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报到入职流程公出免费统一安排食宿,报到当天应不应该给伙食补助。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补助给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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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格式: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生成日期:
&体裁分类:
&行政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信息发布人:张俊杰&&&&信息审核人:刘维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日十三届县委第68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 &&&&&&&&&& 日印发
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 第十条& 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 第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 县外出差,执行省直机关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县内出差,限额标准为200元/间.天。
&&&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使用,不得另外报销餐饮费。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如下:
&&& 省外出差,执行省直机关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六安行政区域外的省内出差,每人每天90元;六安行政区域内的县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县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
&&&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免费就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报销标准为:
&&& 到省外和合肥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到省内县外(不含合肥市)出差,每人每天60元;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到乡镇出差,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会、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出差食宿标准),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 第二十三条& 由组织安排到上级单位或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 第二十四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 第二十五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当天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 第二十七条& 部队转业到县、乡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表二),并严格审签。
&&&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第三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同行人员共同签字。
&&&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
&&&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打卡发放。
&&&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所缴纳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五)转嫁差旅费的;
&&&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报销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 第三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审、办案、巡视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县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 第四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驻外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县财政局《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等项开支标准暂行规定》(财事〔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出差人职& 务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 具&&
1、乘坐交通工具:
2、单位派车。车号:&&&&&& 驾驶员: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未缴纳费用;
□接待单位统一安排,按标准缴纳费用;□其他﹍﹍﹍﹍
年& 月& 日
备注:1、本审批单由出差人本人填写,并作为报销依据;
2、有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的,需附在此审批单后面;
3、伙食情况由出差人返程后据实填报,作为伙食补助费报销依据。关于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关于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彭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彭府办发〔2014〕23号)
(一)行政事业单位常驻地范围问题
(二)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
(三)出差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其公杂费报销问题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差旅费报销问题
(五)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报销问题
(六)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公务外出补助问题
(七)工作人员挂职、支援工作差旅费报销问题
(八)借用、抽调差旅费保障问题
(九)汽车驾驶员差旅费报销问题
(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表述的修改问题
二、关于《彭山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彭财发〔2014〕19号)
(一)培训班人数计算问题
(二)关于参加培训但需食宿自理相关费用报销的问题
三、关于《彭山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彭委办〔2014〕67号)
(一)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费报销问题
(二)会议费各项费用调剂问题
(三)参会人员自带车辆驾驶员食宿安排问题
(四)特殊参会人员费用报销问题
(五)会议定点管理问题
(六)会议费与差旅费管理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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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区政府网 All rights reseved. 蜀ICP备号事业单位出差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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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管理工作是单位日常管理中一项常规而又频繁性的工作,而该项工作的好与坏会直接影响单位日常管理。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出差报销规定,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事业单位出差报销规定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正常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秉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依据《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领导、办公室人员职工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和资料费等。
  第三条 财务室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批,不得报销不符合规定或不在出差区域内的任何票据,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出差人员要强化廉洁自律,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实行标准内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标准严格按照《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出差借款
  第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借款、参加培训、购买物品等各种预支借款应严格履行借款手续,由经办人填写现金借据,注明借款用途,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财务室方可支付。借款应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提倡出差人员出 1
  差期间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条 领导出差借款,由司机或跟班秘书向财务室借支,出差结束后3天内由司机或秘书填写出差单及有关正式票据,经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销冲帐。
  第三章 差旅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原则上于每次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单签批,过期不予核报。
  第八条 办公室人员出差,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及资料费。跟班秘书随领导出差,在外产生的住宿费、就餐费等有关费用,出差结束后,经同行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驾驶员随领导出差,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和随行车辆产生的费用,在外产生的其他费用,由驾驶员先行垫支,出差结束后,经同行领导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办公室派车辆接送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明确通知食宿自理的,途中和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办公室派车辆接送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十二条 办公室人员、驾驶员出差不得报销餐饮票据,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餐费,需事先告知办公室主任,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开支,出差结束后,由经办人据实填报并与同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报签,且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其它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对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出差报销规定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
  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 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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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问一下,现在审判程序中,具体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实践中,法院判决一般是按省直机关的统一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省内30元、省外50元,住宿费大致可以按每人每天150元计算。
  附: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等级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省级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内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七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省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鲁财行字[1996]第7号)和《关于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字[1996]第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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