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常识:哪些土地不能进行什么是土地确权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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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不予登记的应该如何解决
现在在农村会有很多关于土地的问题发生,因为有时候农村的知识比较缺乏,所以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农村也要了解相关知识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受到保护,下面就有小病为大家解释一下徒弟确权如果不予登记应该怎么解决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为大家分享几种情况不予登记情况:1、在二轮承包的时候没有能力承包土地的低保、五保户等弱势群体,不能给予确权登记。2、在二轮承包时没有承包到户的土地,不仅不确权,还要被集体回收。3、承包土地的农民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想要确权的,也是不予却确权。4、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5、承包人员死亡,但是家庭承包户还在,要按照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如果家庭承包户不不在了,是不予确权登记的。6、农民主动放弃二轮承包权没有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要按照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7、没有批准就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者是更改用途,都是不给予确权的。8、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9、相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并且领取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10、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6、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在土地的相关权利问题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解决,如果自己也不懂的话可以找相关认识进行帮助处理,希望从以上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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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各地都在加速推进中,一些村民也出现了新的困扰,有关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你不知道的可能都在这里!一问: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答:一是主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等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物权保护;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的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二问:哪些家庭成员可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三问:如果承包地整户户口外迁的怎么确权?答:迁入城镇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权登记。迁入设区的市,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予以确权登记。四问:在服役和退伍人员能确认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吗?答: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正在服役的,复员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员资格,应该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五问:大中专学生能确认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吗?答: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已经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础保障,仍然是原家庭城堡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六问:农嫁女怎么确认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答:确认登记人口时,以现有的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农嫁女在娘家已经取得了承包地的,在婆家未取得,就在娘家确认登记;如果农嫁女在娘家合婆家都为取得承包地的,则可以选择一方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如果农嫁女在出嫁前已取得承包地,此时娘家人均已死亡,则该承包地应确认给农嫁女,登记在农嫁女名下。七问:如果承包方整户都已死亡,承包人的子女、亲戚可以继承该户人的承包地吗?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二轮承包时同一承包户内共同所有人可以对承包户内的承包关系进行承包经营,非同一户内人员不能以父子等关系进行继承。八问:如果二轮承包后村内土地进行过“小调整”怎么办?答:村内进行过“小调整”的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村民认可原则,在完善承包合同,办理相应手续后,认可其现有承包关系。合同到期日按照当地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执行。生活中离不开法律,处处有法律陷阱,赢了网建议大家,只有多学习,才能增强辨别是非及自我保护意识。常见的、因资金周转不灵的房产抵押贷款行为、外出打工人的租房合同合法签订行为,若不小心,很可能遭遇不法分子的诈骗。在房地产过热的今天,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一定要小心法律陷阱。
来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解答/fc/234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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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什么?土地确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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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制度是什么?土地确权发生纠纷时怎么处理?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相关内容。土地确权概念:土地确权是指、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征地制度:2013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一般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可以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以上是由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土地确权是什么,发生纠纷怎么办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作进一步解答。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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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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