钱时,由其安排他们带新人到指定的银行,其给一个指定的银行账号,让新人分两次、两个银行(加在一起共70000元)证钱进到指定的大经理的银行账号,第二天,其安排指定的申购会场,由下面的人带着新人,拿着银行汇款小票到那里办理申购,两天内,其要组织指定的大经理一起到银行以取现金的形式将新人交的钱全部取出来,存进沈伟桥指定的银行账号(每月他给的银行账号不一定相同,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然后由沈伟桥对体系内的人负责派发工资。每月的23日,其要做统计报表,统计加入人数,收集好银行汇款单(大经理存钱到沈伟桥指定银行的账单),办理申购资料,然后其把这些交给沈伟桥等人。整个体系有2000多人。
&&& 2、黄宇的证言,陈述其被周后永骗来搞资本运作的。其来举报其所参与的“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的几名老总,他们分别是:管理申购的大经理徐东华;其的推荐人该体系的A1级老总周后永;该体系的A2级老总麦其好、林演勤夫妻;该体系的A3级老总麦其旺、沈伟桥夫妻。其这个体系里面大概有上千人从事这个“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正常有晨会、述职学习、主任会、经理会,晚上还有小组学习。
&&&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8月26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依法在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居住处广州市番禺区大同村褡丰路26号301房进行搜查,在二人卧室床下发现有关涉嫌传销的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共计105份,人员名单信息共9页(达900余人),手机卡24张。
&&&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到案情况。
&&& 5、被告人的供述:
&&& (1)被告人吴必丰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9月经王春平介绍加入,后发展黄玮青,黄玮青发展沈伟桥、麦其旺夫妇。其早已退出,退出时已经是A级老总级别,但A几其不知道。当时其伞下的人员只有60多人,共获利五、六十万元。现其不清楚下线有多少人,因为其已经退出三年多了。2010年后主要由沈伟桥夫妇在管理。
&&& (2)被告人沈伟桥的供述:供述其是其妻子麦其旺的朋友,周诚香介绍其夫妻加入的,其自己就介绍了何新宇加入来作为其的直接下线,其他人都是麦其旺介绍加入的,据其所知她介绍了唐锦成、林演勤、麦其好这几个人,其他的其就不清楚了。其于2 010年的时候就开始升为A1老总,1年后其又升为A2级老总,在2 012年6月至7月间其上升为A3老总。其升为A3老总之后,就开始在该体系里负责管账,也就是负责将下线所收集发展新人
的钱,由其统一分配给体系内的A级老总、经理、主任的工资(非法所得的提成)。至2012年6月吴必丰交这个体系给其管理后,其就不用将其这个团队的分红和返利给他了。林志伟是其老婆麦其旺的朋友,其和林志伟很少联系。其借过钱给林志伟,这两年来其老婆麦其旺叫其通过网银u盾汇过共1200万元左右借给林志伟,收取林志伟3分利息。其借给林志伟的1200万元大部分是从事资本动作所赚的钱,有一些是其在广州卖房子的钱。其所在的传销体系里有四人的银行账户交给其处理收发传销资金,他们分别为郑镇群、唐锦成、陈晓涌、甘春云,这四人都把银行卡、U盾、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交给其了,是由大经理徐东华交给其的。郑镇群、唐锦成、陈晓涌、甘春云他们不知道他们的卡交由其处理。郑镇群、唐锦成、陈晓涌、甘春云这四人的账户主要用来收发展下线的申购款和给下线返还钱及发工资提成。体系里有两个申购大经理,分别是唐悦豪(自豪)与徐东华,从2012年6月份开始的,体系里面林演勤是负责管理大经理的,如果团队里出现报警、打架、发生矛盾等情况时,他负责协调处理;陈晓涌是负责协助林演勤的工作。麦其旺在体系主要帮助体系里有困难的人员,资助在生活上有困难的人,比如没钱交房租了,就借钱给他们。
&&& (3)被告人麦其旺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下半年经周诚香发展加入传销,2010年底升为A1老总,现在是A3老总。上线是沈伟桥、吴必丰等人。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有何新宇(经理)、谭素娟(A1老总)、陈晃金(经理)、白武燕(经理)、唐锦成(A1老总)、郑保洁(经理)、郑镇群(A1老总)、刘犹青(经理)、张莲(经理)、范学幼(经理)、陈定金(业务员)、王民青(业务员)、沈博醇(经理)、黎春潮(业务员)、张省(业务员)、杨润强(补单)、梁广桥(经理),还有其的下线林演勤、麦其好发展进来的所有人员都属于其的下线。其的下线上老总级的分别是唐锦成(A1级老总)、郑镇群(A1老总)、谭素娟(A1老总)、林演勤(A2老总)、麦其好(A2老总)、王巨锋(A2老总)、贺元香(A1老总)、甘春云(A2老总)、曾映华(A1老总)、陈晓涌(A1老总)等人。其所在体系里有其的下线200人以上,具体人数其不清楚,因为其不是管理人员。这两年内其赚得的1000万元全部借给林志伟了,然后按3分息收取利息。其所借给林志伟的钱包括利息应该有1100万-20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要看账才知道。龙桂萍是沈伟桥的同事,曾经在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做合同护士,婚嫁唐锦成,并与其一起做过安利,2009年底由其邀约到北海,并推介资本运作给她认识,由于龙桂萍也是广西人,所以她用其丈夫唐锦成的身份证申购加入,并发展其儿子唐悦豪、儿媳何紫绮、小儿子大海(行业名)等人为下线,后唐锦成参与,并协助唐悦豪、龙桂萍管理体系。龙桂萍已经上总,唐悦豪是申购大经理。贺元香、陈汝朝、巧云三人在体系的级别应该是老总,因为主要是沈伟桥在管理,详情沈伟桥更清楚。其不清楚陈汝朝、巧云是否参与行业管理,他们是林演勤、麦其好的伞下。周诚香不但参与资本运作,而且已经做到A3老总,如果不是她极力推荐其加入,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结局。
&&& (4)被告人林演勤的供述:供述其大概于2009年5月份,麦其旺叫其和其老婆麦其好一起到北海,每人交了70000元人民币加入资本运作。其的上面是麦其旺、沈伟桥,其还拿其父亲林满朝和母亲钟桂妹的身份证买了两份,放在其的上线。其不知道麦其旺、沈伟桥的上线有谁。其加入后总共发展直接下线三个,一个是王巨锋,一个是麦其好,另一个是麦其好叫来的,其不知道名字。到现在为止,大概有一百多人加入了。其大约是2012年底开始负责发放体系下线人员工资的。其发放工资是由其的上线老总沈伟桥安排其去做的。其在每个月的12日至13日在电脑上使用u盾通过网银网转发放工资,每个人的工资金额是由沈伟桥提前通过电话告诉其的,其用一张纸记下来之后再根据复印件上的信息发放。其用来记工资名单和金额的纸每次发完工资后其就丢了。下线工资发放的金额是依据下线团队发展的人头提成来计算的,具体是沈伟桥来计算的。被扣押的银行u盾有12个,身份证、银行卡的复印件有105张,资料复印件有9张。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上的注明不知道是谁写的,沈伟桥交给其的时候上面就写有的。这9页资料上的名单都是其整个大体系内的人员名单,但不全是其所在体系伞下的下线。
&&& (5)被告人麦其好的供述:供述其姐姐麦其旺邀请其到北海游玩,麦其旺的同事周诚香、黄玮青接待了其,后其就加入“1040工程”的资本运作项目,同时其也帮其丈夫林演勤办理了加入的手续,后其还以其丈夫的母亲钟桂妹的名义(她本人不知情)办理了加入的手续。其现在是A级老总,林演勤也是A级老总,林演勤是其的上线。其和林演勤、钟桂妹三人的下线一开始都是其发展的,其发展了曾映华、贺玉香、梁润冰和林志伟夫妇、王巨锋、邝锦、谭玉容和陈晓涌夫妇、宋秀梅和徐东华夫妇、甘春云和陈汝朝夫妇等人,他们这些人都被其分配在体系中。后其生病了,其丈夫就过来北海接着其的位置做下去,其病倒之后其丈夫在管理,发展的名额一直在增加,但是具体多少人其不清楚。
&&& (6)被告人唐锦成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7月,龙桂萍打电话给其来北海投资并说之前已用其身份证投资,后其也加入。后其发展儿子唐悦豪加入。2011年底升为老总级别,下线有29人以上。其目前在体系里面是负责将所有下线人员汇到其建行卡号的钱转汇到上面老总沈伟桥指定的账号里。获利大约有60-70万元。
&&& (7)被告人龙桂萍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2月,麦其旺介绍其用其老公唐锦成(广西人不能加入)身份证申购,后发展老公唐锦成及儿子唐悦豪加入,其又去发展了江伟春(伟伟)、何显才(阿才)、黄恒(恒心),除此之外其他下线其就不认识了。其和其老公唐锦成是2012年5月份就上升为老总级别,不分先后。
&&& (8)被告人唐悦豪的供述:供述其于2010年3月左右来其北海经父母介绍加入,其主要给新人上课,每星期两次,地点一般在体系里的朋友家中,每次有10-20人左右。其父亲唐锦成和母亲龙桂萍是老总级别。直接下线是何显才,其伞下的人都是何显才发展过来的,放到其伞下的。其负责人员申购、管理、安排会议等。在其家搜出的传销资料都是其的,有些是申购的纪录、有些是会议的纪录。
&&& (9)被告人陈晓涌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9月经麦其好介绍加入,作为自己老婆谭玉容的下线。锗总级别。其办有银行卡收取下线的申购款,经理和主任的工资由其发放,但这是沈伟桥授权给其的。沈伟桥负责管理广东体系,负责发放工资、提成给下线的老总,然后老总负责将拿到的工资再发放给自己下线的人员。
&&& (10)被告人谭玉容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7月左右其老公陈晓涌拿其身份证申购加入,陈晓涌等人是其下线,其主要是配合陈晓涌骗人来北海后加入传销。其和其老公一共发展了五个下线。其认识其和其老公发展的下线邓满妹、周艳林、曹丽云。其在体系中是A2级老总,是其老公的上线。
&&& (11)被告人徐东华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12月经麦其好介绍加入。其办有一张建行卡负责接收下线的申购款后转给上线老总,其转过钱给邱秋梅、郑镇群、唐锦成、罗锡武。供认甘春云、王佳国、唐悦豪等人均向其银行卡存过申购款及提成款等,还有陈振生、林友梅、区桂三等人均存入申购款,后其按照林演勤的指示分别将款转入上述邱秋梅、郑镇群、唐锦成、罗锡武的账户中。获利10万元左右。下线大约有50人左右,已达升总条件,但没有人通知其升总。其有很多书籍、图片和资料是用来相互交流和给下线看的。
&&& (12)被告人何显才的供述:供述其于2012年2月加入。其的上线是龙桂萍、唐悦豪、唐锦成,其是龙桂萍直接发展过来的,目前唐锦成、龙桂萍是A1老总级别。
&&& (13)被告人陈汝朝的供述:供述其的上线是甘春云,甘春云的上线是贺伍香,贺伍香的上线是林演勤。其是2011年8到9月份来北海接触资本运作,2012年初加入。其入行时的推荐人是贺伍香。其是2012年1月用其妻子甘春云的身份证申购加入。甘春云没有参与行业的管理。其参加资本运作后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均有开户,其记得用甘春云的身份证在北海建设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按照林演勤的交待申请了网银业务,然后其把u盾和密码一并交给林演勤。
&&& (14)被告人周后永的供述:供述2008年和2009年其初中同学王巨锋两次叫其来北海搞参加资本运作,叫其在工商银行开了卡,并叫其交70000元。其没有钱,开了卡就离开北海。后王巨锋对其说麦其好肯借钱给其。2010年3月其带了20000元来到北海,麦其好借其50000元,其将这7万元存到银行卡里,又转账到王巨锋给其的一个工商银行卡里,户名是“吴潞光”,当时存款及转账的银行凭证不见了。其的上线是王巨锋,王巨锋的上线是林演勤。&&& 。
&&& (15)被告人麦其好、唐锦成、唐悦豪、陈晓涌、谭玉容、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罗锡武、邱秋梅、陈汝朝对起诉书指控其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的事实没有异议。
&&& 对上述事实,1、侦查机关在讯问各被告人时,并不存在《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各被告人供述的情形,法庭质证过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因此,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2、被告人吴必丰中途退出传销组织,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情节有被告人吴必丰的供述与被告人沈伟桥的供述相吻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至案发时一直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因此该体系后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不应当计算在其名下;其退出传销组织时,其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同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被告人吴必丰一直供述其伞下的人员只有几十人,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其退出传销组织时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因此,指控被告人吴必丰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120人的证据不足。3、至案发时,各被告人供述其上下线人员关系推理出被告人林演勤的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被告人林演勤本人供述其下线人数大约有100多人,被告人棒演勤的上线麦其旺供述其下线人数有200人以上,且有证人谭素娟、黄宇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从被告人林演勤处缴获的部分参与传销人员名单约900人)佐证,因此,可以证实被告人林演勤的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是被告人林演勤的上线,故可认定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供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4、被告人龙桂萍供述其和其丈夫被告人唐锦成是2 01 2年5月份就上升为老总级别,不分先后;其儿子被告人唐悦豪指证其是老总级别;被告人麦其旺、何显才等人指证其是老总级别。因此,被告人龙桂萍当庭辩解“其不是老总级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5、被告人麦其好、唐锦成、唐悦豪、陈晓涌、谭玉容、邓满妹、徐东华、周后永、曹海波、林慧萍、曹丽云、刘华忠、张志、何显才、罗锡武、邱秋梅、陈汝朝对起诉书指控其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6、被告人沈伟桥供述其借给林志伟的1200万元大部分是从事资本运作所赚的钱,有一些是其在广州卖房子的钱。被告人麦其旺供述其参加传销这两年内其赚得的1000万元全部借给林志伟,按3分息收取利息。所借给林志伟的钱包括利息应该有1100万-1200万元左右,具体多少要看账才知道。林志伟陈述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于2012年将1200多万元借给其,由其用于高息放贷。因此,就底不就高该1100万元是传销款,应当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 (二)、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必丰处扣押一辆粤A799 3F号奔驰汽车、从被告人麦其好处扣押一辆粤A990zD号奥迪汽车、从被告人龙桂萍处扣押一辆粤A6 38uP号奔驰汽车、从被告人曹海波处扣押一辆桂EKR777号奔驰汽车、从被告人陈汝朝处扣押一辆粤A636vG号宝马汽车、从被告人张志处扣押一辆湘L4zK8 8号丰田汽车。
&&&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六辆汽车为传销所得,是赃物。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 被告人吴必丰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7993F号奔驰汽车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没有异议。
&&& 被告人吴必丰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吴必丰的辩解。
&&& 被告人麦其好辩解:其在侦查讯问所做的供述,是因为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990zD号奥迪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 被告人林演勤同意被告人麦其好的辩解。
&&& 被告人唐锦成辩解: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龙桂萍处扣押的粤A638uP号奔驰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 被告人龙桂萍辩解:其在侦查讯问所做的供述,是因为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638uP号奔驰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 被告人唐悦豪同意被告人龙桂萍的辩解。
&&& 被告人曹海波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一辆桂EKR777号奔驰汽车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没有异议;
&&& 被告人陈汝朝辩解: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一辆粤A636VG号宝马汽车是其参加传销前购买的,不是赃物。
&&& 被告人陈汝朝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陈汝朝的辩解。
&&& 被告人张志辩解: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一辆湘L4zK88号丰田汽车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 被告人曹丽云同意被告人张志的辩解。
&&& 经审理查明:
&&&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必丰处扣押一辆粤A7993F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BB8GB4AA565866)、从被告人麦其好处扣押一辆粤A9 9 0ZD号奥迪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5A44F)、从被告人龙桂萍处扣押一辆粤A638uP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GG8BB8BF652026)、从被告人曹海波处扣押一辆桂EKR77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Ll
82074),上述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四辆汽车均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
&&&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 1、行驶证,证实粤A7993F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BB8GB4AA565866)所有人是被告人吴必丰;粤.A990ZD号奥迪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5A44F)所有人是被告人麦其好;粤A638UP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GG8BB8BF652026)所有人是被告人龙桂萍;桂EKR7 7 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I182074)所有人是被告人曹海波;粤A636VG号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FP31 03BC624900)所有人是被告人陈汝朝;湘L4ZK88号丰田汽车(黑色丰田TV6460GL)所有人是被告人张志的儿子张凯。
&&& 2、购车发票、抵押合同、车贷状况、判决书等,①证实粤A99 0ZD号奥迪汽车的购买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车贷已于2012年12月29日结清;②粤A6 38UP号奔驰汽车的购买时闻为2011年5月12日,首付款人民币13.5万元,余款人民币31.3万元于2011年5月12日由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发放贷款,2013年9月25日断供,2 01 4年5月1 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金为人民币92304.22元,银行对该车享有优先受偿权);③、粤A6 3 6VG号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FP 00)的购买时间为2011年7月18、日;④、桂EKR77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L 182074)首付款为人民币12.3万元,余款2 .85万元于2012年8月29日由农业银行北海高德支行发放贷款,截止2014年10月23日,欠银行资金人民币272096元。
&&& 3、被告人林演勤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从2009年到现在通过资本运作获利200余万元左右。这些钱买了一台奥迪A6,车主登记的是麦其好,车牌是:粤A9 90ZD,花了50来万。
&&& 4、被告人麦其好的供述:供述其在资本运作中获得的收入其没有详细记录,其用这笔收入在广西北海市购买了6套房子,其中南珠家园5套,滨城1套;还有一辆黑色奥迪汽车一辆,车牌是粤A990ZD,有时候有个别人要退单,那其就要拿出钱来处理这些事情,剩下的钱其拿来做生活开销了。
&&& 5、被告人唐锦成的供述:供述其获利大约有60-70万元。龙桂萍名下的粤A6 38UP奔驰车是沈伟桥以其老婆龙桂萍名下购买的,主要用于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使用,专门接送新人加入体系,充当面子,购买名车就说明能在这个体系里赚大钱,当时沈伟桥拿出二十多万来交首付购车,属于分期付款,月供由其家庭来负责,但首付时其也出了十多万,具体问龙桂萍才清楚。
6、被告人龙桂萍的供述:供述其算了一下自从加入体系到现在应该能赚到六十至七十万这样吧。其名下的粤A638UP奔驰车是沈伟桥和麦其旺以其名下购买,主要是给其用于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使用的,这辆车是分期付款,首付是沈伟桥交的。
7、被告人唐悦豪的供述:供述其家的奔驰车一开始是沈伟桥出钱买的,车主放在龙桂萍名下,后来其家做资本运作赚钱以归还了2 0万元左右给沈伟桥,意思就是说这车就是其家用资系作所得购买。还给沈伟桥夫妇购买奔驰小汽车的钱主要是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是其多次使用其爸爸唐锦成的银行卡转账给沈伟桥,卡号我不记得了。
8、被告人陈汝朝的供述:供述其于2011年8月参加传销的,636VG号宝马汽车是其参加传销前(购买时间为2011年7月日)购买的,不是赃物。
9、被告人张志、曹丽云的供述:供述其于2011年9月经被L谭玉容介绍参加传销的,湘L4ZK88号丰田汽车是其儿子张凯2011年6月购买的,不是赃物。对上述事实,1、侦查机关在讯问各被告人时,并不存在《刑去》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各被告人奄的情形,法庭质证过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因此,各被告人负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2、被告吴必丰、曹海波在自愿的情况下对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粤A7993F号奔驰汽车、桂EKR777号奔驰汽车为传销所得购买,是赃物没有异议,且有其他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必丰的粤A7993F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BB8GB4AA565866)和被告人曹海波的桂EKR777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E4GG8BB9cLl82074)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3、被告人麦其好是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按揭购买(购买时间为2009年11月15.日,车贷已于2012年12月29日结清)粤A990ZD号奥迪汽车的,其与被告人林债勤多次供述该车是传销所得,因此,本院认定粤A990ZD号奥迪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5A44F)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4、被告人龙桂萍是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按揭购买(购买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首付款人民币13.5万元,余款人民币31.3万元于2011年5月12日由工商银行广州黄埔支行发放贷款,2013年9月25日断供)粤A638UP号奔驰汽车的,其与被告人唐锦成、唐悦豪多次供述该车为传销所得购买,用于北海从事资本运作使用的,因此,本院认定粤A638UP号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DcGG8BB8BF652026)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上缴国库。5、粤A6 36VG号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FP)是被告人陈汝朝参加传销前购买的,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车与传销有关,目前公诉机关指控该车是本案赃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6、湘L4ZK88号丰田汽车(黑色丰田Tv6460GL)的车主为张凯,被告人张志、曹丽云供述是其参加传销前其儿子购买的,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车与传销有关,目前公诉机关指控该车是本案赃物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 (三)、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处扣押房产六处、从被告人谭玉容及谭红艳处扣押房产一处、从被告人罗锡武处扣押房产二处、从被告人陈晓涌处扣押房产一处。
&&&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十处房产为传销所得,是赃物。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 被告人麦其好辩解:1、其在侦查讯问所做的供述,是因为不给看清楚笔录的内容而要签字的,因此,其的供述不应被认可。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处冻结的房产六处(①北海市四川路7 1号滨城大厦B一11A号,权利人林演勤、麦其好、林瀚,北房权证(2010)字第017071号;②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4号;③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
011)字第06 005 5号;④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9号;⑤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8号;⑥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9号)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 被告人林演勤同意被告人麦其好的辩解。
&&& 被告人谭玉容辩解: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玉容及谭红艳处扣押房产一处(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903号,权利人谭玉容,北房权证(2012)字第038055号)是其弟谭红艳及其家人出资购买的,其中谭红艳直接出资人民币198000元,余款由谭红艳及其家人共同出资,他们购买此房送给其作嫁妆,原因是其弟谭红艳读大学的所有开支是其付的钱,他们以此回馈其。此房与传销无关,不是赃物;2、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房产一处(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504号,权利人陈晓涌,北房权证(2012)字第031583号)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 被告人谭玉容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谭玉容的辩解。
&&& 被告人陈晓涌及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谭玉容的辩解。
&&& 被告人罗锡武辩解: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锡武处扣押房产二处(①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204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北房权证(2012)字第057233号;②北海市北海大道同和泊湾27幢二单元602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合同备案462-0337号)不是传销所得购买,不是赃物。
被告人罗锡武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罗锡武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处扣押房产六处①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B-11A号,权利人林演勤、麦其好、林瀚,北房权证(2010)字第017071号;②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4号;③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宇第060055号;④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9号;⑤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8号;⑥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9号)、从被告人罗锡武处扣押房产二处(①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蜂锦绣城2幢三单元1204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北房权证(2012)字第057233号;②北海市北海大道同和泊湾2
7幢二单元602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合同备案462-0 337号)、从被告人陈晓涌、谭玉容处扣押房产二处(①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504号,权利人陈晓涌,北房权证(2012)字第031583号;②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903号,权利人谭玉容,北房权证(2012)字第1138055号)。
&&& 上述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十处房产为传销所得,是本案赃物。
&&&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 1、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凭证及账号历史明细、房产证等,证实(1)林演勤、麦其好于2010年5月24日购买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B-11 A号房产;(2)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于2010年9月10-2011年1月20日共转账人民币1044156元至南珠家园开发商购买房产五处(①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4号;②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5号;③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9号;④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8号;⑤北海市南珠大道2 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 009号);(3)被告人谭玉容和谭红艳于2010年9月26-2011年5月15日共同出资(谭红艳出资人民币198000元、谭玉容出资人民币130585元)购买一处房产(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l幢一单0903号,权利人谭玉容,北房权证(2012)字第038055号);(4)被告人陈晓涌于2011年6月23日交人民币439415元购买一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504号,权利人陈晓涌,北房权证(2012)字第031583号),余款按揭,贷款余额人民币元(截止2014年10月15日);(5)被告人罗锡武于2012年9月26日从肖新菊的账号 1(对应卡号1147128)转账人民币297000元购买一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204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北房权证(2012)字第057233号), 肖新菊的账号(对应卡号1147128)与被告人唐锦成、被告入林慧萍等传销人员的账户有大量资金来往;(6)被告人罗锡武与肖新菊于2012年3月19日从肖新菊的账号(对应卡号0112195)转账人民币239350元购买一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同和泊湾27幢二单元6 02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着,合同备案462-0337号)。
&&& 2、被告人林演勤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5月加入传销,从2009年到现在通过资本运作获利200余万元左右。这些钱买了一台奥迪A6,车主登记的是麦其好,车牌是:粤A990ZD,花了50来万。在北海南珠家园买了五套房,用的是我老婆麦其好的名字登记的,花了大概150万元,还有每年日常开支10万元左右。
&&& 3、被告人麦其好的供述:供述其在资本运作中获得的收入其没有详细记录,其用这笔收入在广西北海市购买了6套房子,其中南珠家园5套,滨城1套;还有一辆黑色奥迪汽车一辆,车牌是粤A990ZD,有时候有个别要退单,那其就要拿出钱来处理这些事情,剩下的钱其拿来做生活开销了。
&&& 4、被告人陈晓涌的供述:供述其于2009年9月经麦其好介绍加入,作为自己老婆谭玉容的下线。老总级别。其获利大约在50万元,购买一台宝马车、一套房子在北海市东峰锦绣城。
&&& 5、被告人谭玉容的供述:供述其于2 009年7月左右其老公陈晓涌拿其身份证申购加入,陈晓涌等人是其下线。其知道有一套房子在北海东峰锦绣城小区,房号1504,是在陈晓涌的名下的,其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房产。买房子和车的钱是其和其老公这些年从事资本运作赚来的。
&&& 6、被告人罗锡武的供述:供述其于2010年3月经谭玉容介绍加入,上线是谭玉容。其用其老婆肖新菊身份证申购一份作为下线。其办有建行卡交给陈晓涌但用途其不清楚。2011年在北海市东峰锦绣城购买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套间,70多平方米,已付清房款,位于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204号,另一套是2011年12月左右购买的同和泊湾27幢二单元602号,当时价值22万,面积80平方米,已付清房款。其购买这些房是为了其小孩能落户北海,以便他以后读书,其的小孩是2010年3月份出生。这些房款都是其以前做生意存下来的钱。
&&& 对上述事实,1、侦查机关在讯问各被告人时,并不存在《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各被告人& 供述的情形,法庭质证过程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因此,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具有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2、被告人麦其好、林演勤是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购买上述六处房产的,被告人、林演勤多次供述上述六处房产是传销所得,因此,本院认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演勤、麦其好处扣押的六处房产&①北海市四川路71号滨城大厦B-11A号,权利人林演勤、麦其好、林瀚,北房权证(2010)字第017071号;②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4号;③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0055号;④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6 0059号;⑤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2幢二单元0102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8号;⑥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 2幢二单元0103号,权利人麦其好,北房权证(2011)字第038009号)是传销所得,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3、被告人陈晓涌是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按揭购买一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504号,权利人陈晓涌,北房权证(2012)字第031583号),其与被告人谭玉容多次供述该处房产为传销所得购买的,因此,本院认定该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504号,权利人陈晓涌,北房权证(2012)字第031583号)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4、被告人罗锡武用接收传销资金的账户转账购买一处房产,因此,本院认定该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176号东峰锦绣城2幢三单元1204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北房权证(2012)字第057233号)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5、被告人谭玉容的一处房产(北海市南珠大道200号南珠家园1幢一单元0903号,权利人谭玉容,北房权证(2012)字第038055号)和被告人罗锡武与肖新菊的一处房产(北海市北海大道同和泊湾27幢二单元602号,权利人罗锡武、肖新菊,合同备案462-0337号)是被告人谭玉容与被告人罗锡武加入传销组织以后才购买的,因此,是本案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 (四)、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 破案后,被告人沈伟桥退出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刘华忠、邓满妹共退出人民币16.1 ,被告人林慧萍退出人民币6.7万元、传销参与人员白武燕退出人民币25万元、黎惠君退出人民币13万元、曾映华退出人民币30万元、黄维生退出人民币2.57万元、王佳国退出人民币3.2万元、彭喜员退出人民币8万元、刘玉甜退出人民币6.4万元,钟美松、林志伟共退出人民币235万元(该款为被告人沈伟桥从事非法传销所得款),上述款项共人民币388.97万元已划拨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账户。传销参与人员郑镇群将人民币5万元退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款项共人民币393.97万元是传销所得,是本案赃款。
&&&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传销参与人员陈述、被告人供述、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 (五)、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 破案后,公安机关冻结户名为“沈伟桥、罗锡武、周后永、陈晓涌、邓满妹、黄玮青、唐锦成、徐东华、唐悦豪、曾映华”等16名传销人员的37个银行账户资金共元为传销所得,是本案赃款。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 被告人吴必丰辩解:冻结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不是传销款;其不认识雷娜;潘丽环是其老婆,她不参与传销,被冻结潘丽环名下的银行存款不是传销款;
&&& 被告人吴必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必丰退出传销组织后自银行贷款700万元,其中,中国民生银行于2013年6月27日放贷& 200万至被告人吴必丰的银行账户& (账号8006),被告人吴必丰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8006银行账号转到吴娟娟6280账号220万元,吴娟娟将这220万元通过银行账号转到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账户借给吴雪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 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对这笔借款进行了确认,因此,冻结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不属传销款。
&&& 被告人沈伟桥辩解:1、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005288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0623.95元是传销款;2、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32721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8725.71元是传销款;3、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537959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30.54元是传销款;4、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 (账号487944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2456.32元是传销款;5、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54581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9481.40元是传销款;6、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明月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318.41元不是传销款;7、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员村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4480.39元不是传销款;8、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213041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9、骆翠菊是其母亲,她不参与传销,被冻结骆翠菊名下的银行存款不是传销款,里面有她的退休金等。
&&& 被告人沈伟桥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沈伟桥辩解。
&&& 被告人麦其旺及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沈伟桥辩解。
&&& 被告人麦其好辩解:1、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267928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1.24元是传销款;2、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140023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9763.91元不是传销款;3、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杏园大街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入民币元不是传销款。
&&& 被告人林演勤同意被告人麦其好的辩解。
&&& 被告入唐锦成辩解:l、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0111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9715.44元不是传销款;2、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4896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1.15元是传销款;3、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大道支行(账号002283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56.56元是传销款;4、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32798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6208.08元不是传销款;5、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955948
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720.63元是传销款;
&&& 被告人陈晓涌辩解:1、冻结陈晓涌名下的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130778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358.07元不是传销款;2、冻结陈晓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005200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6.33元是传销款;
&&& 被告人陈晓涌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陈晓涌的辩解。
&&& 被告人谭玉容及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陈晓涌的辩解。
&&& 被告人徐东华辩解:冻结徐东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985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50.58元是传销款。
&&& 被告人徐东华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徐东华的辩解。
&&& 被告人林慧萍辩解:冻结林慧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64867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34509元不是传销款;
&&& 被告人罗锡武辩解:冻结罗锡武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53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5.27元是传销款;
&&& 被告人罗锡武的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罗锡武的辩解。
&&& 其他被告人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 经审理查明: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005288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0623.95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32721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8725.71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 (账号537959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30.54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 (账号487944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2456.32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54581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9481.40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213041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272.96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明月支行 (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318.4
1元是传销款;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员村支行& (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4480.39元是传销款;
&&& 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267928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1.24元是传销款;
&&& 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140023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9763.91元是传销款;
&&& 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杏园大街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
&&& 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0111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9715.44元是传销款;
&&& 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4896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1.15元是传销款;
&&& 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大道支行(账号002283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56.56元是传销款;
&&& 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278803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720.63元是传销款;
&&& 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32798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6208.08元是传销款;
&&& 冻结陈晓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6.33元是传销款;
&&& 冻结陈晓涌名下的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130778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358.07元是传销传销款;
&&& 冻结林慧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64867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345.09元是传销款;
&&& 冻结徐东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 3985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5 0.58元是传销款;
&&& 冻结罗锡武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1353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5.27元是传销款;
&&& 冻结黄玮青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13539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724.75元是传销款;
&&& 冻结周诚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13537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8.55元是传销款;
&&& 冻结周诚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538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04元是传销款;
&&& 冻结周诚香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336298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1095.16元是传销款;
&&& 冻结曾映华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14856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
&&& 冻结曾映华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38911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
&&& 冻结曾缺华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116967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7056.91元是传销款
&&& 冻结潘丽环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659637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7760.30元是传销款;
&&& 冻结潘丽环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西城支行(账号022589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7199.97元是传销款;
&&& 冻结骆翠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31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
&&& 冻结梁润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245637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 90.26元是传销款;
&&& 冻结杨益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88.98元是传销款;
&&& 冻结杨益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047240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574.68元是传销款;
&&& 冻结杨益珍名下的中国银行时代广场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
&&&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 1、冻结部分被告人、传销人员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历史明细、民事判决书等。①证实冻结黄玮青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
1 )账户与传销参与人员梁丽萍、李华智、周诚香、梁志贤等人的账户有大量资金来往;②证实冻结雷娜名下的中国银行北海湖海路支行(账号22366
94)账户的存款于2013年8月13日余额为1元,2014年9月20日余额为元;③证实中国民生银行于2013年6月27日放贷200万至被告人吴必丰的银行账户(账号8006),被告人吴必丰于201 3年6月28日通过& 8006& 银行账号转到吴娟娟6280银行账号220万元,吴娟娟将这220万元通过银行账号转到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账户借给吴雪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对这笔借款进行了确认;④证实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011168)账户与被告人沈伟桥、邓满妹、邱秋梅、传销参与人员甘春云、郑宝洁、何紫琦、彭喜员、王小龙等人的账户有大量资金来往;
&&& 2、证人雷娜证言:证实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北海湖海路支行(账号223669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 6元是其于2013年帮吴必丰炒房所得,其把卡交吴必丰保管的。
&&& 对上述事实,1、被告人沈伟桥、罗锡武、陈晓涌、唐锦成、徐东华、麦其好参与传销活动,其自愿供述: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005288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0623.95元、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32721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8725.71元、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537959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30.54元、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 (账号4 87944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2456.32元、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 (账号454581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9481.40元、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213041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272.96元、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 32 67928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1.24元、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4896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61.15元、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大道支行(账号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56.56元、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2788031)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4720.63元、冻结陈晓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京路支行(账号005200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6.33元、冻结徐东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985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50.58元、冻结罗锡武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53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5.27元均是传销款,本院予以认定;2、被告人沈伟桥、陈晓涌、唐锦成、林慧萍、麦其好辩解: 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明月支行(账号)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 3318.41 元、冻结沈伟桥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员村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4480.39元、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140023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9763.91元、冻结麦其好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杏园大街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32798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6208.08元、冻结陈晓涌名下的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账号130778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358.07元、冻结林慧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464867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345.09元均不是传销款,但被告人沈伟桥、陈晓涌、唐锦成、林慧萍、麦其好参与传销,因此,上述银行账户的存款是赃款,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3、被告人吴必丰于2012年6月前退出传销组织,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而雷娜名下的中国银行北海湖海路支行(账号2236694)账户的存款于2013年8月13日余额为1元,2014年9月20日余额为元,雷娜证言该款是其于2013年帮吴必丰炒房所得,其把卡交吴必丰保管的。公诉机关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款项为传销所得,因此本院不予认定;4、银行流水及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必丰于2013年6月28日将银行放贷通过银行转给吴娟娟220万元,吴娟娟将这220万元通过银行转到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 09)账户借给吴雪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账户与传销有关。因此,指控冻结吴雪峰名下的中国银行广州庙前西街支行(账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是传销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5、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011168)账户参与传销资金运作,因此,可以认定冻结唐锦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0111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9715.44元是传销款;6、传销人员黄玮青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
)账户参与传销资金运作,因此,可以认定冻结传销人员黄玮青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539
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724.75元是传销款;7、冻结周诚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013537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8.55元、冻结周诚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
013538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1.04元、冻结周诚香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336298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1095.16元、冻结曾映华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傅印支行(账号148566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曾映华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389111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曾映华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116967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7056.91元、冻结潘丽环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659637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7760.30元、冻结潘丽环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西城支行(账号0225890)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7199.97元、冻结骆翠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313)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梁润冰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245637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90.26元、冻结杨益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110929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88.98元、冻结杨益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海印支行(账号
)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574.68元、冻结杨益珍名下的中国银行时代广场支行(账号)账户的币20585 1.39元,上述人员均为传销参与人员或传销专人员,因此冻结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的存款是传销款,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吴必丰、唐锦成、龙桂萍、陈晓涌、谭玉容、唐悦豪、林慧萍、邱秋梅、周后永、何显才、陈汝朝、徐东华、邓满妹、刘华忠、曹丽云、张志、罗锡武、曹海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层级达三级以上,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麦其好、吴必丰、唐锦成、龙桂萍、陈晓涌、谭玉容、唐悦、邱秋梅、周后永、何显才、陈汝朝、徐东华、曹丽云、张志、罗锡武、曹海波均已晋升为A级老总级另虬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超过30人但未达120 A。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该传销组织发展至案发时几百人以上,人员众多,被告人沈伟桥所起的作用最大,其他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亦各不相同,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被告人沈伟桥、麦其旺、林演勤、麦其好、吴必丰、唐锦成、陈晓涌、谭玉容、唐悦豪、,林慧萍、邱秋梅、周后永、何显才、陈汝朝、徐东华、邓满妹、刘华忠、曹丽云、张志、罗锡武、曹海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传销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上缴国库。被告人吴必丰检举他人犯罪,尚未查证属实,不属立功,但其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吴必丰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成为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既遂,既遂后被告人吴必丰再退出传销组织,其行为不属犯罪中止。因此,被告人吴必丰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必丰中途退出传销组织,不再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的行为是犯罪中止与被告人吴必丰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至刑事拘留期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缴纳罚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沈伟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二、被告人麦其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三、被告人林演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四、被告人麦其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五、被告人吴必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六、被告人唐锦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七、被告人龙桂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八、被告人陈晓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九、被告人谭玉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十、被告人唐悦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十一、被告人林慧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十二、被告人邱秋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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