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公章给吊销营业执照不合理怎么上告

· <font color="#-08
· <font color="#-06
· <font color="#-05
· <font color="#-04
· <font color="#-04
· <font color="#-04
· <font color="#-01
· <font color="#-01
· <font color="#-28
· <font color="#-28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公告
来源:县工商局&&作者:&&发布时间:&&点击量:836
  当事人庄浪县金仕通盛达制衣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我局通过对上述11家企业登记住址、网上年检(报)记录、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及与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上述11家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日至日,我局在庄浪县人民政府网站、庄浪县工商局网站、庄浪县工商局政务大厅工商分中心信息公示栏,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进行了听证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庄浪县金仕通盛达制衣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当事人庄浪县金仕通盛达制衣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该11家企业营业执照。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庄浪县人民政府或者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1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 庄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日省民政厅一处长被停职经销商工商执照被吊销_网易新闻
省民政厅一处长被停职经销商工商执照被吊销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本报海口7月23日电 记者邢东伟 本报7月22日以《网曝海南受灾群众收到霉变面包 省民政厅长道歉并称将追责》为题,报道了台风“威马逊”过后文昌受灾群众收到霉变面包一事。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启动问责制,对救灾处处长李慧莹作出停职检查,并将其调离工作岗位的决定。工商部门已经吊销经销商的工商营业执照。  7月19日,海南省民政厅向文昌市翁田镇、铺前镇、锦山镇和罗豆农场发放一批救灾食品。随后,有网友在微信圈和博客上反映群众在食用过程中发现部分食品发霉,引起该厅高度重视。  经查,这批救灾食品是省民政厅救灾处向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包含蛋糕、面包、饼干等3个品种合计1127箱,共5.73万元。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并非这批食品的生产商,是其分别向广东开平、福建龙海、浙江萧山等3个地方的厂家购进。1127箱食品的生产日期为日至日之间,厂家标注的保质期为180天,而购买日期是7月18日,故不存在过期问题。经查实,出现问题的食品均来自福建省龙海市的生产商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  经对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这批食品抽检,还发现标示为“香利来食品——蝴蝶兰面包”的食品,存在净重不足的问题,厂家在包装上标注的食品净重为3公斤/箱,但实际食品净重仅为2.8公斤/箱。  省民政厅今天召开会议,启动问责机制,救灾处处长李慧莹因工作失职,被停职检查,并调离工作岗位。  省民政厅厅长苗建中表示,今后采购发放的救灾食品,必须是经过食品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严把质量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目前,海南省纪委、民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多部门介入调查此事,工商部门已经依法扣留、吊销“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并于7月23日致函福建省工商局,建议依法对问题食品的生产商“福建省龙海市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还通过工商管理机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相关部门通报该公司的违法信息,并将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载入“黑名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也列入“黑名单”,实行信用约束监管,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苗建中还表示,下一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群众公开发布。若采购环节涉及官员腐败,将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原标题:省民政厅一处长被停职经销商工商执照被吊销)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工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后告知银行、税务系统的法律依据
我的图书馆
工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后告知银行、税务系统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 国务院令[号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
&&& 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 (一)信息交换对象
&&&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
&&&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 (二)信息交换方式
&&& 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
&&& (三)关于户数核对
&&&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
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
&&& (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
&&&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 (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
&&& 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 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作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本通知未尽的规定事项,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信息交换通知》附表
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填表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时间
变更后内容
填表日期:
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填表日期:
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填表日期:
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
&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注销(吊销)登记时间
填表日期:
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
&税务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开始营业时间
填表日期:
馆藏&22867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问题探讨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问题探讨
【副标题】 兼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文
【英文标题】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Questions After the License for Business Corporations Being revoked
【英文副标题】 Also discuss the 106th document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中文关键词】 吊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清算;注销
【英文关键词】 revoked the business license;corporate organization;settle;cancel
【文章编码】 (49―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149
【摘要】 有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就等于终止了企业的法人资格,这种认识值得商榷。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资格,但不能直接取消其法人资格。法人应当首先清算,清算完成后,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此时。法人资格才能够终止。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前,企业仍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6号文的有关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修正。
【英文摘要】 Somebody think that revoke the business license is equal to the corporations organization is canceled too.But that’s worrying of being discussed.Revoking the business license Can only cancel the right of doing business not the corporate organization.The enterprises should settle themselves,and then,going through procedure of canceling.Now the corporate organization is canceled.So,through being revoked the business licenSe until being canceled,the enterprises can sue and defend in their own names.Some content of the 106th document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s unreasonable,should be amended.
【全文】【】 &&&&   
  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长期为B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为此,B公司拖欠A公司维修款共计9000元。A公司数次索要未果,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期间,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某甲承认B公司欠款的事实,但声称B公司业已注销,并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通知载明B公司于日注销。原告诉称,B公司系某甲与其夫某乙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并请求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法院遂依法追加某甲、某乙为共同被告。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也是目前司法界经常碰到的问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法人因故终止后,营业执照应收回;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部门)也可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政管理部门的通常做法是,对违规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违规企业送达,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银行发出通知,注销其银行帐号。部门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的法人资格相应终止,法人资格终止后,民事责任能力也相应终止,而此时企业并未进行清算,债权债务关系并未了结,常常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对债务毫不推脱,但是由于被吊销执照,已不能再承担责任,甚至早已人去楼空。此时,债权人投诉无门,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更不利于规范整个的社会经济秩序。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又追加股东为被告,也得到法院的准许,这是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手段,但是这又和法人制度的根本理论有一定的冲突,不宜过多使用。
  法人制度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创举,法人制度使投资者从无限责任中被解放出来,成为推动经济活动繁荣发展的巨大推进器。但是,法人制度也为某些不正当、不合理的行为提供了掩护,成为某些不正当经营者逃避债务的合法外衣,因此,对法人的终止各国都规定有严格的制度,确保企业在终止前,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进行清算。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一系列问题,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范,司法界和部门在理解和操作中又不一致,在理论和实务上产生了严重困扰。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性质与后果
  根据一般的民法原理,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基本特点是: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独立财产,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拥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本质特征。《》第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法人成立的时间和终止时间就成为确定法人人格存续期间的确切标志。那么究竟何时才算是企业成立?何时才算是企业终止?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标志着企业法人的终止呢?
  首先,如何确定法人的成立时间。根据《》(以下简称)第的规定,企业在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是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时间就是企业成立的时间。这样看来,营业执照的颁发标志着企业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似乎是法人资格授予的标志。在中关于登记做了两种规定:一是规定在第四章中的企业法人登记,第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二是规定在第五章中的企业的开业登记,第15条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年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对比上述规定,显然二者在登记内容上有差异,应当认为是不同的两种登记,但在实践当中是两者同时进行的。从理论上讲,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与是否进行营业是两个概念。法律之所以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登记注册,是因为企业法人是以从事营利的经济活动为目标,它要以自己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而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特征。它的责任能力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这种能力是否具备要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企业要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人员、场地、资金等等,管理部门必须对些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出认定。颁发营业执照就是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合格认定的标志。
  由于企业法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本性,企业法人资格与营业活动的能力往往作为一个问题来对待,实践中把这两种登记者合并进行也未尝不可。但是,正是由于未对法人资格是否具备与营业活动能力进行区分,才造成了认识上的混淆。
  其次,如何确定企业的终止时间。这在实践当中尤为重要。因为法人是以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法人终止,债权人就不能再向其主张权利,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向其开办者或股东主张权利,因此法人何时终止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至关重要。根据《》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故终止,应当向主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并且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企业的终止原因。《》第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原因有四种:(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由清算组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3]。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企业法人因故终止,应当清算,清算完成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法人资格才能够终止。《》对终止事由及终止程序都做出了原则规定。那么,《》第的“其他原因”究竟指什么,被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是终止原因之一?管理部门这种行为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它能否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它到底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吊销营业执照是否等于取消了企业的法人资格?
  从法人制度的一般理论可以看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关键问题,是法人是否拥有自己的财产,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应当承认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有任何证照做为前提。事实上,有的法人是根本无需办理登记注册的,如机关法人和一些事业单位法人(《》第)。机关法人、和一些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有本质的不同,它们一般不从事商业意义上的营利活动;机关法人和一些事业单位法人是以财政拨款为经费来源,它们的活动产生的责任是以国家财政拨款做为经费来源的;也有的事业单位是以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因此,它们的活动对其他商业主体的利益影响较小,因此对他们的管制就要松得多。因此,证照与法人资格是否具备并无必然联系。
  我国实行的是实收资本制,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美国,企业的成立只需提交企业章程,而无需颁发营业执照。在美国的《统一有限责任》第b款规定:“除非明确规定了较晚的生效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自组织章程申报存档之日起开始”[4]。也就是说美国的里规定公司法人的成立日期为其组织章程存档注册之日,无需营业执照等证明。因此,执照和企业法人资格也无必然联系,这完全取决一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美国的也允许申请颁发成立证书或授权书,作为公司获准注册的证明文件。这种证明文件只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没有它丝毫不影响企业或公司的法人资格。美国的里的成立证书或授权证书的作用与我国营业执照的作用是相类似的。我国之所以有企业营业执照的存在,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实收资本制和严格审查原则。正是由于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必须由部门对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否具备进行实质审查,这种审查包括了对一般开业条件的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表明企业具备法人条件,有资格从事营业活动,是否立即开始营业,要根据企业的情况来决定。法律规定公司在开业登记注册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营业的,才吊销营业执照[5],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法人资格的具备与否和是否营业是两个问题。因此,营业执照有两层证明意义:一是从营业执照的颁发之日起,企业具备了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与可以开始营业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对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认可,而后者是根据前者所具备的条件而得到的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法人身份与营业能力的一种法定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然能够证明企业的法人资格,但是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当然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资格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营业活动的资格是管理部门审核后准许的,管理部门有权准许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在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时候当然也有权利撤销其进行营业活动的资格。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吊销营业执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注释】 &&&&&&&&&&&&&&&&&&&&&&&&&&&&&&&&&&&&&&&&&&&&&&&&&&&&&&&&&&&&&&&&&&&&&&&&&&&&&&&&&&&&&&&&&&&&&&&&&&&&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陈汉章&《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苏庆&《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史有勇;李建民&《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张锋&《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陈光中;曹盛林;肖胜喜&《中国法学》&1987年&第1期& 河山&《中国法学》&1986年&第4期& 崔南山&《中国法学》&1986年&第6期& 魏振瀛;王小能&《中国法学》&1986年&第5期& 张万明&《中国法学》&1988年&第1期& &《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相似文献】  王涛 王韧&《法学》&2001年&第8期& 王肃元;任尔昕&《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肖建华;王淇&《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 王欣新&《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林艳琴&《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张琳&《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 李永军&《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吕涛&《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韩明志&《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引用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政部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