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给工人买了被工地工人日了辣文意外保险,扣工人的钱这合理吗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的图书馆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支出不得在计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友认为:“不能扣除,只有高危行业,比如采矿、建筑这些行业的人身保险才能扣除”,有网友认为:“通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扣,但是如果属于特别工种就能扣”,当然也有网友对司机的行业性质进行分析后提出:司机应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因此“物流运输行业,为司机交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如在相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网友之所以出现不同观点,究其根本在于对“特殊工种”和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不同,那么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到底能否税前扣除,推而广之,企业支付的哪些商业保险费能够税前扣除,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而不应只是汇算清缴时的一“调”了之。这里,笔者将对企业常见且存在争议的几种商业保险费扣除问题进行分析。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上述条款,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1、特殊工种范围
  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由于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明确,以避免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2、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因此,在特殊工种范围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在处理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处理,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出: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增加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因其职工出差而为职工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费用支出等,应准予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也无法一一明确,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做灵活调整。所以,本条规定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到目前为止,财政、税务部门也未规定哪些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的扣除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即,尽管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因政策规定的空白而使得能否税前扣除产生异议。
  1、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2、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现有政策仅涉及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保险费,对于与因公出国考察、交流有关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的税前扣除则鲜有政策涉及,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企业为因公出国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
  (1)部分国家(或地区)强制要求签证申请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申根国家规定,我国公民办理签证时必须提供等值于3万欧元保额以上的、含有全球紧急援助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复印件,否则可能被禁止进入申根国家境内;
  (2)出国人员可能面临较大的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既有境内保险不足以提供全面保障。如企业人员因公到非洲、西亚等地区出差时,更容易遭受疾病、战乱等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且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上述事件列入责任免除范围。
  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支付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应作为差旅费的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但是,这里的意外伤害险仅限于为出国人员提供基本保障且与当次出国行为紧密相关的险种,否则保费支出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合理支出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雇主责任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到:……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那么,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保险业历来将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进行监督管理,那么,据此推论,雇主责任险保费作为企业的财产保险费支出应当能够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解答雇主责任险税前扣除的咨询问题时曾提出:“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往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认定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考虑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本质,允许其保费支出税前扣除,但由于其作用范围较小,尚不足以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政策规定尚不明朗且税务机关对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企业在操作中应秉承谨慎性原则,对所发生的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四、小结
  回顾篇首提到的咨询问题,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首先,由于特殊工种范围未见统一政策规定,企业需了解司机是否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工种;其次,在投保险种方面,由于目前运输、物流行业的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企业为司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因而物流企业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前文所提及的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等均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支出,但由于政策原因,企业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并非易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不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成本。同时,企业应关注财税政策的最新变动,在未予明确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依据,降低自身的纳税风险。
&责任编辑:zhwk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
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各种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购买该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实际是国家规定工伤险的一种补充,不属于员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商业保险能否计入福利费、工资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考虑向员工发放补贴,员工自己购买或者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手续。
馆藏&12975
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我为公司的销售员工保了意外险,2005年11月因送货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其中一名员工失明
劳动仲裁处理意见是赔付总计16.7万元。保险公司给赔了10万元,我个人认为应由公司赔付剩余的部分。员工认为保险公司的赔款和公司的应该赔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员工要求公司公司应该以16.7万的
我为公司的销售员工保了意外险,2005年11月因送货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其中一名员工失明
劳动仲裁处理意见是赔付总计16.7万元。保险公司给赔了10万元,我个人认为应由公司赔付剩余的部分。员工认为保险公司的赔款和公司的应该赔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员工要求公司公司应该以16.7万的数额来赔(保险费100元是公司交的)
目前正在纠纷中 问应该怎样赔才合理?
如果仍要赔16.7万,那今后就不用给员工上保险了,是吗?
您的想法是对的,公司只应赔付剩下的部分。
既然法院判决您的员工应获得16.7万元的赔偿,那么他就不应该多获得10万元的给付。
其他答案(共9个回答)
上讲,你还应该赔偿16.7万元。意外险是人身保险,并不能使你免除雇主责任。而且,一般来说意外险的伤残给付也不可以指定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收益人,也就是说这份保单的收益人应该是被保险人,只有死亡给付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投保人或者其他人为收益人。
但职工受交通事故受伤应该可以得到事故责任方的赔偿的,不知事故责任方是谁。如果是你的自备车,你可以看看车辆有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人员),如果是别人...
从相关信息上讲,你还应该赔偿16.7万元。意外险是人身保险,并不能使你免除雇主责任。而且,一般来说意外险的伤残给付也不可以指定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收益人,也就是说这份保单的收益人应该是被保险人,只有死亡给付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投保人或者其他人为收益人。
但职工受交通事故受伤应该可以得到事故责任方的赔偿的,不知事故责任方是谁。如果是你的自备车,你可以看看车辆有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人员),如果是别人肇事,应找肇事方索赔。
你如果想避免职工工伤事故的经济损失,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公司给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从降低公司损失的角度来看,是没有多少意义的。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理,投保人有缴费的义务,但是没有向保险公司要保险金的权利。因为保险金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好的,当被保险人出事的时候,由保险公司交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钱。
  具体说来,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在保险合同里指定了受益人,则该项保险金就应该是受益人拿;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应该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拿。总之,不是投保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一旦被保险人出了事,保险金跟投保人没有一点关系,除非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而抚恤金肯定得是从单位自己的口袋里掏出来的吧,得是单位自己的钱吧?所以说:保险金是保险金,抚恤金是抚恤金,二者不能混淆。
  再说你们这个案子:你们公司出钱,就是投保人;员工受保障,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多半没有指定。
  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保险金不是你们公司的钱,而是别人的钱,你们怎么能拿它来作抚恤金呢?
  但是如果单位正当合法地拿到了保险金,再转手交给家属呢?这时候保险金就是抚恤金了——二合一嘛。
  给你提个建议吧。要想花钱给员工买保险,并且在出险后能拿保险金来作抚恤金,那就要:
  “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公司为受益人。”
  注意:1)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指定无效,跟没指定一样;
  2)必须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公司才能拿到保险金。因为保险条款里一般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只是受伤,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必须由被保险人自己领;
  3)《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而无须经过投保人的同意。而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则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所以,从理论上讲,即使投保的时候,公司作为投保人,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的同意,指定公司为受益人,可是后来员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话,情况也会变得比较复杂。
  综上,如果楼主想要通过买保险的方式降低公司的经济损失,则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体系。前面有朋友提到,买雇主责任保险,面也比较窄——如果雇主对员工所受意外伤害无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可是现在的工伤保险体系是不管雇主有没有责任都要赔的。
每个公司的保额是不同的,中国人寿有种90元的,保额5万
意外身故赔8万,残疾按比例赔,你要是一条腿小腿截肢了是残疾程度的第十二项,赔50% 就是赔4万, 身故和残疾是分开的,身故就全额赔了,没身故就按残疾程度赔,
伤残是有一定分级的,打个比方说,缺失 一条腿的残疾程度 和缺失一截小指的残疾程度就不是一样的。因为他们对一个人生活状态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保险条款中应该附有一个...
骗保的行为是指本人已经完全明白,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得到充分的赔偿,且本人通过各种不合法的手段(如造价)向保险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索赔的不诚实行为,对于此类问题保险...
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意外住院医疗
答: 孕酮低吃黄体酮要多久的啊?大家告诉我下吧,我现在不太了解的,拜托。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工地上工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工人死亡了保险公司能陪多少钱呢?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工地上工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工人死亡了保险公司能陪多少钱呢?
四川-成都&04-21 15:2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8)
工地上工人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工人死亡了保险公司能陪多少钱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四川-成都]
464548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申报时效为一年,过了一年就得不到赔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工亡赔偿项目包括: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丧葬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前所产生的医药费等未计算在内。
[四川-成都]
436463积分
回复时间:
你好,(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你好,根据意外保险赔付金额确定。
[四川-成都]
483710积分
回复时间:
您好,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按合同约定办。
[四川-成都]
125387积分
回复时间:
具体要看你们的保险合同约定,还有就是工人死亡会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还涉及到安监部门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议最好是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保险金是看保额,工伤是另外的。
[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徐荣康)()&
(郎海华)()&
(颜培卿)()&
(孙志军)()&
(陈铠楷)()&
(刘德斌)()&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163916
人气:302227
上海 长宁区
人气:36955
人气:455733
人气:129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被工地工人轮着上雯雯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