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出让地和划拨地的区别有什么区别

由划拨地转为宅基地难吗
有一地是划拨地,把他用作房地产开发需要办哪些手续,难度有多大
09-10-10 &匿名提问
学校用地一般是行政划拨土地,而房地产公司必须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出相应的土地证(综合用地、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最终开发的房地产可能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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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国有的,房屋是你自己的,如果规划已经批了,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证,你们只是被通知要拆迁,以一己之力恐怕是无法阻拦拆迁的,只有尽量通过谈判获得多一些的补偿。建议你看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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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土地都是国有的,不是个人的你目前只是有使用权,但是卖不卖还是你说了算开发商不能强行占有的
土地都是国有的,不是个人的,你目前只是有使用权,所以他们有权征用。但是卖还是需要你同意的,开发商不能强行占有的。但是如果实在只能卖的话,(一般大家还是卖的,毕竟是大势所趋啊!)建议你最好还是和他们协商,让自己获得最大的收益。比如金钱的补偿,以房换房什么的。
土地属于国有,如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应该已经拿到土地使用证.开发商都是以政府的名义搞城市建设,为了让你的家乡更美好,你还是不要坚持不卖,倒不如把拆迁费用抬高.
楼上说得对。
楼上的楼上是律师吧!?晕!要看他们给你的拆迁价是否合理啦,你也能要一部分补助不要房。如果开发商是政府支持或是政府部门建集资房,让他们出示土地局颁发的土地征用的证件。现在纪检部门正在大搞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的行动。如果是以上情况一般是没有证的,或者即使分了房也不会有和实际面积相符的房产证。。
  其实无论是盖楼或者是道路拓宽,他们想要拆除你的房屋或者占用你的土地,都必须有合法的批文及手续,首先必须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次必须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其三,必须在外面公告拆迁范围与赔偿标准。如果没有上述的基本文件,然后就对你的房屋实行拆迁或占用的话,都算违法行为。是可以去相关部门反应或去法院进行起诉的。   其次如果有上述的合法批文,那实际上你不卖(不接受拆迁的现实)是不太可能的,由于拆迁许可证一旦批下来,一般均为城市发展改造的必然,而且你的土地实际上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原则上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所以他要收回土地归根结底你是豪无办法可言的。只是你唯一要做的就是如何可以争取更高的补偿价格与更优惠的补偿安置方案,使你的房屋从拆迁中获益,达到增值保值的目的。
你先说说你的是什么土地?是村里的自留地还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因为有几种方式,是根据土地性质来决定的。首先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取得应该是出让的方式取得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想在这块土地上开发的话应该向政府买)集体土地的取得应该是要转换土地性质后(转为国有土地)由当地的政府规划定性你所在的土地应该规划为什么区域(比如是公益性的如医院啊学校啊道路啊什么的或者是商业开发区啊什么等等),然后由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根据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来确定土地的具体性质。村里的自留地就比较保守了,是由村里为解决村民的问题而自己保留的土地(但是可以被国家征用并出让,这需要政府的文件)。下面有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第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地方土地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乡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六条  采矿、挖砂、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复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检查验收。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七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管线等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工期,分段申请批准和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上合计为二千亩以上。《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征用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和其他土地十亩以下合计为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第二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按时交还。交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应当付给青苗补偿费。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突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在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  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依照乡(镇)村建设规划兴建农村集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退赔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占用款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责令违法者交还土地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耕地保护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因开发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责令违法者限期治理外,处以罚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款和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用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第三十七条  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侵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你叫他们把所有政府批准的手续拿来再谈拆不拆和如何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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