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保青岛市定点医疗机构构药品管理系统有哪几家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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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协议定点政策问答
&&&&1、社会医疗保险特供业务的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企业或集团,每个企业或集团仅可申请一家下属药店承担医保特供业务,且该下属药店应与企业或集团同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单位应具有与医保特供业务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
(3)申请单位在青岛市辖区内药品、医用材料类产品年营业收入近三年均超过1亿元;
(4)申请单位近三年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
(5)申请单位应取得特药特材、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或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的经销权;
(6)申请单位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条件;
(7)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下属药店应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
&&&&2、申请承担医保特供业务需提报的材料?
(1)《青岛市医疗保险特供药店申请表》一份(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申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特药特材、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或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的经销权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近三年药品、医用材料类年营业收入的纳税证明;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及药店权属证明材料;
(8)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药店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工作日受理定点申请。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1)年,有效期内无违规情况的,可自动顺延一年。
个月内不再受理该药店的定点申请。
(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协议。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个工作日内受理定点申请。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申请表》(见附件)及以下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年,有效期内无违规情况的,可自动顺延一年。
(6)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协议。
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提交材料?
(1)《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下同)。其中,;
(4)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取得医保相关业务资质的证书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导出的会计科目余额表,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资料,
(8)药品管理制度及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承担家护、社区巡护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同时提交《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家护、社区巡护定点服务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表》。
&& 8、按照青人社字〔2016〕31号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2)解除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解除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发生的相关费用的;
(3)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未满2年的;
(4)有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5)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聘请对本条(二)、(三)、(四)、(五)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7)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上一年度医保考核85分以下的;
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申请社区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提交材料?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下同);
(3)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导出的会计科目余额表,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资料,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
(7)药品管理制度及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10、按照青人社字〔2016〕30号申请社区定点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 (1)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 (2)解除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解除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费用的;
&& (3)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被查实未满2年的;
&& (4)有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 (5)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6)聘请对本条(二)、(三)、(四)、(五)项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 (7)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11、需?
12、按照青人社字〔2016〕29号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
2年的或解除服务协议后未及时足额退回违规费用的;
5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13、集中?
日日,市社保局将集中受理市南、市北、李沧区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崂山、黄岛、城阳的医疗机构申请上述业务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日日,市社保局将集中受理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青岛医保定点药店-医疗保险查询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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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医保定点药店
&&&社保网&&&
  2012年青岛市定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批)&& 数据来源:青岛市局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1 青岛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安庆路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安庆路2号
  2 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长春路店 青岛市市北区长春路1号丁
  3 青岛杏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生堂大药房 青岛市四方区铁岭路6号甲栋
  4 青岛杏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杏林大药房 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366号(富居园)小区12号楼一单元101户
  5 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十二李健大药房 青岛市李沧区玉清宫路2号甲1单元102户
  6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邢台路药店 青岛市李沧区邢台路13-7网点
  7 青岛博益群药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62-10号网点
  8 青岛恒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
  9 青岛民合药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圣富花园14#1号网点
  10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连锁店 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69号网点
  11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一连锁店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流亭社区40号楼2号网点
  12 青岛东阳大药房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东荆社区156号
  13 青岛本康药业有限公司演礼店 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演礼社区居委会南50米
  14 青岛本康药业有限公司宝安路店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刘家台社区宝安路29号
  15 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李健大药房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哥庄社区
  16 青岛市崂山区鹤安堂大药房 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东陈社区
  17 青岛百洋健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药店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37号1层116户
  18 青岛丰硕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四大药房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山东头社区125号
  19 青岛同月大药房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南窑社区
  20 青岛益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中韩大药房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
  21 青岛天亿佳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区管家大村药店 开发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管家大村
  22 青岛天亿佳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区李家泊子大药房 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李家泊子社区176号
  23 青岛美德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药店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镇十字路园村165号
  24 青岛美德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九药店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网点1-2楼375号
  2012年青岛市定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批)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1 青岛丰硕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九十一大药房 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2号楼103户
  2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龙业分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5号
  3 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李健大药房 青岛市市北区大名路23号1层网点
  4 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镇江路药店 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44号甲户网点
  5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佳木斯路分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8号
  6 青岛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龙田分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同和路668号
  7 青岛康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康杰大药房 青岛市四方区萍乡路58号15号楼一层网点
  8 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分店 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399号1号网点
  9 青岛杏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正达大药房 青岛市四方区宁化路25号甲-5
  10 青岛丰硕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七大药房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65号
  11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兴城路药店 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37号东起第一间
  12 青岛智信堂大药房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85号
  13 青岛众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平路店 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48号
  14 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君峰路店 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90号1层
  15 青岛京城百草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连锁店 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56-95号
  16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连锁店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社区夏塔路111号
  17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城子药店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子社区
  18 青岛李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李健大药房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村路南(利客来超市对面)
  19 青岛市城阳区天一堂大药房上马店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上马村
  20 城阳区诊康堂大药房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
  21 城阳区健身堂大药房 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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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00:00:00.0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16〕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以前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共确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4件,其中,2012年以来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编号登记的80件,2012年以前发布的经确认并纳入&三统一&管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14件,现将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1)。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和有效期以本次公布为准,并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应会同市电政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工作,在本次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纳入数据库管理的文件范围包括有效、失效或者废止的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法制办应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经实施的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定后报市政府;不再续期的,应通过数据库及时公布失效信息;需要修订、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数据库信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信息应包括该文件文号、登记号、以及制定时间、修改、续期等变化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2)。
三、各主管部门应核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按照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青岛政务网和本部门网站公开,并及时动态更新。
附件: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规范格式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卫生计生部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03〕56号& QDCR-&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七月十四日
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出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物中毒,是指一次性出现20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以及在学校或全国性活动期间发生的10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  本办法所称重大职业中毒,是指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职业中毒。  本办法所称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大范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以及生物、化学袭击事件或核辐射、核泄露等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二)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体系;
(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分级及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应急的设施、设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经济学、信息传播学等学科的专家库;
(八)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护理、环境监测、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相关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训。  市、区(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协调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卫生、计划、经贸、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林业、工商、物价、质量监督、药品监督、安全监督、环保、新闻宣传、国家安全、建设等有关部门和爱卫会、红十字会、驻青部队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确定办公室和各工作组成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工作组分设在各相关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各成员迅速到位,集中办公。  第六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制定策略,落实责任,发布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调查、控制、防护、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卫生资源储备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加强人才、技术培训和医疗设施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督促被管理单位和人员落实处理突发事件法定义务和责任;
&&& (三)计划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建、物资贮备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立项;
&&& (四)经济和财贸部门根据控制突发事件物资储备要求,合理调整生产计划,确保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补给,必要时对相关物资实行政府专控,统一供应;
&&& (五)外经贸部门负责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进口工作;
&&& (六)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和物资运输工作;
&&& (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涉及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的卫生检疫工作,及时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
&&& (八)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家禽家畜、野生动物、植物、昆虫等可能传染源或危险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 (九)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处理与封锁,保证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处理车辆的畅通;
&&& (十)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质量,指导消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财政支持机制;
&&&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物资、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及困难人员救济工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死亡病人和中毒死亡者的处理;
&&& (十三)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有关科研资料,支持开展科技攻关;
&&& (十四)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定期进行健康教育、公共安全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技能教育;
&&& (十五)新闻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突发事件进行宣传报道,对居民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 (十六)邮政、电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通讯物资和技术支持,保证应急处理的通讯畅通;
&&& (十七)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器械等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危害评价,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十九)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 (二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涉及突发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确保各类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引发的劳动就业和劳动纠纷问题;
&&& (二十一)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防止和查处借突发事件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 (二十二)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期间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
&&& (二十三)爱卫会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
&&& (二十四)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负责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发放,以及血源的储备、采集、使用和管理;
&&& (二十五)驻青部队负责做好驻军突发事件处理,并与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建立全市垂直管理、联防联动的市、区(市)、重点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级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预防体系,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群开展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常规工作,消除突发事件的隐患,预防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建立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在整合和共享现有救灾防病、疫情报告与监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监测报告系统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区(市)、街道(镇)三级监测网络,并与国家和省联网,实行个案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识别、调查分析、综合和确认突发事件,并进行风险评估,为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提供预警意见。市、区(市)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加强传染病专科和职业病专科医院的建设,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和病房。重点镇卫生院要设置传染病门诊、隔离观察室。  第十一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国内外专家联系制度,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合作。  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主要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组建若干梯队。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危险性和应急能力评估,不断调整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体系、预防监督体系、电子信息网络体系、医疗救治体系、人才技术支撑体系、财政物资保障体系、卫生预评价体系、监督检查体系。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对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法律制度。  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启动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市指挥部对全市卫生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和指挥。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保证及时、优先运送。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和监督监测,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的建设。对可能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公务人员、工勤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要定期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和防护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人力资源考评体系,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知识掌握、技能熟练程度、实战应对能力、防护意识、敬业及责任心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策略,优化人员结构。  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规划储备应急处理预备役人员,从医疗部门或医学院校划定相近专业医务人员或学生,平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工作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防病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九条 由市计划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物资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储备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物资储备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合理调整物资储备量。对紧缺物资实行实物储备,对常规物资实行生产储备,由各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物资供应合同,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物资供应。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违法违纪督察和奖惩工作的领导,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业务督察和考核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违纪事件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人事部门负责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4〕39号& QDCR-&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计生委&& 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的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和落实此项制度,对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的方向转变,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更多的农民少生快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使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试点单位。根据各区市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情况、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等因素,将胶南市作为我市的试点单位。通过试点,总结经验,2005年在全市推行。
(二)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font-kerning: 0 mso-ansi-language: ZH-CN; mso-hansi-font-family: 华文仿宋;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四)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市、区(市)财政分级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试点期间,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由市财政负担60%,胶南市财政负担40%。2005年全面推行时,其中,莱西、平度两市财政按基本标准各负担20%,市财政负担80%;胶州、胶南、即墨3市财政按基本标准各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李沧、崂山、黄岛、城阳4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拨付、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五)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单位务必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提高对做好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
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扶助制度具体方案,经市审核批准并转报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审批后试行。要搞好基线调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计生、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客观公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人。
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主动联系公安、民政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建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者,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严格把好户籍关,严禁擅自更改人员身份或年龄,对死亡和&农转非&的奖励扶助对象,要及时通报给计生部门。
?& 胶南市作为省市两级试点单位,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在保持原有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及李沧、崂山、黄岛、城阳等市、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深入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明年全面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奠定基础。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05号& QDCR-&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稳妥有序推进。强化政府职责,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坚持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财政补偿、药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综合改革,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3.坚持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效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制度,促进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4.坚持群众受益,体现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任务目标
  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等新的体制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机构职责
  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镇(街道)卫生院的职责。镇(街道)卫生院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居)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居)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工作,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居)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提供与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核定机构编制
  镇(街道)卫生院编制按照青岛市编委办、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核编工作的通知》(青编办字〔2010〕45号)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执行青岛市编委办《关于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编工作的通知》(青编办字〔2010〕28号)。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确定岗位数量和核拨人员经费的依据。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区市编制、卫生部门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的服务人口数量、确定的服务功能和诊疗范围以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条件,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
  (三)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指导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具体意见,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各区市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和中医药岗位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90%。其中,镇(街道)卫生院用于全科医师、专业公共卫生、中医药岗位分别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的20%、20%和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核准,并将《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核准表》下发实施。
  (四)实行竞聘上岗
  1.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积极推行镇(街道)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区市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按规定程序连续聘任。
  2.其他人员的竞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严把岗位任职条件关,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有准入要求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全科医师、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中医药人员等急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市要结合实际,根据《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办发〔2010〕48号)要求,制定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工作方案,按照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基本程序,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青办发〔2010〕13号)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五)招聘新进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一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优先聘用定向培养的医学生、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的培训学员。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鼓励区市探索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全科医生区市、镇(街道)联动试点项目,推动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的实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和吸引力度。
  (六)安置未聘人员
  根据省部署要求,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和《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青办发〔2010〕13号),制定我市的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七)开展绩效考核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在区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市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安排挂钩,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
  各区市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批复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并确保绩效工资按期兑现。
  (九)规范药品采购
  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交易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十)完善补偿机制
  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由区市政府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和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各部门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区市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市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参与改革的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确保改革不走形、不变样。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二)加强财力保障,提高资金效率
  区市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
  市和区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结合改革实施进度和遇到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改革滞后区市将加大指导帮助力度,必要时建立挂牌督导制度。市级成立五个综合指导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区市&的原则,实行包保责任制;区市级成立若干综合指导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区市级领导干部牵头,对本区市内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区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包干负责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
  (四)加强责任落实,确保社会稳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关系到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长远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建立健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全程监控,防患于未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不能因改革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要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认识,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的一个重点。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政策和取得的成效。要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力军作用。要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工作安排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9月底前完成,各区市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
  1.召开全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会议。(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上旬)
  2.制定出台青岛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完成时限:8月12日)
  3.各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具体工作方案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8月上旬)
  4.各区市、各部门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分别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完成时限:8月上旬)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
  5.按区市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各区市分机构核定编制。(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8月上旬)
  7.各区市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具体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批复后,完成岗位设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上旬)
  8.各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人员聘用到位。(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20日)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
  9.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5日)
  10.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
  (1)各区市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具体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25日)
  (2)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20日)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
  11.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核定。(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完成时限:8月10日)
  12.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15日)
  13.各区市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完成时限:8月20日)
  14.修改完善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下发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0日)
  15.各区市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5日)
  16.制定出台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10日)
  17.各区市制定出台本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8月20日)
  18.各区市8月底前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两级绩效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入轨运行。(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底)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
  19.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完成时限:8月30日)
  20.建立&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区市&包保责任制和&区市级综合指导工作小组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包干负责制。(完成时限:截止国家、省考核验收完毕)
  第一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包保负责李沧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
  第二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包保负责四方区、即墨市、胶州市;
  第三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包保负责市北区、莱西市;
  第四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物价局牵头,包保负责崂山区;
  第五综合指导工作小组由市医改办牵头,包保负责市南区、城阳区。
  21.各区市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总结自评。(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完成时限:9月25日)
  22.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市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于9月底前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按要求上报省政府。(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监察局等完成时限:9月底)
  23.做好国家、省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委办等完成时限:9月底)
  24.制定青岛市市级政府对区市政府医改工作进行考核相关问题的通知。(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委宣传部等完成时限:9月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06号& QDCR-&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一)积极实施综合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
  (四)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各区市政府作为责任和经费投入主体,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区市实际,制定本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予以补助。各区市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办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区市和市级政府负责承担。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核定任务、核定收支
  1.核定任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1)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慢性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本单位人员培训,以及对所辖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诊转院服务等;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
  (2)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包括:为辖区内服务人群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服务;转变服务模式,提供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以及巡回医疗服务;运用中医适宜技术;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按规定采购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基本药物的宣教与培训,严格控制人均门诊、住院费用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销售管理等。
核定的工作任务指标,由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提出,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区市,分解实施。
  2.核定收支
  市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核定的指导意见,各区市依据市指导意见,结合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收支核定。
  (二)资金来源
  1.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足额安排。区市政府为投资主体,市级政府视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2)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和经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市和区市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3)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的编制确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由市与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4)人员招聘和培训经费:根据人员招聘和培训数量及规定补助标准,市与区市分级负担。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区市政府按照服务成本落实经费,市级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为10元/人次,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将所有参保、参合人员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其中,医保、新农合基金采取总额预付方式予以支付。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相关部门制定一般诊疗费的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报销办法和监管措施,统筹考虑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确保不增加居民负担,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定时更新。
  3.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
  在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入仍不足以弥补业务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市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市级政府按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基层医务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市级定额补助总额。
  对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的工资费用,市级政府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确定分区补助定额。
  对七区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的一般诊疗费,市与各区政府按照其报销次数和收费标准,补助50%的业务成本,市与区按1∶2分担。
  对五市镇(街道)卫生院补助,市级政府按照2010年户籍人口数量,确定对各市的市级政府补助定额,在此基础上,对平度、莱西两市再给予适当倾斜。
  区市政府是经费投入主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以上补助仍有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
  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并依法执业。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镇(街道)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以区市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区市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安置费用由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保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使用基本药物。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服务包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在确保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的提高服务数量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资金的协调管理,实行单账核算,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以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履行基本医疗职能的积极性,促进机构正常运行。
  扩大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试点开展血友病、高血压、重症精神病等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纳入到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其中门诊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由原20%提高到30%;门诊报销总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四)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按照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以及各区市具体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再研究提出我市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快推进镇村一体化和村卫生室信息化&两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对参加省级统一集中采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销售一定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并按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的机构,对其销售的基本药物,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区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新农合政策。各区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区市基本财力保障范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考核,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市级政府对区市政府医改推进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45号& QDCR-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并努力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二)全面落实村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青岛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青发改社会〔2010〕744号)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村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按照村卫生室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
2.强化区市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区市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加强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镇(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4.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1〕16号)要求,加快完成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电政信息办)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总结推广黄岛区、胶南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经验,2011年年底前,全市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市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2011年年底前,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区市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村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三区五市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村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镇(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各区市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由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不低于省规定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标准60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市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补助。按每1000服务人口一名村医、每名村医6000元的标准,市级政府给予的专项补助,对平度市、莱西市按1:1的比例负担,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按1:2的比例负担。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医改办)
2.努力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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