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范围属于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区? 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区具体属于哪里? 哪里是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区?

咨询内容:你好:我父亲是盐都区城镇居民医保,今年年初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先后多次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南京军区总医院门诊检查,化验以及药费截止12月份已经用掉2万多。4月份以及7月份,我曾经去盐都区医保中心咨询过报销事宜,窗口人员看了病历及清单后回复说是属于大病范围,可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的,让我们放心去治疗,但需要年底12月份统一报销,医生开药时也说所有药品都是属于医保范围的。但是本月我们前往办理报销手续时,却告知没有到透析地步,只能按一般门诊报销400元钱。我们家属表示不理解,为何答复前后会不一致。现在病人需要服药控制病情,每月去医院验血检查指标,每个月光药费就需要2000多元,而且确实病情还未严重到需要住院透析的地步,如果每年只能报销400元,按照家庭实际实在是负担不起。我们想咨询下,对于此类病人有没有什么医保补助政策?另外,我父亲是2级残疾,针对残疾人有没有其他医保优惠政策?请尽快回复,谢谢!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李兰萍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目前我市的医疗救助还停留在事后救助这个层面,也就是在每年年底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承担较多的人员再进行医疗救助。一般情况下,困难居民享受正常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再享受50%左右的救助,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般居民救助比例在20-30左右,最高不超过1.2万元。
&&& 1、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 (1)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全年个人负担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 (2)普通人员:①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5种重大疾病或患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3种慢性病;②个人负担医保范围内费用在2000元以上;③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 (3)患重大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不全、恶性肿瘤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专项门诊费用)的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其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
&&& 2、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 (1)申请人申请。参保居民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书、病史资料、有效发票、门诊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向本人住所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 (2)社区初审。社区根据申请要求,审核参保人家庭情况和提供资料情况,调查核实后签字盖章。
&&& (3)街道复核。社区居委会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档案,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后,签字盖章后集中报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 (4)医保中心审核病种、医疗费用。医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救助材料,结合电脑信息,整理录入,形成救助人员明细表。
&&& (5)家庭情况调查。我中心根据申请人性质组织家庭情况调查。
&&& (6)救助公示。对审定的救助对象,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救助公开、公正实施,公示期限为7天。
&&& (7)发放医疗救助金。公示期满,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公示情况报医保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采用领导上门发放、街道集中发放、我中心挂钩责任人与社区发放等多种形式将医疗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此项工作要求及时、准确、有效,要最大可能地实现医疗救助的公平,确保做到因贫施救、因大重病施救。
&&&&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主题分类:社保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高新区
发文日期: 10:57
名  称:昆明高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导下,按照政府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相结合、待遇水平和筹资标准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非从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一、 参保条件:1.昆明市高新行政区域内以下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区户籍农村居民;本区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补助,参保居民缴纳其中较少部分,特殊人群(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二、参保手续及缴费:1.各社区居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由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学校统一办理。2.所需资料:参保居民准备户口册、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及《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复印件。3.如何领卡:居民在社区办理登记并核定缴费后,于两月后凭缴费回执到社区劳动保障站领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不缴费的特殊人群到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完参保登记、审核手续后,凭参保确认通知书领取社会保障卡。5.续保及停保: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相关手续。6.退保: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参保人可自愿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终止参保业务,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6.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信息变更:如有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请参保人准备相关变更说明及证件至社区办理。如他人代办,请出具代办委托。三、待遇享受1.持卡就医。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待遇享受时间:参保人当月缴纳本年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当年预缴次年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3.待遇享受类型:因病住院、门诊大病、门诊抢救、门诊统筹、和生育分娩住院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待遇享受金额及比例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文件每年进行调整。5.定点医院: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可到昆明医保之窗网站或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四、各社区地址及电话锦兴苑社区:海源北路265号 电话万裕社区:科锦路45号 南疆花园5幢 电话红盛园社区:科锦路红塔小区17幢1楼 电话康宏社区:二环西路398号 高新科技广场3楼 电话科澳社区:新奥巷66号 硅谷公寓楼下 电话8327121国际花园社区:鼎易天城3幢一楼 电话鑫世社区:正大紫都城小区2幢4楼平台 电话8328766梁家河社区:梁源路157号 电话沙沟社区:昌源中路9-12号 电话新域社区:科开路286号新域盛景小区7幢205室 电话马金铺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办公室:马金铺街道办事处二楼 电话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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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日喀署办发〔2008〕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经办工作。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中央、自治区、地区、县(市)分级财政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地区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学龄前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筹资水平。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年筹资水平按: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年筹资60元,其他城镇居民年筹资160元确定。(二)缴费标准: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2、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贴4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3、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贴100元(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县(市)财政补助30元)。4、属于低保对象或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贴50元(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20元,地、县(市)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补助外,地区补助部分实行、地、县(市)财政分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三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第七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申请手续。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分别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农民工子女须提供《暂住证》、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或教育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造册后到所在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资格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汇总的当年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以及个人缴费金额上报财政,由财政预算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实行按自然年度一次性缴纳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费用应于上一年末一次性缴纳,次年1月1日起享受,缴费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延长两个月,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参照《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执行,但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不在“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条 建立门诊个人帐户,每人每年15元,用于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病种范围和待遇支付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及其以下200元、二级400元、三级7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在同一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住院的,应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基本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第十四条 除本地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未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就学就医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属地参保属地享受待遇。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治疗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布局及基金的承受能力,本着方便城镇居民就医的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经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标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就诊住院实行定点管理。在目前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各县(市)人事劳动部门可根据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指定1-2家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做为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以后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由县(市)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调整变更。同时,参保人员就诊住院时,需按照首诊必须在县(市)级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办理就诊住院手续。第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实行分级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未经转诊、转院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或滞留病人。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接诊参保居民。严禁不规范医疗行为。第六章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金额的10%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返还。年度考核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执行。第七章基金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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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黄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16年黄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 &★参保居民在市、区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住院、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时,请主动出示个人社会保障卡,(再不需要个人垫付费用到医保办报销)。还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居民迅速到参保社区清理、登记或办理补卡手续。
★因政策规定而不能满足您需要的,请给予理解,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态度和经办流程提出宝贵意见。谢谢!
一、参保登记
1、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我区城镇户籍的居民可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对象包括: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2、居民参保需要带哪些资料?
办理参保登记需要带齐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或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
&&& 此外,三类特殊人群需出具证明:城镇低保对象需出示《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症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3、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 居民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就近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以后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4、居民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医保参保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在正常工作日内,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次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已参保的居民可持参保时办理的邮政银行存折直接至任意邮政储蓄网点预存医保费,地税扣款成功后,在次年元月1日—12月31日,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居民参保家庭(个人)应缴多少?
婴儿、少年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每年缴72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包括五七工)每年缴600元,未按月享受退休金的养老金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年缴12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缴费。
2017年度缴费标准根据武人社发【2015】76号文件精神执行。
6、居民医保费在哪里缴纳?如何补缴?
首次参保的居民凭社区打印的“加办信息确认表”和身份证、户口本到邮政储蓄银行(所)办理开户和信息关联,并预存医保费(首次参保请按标准多加存1元,以确保能划扣)。
已参保的居民持参保时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在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时间内,到邮政储蓄银行窗口预存次年医保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地税部门一次性足额划扣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社区办理补缴手续,持社区打印的“实时缴费单”和医保费(现金),到邮政银行网点窗口补缴,但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保待遇。
7、低保对象如何办理信息年审手续?
您及全家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应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到社区办理信息年审手续,年审时应持家庭户口本和低保证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未在规定时间年审的居民,逾期不办理补年审手续,次年度也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8、居民社会保障卡如何办理?
参保居民在社区办理登记手续后,应提供相片给社区,由社区扫描上传到居保参保登记系统上。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成功),相片信息齐全的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居民社会保障卡在参保社区申领和补办。
(社会保障卡制卡必备条件:当年缴费成功、有符合制卡规定的电子相片信息)
二、 医保待遇
9、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是多少?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在2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10、参保居民住院的起付线是多少?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11、居民参保后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医保三个目录和相关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
超出医保三大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付。
参保居民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12、参保居民使用乙类药品有什么规定?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个人应先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报销。
13、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按规定使用国产(合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只支付35%。
14、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3万元。
15、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生育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份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已享受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16、居民医保住院报销个人应自付的费用有哪些?
(1)、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各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黄陂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医院)400元,三级医院(区外市级医院)800元;
(2)、国家医保三大目录以外的药品、检查和诊疗项目;
(3)、乙类药品、检查和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
(4)、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65%。(此项不再转入(5)中计算)
(5)、总医疗费用除去上述项目后,按以下比例由个人自付:一级医院:自付20%(报销80%)。二级医院:自付30%(报销70%)。三级医院:自付40%(报销60%)。
17、门诊紧急抢救费是否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中?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即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18、我区区内定点医院有哪些?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皮防医院、各街乡镇场卫生院,以及爱民医院、百川医院、福康中医院、955医院、木兰妇科医院、仁德医院、佳宁医院、景岳医院等。
除上述定点医院外,前川地区的沙港社区卫生服务站、康乐社区卫生服务站、龙潭社区卫生服务站、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群光社区卫生服务站、东寺社区卫生服务站、锦秀中医门诊部、东寺内儿门诊部、前川村卫生室等9个基层卫生服务站也能持个人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报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
三、 就医和结算
19、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带哪些有效证件?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
20、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就医、居保大病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挂号、住院登记应主动出示个人社会保障卡。办理普通门诊结算和住院结算时,凭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该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直接交医院,该由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院与区医保办结算(结算发票上有明细)。
参保人门诊待遇在定点医院直接累计结算(结算发票上有明细)。
四、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
21、门诊重症(慢性病)怎么办理手续?
居民参保后,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26种重症(慢性)疾病需继续门诊治疗的,携带近三年住院病历到区医保经办机构领表,再到指定市定点医院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门诊治疗该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政策给予适当报销。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费用自理。
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需提供的资料:(1)近三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2)医保卡复印件1份,(3)登记相片一张,(4)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有哪些要求?
(1)、选择定点医院:已审批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医院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并只在该医院就医购药。就诊时,参保人员需携带盖有医保办审批的门诊重症审批表和专用病历。(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非武汉市定点医院,不能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
(2)、用药规定: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药品目录》。在医院治疗门诊重症疾病,用药不得超过每日规定剂量,携带药品不得超过15日量。与鉴定审批的门诊重症疾病治疗无关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负担。
(3)、医保待遇:甲类:按50%的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乙类:使用乙类药品或乙类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上述第1条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目录外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全额自费。
从鉴定审批之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
(4)、结算方式:持社会保障卡在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自费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该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每月由医院与区医保办结算(结算发票已显示)。
个人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五、居民大病保险
& &&23、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居民大病保险费由谁缴纳?
居民大病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元,居民大病资金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24、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指哪些?
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指符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并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扣除后的医疗费用。
下列费用不属于合规医疗费用: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超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10%的部分。
(4)参保人员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10%的部分。
25、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其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比例为:1.2万以上3万及以下的部分赔付55%;3万以上10万及以下的部分赔付65%;10万以上的部分赔付75%。
26、居民大病保险享受的时间?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即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27、居民大病保险由谁赔付?
由市人社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理赔合同,每年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集中交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工作。
28、居民大病保险如何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结算时,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赔付的,先由定点医院垫付,每月定点医院月结后,报商业保险公司付款。(即参保人员赔付金额,直接在就医定点医院结算时赔付到个人)
六、其它相关政策
29、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我区实施医保“一卡通”后,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到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即时结算。
同济、协和、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为武汉市医保转诊医院,因医院检查设备和医疗技术无法诊治,需转往上述四家医院的,需经过武汉市中心城区(三级)医疗机构转诊,并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住院就医(急诊除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区医保办将不受理报销资料。
30、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时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以入院年度12月31日为界,分别按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结算相应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应医疗费用分别计入入院年度和出院年度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基数,参保居民只在入院年度支付一次医保基金起付标准。
31、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如何计算?
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零时至当年的12月31日24时)计算。
32、参加居民医保的,能否参加商业保险?
居民医保的根本宗旨是最大限度地覆盖城镇居民,使其享受医疗保障,居民医保一年最多可享受13万元的报销额度。如果您办理居民医保后,认为保障仍不够,也可以补充办理其它商业保险。
参保人员出院后可持医保“一卡通”结算后的发票和相关资料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33、居民医保“三个目录”的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
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使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诊疗必需的,可以按国家和省规定使用部份乙类药品。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4、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为何不能同时参加?
因“两险”参保对象、缴费机制、待遇水平均不同。居民医保主要面对非就业人员,包括“老少低残”等弱势群体;职工医疗保险面对的是从业人员及有单位且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等。
职工医保由单位办理,居民医保则直接对个人。居民医保自愿参加,由家庭(个人)缴费,职工医保有一定的强制性。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
地税服务热线:12366&&&&
邮政储蓄银行服务热线:11181、12345.投诉电话:11185
武汉市医保中心投诉电话:12333、、
公益宣传标语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和谐社会真正好,城镇居民有医保
三、居民医保顺民意,社会互助保健康
四、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保障居民基本医疗
五、政府撑起关爱伞,居民医保实在好
六、以人为本政策好,城镇居民有医保
七、居民医保进万家,政府关爱你我他
八、居民医保,政府主导;互助共济,百姓受益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市黄陂区委 黄陂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黄陂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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