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管证开具后如何缴税的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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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关于明确《外管证》管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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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许多税务事项办理的条件和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和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同样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号》对其进行了优化,明确了一些事项。  一、明确了《外管证》管理的地位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一项法定事项。  二、明确了几个事项:  1、《外管证》办理对象:  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外经证》;纳税人在省内从事跨县经营的,是否需要办理《外管证》,由各省自行决定。目前,各地的规定不统一,多数省市要求办理。  2、《外管证》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  (1)除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的纳税人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的办法执行,即:《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则按照《税总发〔号》的办法执行,即:《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
相关词典: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日以后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的,统一由国税部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目前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2、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4、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5、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回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日。
六、备案事项
1、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增值税差额征税备案登记。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合同或交易记录清单属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要求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2、建筑业纳税人,哪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选择简易征收计税办法。
3、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理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2份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
4、纳税人什么时候办理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备案?
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差额征收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于业务发生时进行备案。
5、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在哪里办理备案?
答: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后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项目清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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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外管证管理四大变化
  春节假期结束,从事外出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又开始了新一年的奔波。  一路奔波一路忙的纳税人,你了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吗?你知道开具、使用外管证有哪些注意事项吗?如果这几个问题你都很陌生,那你很有必要认真读读这篇文章。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外管证,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开具使用的税收管理证明。  简单来说,外管证涉及的关键要素包括:两个期限、两个地点和三个事项,即,报验登记期限和外管证有效期两个期限,登记注册地和外出经营地两个地点,开具、报验预缴和核销三个事项。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号),对外管证相关规定作了集中梳理与优化,使得外管证的相关事项办理变得更加容易、相关规定变得更加贴近实际。  范围“收窄”  根据税总发〔号文件,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范围大幅收缩,由所有“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变为“跨省经营的纳税人”;而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开具外管证则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这就给了省级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大大压缩了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范围,给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同时,即使是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省内纳税人,也会由于健全的网络自助办税而变得简单易行,因为,文件特别规定“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这就为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吃了一个定心丸,因为一切都变得简单了、便捷了。  期限“放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外管证有关的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期限:一是纳税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逾期则视为无效,需要重新开具外管证;另一个是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天,有效期满,若尚未结束外出经营,需要缴销外管证,并在经营地办理登记手续。  可以说,严格的期限为外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设置了许多限制。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总发〔号文件弱化了“30天”的期限,同时也放宽了“180天”的期限。  所谓弱化了“30天”的期限,指原则上仍然规定报验期限是30日,但超过期限仍可以正常办理报验;放宽了“180天”的期限,则是在180天的基本规定上增加了对建筑安装行业的特殊规定,即建筑安装业项目合同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这一规定看似仅对建筑安装业开了绿灯,实际上受惠面非常广。因为在实务中,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几乎都是建筑安装业企业。以大连市沙河口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为例,自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推开到现在,累计开出8443份外管证,全部都是建安企业。”大连市沙河口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毕喆表示。  流程“变简”  崔涛是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主管,因为工作需要,经常需要办理开具外管证的业务,他的感受是:开具外管证越来越容易了。  “以前,我们营业税在地税缴,增值税在国税缴。外管证应该到哪儿开?涉及混合经营时,外管证应该到哪里开?这些都是曾经困扰我们的问题。如今,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了,营改增之后,直接到国税局开具就可以了。”崔涛一脸轻松地说。  除了开具部门明确,更有简化资料报送、即时办结和网络办税三大“法宝”让外管证的开具成了真正的“自助”“即时”办结事项。“现在,纳税人只需要在‘网上办税系统’自行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立刻就可以领取电子外管证,省去了填报纸质资料、跑税务局、排队等候等诸多麻烦。”毕喆介绍道。  实务“变顺”  在税总发〔号文件发布前,关于外管证的开具、使用、核销等相关问题,只是散见于一些法规及文件规定中,因衔接不顺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营改增之前,由于各项规定的不衔接,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营业税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代开发票,这意味着发票管理环节与会计核算环节脱节,也使得税务检查存在地域障碍。”毕喆表示。  税总发〔号文件发布后,对相关问题做了梳理和明确,“现在,这种情况彻底改善了。除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一般纳税人均在注册地开具发票,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预缴税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毕喆说。  事实上,类似的理顺和改进还有许多。  毕喆指着电脑上密密麻麻的记录说:“税总发〔号文件实施半年来,已经有50%的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外管证,他们一致表示新规定省时又便利。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向纳税人宣传推广该措施,做到既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为企业走出去、扩大经营提供便利,又能有效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税,真正发挥外管证规范征管的积极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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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凭借证明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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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许多人咨询跨县(市、区)建筑服务的外出经营活动问题:之后,建造业的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那么是否还需要办理《外管证》了?在项目经营地预缴2%增值税时是否需要提供《外经证》?一、关于外管证问题: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自日起,《外管证》按以下规定管理:第六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因此,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异地建筑服务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这是一种税源户籍管理的措施。二、关于预缴的资料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因此,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凭借〈外管证〉办理。三、关于发票开具问题一般纳税人理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发票的也应该自行开具发票。但(税总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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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太寿
作者:肖太寿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第一个问题:甲供材的问题,如果单位甲供部分材料或者设备没有记入工程预算,那么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施工企业如何取得甲供材和设备的依据? 提这个问题你的思维还是在营业税的思维,我们营改增之前,甲供材部分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甲供材部分要交营业...
第一个问题:甲供材的问题,如果单位甲供部分材料或者设备没有记入工程预算,那么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施工企业如何取得甲供材和设备的依据?
提这个问题你的思维还是在营业税的思维,我们营改增之前,甲供材部分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甲供材部分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业务人是施工企业,结果营改增之前导致了施工企业给业主开全额的建安发票,供应商把材料的发票开给了我们的业主,结果让我们的施工企业没有成本发票,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营改增之后,甲供材部分,施工企业按照向业主收取多少款项作为计算依据的,比如说1000万的工程,有500万的设备有业主自己购买,合同是1000万,设备是500万,劳务和辅料加起来是500万,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只能从业主那里拿到500万工程款,不是1000万,所以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只针对从业主拿到多少款项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没必要将业主买的主材买的设备的发票做成本,因为业主自己买材料,它的成本票供应商开给了业主作为抵扣,特别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扣了成本,抵扣了增值税,业主就进入了在建工程作为成本,施工企业甲供材部分是不需要成本发票。
这里有一个工程预算问题,作为工程预算,甲方购买的材料是要进工程预算的,但是施工企业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是要进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值,可是营改增后甲供材部分不作为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值,所以施工企业没必要对这部分给业主开票,所以我们给业主开的11%的票其实不包括业主购买的设备和材料这部分,所以施工企业没必要让业主再给施工企业发票做成本。
第二个问题:营改增后工程发票以公司开具,而预交税款在项目所在地,两者如何衔接?
施工企业跨县、市施工的时候,一般计税方法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简易计税在工程所在地预缴3%,预缴的时候不需要开票,如何衔接?下午的时候举的例子,杭州AAAAA集团江西九江项目部,报税在杭州总部,报税是在申报系统里面报税,但是开票时是在杭州AAAAA开票系统里面开票,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之后给业主开发票,但是在申报税的时候,还没有找工程结算的环节时,杭州AAAAA集团一个项目来讲没有销项只有进项,所以申报系统只报进项,销项为负数,负数叫留底,所以每个月零报税。但是总部是零报税,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预交的2%基本上是按照我们工程进度,自己把握给当地税务局交税,这个2%的计税依据,预缴的是总包减去分包除以(1+11%)的,交税多少企业自己把握。例如:下午讲到的案例,三年累计交200万税,如果前期税交的多,就可能到总部来就是销项减去进项,结果有可能出现比施工企业当地预缴的2%还要少。税法规定预缴2%,预缴2%是按合同额来算的,弄不好就可能到总部销项减去进项的数值会小于预缴税,就要多交税。所以,营改增以后,在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自己控制,不要交那么多税,只要保证每个月在当地不要零报税就好。
在总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时候可以减掉九江交的税,如何衔接?在申报系统里面有销项,有进项,还有异地工程预缴的税这样一栏,填一下,国税是全国联网,填上去在总部就减掉了,剩下的交给总部,就这样衔接。
第三个问题:营改增以后还要不要开外管证?
要不要开外管证是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当中一种管理方法,开外管证的原因在于当地税务局可以知道施工企业在全国有哪些项目,所以开外管证和交增值税没关系,和交营业税没关系,主要是建筑企业注册地管理所得税的机关。
营改增前施工期的所得税由国税管和地税管,但是大部分的施工企业所得税是交给地税局的,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项目预缴0.2%,回到总部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营改增之前有的所得税是归国税管很麻烦。在异地预缴0.2%的所得税,返到总部抵扣不了,因为总部是国税管,国税是不认地税的。所以营改增之前存在所得税归国税管的,在异地项目所在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返到总部不能抵扣,让企业多交税。所以有的企业直接不开外管证,在当地和地税局联合,所以所得税、地税、营业税全在当地交,也不要产值,把产值不并到公司总部来,账也不做,很多企业是这样做的。
但是营改增以后,因为都归国税管,所以所得税也会移到国税管理,因为主体是增值税,所以增值税归国税管了,以后的所得税也归国税管,这样,施工企业的所得税还是保留以前的政策,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项目所在地预缴0.2%的所得税,返到总部来,会算清缴抵扣。
外管证还是要开的,企业要知道在外地有哪些项目,所以外管证不取消。
第四个问题,一般纳税人跨县按2%预缴,简易计税按3%预缴,请问深圳的项目是否按以上的标准执行的,如果不按以上标准执行,要执行什么标准?
这个是全国的标准,不只是深圳,像下午讲的,全国都是一般计税就按2%在当地预缴,简易计税就按3%在当地预缴,但是施工企业在简易计税以后,在到公司注册地址报税不交税,因为本就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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