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房管局房子查询代管的房子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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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代管房屋要求主张产权 需要哪些相关资料
既家里有长辈在土改时期被没收了十几套房产,后1987年房产有归还,但由于长辈在外省工作。为收到通知,所以有房管所代管了,前几年有查过,房产是在我那位长辈名下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拿回那些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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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那些房产是有人居住的,而且快要拆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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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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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归还。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归还。
但现在的问题是,房管局在1987年的时候以房产面积超过300平且其中有商铺房为由,拒绝归还,但是房产是在老人名下,既我们并没有任何的其他依据,该怎么拿回?直接起诉房管所嘛?还是再次要求归还,办齐证件后再和现房屋使用人协商。
比较复杂,直接委托当地律师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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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代管房”补偿不到位居民拒拆_网易新闻
“代管房”补偿不到位居民拒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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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遇到代管房之求解
“代管房”未能明晰产权,既是历史失误也有法律缺陷。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分割的期限,如果一方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出现,这就使得财产得不到分配,从而使财产权属关系极不稳定,甚至使遗产沦为无主财产,这对于财产关系的安全与交易安全的保护都极为不利。
旧城改造中遇到的居民拒签拆迁协议,是对这种法律缺陷的消极对抗,是维护自身物权的无奈之举,旧城改造因此被耽延。
据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一份针对旧城改造发的《直管房拆迁补偿意见书》(2009)第31号中显示:“你单位拆迁恩宁路连片危房改造项目地段的直管房应当给予补偿。”该意见书对第9批、3区4段的直管房共计32套(户)的直管房的补偿,作出了货币补偿的规定。这其中,就有6套房屋属于代管性质,占了1/5多。
无疑,这些复杂的情况极大地延缓了旧城改造的进度。据当地一位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区域“代管房”不少,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产权不明晰,处理起来也有不少麻烦。而且这些居民在这里居住了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了,他们为此拒绝签署协议。
她说,最直接的就是涉及个人利益问题,如果是产权明晰的私房,业主是可以“讲数”的,就是讨价还价。但如果是代管的,就由“代管”的房管部门代业主签署补偿合同了,也就是说住在“代管房”里的居民丧失了议价权利。所以,这部分居民有很大意见,也延缓了搬迁的进度。
根据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公证。被拆迁房屋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现或者继承人确定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的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款及其银行利息返还该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当然,这部分房屋补偿金也先由代管人代为保管,直到有产权明晰,有合法的业主和继承人出现,经过公示无人提出异议,代管人就会再把这部分钱交给他,国家并不会装进自己的口袋。
新快报记者看到,今年5月1日由市房管局发布的一份《房屋公告》就明示说:“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该《房屋公告》对位于恩宁路宝华路宝贤坊的一所房屋发回给产权人进行了公告,“如对此有异议,请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多宝路121号)提出。”该公告说。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宝华路宝贤坊这所房屋原来也是“代管房”,之前产权不明晰。但是在旧城改造中,产权明晰了就可以立即发还。如果这个房子需要拆迁,就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无论多久,国家都不会以“代管”之名侵占公民的房产。
  粤剧名伶也遇“代管房”之困
家住在十六甫西二巷的73岁的粤剧名家叶兆柏竟然也遇到“代管房”的问题。
叶兆柏曾师从粤剧大家薛觉先、白驹荣。上世纪70年代后期,风靡一时的现代粤剧《山乡风云》中为人津津乐道的“斩尾蛇”一角就是叶老伯的得意之作。其岳父张活游更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香港家喻户晓的大明星。
50多年前,张活游在广州西关购买了两间房子。一间位于永庆一巷,另一间则位于十六甫西二巷。叶兆柏和张活游的女儿、粤剧名家张玉珍结婚后,在十六甫西二巷住了半个多世纪。
据叶兆柏提供的一份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查册资料显示,该房产性质为“私产”,也曾经为“代管房”,后来把房子退给了他们,并在1984年补办了房地产证,但房屋的登记产权人是张活游。
1985年张活游因心脏病在香港去世。但是他的女儿和两个儿子并没有办理相关继承手续,这个西关老屋理论上属于三兄妹所有。后来张活游的女儿,也就是叶兆柏的妻子也已离世了,理论上他可以继承这所西关老屋的部分产权。但因为该屋还有其他继承人且一直未出现,未能分割产权,相关的产权手续便没有办妥,属于产权不清晰,所以房管局只好“代管”。
旧城改造中,危改办曾按规定要求叶兆柏在限期内搬出,另外安排公房租住,被他坚决拒绝了。
叶兆柏对新快报记者说,张活游的两个儿子也在香港,我们早与他们失去联系。如何找到他们,要求他们或者其后代来解决产权分割问题,对叶兆柏老人来说是个难题,对于旧城改造方也是困扰。
“代管房”产权如何分割?找不到业主继承人怎办?
法律缺陷:没有规定遗产分割期限
知名律师周玉忠解释说,法律上所谓的“房产权代管”并不是没收或接收,也不是非法占有。直到有一天,证实其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继承人出现了,才能将代管房屋判定给继承权的继承人。
就欧阳一家的案例而言,周玉忠律师认为,大地旧街7号的房屋属于欧阳的外祖母卫初和其结拜姊妹何德心所有,双方又没有分割产权,房管部门出具的答复与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房管部门不能无依据地帮着业主分割产权,它没有这个权力。
因此,欧阳首先要做的,一是寻求当地街道办公室的帮助,去户籍部门查询何德心的户籍资料,寻找其亲属。如果查找后,确信无法找到其亲属,应由司法部门出具证明,再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交给房管部门要求继承属于外祖母卫初的那部分遗产。当然,政府部门也有义务积极主动协助居民尽快搞清楚问题的来龙去脉。
同时,如果查询到何德心有可以继承其产权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前来协商产权分割,如果其亲属拒绝合作,欧阳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继承法》等法规做出判决。
对于大地旧街12号的产权人情况则更为复杂,因为达4位之多。也可依据上述办法办理。但是,如果房管部门已经确定了产权人各占1/4份额的话,欧阳则可以依据这份文件要求继承其外祖母那部分遗产。
律师刘超提醒说,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分割的期限,就是说,共同继承人可长期共同享有、使用、收益遗产,而迟迟不分割遗产,如果一方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出现,这就使得财产得不到分配,从而使财产权属关系极不稳定,甚至使遗产沦为无主财产,这对于财产关系的安全与交易安全的保护都极为不利。
在目前的旧城区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的问题。例如,如果欧阳一直找不到房屋产权的分割人,或者无法证明其存在或者不存在,是不是大地旧街12号就要一直被代管下去呢?如果是这样,损失最大的当然是居民自己。
  他山之石
产权人消失后长期使用者可占有财产
事实上,在德国、瑞典、法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地,都有“取得时效”制度,即时效占有所有权转移。
“取得时效”就是某项财产的产权人,因为各种原因消失后,如去世等,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这项财产的人,可以和平地持续占有这项财产,经过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并被各个时代的民法典吸收、发展,成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并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
但是,我国民事立法由于受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长期存在着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是鼓励“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美德相违背,因此虽然有学者支持,但并未写进《民法通则》。
实际上,“取得时效”的意义在于:
(1)促使可以行使物权的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物尽其用;(2)取得时效制度尊重长期形成的社会秩序,因而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3)取得时效可以避免因时间久远、证据湮灭所造成的当事人取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
可以说取得时效体现了“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不让权利人枕着权利睡觉的基本立场”。
综观“取得时效”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取得时效的价值,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可以说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取得时效制度既可能同时也是必要的。
新快报记者陈文文/图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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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一朋友A,台湾人,当年其父亲随蒋介石去台时在北京东城为其购买了一处房产(六合院,产权人为A)。1950年该房产被定位为逆产没收充公。去年6月我朋友被邀到科学院讲学,顺便委托我帮其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确认问题。还好,北京2中院并没有刁难,只是告诉我们向东城
  【问】
  我一朋友A,台湾人,当年其父亲随蒋介石去台时在北京东城为其购买了一处房产(六合院,产权人为A)。1950年该房产被定位为&逆产&没收充公。去年6月我朋友被邀到科学院讲学,顺便委托我帮其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确认问题。还好,北京2中院并没有刁难,只是告诉我们向东城区房管局索要即可,因为根据二中院的若干年前的规定,此类案件已不再受理,授权房管局全权处理。而房管局也很配合,在我们交付了所有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及必要的手续费之后,终于在半年之后给了个肯定答复!一年之后的今天,我朋友终于拿到了属于他的产权证!但麻烦也随之而来:此六合院现被四户人家作为政府的福利房租住(四家皆为原老国企退休或下岗职工,数十年来都是象征性的向房管局交纳廉价的租金,现四家每月共计人民币74元!
  而房管局告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台湾人除非回国定居,否则对其拥有产权的房屋没有直接的(但可以出租)!而且不可以出售该!
  所以我朋友现在就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问题:拿着产权证却没有真正的支配权!而且只有两条路可供其选择:1。委托房管局继续代其出租房屋,每个月则需向房管局交纳远远超过实际房租收入的房屋管理费;2。从房管局手中收回该房屋的租赁权,则根据&的变动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A仍然只能每月收取74元的租金,并且要自己负责房屋的修缮费用!(而此地段的市场租金至少是现在的这40倍,然而即便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我们姑且赋于他可以修改租金数额的权利,做为承租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却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支付的起的)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关于贯彻〈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三:&在《通知》下达后,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已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案件,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或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申请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我们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进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建议您朋友以回国定居的名义,先让承租人搬走,自己住上一年半载,等承租人不再注意这件事的时候,再把房子租出去,或者按届时政策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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