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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将被追责-中国青年报
06版: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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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实施——
“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将被追责
本报记者 庄庆鸿
中国青年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全面修订了2014年制定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年工作规划)》,形成了“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修订后的新版规划,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把“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单列为新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这份已印发的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将影响今后数年全国检察系统的改革进程。
&&&&“反腐法律监督”被列“重点任务”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新”在哪里?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原改革规划中,“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在“重点任务”的第一方面“完善保障依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下。
&&&&新版规划中,这一条被单列为六大方面改革任务之一——“第四方面改革任务”。其他各项任务都各自相应充实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的改革举措及有关内容。
&&&&规划提出,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在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方面,新版规划提出,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在侦查、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方面,新版规划强调,将推进,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预防信息系统,“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检察改革的利剑,还指向“官员违规被保外就医”。
&&&&新版规划指出,要完善羁押、刑罚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和强制医疗监督机制:“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配合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完善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
&&&&2014年12月,贵州省金沙县出现了第一起“官告官”公益诉讼案,涉及诸多法律空白。
&&&&新版规划没有忘了这一案。
&&&&它提出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也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追责制度
&&&&新版规划共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任务。六大重点任务之首,就是“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
&&&&对这项重点任务,新版规划亮出了诸多“干货”:
&&&&一是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三是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四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
&&&&五是全面落实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统一纳入国家检察管理体系。
&&&&根据规划,最高检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统一管理”包括: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新版规划还提出,将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监督相关的重点任务,还有第三、五、六项: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在呼格案、念斌案之后,“预防冤假错案”,无疑是新版规划的关键词。
&&&&规划强调,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对怎么纠正冤假错案,新版规划也不含糊。
&&&&规划中的这一句备受关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最高检的改革,还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挂在了自己头上——“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
&&&&新版规划明确:“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这部分的结尾掷地有声:“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
&&&&检察官不再“当官”
&&&&改革,以人为本。第二大“重点任务”,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新版规划强调,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
&&&&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也将被完善:“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其中,备受青年司法工作者关心的,是:“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新版规划明确,要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这几条均意味着,检察官将不必再因为工资待遇,谋求行政级别上“当官”。
&&&&检察院的门也“敞”得更“大”了。
&&&&新版规划表示,将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也能当检察官了。
&&&&新版规划还提出了“深化检察改革6项基本原则”,强调要将“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作为检察改革基本原则。
&&&&其他五项原则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司法理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坚持积极稳妥推进。
&&&&新版规划中,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被正式建立:“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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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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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常纪文
  国家立法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一般指的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制定、国家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为宪法确定,是法定的。因此,不能忽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则和工作规则来谈中国的法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虽然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效力仅适用于党内,但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将符合一定形式要件、具有一定作用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称为党内法规。这被中央所采纳。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明确把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些章程和文件称为党内法规。自此,在宪法的框架内,中国共产党拉开了党内法规制定规范化的序幕。日,中共中央发布了替代性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与之相关的程序性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密规定》,为了使党内法规的制定系统化、科学化和合理化,日,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
  虽然党内法规制定重点在于对公共事务的领导,国家的立法重点也在管理公共事务,但是两者的角色和定位是不同的。党内法规的直接约束力仅限于党的组织、党员行为、党的建设、党的运行、党的领导、党的纪律等方面,直接约束对象仅是党员和党的机构,与国家法律不同,不直接给国家、社会和非党员的公民施加义务。而且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也不是通过党内法规来直接实现的,而是在中国法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律所认可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权,如做出立法建议、人事建议等,来间接实现的。因此担心允许党内制定法规会导致党政不分、党国不分是多余的。相反地,党内法规越齐全,规定越具体,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就越规范,就越符合党在中国法治框架内活动的要求。如果超越党内法规的规定违规行使公共事务的领导权,不仅国家的法治框架难以包容,恐怕党内法规也不会答应。
  目前,党内法规数量众多,涵盖面广泛,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从实效来看,党内法规对于促进党的领导规范化、提升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能力、转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作风及社会的风气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内法规的称谓、党内法规的事实存在和事实作用不仅得到党内认可,并已得到法学界的尊重。但由于担心社会产生误解,认为党内法规会替代或者冲击国家立法,目前执政党仅使用“党内法规制定”而不是“党内立法”的措辞,可见非常谨慎。
  虽然党内法规制定和国家立法在主体、范围、对象、重点和方法上有区别,但是由于党领导国家和社会开展工作,两者的规定主体对象或者事项有的时候是衔接的,有的时候是重合的。如对党员公职人员的管理,因为身份竞合,两者都有管理权,因此不能排除两者互助甚至联合起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能。
  互助起来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党内法规或者国家立法在制定时强调对方的地位和作用,如党内法规强调国家法律的普适地位和作用,国家法律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具体的例子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强调国家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宪法宣告中国共产党的事实领导地位,规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由于受制于各自的角色,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难以为对方规范的对象施加责任,因此互助起来立法作用有限。在此背景下,为了高效地解决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问题,强化党和政府的责任,在这些衔接或者重合的领域,适度的党政联合立法的方式受到重视。
[责任编辑:蒋正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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