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

中纪委解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中新网
中纪委解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
日 17:32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经商办企业吗?
  网友“草原如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
  中央纪委法规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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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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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四省区市试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
日 20:43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题: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试行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 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新华社记者
  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期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积极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深刻道理,自觉强化家风建设,不断健全不能腐、不想腐机制,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北京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今年要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专项报告情况进行全员查核,从明年开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北京市委组织部介绍,北京出台规定的特点是,按照省部级干部、局级干部正职、局级干部副职三档进行要求,级别越高,要求越严格。同时,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的市管领导干部,与党政部门正局职领导干部作同等要求,他们的配偶都不得经商办企业。
  针对北京外国驻华机构较多的情况,规定明确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担任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等情况也纳入到规范经商的范畴。
  北京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今年要对规范范围内领导干部报告进行全员核查,目前,全面核查已经启动。为了达到应查尽查的效果,北京市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核查,同时,考虑到部分领导干部配偶不能经商办企业,北京市还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对这些干部的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核查。
  北京市自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有的领导干部已自觉主动规范亲属经商行为,有的还督促亲属注销了注册的公司。
  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5月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规范对象包括广东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厅级副职(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上领导干部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对经商办企业行为界定了5种情形:投资行为3种,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从业行为2种,即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规定印发后,广东省组织了正式申报,从严从实、依法依规开展审核甄别。坚持边甄别、边退出,并针对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和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任职务,分别制定《关于退出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答复》以及《领导干部选择退出现职工作原则》等,明确操作依据。在退出经商办企业方面,坚持“过程留痕、全程监督”。
  截至6月22日,广东省审核甄别工作已基本完成,需要规范的领导干部全部都作出了选择,并已进入退出经商办企业或退出现任职务程序,有的已办完退出手续。广东省委确定的“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年底前全面完成”的目标,预计可顺利实现。
  重庆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适用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二是重庆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三是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既包括市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包括市委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今后在重庆市,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级部门正厅职、区县(自治县)“四大班子”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管正职、市级公检法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此外,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一并实行回避。
  为防止出现“名退实不退”等问题,重庆市将此项工作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庆市将严格实施“一方‘退出’”,即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据悉,重庆市正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持从严把握、从细考虑,规范申报、核查、甄别、退出、问责等具体流程,形成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操作体系,堵塞执行漏洞,确保有效清理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从摸底调查、试点工作到规定出台和实施过程中,新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紧盯以权谋私、搞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坚持依纪依规核查处理,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根据新疆的实际区情,规定体现了从严从紧和长效监督的特点,在适用对象上,覆盖了全部副厅级以上干部(含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在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上,做出“两个不得”规定:受让方不得为出让方的近亲属,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转让;在长效监督机制上,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凡是存在家人经商办企业,没有按要求退出的,不列为拟任人选或者实行职位限入,建立个人事项年度报告、述职述廉专章说明和民主生活会明示“三项”管理监督机制。
  自治区还在规范工作中对所有领导干部填报情况进行查核,确保规范无遗漏,以后每年对填报家人没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20%的领导干部进行抽查,加强动态管理。(记者乌梦达、毛一竹、朱薇、刘兵)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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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34分报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 在谈到《若干规定》与2004年12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相比有哪些创新时,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说,《若干规定》是在“试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保留了“试行规定”的总体框架结构,但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修改。与“试行规定”相比,《若干规定》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若干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写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目的,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及处理措施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国有企业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 二是增加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作风建设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贯穿于廉洁从业的各个环节,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相互促进。《若干规定》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七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就弄虚作假、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问题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问题上的政策界限。比如:《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报告后可以做,一目了然,清楚明白。这既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这些问题上严格自律提供了标准,又为监管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发挥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再比如:《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收受物质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等名义收受财物、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政策界限。这些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行为。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澄清模糊认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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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晓冉鞍钢:治理领导人员及其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中新网
鞍钢:治理领导人员及其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
日 08:5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中共鞍钢集团公司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日至8月30日,中央第十三巡视组(以下简称中央巡视组)对鞍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进行了巡视。日,中央巡视组向鞍钢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坚决按照中央要求统一思想和行动,把整改落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鞍钢党委从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的高度,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以对党和职工群众高度负责、对鞍钢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整改、立行立改,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切实履行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一)认真学习中央精神,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中央巡视组反馈巡视意见后,鞍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立即组织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和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2015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王岐山同志的有关指示要求,对照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意见,逐句逐条认真学习,深刻反思,以中央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鞍钢党委认为,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反映出鞍钢党委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识不深刻,行动不坚决,落实不得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近年来企业亏损严重,基层腐败案件频发,教训十分深刻。通过认真学习和对照反思,鞍钢领导班子形成六点共识:一是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从严管党治党、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落到实处。二是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落到实处。四是必须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把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保值增值落到实处。五是必须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落到实处。六是必须依靠职工群众,把凝心聚力、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打胜扭亏增效和转型升级攻坚战落到实处。为此,鞍钢党委把做好中央巡视整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把巡视整改作为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抓手,作为解决问题、堵塞漏洞、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务,作为改进工作、建强队伍、推动发展的有利契机,以整改工作成效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扛起整改责任。针对中央巡视组反馈的巡视意见,鞍钢党委迅速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唐复平,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尹利,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许质武为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工作办公室,抽调6名专职工作人员集中推进整改工作。制定了《中央第十三巡视组专项巡视鞍钢集团公司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将巡视反馈意见分解为4方面12个专题25个具体问题,细化为87项整改措施,形成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成立了25个专项工作整改小组,由鞍钢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11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一项一项抓整改落实。鞍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先后主持召开8次党委常委会、2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和推进整改工作。坚持开门搞整改,编发《巡视整改工作简报》4期,及时通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三)突出问题导向,扎实有序推进整改。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鞍钢党委以问题为导向,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按照2个月内见阶段成效和6个月内基本整改到位两个节点倒排整改进度,确定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对整改措施实行看板管理、销号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对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第一时间抓好整改落实;对需要进行调研完善的,制定整改推进计划,按步骤有序整改。在立行立改的同时,对中央巡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2+1”专项治理活动,即开展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两项专项治理和“四资一项目”专项治理,系统整改。重点对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小金库”问题、采购销售领域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问题、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方面问题、领导人员特殊化问题和资金管理、资本运作、资产处置、资源配置和工程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二、剑指问题,倒逼改革,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鞍钢党委坚持扛起责任抓整改、强化教育抓整改、举一反三抓整改、正风肃纪抓整改、专项治理抓整改、倒逼改革抓整改,一项一项推进,一件一件落实。
  (一)治党不严,“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鞍钢党委深刻反思,坚决整改,传承鞍钢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切实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意识,扛起“两个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六项纪律”,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
  1.关于党的领导层层弱化的问题
  一是切实增强管党治党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内涵,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集中学、专题学、研讨学,着力在系统掌握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上下功夫,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下功夫,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的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企业的领导,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践行“三严三实”提出的四点新要求,把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落实巡视整改工作相结合,鞍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带头讲“三严三实”专题党课,带头查找和整改“不严不实”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立根固本,挺起精神脊梁;落细落小,注重细节小事;修枝剪叶,自觉改造提高;从谏如流,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坚决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鞍钢党委履行抓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鞍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是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同谋划、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制定《鞍钢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和《鞍钢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专题研究党建工作。试点推行基层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项目制和述职制,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基层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建立完善基层党委书记例会制度、党群部门例会制度和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三是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管方向、管目标,落实党委常委会和全委会议事规则,2015年以来,讨论决定深化改革、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66项,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全程把关,提出带有指导性方向性意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方案的质量,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管班子、管队伍,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实施领导人员“表率”工程和共产党员“领航”工程。强化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考察识别中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德为先,把德才兼备的好干部用到关键岗位上。开展党委书记工作状况调查研判,对于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优先安排到党委书记岗位,2015年以来,共对55名党委书记进行岗位调整,其中,提职4人,平级交流38人,免职13人(其中因党政分设免职9人),选优配强各级党委书记。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开展四个序列优秀人才评定工作,共评聘工程技术序列715人、研发序列316人、高技能序列280人、采销序列4人,享受相应薪酬待遇。加大年轻干部党性锻炼和实践锻炼,确定为14家基层重点单位选配优秀年轻干部,推行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系统、跨单位交流使用。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原则,管思想、管引领,把以职工为本,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成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鞍钢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召开鞍钢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大会。坚持党管群团工作,管协调、管服务,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不断保持和增强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严格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困难职工、科技人员建立联系制度,广泛与职工交流,带领广大职工群众迎难而上,化危为机,推动鞍钢不断前行。2015年以来,鞍钢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到183家基层单位,开展各类调研活动268次。坚持“大下访”和“大走访”活动,鞍钢各级组织共走访职工34732人次,为13309名职工解决了实际困难,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明显增强。
  四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攀钢党委于10月31日召开第八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至11月末,27个基层党委完成换届,计划12月份换届的有24个,至2016年一季度,将全部完成党委筹建组和拖期换届党委的换届工作,配齐配强各级领导班子。严肃组织生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鞍钢领导班子和各基层党委分别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共查摆出问题5066个,制定整改措施5689项,截止11月末,已完成整改4091个问题;鞍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在民主生活会上带头查找“不严不实”问题,并在鞍钢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了通报。落实民主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鞍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参加联系点单位组织生活会,张广宁同志于11月10日,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了所在党委组织部党支部的“三严三实”组织生活会。加强基础建设,健全完善党委委员抓党支部建设责任制、党支部工作条例、党支部基础工作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加大基层党务干部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基层党委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进行轮训,共计培训39期3200余人次,不断提高党务干部的履职能力;开展创建“样板”党支部活动,树立4批49个党支部工作示范基地;全面实施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深入开展“共产党员工程”活动、争创“四优”共产党员活动和党员“一带一”活动,全面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2015年以来,共发展党员465名,处置不合格党员219名。
  2.关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鞍钢党委召开12次书记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鞍钢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推动责任层层落实,召开了“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推进会”,制定了“一诺三书”,各级党委书记签订责任书276份;各级纪委书记签订责任书268份;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2338份。鞍钢领导班子成员在“鞍钢日报”上率先公开做出廉洁承诺,领导人员、重点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4617份。建立约谈、报告制度,各级党委、纪委共约谈61名领导人员,听取下级党委、纪委报告工作237次,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加强内部巡视,通过3次内部巡视共发现5个方面216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与追究办法》,将“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建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76人次。对攀钢党委近三年未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听取相关汇报问题责令整改。鞍钢所有基层单位党委对此问题进行了举一反三,系统整改。
  二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三个文件,各级党委在领导职数和编制定员总量不超的前提下,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岗位,目前,鞍钢199个基层单位配备了专职纪委书记,实现了应配尽配。建立纪委书记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对各级纪委、纪委书记履行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主业意识不强、作用发挥不充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实施诫勉谈话直至调离岗位。探索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已完成对汽车钢营销服务中心、原燃料采购中心派驻专职纪检员。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和纪委书记向上级纪委述职制度,指导基层纪委审查问题线索156件,考察基层纪委书记26名,75名纪委书记进行了述职。加强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每年集中轮训一次,共计培训1800余人次。
  三是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纪律审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252人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56人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免职、行政开除等处理38人次,移送司法机关25人。落实纪在法前要求,巡视后移送司法机关的5人均给予党纪、政纪开除处分。加强线索审查的督办、督查,修订《鞍钢集团公司纪委案件线索管理办法》,实行线索集体排查、集体讨论处置意见机制,召开线索排查会60次,对重要线索召开线索处置会31次,处置线索804条。落实《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纪委常委会集体听取纪律审查情况汇报7次,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领导和管理。健全完善“企业纪委牵头、地方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协助”的纪律审查协调机制,已经加入鞍攀两地的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在查办“713”、“801”等案件中,积极向上级纪委汇报,取得支持。建立完善纪委牵头、上下多方联动机制,利用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多渠道发现问题,组织部门向纪委提供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问题线索10个,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12个。遵守审查纪律,建立完善工作留痕、责任倒追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案促防、发挥源头治本作用机制,通过纪律审查提出管理建议30余条,使纪律审查与责任追究、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有机统一。
  四是严肃查办各级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落实“抓大”、“抓上”要求,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的领导人员顶风违纪行为。处级领导人员立案审查34起,二级单位正、副职级领导人员立案审查7起,享受鞍钢总经理助理待遇领导人员立案审查3起,一名享受鞍钢总经理助理待遇领导人员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以来,共查办大案要案62起。严肃处理陈明公车私用、肇事逃逸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严肃查处各单位领导人员公车私用、滥发车补行为,共计查处2起问题,处分8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人员,将陈明、高岩、段斌、谢志军、黄晓东、刘明友、孟华、周良泉等8人涉嫌违法问题全部处理完毕,给予7人开除党籍处分,给予3人行政开除处分,给予1人免职处理,与4人解除劳动合同。
  五是严肃查办招标采购、工程项目等关键领域、关键岗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2015年以来,共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关键领域、关键岗位违纪违法案件25起。落实中央巡视组要求,严肃查办劳家沟铁矿案,成立“7.13”联合专案组,依法严肃查处有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在辽宁省纪委指导下,联合鞍山市纪委、检察院、公安局开展工作,全力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对鞍钢内部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上海某公司向鞍钢销售假冒进口备件案件,挽回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严肃处理攀钢工程公司特种分公司特大“窝案”,鞍钢纪委、攀枝花市纪委、攀钢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攀钢工程公司特种分公司原经理巩忱、原总工程师黄勇、原经理助理周良泉、原机械化处主任孟华等人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等塌方式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18人,收缴违纪违法所得364.6万元。攀钢成立整改工作小组,认真清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六是认真核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组建了49个纪律审查小组,280名纪检监察人员和75名财务、审计等人员参加纪律审查工作。经专题研究,鞍钢一次性追加纪律审查费用预算650万元,为纪律审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广宁对现场巡视工作结束后的纪律审查工作高度重视,主持书记办公会,4次听取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对重点问题亲自督办。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期间,先后4次移交线索56件,其中转鞍山市纪委3件,鞍钢纪委核查53件,现已查结47件,立案调查1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8人,组织处理4人,问责12人,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起,4人接受组织调查。专项巡视结束后2次集中移交线索455件,目前已查结251件,立案调查1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0人,问责23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1人接受组织调查。通过审查,扣押款物(挽回经济损失)约5000万元,待追索损失近1亿元。
  (二)“四风”问题突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屡禁不止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鞍钢党委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开展全系统全流程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活动,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四风”问题当头棒喝,建立健全反“四风”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1.立行立改。一是整改鞍钢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厅人员临时在会展中心办公问题,8月17日取消会展中心封闭式管理,经11月13日鞍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借用鞍钢钢铁研究院办公楼,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厅人员于2016年2月底前搬入,同鞍钢总部机关其他部门共同办公;第二步待将来有条件或条件成熟时,在总部所在地寻找合适办公地址。二是现任和离任领导带头清退过去领取的地方奖励。三是规范解决退出领导岗位人员周转房问题。四是整改新建网羽馆和小食堂的问题。责成接待服务公司东山宾馆加强网羽馆对外开放经营,提高使用率;取消小食堂。五是对鞍钢总经理助理和享受总经理助理待遇及以下领导人员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六是整改领导人员外出走访陪同人员多问题,制定《鞍钢集团公司负责人出访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出访活动。七是整改鞍山钢铁、攀钢班子副职、部分子企业负责人出差乘飞机头等舱的问题,制定下发了子企业负责人和总部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2.专项治理。针对“四风”问题,开展了全系统全流程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一是开展领导人员特殊化专项治理。57家单位主动清理了“小食堂”、“小浴池”、“小车场”。鞍钢总医院、成都医院将领导人员专用病床纳入医院病房统一管理使用。北京办事处将领导专用房间按照宾馆房间进行统一管理。攀钢北京办事处收回退休领导人员占用住房。综合实业发展公司取消个别领导人员家庭电话费,并收回电话费用。鞍山钢铁、矿业集团、国贸公司、攀钢停止为离退休领导人员发放通信补贴或报销通信费用。攀钢矿业公司机关为公司领导及公务用车司机等128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已经进行了整改。二是开展驻外办事处专项治理,对鞍钢北京办事处管理混乱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整合鞍、攀驻京办事处,实施一体化管理,撤销沈阳、成都、昆明、大连办事处,对管理问题较多的相关领导给予问责。制定《鞍钢集团公司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和《鞍钢集团公司驻外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驻外办事处接待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内部管理。三是开展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方面专项治理。对存在制度不规范、超标准进行业务招待、公务用车管理不规范、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等问题,已通过完善制度、处理相关责任人、退还费用等及时进行了整改,对2名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和党内警告处分。四是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发现11个基层单位存在“小金库”,累计金额361万元,已经全部完成整改工作,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了党政纪和组织处理。1-11月,鞍钢总部业务招待费与2014年同比下降29%,会议费同比下降45%,公务用车运行费同比下降12%,培训费同比下降59%;鞍钢业务招待费同比下降48%。
  3.正风肃纪。组织开展警示教育,鞍钢党委召开2次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查处的3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纪违法案件和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参加了大会。组织基层单位层层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大会,通报116起典型案例。通过《鞍钢日报》点名道姓通报18起典型“四风”问题;通过内部OA网点名道姓通报案件99件和典型“四风”问题,点击量超过8万人次。畅通职工群众监督渠道,多次在《鞍钢日报》、《鞍钢视讯》、鞍钢OA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加大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举必查、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管理责任。2015年以来,共查办3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给予党政纪处分36人,组织处理10人。
  4.规范管理。根据中办及国资委文件精神,制定鞍钢负责人、子企业负责人、总部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管理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追究责任到人。制定《鞍钢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程序和费用管理,加强监督与检查,将检查评价结果纳入鞍钢绩效考核体系。制定《鞍钢集团公司会议费管理办法》,量化费用支出标准,细化审批流程,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制定《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对婚丧以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得操办,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个别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出现违规操办婚丧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行为人及参与领导给予严肃处理,共处理违规操办婚丧事宜人员3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6人。
  (三)选人用人问题突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鞍钢党委进行了严肃整改,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坚决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关于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针对未执行中组部“凡提必核”规定的问题,加强“凡提必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对不如实报告的,涉及任用的一律暂缓作为拟提拔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反馈中瞒报重要事项的人员,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对没有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29名领导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理。其中,撤销26人的任职决定,3人限期补报;对党委组织部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从2015年7月起,鞍钢共上报审核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9批69人次,现已核实5批38人次,未发现有不如实填报的情况。
  针对廉政征询不到位的问题,对12家拟提职人员没有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单位,重新履行征询程序,并视情节确定是否任用,对12家单位组织人事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针对领导职位设置过多的问题,对于按现有编制超编配备的干部,全部整改;对于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干部超编配备,形成过渡调整方案,超编单位不能提拔干部。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鞍钢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不再配备秘书。推进机构编制优化,压缩管理岗位和领导职数,鞍钢下属子企业实行机构改革,减少领导班子职数8人。逐步减少享受鞍钢总经理助理待遇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数。对鞍钢机构设置、编制总量、在岗人员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标先进企业,明确优化目标,2015年底领导人员比2013年减少14.3%,2016年将继续加大机构改革力度,进一步精简领导人员职数。
  2.关于党管干部原则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是规范干部任免程序。各基层单位人事任免事项按照鞍钢党委的做法,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注重与董事会、总经理依法使用用人权有机结合,彻底纠正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做法,对未承接制定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追究责任。
  二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定《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监督,在落细落小、修枝剪叶上下功夫。
  三是加大对违规用人的执纪问责力度。对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分公司违规用人问题进行了立项督查,给予时任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3.关于个别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的问题
  一是立行立改。针对张国强在受处分期间提拔任用的问题,撤销张国强任职决定,对相关责任人,鞍山钢铁党委组织部部长通报批评、冷轧厂党委书记诫勉谈话。针对高岩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后提拔任用的问题,给予高岩免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矿业集团武装保卫部部长、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通报批评。鞍钢纪委对矿业集团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鞍钢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建立“凡提必核、凡提必查、凡提必听”的工作机制,防止“带病提拔”现象。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制定《鞍钢集团公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凡出现带病在岗、带病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并纳入党建责任制考核。
  (四)盲目投资、监管失控,国有资产损失巨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鞍钢开展“四资一项目”专项治理,成立五个专项治理推进组,系统反思和谋划管理体系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配套改革,实施责任追究。
  1.关于违规决策、盲目投资造成巨大亏损的问题
  一是系统反思重大投资项目亏损的深层次问题。鞍钢组织相关部门和子企业,对近年来的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西昌、朝阳、莆田等严重亏损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从管理机制、制度完善、监督管控、考核追究等方面制定一系列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二是完善制度,细化权限,避免违规决策。修改完善《鞍钢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系统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体系,把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各层级决策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提出投资管理主要程序及要求,对风险控制及监督考核进行了相应规定。修订《鞍钢集团公司核心业务权限规范》和《鞍钢集团公司总部业务审批权限》,补充完善鞍钢及各子企业的投资管理权限,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逐级授权,细化鞍钢各级决策机构的审批权限,明确投资决策责任,对违规造成的投资决策失误严肃问责。
  三是科学规划,加强论证,避免盲目投资。科学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把握重大战略项目的投资方向。强化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对项目存在的市场、技术、建设及达产达效等风险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应对措施,有效规避项目投资风险。加强过程控制,落实项目目标任务书管理,按照《鞍钢集团公司战略绩效与薪酬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考核。完善鞍钢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运营监管,建立规范的投资企业运营监管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坚持“一企一策”,实施专项整改。以现金流为正为重点,抓好西昌钢钒当前生产经营,力争钢材成本做到西南地区最低,增强其产品竞争力;制定并实施个别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专项整改措施;加强鞍联不锈钢运营管理,强化市场开拓,实施减员增效,全方位降低成本;采取出租、拍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资产处置方式,研究盘活3.8m生产线资产。继续推进福建莆田冷轧厂、天津冷轧厂、朝阳钢铁等项目的扭亏脱困解决方案。
  2.关于采购招标环节漏洞较多的问题
  一是完善采购管理体制。按照“统一平台、招采分离;统招分采、规范运行;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采购管理模式,鞍钢成立采购管理处,统筹规划全集团采购管理工作。成立鞍钢招标公司,负责全集团招标采购工作,实现招标采购统一管理。同时,整合采购资源,将鞍钢四个层级167个采购组织精简为三个层级50个采购组织。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供应商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和物资验收管理办法,从采购价值链上完善管理。制定完善招投标相关专项制度31项,固化招投标业务流程,规范招标采购业务管理,公开招标采购比例不断提高,2015年8月、9月公开招标比例分别达到56.51%、64.2%。
  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采购信息化、招标信息化、电子超市展示信息化的“三化合一”平台,推进采购信息化建设、招标信息化建设、“电子超市”信息系统,实现“阳光、降本、高效、安全”采购。同时,加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开发采购监督软件,将监督模块嵌入鞍钢招标采购电子平台和产品营销商务平台,实现实时监督,防范投标方损害鞍钢利益行为。
  3.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管理混乱的问题
  一是对“未批先建”进行专项整改。对鞍钢未批先建项目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教训;对子企业未批先建项目进行严肃纠正,没有合规手续的项目不予放行实施。西昌钢钒新建E1R1粗轧机及定宽压力机工程“暂停实施”,攀钢已进行了清理。严格执行《鞍钢集团公司核心业务权限规范》和《鞍钢集团公司总部业务审批权限》,未审批通过的项目不开工。按照规定,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是对“虚挂合同、违规转包分包”问题进行专项整改。由各子企业对问题进行专项清理,依据规章制度,业主单位和施工承建单位分别进行逐项清查,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以梳理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堵塞“虚挂合同、违规转包分包”的漏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和问责。
  三是加强工程项目审计。制定《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转包、分包业务过程审计监督和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投资审计。制定《审计部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审计质量要求和责任,通过选调优秀人员挂职、借助外部专业机构优势、保证审计工作经费等措施,加强审计力度。2015年完成5个项目跟踪审计,2016年计划跟踪审计4个项目,同时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纳入立项范围。
  4.关于内外勾结、利益输送严重的问题
  一是开展领导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印发了《关于领导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自检自查的通知》、《关于开展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意见》,组织召开了4次动员会、推进会,通过自检自查、重点检查、严肃处理、实施禁入等工作,查处违规经商办企业有关人员,切断利益输送渠道。经各单位自查自纠和鞍钢重点检查,鞍钢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中,28名本人及亲属存在经商办企业且与鞍钢有业务往来,15名领导人员主动报告了与本人管辖范围内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或提供帮助问题。10人未主动报告领导人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4人进行免职、2人党内警告、2人调整岗位、9人通报批评、6人诫勉谈话、2人在组织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实行惩戒禁入机制,建立禁入名单,下发《关于发布禁止鞍钢下属单位与部分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通知》,对涉及的23家有关单位实行禁入。
  二是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规章制度“立、改、废”清单,落实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等内容。制定《鞍钢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检查指标和标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鞍钢集团公司关键领域、关键岗位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落实关键领域、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理清职责体系,横向界定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职责,纵向界定关键领域职责界面,建立职责体系,实施责任追究。
  三是推进关键领域风险防控。开展专项检查,通报检查评价情况,落实专项考核,对产生问题的关键岗位领导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推进廉洁风险防控,编制岗位廉洁指导手册和岗位廉洁风险管理指导意见,梳理出副科级以下关键重要岗位人员9200人。持续推进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目前,已对关键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和领导人员轮岗交流2202人次。
  三、巩固扩大巡视和整改成果,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鞍钢党委巡视整改工作成效还是阶段性的。按照中央巡视办、中央巡视组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的要求,鞍钢党委将以持之以恒的精神狠抓后续整改,以从严从实的态度夯实党建根基,以锲而不舍的韧劲构建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扩大巡视工作成果,用巡视整改成果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增强担当意识,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一是鞍钢党委将坚持整改班子不散、目标不变、尺度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深入抓好巡视后续整改工作,把巡视整改工作与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结合,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扭亏增效和转型升级工作相结合,在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二是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事项,主动开展“回头看”,巩固已取得的整改成效,坚决防止问题重现;对尚未全部完成或需要逐步解决的,按照既定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紧盯不放,直至整改完毕;对影响全局和长远、需要一定时间整改到位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逐条整改,确保取得实效。三是要加强对后续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经鞍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把整改工作纳入2016年战略绩效考核,确保持续深入推进整改。特别是要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坚持以上率下,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一是各级党委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大党建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的权重,切实做到领导认识到位、监督权力到位、教育管理到位、干部把关到位、执行纪律到位、检查问责到位,坚定不移地扛起管党治党责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意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二是各级党委书记要坚持以上率下,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最大政绩,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工作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履行好一岗双责。三是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健全监督机制,加大腐败案件查处力度,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践行“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一是巩固扩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把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作为解决“不严不实”问题的重要途径,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鞍钢党委于12月24日召开了“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主动认领巡视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达到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也达到了交流思想、推动工作的目的。二是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凡违反纪律规定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查处不力的严肃问责,坚决防止“四风”反弹。三是强化党内组织生活,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六项纪律”,切实增强各级党员干部懂规矩、守纪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强化执纪问责,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是按照“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的要求,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人员,严格执纪,绝不姑息。二是立足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三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从制度上、法治上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行为秩序,调节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四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巡视工作,切实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五)着眼立足长远,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针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对整改工作中已经建立的各项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实施考核和追究,坚决抓好落实,确保真正发挥作用;对需要建立的制度,要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时间进度,抓紧建立,堵塞制度漏洞;对不科学不健全的制度,抓紧调研分析,查找缺陷,补齐短板,进一步规范完善,通过扎密制度的笼子,巩固整改成果。
  (六)全面深化改革,打胜扭亏增效和转型升级攻坚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对深化企业改革的领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按照鞍钢“一个重点、两个转移、三个转变”的深化改革总体思路,通过剑指问题,倒逼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推动鞍钢打胜扭亏增效和转型升级攻坚战。
  中央对鞍钢的专项巡视,有力地促进了鞍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夯实了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基础。我们将以这次巡视整改为契机,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党对企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以新的作风、新的状态、新的思路和办法,加快推进鞍钢扭亏脱困、促进改革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邮政信箱: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63号;电子邮箱:"&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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