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上乙方非本人签字且合同上是公证过户的 这个合同生效吗 当时签合同时乙方没有告诉我她不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2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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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28374号
原告:骆X,女,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张军,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夷X,男,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高兴,上海邦信律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X诉被告丁夷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丁夷X提出反诉,但之后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撤诉。原告骆X及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丁夷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贷款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9,000元(根据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第五条,按照已付款72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日起算到日共138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过户违约金41,760元(按照已付款72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日起算到日共计116天);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139,200元(按照房屋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日起算到日共计116天);5.判令被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日,原告骆X与被告丁夷X就买卖系争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日,在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原告骆X(买受人、乙方)与被告丁夷X(卖售人、甲方)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第一条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系争房屋。第二条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180万元。第六条约定,在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甲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交付日。逾期超过10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日的逾期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总房价款的20%。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过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补充条款(一)第三条约定,甲方应于过户前,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否则应按照该房地产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中(若有)迁出时止。补充条款(一)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部分房款,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及时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卡、共有人同意出售声明书等乙方贷款银行所需材料。若因甲方迟延提供贷款所需材料致乙方未能及时办妥贷款,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转为部分首期房价款,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办理本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后当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部分首期房价款67万元,以上款项共同构成乙方的首期房价款72万元;2、过户当日乙方再向甲方支付部分首期房价款46万元;3、乙方通过贷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价款60万元;4、该房地产交付且甲方将户口迁出后(若有)当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尾款2万元。日,原告骆X(买受人、乙方)与被告丁夷X(卖售人、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该房屋成交价格240万元为出售方到手价。二、双方约定合同价为180万元。乙方除应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房地产转让价款外,乙方应于过户当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装修补偿款计60万元。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三、乙方承担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四、甲方应全力配合租客交房,若租客于日前不能搬离造成无法交房,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五、本补充协议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不符,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日,被告丁夷X出具两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骆X向其支付的定金5万元。日,被告丁夷X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骆X向其支付的部分房价款67万元。根据合同附件3约定,原告已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被告于日向原告明确告知毁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丁夷X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承认原告骆X主张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收到定金5万元、部分房价款67万元的事实,但被告签订系争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有效,该买卖行为也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法院支持原告骆X的的诉讼请求,请求将原告骆X提出的诉讼请求2、3、4的违约金标准调低。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日—4月7日,原告骆X通过手机短信不断要求被告丁夷X配合其办理公积金手续,被告丁夷X予以搪塞、拖延、不予配合。日,原告骆X通过电话与被告丁夷X沟通。原告骆X问道:“老丁,明天上午九点半有时间吗?来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吗?”被告丁夷X回答:“不办了。”原告骆X问道:“不办了,为什么?”被告丁夷X回复:“不办了,很简单,就是不办了。”原告骆X问道:“那你决定是违约不卖给我了?”被告丁夷X回复:“对,就决定违约不卖给你啦。”……原告骆X问道:“按照合同违约,你确定吗?因为中介一直跟我说你要违约,每次你跟我发消息,你都说不违约。确定吗?”被告丁夷X回答:“确定啊,本来是想卖的,现在不卖了,因为你叫你哥哥这样来给我打电话呀。”……日,原告骆X(乙方)向被告丁夷X(甲方)、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邮寄《催告函》,主要内容为:为了积极履行《合同》,我方已通过变卖唯一住房的途径筹集72万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我方申请公积金60万,贷款申请审核已经在日通过,需要三方去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同,但是甲方一直拖延,致使贷款合同到目前为止还未签订。丙方未能尽到督促义务,如果由于甲方、丙方未与乙方办理乙方购买上述交易标的的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导致5月1日之前不能办理过户,系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我方郑重催告你们(甲方、丙方):限你们于收到本函七日之内与我联系,一起到公积金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XXX号房地产大厦11楼)办理乙方购买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日,原告骆X通过电话与被告丁夷X沟通。原告骆X问道:“那现在为什么要离婚呢?”被告丁夷X回答:“就房子卖便宜了呀!”原告骆X说道:“当时你老婆对这个价钱是满意的呀!”被告丁夷X回答:“那个东西是没办法的,那个房子,我当时是执意要卖,她是不同意的,知道吗?我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当时就准备退你五万定金算了。”原告骆X说道:“当时你老婆在的,你也知道的,当时还一起去银行转的首付。”被告丁夷X回答:“我当时是执意要把它卖掉,我当时是这个想法,知道吧。反正现在跟你说了,这个事情,要么协商,我们到法院,还是要协商的。”……日,原告骆X通过电话与中介工作人员姜某某沟通。姜某某说道:“他老婆之前是同意这个事情的,也是知道这个事情的。”原告骆X回答:“对呀!”姜某某说道:“现在他自己想找个台阶下,就把他老婆搬出来。”原告骆X回答:“对啊,那天和他老婆一起去租客那里,租客不在,他还请我们在老盛昌吃饭。后来我们还跟他老婆一起去银行转的首付,对吧?”姜某某说道:“对啊。”……原告骆X申请的证人姜某某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曾向被告丁夷X确认过,被告丁夷X妻子是同意出售系争房屋的。当时该小区的在售房源不超过10套,我都摸过底了,价格就是230万元到240万元左右。日,原告骆X夫妇和被告丁夷X夫妇一起来签合同。刚开始,被告丁夷X进来了,我让被告丁夷X把车停到后面小区,防止交警贴单,被告丁夷X说他妻子在车上等。后来,我们一起去看房时,原告骆X夫妇和被告丁夷X夫妇一起开车去的,而且一起从车上下来去看房,但是因为租客不在,所以就看了下采光,转了一圈。后来,因为出小区时堵车,他们就把车停好,四个人一起走路去吃饭。下午的时候讨论签合同时。因为被告丁夷X妻子不是产权人,所以她一直等在车子上,没有进门店会议室。签好合同后,被告丁夷X妻子陪同原告骆X夫妇和被告丁夷X一起去银行支付首付款。对于被告丁夷X申请的证人胡珍娟关于“其在2016年4月初才知道被告出售系争房屋”的证言,因证人胡珍娟与被告丁夷X是夫妻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骆X将剩余购房款168万元以代管款的方式缴纳至本院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被告丁夷X自认其户口尚未从系争房屋中迁出。另查明,1992年,被告丁夷X与胡珍娟在武汉市青山区登记结婚,双方是夫妻关系。日,被告丁夷X与上海为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了系争房屋。综上,系争房屋为被告丁夷X与胡珍娟夫妻共同共有。同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丁夷X一人名下。再查明,原告骆X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其迟延过户违约金41,760元和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139,200元的诉讼请求,基于合同约定双方应于日之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所以,迟延过户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日;基于双方在过户之前迁出户口的约定,所以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的起算日亦是日。本院认为,原告骆X与被告丁夷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在签订合同和支付首付款过程中,作为系争房屋产权的共有人被告丁夷X之妻胡珍娟全程陪同、并未提出异议,其行为视为同意,而作为系争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唯一权利人被告丁夷X一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无不当,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骆X将剩余购房款168万元以代管款的方式缴纳至本院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从而提出判令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骆X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其迟延贷款违约金49,000元、迟延过户违约金41,760元和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13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丁夷X三个违约行为的发生都是基于其拒绝售房的一个行为,同时,被告丁夷X不配合贷款和不协助过户两个违约行为对原告骆X产生的主要违约后果只有一个——逾期过户,综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38,870元。此外,原告骆X提出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公证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骆X办理将上海市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至原告骆X名下的手续;二、被告丁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X交付上海市博山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被告丁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X迟延履行违约金38,870元;四、原告骆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丁夷X剩余房款168万元;五、驳回原告骆X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863.68元,减半收取计13,93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骆X负担1,051.45元,被告丁夷X负担17,880.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查看: 41849|回复: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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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光速飞毛腿 于
22:54 编辑
论坛里关于拆迁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情况下,进行买卖从而引发过户纠纷的事情,我想说两句!
1、只要房子具有双证(房产证、土地证)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论商品房还是拆迁房!(满5年,是为了避税。)
2、第一个房东的房子叫拆迁安置房(因为该房屋建出来的用途是为了安置被拆迁的老百姓的),第二个房东的房子就叫商品房了(因为该房子可以当商品自由买卖了)
房屋的用途似乎没变,但性质变了。第二个房东就不享受拆迁户的待遇了(比如物业费优惠或免收政策等)
PS:拆迁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契税、工本费等都是由政府出的,并且第一次上市交易是不收营业税的。
3、所谓“小产权”房,一般是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房管局也不会给你备案的!房屋产权过户,必须是双证同行!!!PS:现在很多镇上的拆迁房迟迟没有《房产证》主要是因为政府没有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可不是一笔小费用!土地贵啊。& &
所以,买拆迁房,先去江阴国土局网站查下这块地有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政府的答复永远是:“双证正在办理中”。你永远别想过户!!!
4、正常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绝对是合法有效的,但法律保障的只是合同的买卖关系,并不会直接将这个房子的产权判给你。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则按《买卖合同》载明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因为房屋买卖的依据就是产权证的变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产权人就是谁的,没有过户的房子,相当于你永远只有使用权,没有实质的产权,故无法抵押贷款)。
5、如果卖方私自出售夫妻或与他人的共有房产,他方起诉到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他方的权利主张,但法律对买方通过善意、有偿的方式获得的财产也是保障的。该案子一般会这么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退还房款并按合同赔付违约金。”
#如果房款已被卖房人挥霍一空,那该案子将成为一起债权纠纷(卖房人欠买方多少钱)。
情况一:如果没有共有人,法院一般会判该房产抵押给买方。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可以去过户;
情况二:如果有共有人,但共有人不同意以房抵债的。
【共有人为配偶的,这种情况相当复杂,各法院判决也做法不一。】
【共有人为非配偶的,则法院会将该房屋属于出卖人的那一份份额判给你,剩下的钱由卖方清偿。若卖方拿不出钱,也没其他财产可以抵押拍卖的话,那就没什么办法了!】
综上所述:
1)任何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签字,该房屋全部的共有人及其配偶都必须到场签字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没结婚的,提交《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配偶死亡的提供《户口簿》)
2)拆迁房买卖,未取得“双证”时需要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上的名字是谁,谁就是主卖人,但是在签合同时务必要求他们全家所有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本人及配偶等)全部签字画押。——千万不要嫌麻烦,以后省事!!!
以上所有人,都必须出示身份证。并且所有签字的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单身证明)、拆迁协议等都必须复印一份给买方备份。打官司的时候需要掌握被告人的这些信息的。
3)关于是否要合同公正: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买卖合同》,法院会直接采纳作为证据;没有经过公证的《买卖合同》,如果一方故意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例如:称该合同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法院则需要先去调查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程序烦了点,但最终还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为了避免今后麻烦,《拆迁房买卖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或者请中介签字、敲公章作为见证!!!
4)合同中的违约金可以写的高一些。(太少的话,卖房人会很干脆的选择违约,赔付给你违约金。)
5)坐地起价,不但可耻,而且属于违背合同条款,应予赔偿违约金。&&绝不能姑息纵容,让是非颠倒。
6)打官司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诉讼费用是败方出钱!!!正常情况下。此类官司,违约方是肯定输的。PS:如果你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并且此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大量举证的话,完全可以不请律师,自己去法庭说理。
需要准备《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知识即可。
7)合同文件请用黑色打印,签字请务必要用黑色签字笔!(圆珠笔写的时间一久就看不清楚了)
1、只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才真正属于自己的,一天没过户,房屋灭失的风险就存在着……
2、住宅产权是70年。这种不能过户的房子,不能买卖、不能抵押、不能贷款、不能遗赠……万一卖方老去?万一买方老去?届时,当事人都不在了你找谁说理去???你能保证你合同不会丢失?时间越久,举证越困难。
当30年后,一碗面条都卖1000元的时候,卖房人要求违约,主动赔付你当时合同载明的30万违约金,这个钱你要吗?
万一这个房子再次碰到拆迁怎么办,你能拿到安置房吗?
房子所到来的增值买房人什么都没有享受到……
所以再次提醒,买拆迁房前务必去国土部门确认,该土地是通过“出让”,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记住:政府没交“土地出让金”,永远不会有《国有土地证》,没有《土地证》永远不能过户!政府交了这个大钱,“双证”到手指日可待!!!
公共法律免费咨询:12348
江阴国土局网站:http://gtj./jygt/index.html
江阴征迁政务网:/
本篇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权威人士不吝指正!
补充内容 ( 22:58):
买卖拆迁房,中介费或者公证费千万不能省!
补充内容 ( 08:06):
大家可不要只看不回啊!否则帖子要沉了……
补充内容 ( 17:19):
建议:违约金—按照违约当月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进行赔偿。(让违约金成为浮动参数)
补充内容 ( 19:48):
最新政策:“房改房与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不满5年交易的按全额的5.55%征收,满5年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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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农村翻建的房屋土管局登记的是一家人名字,乙方因当年建房时出资,所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房屋有一间半归乙方,甲方当时签协议时只是父亲一人签字,其他家庭成员未有签字,现甲方房屋如果拆迁,请问楼主,乙方是否可以享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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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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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光速飞毛腿 于
14:45 编辑
甲方在农村翻建的房屋土管局登记的是一家人名字,乙方因当年建房时出资,所以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的协 ...
法律依据:
1、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澄政发〔2005〕51号》文件
2、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澄政发〔2005〕51号》文件
3、 拆迁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动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澄政发〔2005〕51号》文件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
5、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物权法》
6、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
综上所述:
1、如果你父亲是户主,户主是可以独立签字的;拆迁谈判的时候也是由户主签字的!
2、既然你们与乙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那么你们与他人的财产分割比例是永远固定不会消失的。也就是说乙方永远拥有那一间半房屋的所有权的(包括房屋的增值、拆迁、或者灭失)。
3、江阴集体土地拆迁的政策是以一户为单位进行产权置换安置的。每户人家最多安置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超过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用这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前提是甲乙双方户口在同一个村),假设你们家房屋的总面积是300平方,甲、乙双方各占150平方米。你们两家都想拿260平方(130+130的户型),
那么,甲方拿房花费=150㎡*置安价+100㎡*建楼成本价+10㎡*市场价
& && &乙方拿房花费=150㎡*置安价+100㎡*建楼成本价+10㎡*市场价
如果,乙方在你们村还有其他房屋的话,可以申请一并拆除,算入乙方的拆迁总面积,那乙方的安置面积基本上就按置安价来算了。
注:以某乡镇为例:置安价550元/㎡ ,建楼成本价1700元/㎡,市场价3000元/㎡
当然你们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拿钱自己买房),这样分钱就是各得一半!
4、各个地方的拆迁政策不一,乙方能不能拿安置房要看当地政府,你懂的!
5、农村拆迁主要是房子平方占优势,所以老百姓都拼命盖房子。你们的房子,被乙方分走一间半,对你们的损失很大。如果可以的话,赶紧造房子吧(或者把那一间半赎回来),一定要保证你们自己家的房屋面积不小于300㎡,这样才能利益最大化。
总结:有产权证的不一定就是房主,没产权证的也不一定就不是房主!
法律是相辅相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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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梦想前线 于
21: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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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贴。。。。不错的。。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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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品, 积分 346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53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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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顶,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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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品, 积分 2097,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03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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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第二条最后说的,拆迁户第一次办理房产证跟土地证是不要出钱的,为什么我家领证的时候给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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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身, 积分 9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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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光速飞毛腿 于
23:01 编辑
寞、 发表于
按你第二条最后说的,拆迁户第一次办理房产证跟土地证是不要出钱的,为什么我家领证的时候给钱了呢
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是要出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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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偶也就此问题也曾咨询过法律,说是乙方只可以在房屋拆迁时按照协议内容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一间半房的拆迁评估价,因为房屋登记人是甲方,所以拆迁安置时是由安置方与甲方商谈并签订协议的,与乙方是无关的,本人也觉得这样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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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速飞毛腿 发表于
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是要出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原来是这样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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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身, 积分 9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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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光速飞毛腿 于
10:39 编辑
@小P民 发表于
楼主,您好,偶也就此问题也曾咨询过法律,说是乙方只可以在房屋拆迁时按照协议内容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 ...
你们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你们拆迁的时候,乙方会不会拿着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来主张自己的那一间半产权??
1、乙方同意跟甲方私下商议财产分配,那就很简单了。
2、如果乙方拿出《协议》到拆迁办,主张权利。那么这一间半就属于有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办会区分对待的,这牵扯到你们安置面积的问题,具体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拆迁办!(各地拆迁政策不一样)
PS:一般情况下,评估价都是远低于安置房市场价的!(以某镇为例:农村房屋评估价2200元,安置房市场均价3500元,取得双证的安置房均价达4000元)这中间的补偿差价乙方能接受吗?!这也是很多拆迁户宁愿多拿安置房然后卖,而不直接拿着拆迁款直接买房子的原因!
当然了,像江阴南面几个乡镇(如月城)是按人口计算安置面积的,那你们的问题也就相对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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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身, 积分 51, 距离下一级还需 49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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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你教教国土局网站怎么看那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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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身, 积分 9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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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birds 发表于
麻烦你教教国土局网站怎么看那些信息
国土局网站:
1、【招拍挂结果】里面查看,只能看到最近的,并且比较烦
2、在右上方【高级搜索】里面,输入你要查询的关键字(例如:夏港),然后一一查看;
3、打电话问国土局业务部:7
4、打电话问12345,她们会帮你去问的!&&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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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身, 积分 92, 距离下一级还需 8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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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房产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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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积分 214, 距离下一级还需 286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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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速飞毛腿 发表于
国土局网站:
1、【招拍挂结果】里面查看,只能看到最近的,并且比较烦
2、在右上方【高级搜索】里面, ...
我有问题请教.我也买了安置房.卖方老是说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其他周边的人家有一小半的人家拿到了房产证.我怕他骗我.有办法查到他讲话的真实性吗?最简单的办法.
电话:8工作日 8:30-17:00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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