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穿戴张强 宣扬恐怖主义义标志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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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于增华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日期: 21:53: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的构成要件为您提供如下: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这里的服饰和标志,是指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联的标志性记号或图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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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该司法解释于1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嫖宿幼女罪被彻底取消,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20项罪名。
一些新增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要确定罪名;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
规定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等20项罪名。如针对刑法增加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根据不同情节判刑的相关条文,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一罪名。
新增的20个新罪名是:
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3.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4.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5.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6.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7.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8.组织考试作弊罪;
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0.代替考试罪;
1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4.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1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1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7.虚假诉讼罪;
18.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9.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取消12项罪名 其中11项有相应罪名替代
规定明确,取消嫖宿幼女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12项罪名。其中,嫖宿幼女罪罪名被完全取消,刑法中直接删除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相关条文,今后对此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其余11项罪名取消后,有相应的罪名替代。
取消的12个罪名:
1.取消嫖宿幼女罪;
2.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
3.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4.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6.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7.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8.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9.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改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10.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11.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改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12.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改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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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 立法沿革 在1979年的刑法中我国并没有规定恐怖犯罪的内容,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犯前款罪并实施
&一、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沿革
在1979年的刑法中我国并没有规定恐怖犯罪的内容,1997年修订刑法后,在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设之一为:&资助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8月29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分别增设了五个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二、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1、立法方面
2015年8月29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增加五条,分别增加五个罪名: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而解决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量刑过轻的问题,并且根据恐怖组织中不同人员所起不同作用进行了不同的量刑规定,并且通过相关的罪名针对恐怖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行定罪(如爆炸罪、绑架罪等),从而在刑事处罚方面初步完善了我国对恐怖犯罪的惩处体系。
2、 司法方面
鉴于恐怖主义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只依靠通常的刑事法律和预防、惩治措施,难以有效地同恐怖主义犯罪斗争。因此,中国应该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公约的框架内,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完善刑法立法,以达成与外国反恐法制的衔接,夯实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的基础,减少反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阻力。
1、明确基本概念。迄今为止&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仍在中国立法上付诸阙如,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反恐立法中的重大缺陷。立足于当前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国际国内形势,刑法迫切需要对&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其次,完备罪名体系。罪名的完备亦能促进刑事司法实践的有效开展。在中国刑法中,具有反恐特色的罪名仅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等。根据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无法定罪量刑,既不能满足反恐实践的需要,也无法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实践中,破坏和暴力行动并不是恐怖分子的惟一选择,单纯使用威胁手段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武器。
2、完善刑罚制度。在中国刑法中,资助恐怖活动罪对自然人和单位均设置有财产刑,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仅设置了自由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缺乏财产刑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恐怖组织总是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依托,恐怖组织招募成员、进行培训、配置装备、收集情报、发动袭击都需要物质支持,它可能通过外部捐助或表面合法的商业渠道获得资金,也可能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资金。为了有效打击恐怖组织,彻底摧毁其蔓延和再次活动的能力,就有必要突出财产刑的处罚,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我建议,在中国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中增设财产刑,同时根据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参加者的不同社会危害,在设置法定刑时予以体现。
3、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犯罪人自动做出有利于减少或消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此,中国刑法有必要规定特殊的刑罚减免事由,以促进恐怖组织的分化、瓦解,鼓励恐怖分子悔过自新。具体而言,中国刑法可以考虑突破犯罪中止、自首与立功的现有规定,给予符合特定条件的恐怖活动犯罪人以更大的减免处罚幅度。
作者: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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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油城纵横
第A01版 本期导读
第A02版 油城新闻
第A03版 聚焦教育实践活动
20项新罪名写入《刑法》
造谣、替考等违法者最高判刑7年
&&&&本报讯(记者&郝建美&通讯员&刘凤芹)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找人替考”、“造谣”、“医闹”等20项新罪名被写入《刑法》,违法者最高可判刑7年。&&&&12月23日,记者自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以上情况。&&&&近年来,国家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新增了许多社会矛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进行了第九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了用《刑法》规范社会行为的力度。&&&&据悉,《刑法修正案(九)》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加大了惩处力度,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的犯罪行为,留下了从宽处置的空间。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利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共20项新罪名被写入了《刑法》。&&&&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曹建亭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将许多以前大众认为并不算严重的行为,如造谣、替考、医闹等行为纳入进来,使用刑罚对犯事人员进行惩戒,最高判刑高达7年。这将对规范社会秩序、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起到重要作用。&&&&他说:“目前我市还未出现这些新增罪名案件,但像‘造谣’、‘医闹’等新罪名的行为我市是存在并发生过的,建议广大油城市民学习《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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