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学堂】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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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堂】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办理
(金昌市地税局)
  一、【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二、【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下载地址:金昌市地税局网站()
  2.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经营范围说明等。以及企业困难状况和相关指标、近三年困难(亏损)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是否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是否属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前经营状况等。
  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和合法进行承诺。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并加盖公章。若税务机关受理过此项证件,可不用重复提交。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省工信委审批认定)(依据:甘工信发〔2016〕236号)
  (2)前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汇算清缴审核确认报表(依据:甘地税发〔2014〕61号)
  (3)其它证明困难的相关资料。如停产停业证明,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费困难的证明材料。
  5.因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相关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等材料。
  6.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提出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一季度)提出减免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12366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6.《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地税发〔2014〕61号)
  7.甘肃省工信委、人社厅、国资委、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惠企政策稳定生产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236号)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9.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七、【其它说明】
  1.关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
  2.&社会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符合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甘肃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落实惠企政策稳定生产的通知》(甘工信发〔2016〕236号)规定摘录: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1)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中央在甘独立分公司企业参照执行);(2)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3)企业流动比率小于或等于0.4,特别困难企业可大于0.4,不大于0.8;(4)上年度净利润额为负;(5)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困难企业认定程序:(1)中央在甘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委申报;(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3)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如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如属非公企业,由市州工信委初审后报省工信委审核。
  申报认定困难企业材料:(1)企业提出认定困难企业申请报告;(2)填报《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附表1),一式六份(A4纸打印);(3)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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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自用房产用于经营需要缴纳哪些税?答:(1)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承租房产经营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何缴纳房产税?答:承租房产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3、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不实如何缴税?答: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4、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答: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5、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应纳税款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未取得发票的,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4)纳税人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其拒缴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号)第八条规定列入纳税人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7、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其中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20%(含)。2. 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4)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8、纳税人缴税有困难,符合什么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答: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9、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对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每年1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10、税务机关将纳税人评为C级、D级有什么后果?答: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的管理措施。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4)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5)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6)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11、什么情况下纳税人被转为非正常状态?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12、被认定了非正常会有什么后果?答:(1)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3)没有欠税且没有未收缴发票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4)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并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核结论通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于每月终了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14、营改增后,地税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有变化么?答: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房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15、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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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绥芬河市信息中心
黑ICP备号 &&&&访问量:
&&&&访问人数:困难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答: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2)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3)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5)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需提供资料: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②土地权属证明。
③上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④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⑤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a )申请停产停业减免的,提供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b)申请重点建设扶持项目减免的,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c)申请鼓励类产业减免的,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d)申请自然灾害减免的,提供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的资料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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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bug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38号)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出租、出借等土地。三、纳税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用地;(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需提交的书面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如: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减免税依据、理由、税款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金额等内容),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申报减免税的,应提供能够说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2.承担政府任务及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3.符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4.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企业,应提供省民政、税务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复印件; 5.因停产、停业、关闭、撤销、破产等原因申请减免的,应附报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五、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原则上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六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六、困难减免按年核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县地方税务局的核准权限为年减免税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核准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核准决定。七、纳税人应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税资料,办税服务厅负责核验受理,管理分局负责调查核实。市、县局按照核准权限做出核准决定后,办税服务厅制发文书交纳税人。八、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九、、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执行。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8月23日&& 版权所有:马鞍山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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