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独立应该是美国独立宣言全文发表还是1787年制宪会议

1787年.美国召开制宪会议的目的: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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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召开制宪会议的目的: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 【】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12分)阅读下列材料:1787年,美国召开制宪会议,会议首先通过的是《开会规则》。材料一:& 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少于7个邦的代表;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各邦投票,由多数邦作出决定;出席者不足以代表7个邦时,得逐日休会。&材料二: 代表起立发言,需先向主席致意;代表发言时,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读书、读小册子、读印刷或手写的文件;若两名代表同时起立,由主席决定先听谁的发言。&材料三:& 对一项议题作出决定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材料四:& 书面发言,若包含要求会议讨论的内容,需先从头至尾朗读一遍,让全体代表知情……若有修改,需作二读。―摘自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材料五: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笼子”――白宫。 ―总统乔治•布什国庆日演说(2007月4日)请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1)根据材料一至四,概括制宪会议代表共同遵守的会议规则。(不得摘抄原文)(4分)(2)会议规则体现了哪些民主内涵? (4分)(3)据材料五,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美国是怎样实现把总统“关在笼子里的梦想”的。(4分)
(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材料?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人是生而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妨害了这种目的时,人民有权利去改变它,或者废除它。”在《独立宣言》的激励下,美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终于打败了英国殖民统治者。1787年制宪会议在临时首都费城召开。参加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都是有产者,其中奴隶主15人,没有劳动人民的代表。经过3个多月的激烈争论,北部工商资产阶级和南方种植园奴隶主达成妥协,共同制订出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而互相制约。但没有制订有关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宪法第六条也规定本宪法实施之前的债务,将继续有效。在宪法制订前美国许多州法都明确规定人权条款。而美国1787年宪法却没有这样做,引起社会广泛不满,不少城市举行了一系列的集会和抗议活动。1789年7月法国爆发大革命,极大地震撼了美国,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通过麦迪逊提出的宪法第1—10条修正案。这个被称为“人权修正案”的法案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言论、集会、出版、请愿等权利。还规定不得任意侵犯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摘编自张大华《美国人权状况的历史考察》(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独立宣言》与1787年宪法在人权方面的不同及其原因。(8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意义。(7分) 
阅读下列材料(20分): 【材料一 】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 ——引自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材料二】& “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议员之选举人所需资格。……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 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引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 【材料三】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及结束。” 第15条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的宰相”。 第18条规定:“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 ——《德意志帝国宪法》 阅后回答:(1)材料一表明,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的目的是什么(4分) (2)材料一、三中,德意志帝国皇帝与英国国王相比,权利方面有何异同?(7分)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试评价美国1787年宪法。(9分)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随着“代议制民主”概念的形成和逐渐流传,民主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化。不仅古代“直接民主”是“民主”,而且近代“间接民主”也是“民主”。 ——摘自《美国革命时期民主概念的演变》等 材料二& 《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废除法律或停止法律的执行;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征税;议会必须定期召开;议员的选举不受国王的干涉等。 材料三&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分参、众两院)、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议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 (1)材料一中的古代“直接民主”发源于希腊哪个城邦?该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4分)其“黄金时期”民主政治主要表现有哪些?(6分) (2)据材料二,指出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的目的是什么?(2分) (3)据材料三,概括出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该宪法有何历史意义?(10分) (4)据材料二、三,结合所学知识说出近代“间接民主”制的本质是什么?(2分)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著名法学家耶林格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材料二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清政府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它强调君上大权,首先肯定了君主的神圣不可侵犯。进而规定了君权的至高无上——从内政到外交,从军事、政治、经济到司法、立法等。皇帝有颁行法律、召集解散议院、统帅军队、总揽司法等大权;对“臣民”则规定必须负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等义务,给予一些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可享受。章太炎说这个《钦定宪法大纲》大部分抄袭于日本,其目的一不为民,二不为国。只是尊崇皇室而已,不过是清王朝垂死挣扎的表现。
——作者依据《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整理材料三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材料四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材料五 2009年,一个叫闫德利的女子吸引了无数中国人的眼球,而经过河北容城对其进行的反复调查,她并非爱滋女,也从来没有卖过淫。某资深法律人士表示,“闰德利事件”之所以扩散开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共权力的缺失。
——整理自网络资料请回答:(1)结合所学知识,以史实说明材料一中“唯有法律征服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这一结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材料二中章太炎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美国1787年宪法相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何进步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根据材料四指出“宪法修止案”的颁布有何意义?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时期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还取得哪些重大成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材料五说明了什么问题?综合上述材料你有哪些认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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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手机号&b&一、独立宣言:从殖民地到邦国&/b&&br&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颁布《独立宣言》,正式宣告十三个殖民(colonies)脱胎换骨,转变为十三个states。此时的13个states分别拥有完全的主权,故可以将它们视为13个邦国。因为与现今联邦制下的states (翻译为“州”)有天壤之别,将此时的state翻译为“州”显然会产生极大的误导。&br&《独立宣言》宣告的的是&b&十三个邦&/b&的独立,而不是一个合众国的独立。在1776年,只有十三个“团结的邦”(unitedStates),而没有一个“合众国”(UnitedStates)。(&i&注意首字母大小写的不同!!&/i&)即使13块前英属殖民地是团结的,并建立了联盟关系,从大英帝国下独立出来的也是13个政治实体(states)。&br&1776年的大陆会议宣布,各殖民地的居民将因独立而成为各独立邦国的公民,并规定各邦有权归化居住在本邦国的外国人,但大陆会议并没有明确宣布有一种超乎于各邦之上的美利坚(联邦)公民的存在。&br&&br&&b&二、各自为政:各邦宪法的制定&/b&&br&1776年1月,新罕布什尔第一个制定了本邦的宪法。1776年5月,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大陆会议就建议各殖民地建立以人民意志为主导的新政府,新的政府应该为殖民地人民的幸福和安全提供最好的保护,并兼顾美洲大陆人民的利益。大陆会议发出&b&各邦立宪&/b&的建议后,各邦的立宪活动陆续展开。各邦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与历史经验,以各自的方式制定宪法,可以视为美国的“&b&预备立宪&/b&”阶段,“为合众国人民产生一部真正的全国性宪法做了准备” 。各邦的立宪为&b&制宪会议&/b&积累了经验。在后来的费城制宪会议上,维护传统的反联邦主义者希望各邦宪法的经验与原则能继续地融入联邦宪法之中。&br&&br&&b&三、《邦联条例》:从独立之邦到联合之邦&/b&&br&&i&邦联的弱势和低效,&/i&无助于解决愈演愈烈的社会危机和士兵起义。&br&鉴于邦联存在的缺陷,费城制宪会议“专门和明确的目的,即是修改《邦联条例》”。所以,联邦宪法正是对《邦联条例》的回应:《邦联条例》的弊端成为了联邦宪法的出发点,对联邦宪法的辩论从另一个侧面而言就是对《邦联条例》的争辩。&b&相较于联邦主义者对邦联体制的推倒重建,反联邦主义者更希望能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b&&br&&br&&b&四、程序正义:对制宪会议合法性的质疑&/b&&br&&b&&i&邦联国会&/i&&/b&决议召开制宪会议,期望构建新的体制以应对其无力处理的内外部危机。因此,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怎样一个既有充分的权力与权威以维护和发展各州的共同利益,又能避免侵犯各州主权和人民自由的全国性政府。对于这一问题,反联邦主义者和联邦主义者的争论贯穿制宪会议全场和批准宪法大讨论的全过程。反联邦主义者对于各州主权和人民权利的维护,首先体现在其对于&i&制宪会议权力界限&/i&这一点的坚守上。反联邦主义者质疑制宪会议完全抛弃《邦联条例》、制定新宪法的越权行为,并指责新的批准方法毫无法律依据。虽然随着会议的进程,新宪法已成既定事实,但反联邦主义者所强调的程序正义和契约精神,既是联邦主义者无法回避的,也是美国宪法良好运行的基础。&br&1787年2月份在纽约召开的&b&邦联议会&/b&通过“国会召集联邦制宪会议决议案”。该决议案开宗明义,指出了制宪会议的权力基础:“鉴于《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的规定,经合众国国会和若干州之议会同意,可以对之进行修改”。邦联议会(即此处翻译的合众国国会)的组建来自于《邦联条例》的授权,且《邦联条例》规定了修改条约的程序,需要经若干邦议会的批准。决议案同时明文规定,本次费城会议&专门(唯一)且明确的任务,即是修改《邦联条例》”。因此,&b&经邦联国会议决而授权召开的制宪会议,何以能够废除《邦联条例》、摧致邦联国会而完全另起炉灶呢&/b&?反联邦主义者的质疑,引发了对制宪会议合法性的思i考。&br&其实早在制宪会议召开之初,合法性的问题就已经浮出水面。制宪会议正式开始的第一天(5月25日),一项议程是宣读各邦给代表们的授权书。弗吉尼亚的授权书明确提到上次安纳波利斯会议,以及“修正邦联体制各项缺失的必要性”。在其委任书中,弗吉尼亚指出了一个极为重要、但为其他各邦忽略的问题:&i&为什么邦联国会自己不能修改邦联的有关事项,却要大费周章另行召开特别会议来讨论呢&/i&?在其授权书的序言中,弗吉尼亚给出的答案是,国会的例行业务将有碍于特别会议的进行;同时,这么重要的议题,若没有非国会议员人士的参与及意见,也是一项缺失。&br&邦联国会决议召开制宪会议,各邦议会委派制宪代表。&b&在反联邦主义者看来,国会的决议和各邦的授权书就是制宪会议和制宪代表的权力来源。超越了授权,制宪会议就违背了程序正义&/b&。但在反联邦主义者看来,批准程序又是一项“越权”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反了《邦联条例》中确立的修正案修正模式。以“非法”的手段来“救亡”,这种漠视法律、违反程序的做法,在反联邦主义者看来,将为后世所效法,后患无穷。&br&针对反联邦主义者的程序正义诉求,&b&联邦主义者在理论上进行回避,在行动上则造成既定的事实&/b&。&br&&br&&b&五、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设想&/b&&br&1、邦与总体政府:追求纵向分权制衡&br&2、州权与民权的统一:保护个人权利&br&3、太阳—行星模式:理想的联邦与州关系&br&&br&参考文献&br&&a href=&///?target=http%3A///Article/CDMD-2719.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反联邦主义者:另一种“宪法之父”--《南京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i class=&icon-external&&&/i&&/a&
一、独立宣言:从殖民地到邦国 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颁布《独立宣言》,正式宣告十三个殖民(colonies)脱胎换骨,转变为十三个states。此时的13个states分别拥有完全的主权,故可以将它们视为13个邦国。因为与现今联邦制下的states (翻译为“州”)有天壤…
谢邀!&br&&br&我看到的问题是这样的:&br&&blockquote&为什么美国《1787年宪法》能够改邦联为联邦?修改&br&历史告诉我们:独立后的美国是一个由13州结成的松散联盟,邦联议会只是各州的一个协调机关,那为什么这种局面经过《1787年宪法》得已改变。换言之,《1787年宪法》为什么会有使各州政府乖乖听命于中央政府的约束力?&/blockquote&&ol&&li&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国统治独立后,花了六年时间才建立了美国,这期间,参加独立战争的很多人物都没有闲着,都在干吗?在奔走呼吁,到处宣扬建立统一政府的必要性,比如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等、以及最近因为格莱美奖名声大噪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们不断在各州议会和民间发表演说,并在各地报纸上撰写专栏政论。&/li&&li&久而久之各殖民地民间和政府也逐渐觉得各自割据的局面并不能持久,所以纷纷通过民意推选,选出代表,在费城开了近5个月的会议,讨论是否要组建一个联合的政府,以及该组建一个怎样的联合政府。这5个月里大家讨价还价,就政体、政府官员设置、选举、罢免、政府应有的权力边界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协商甚至博弈,最终达成一个宪法草案。&/li&&li&这还没完,这个草案是你们几十个代表关在屋子里讨论出来的,所以还不能作数,于是代表们拿着草案,回到自己的地盘上,或者在会议允许的前提下,在讨论过程中,就把部分条款传给家乡父老,让本地议会、行政机构、民间都充分了解条款内容,然后花费大量精力和家乡的各方势力谈判协商,最终让这份草案在各地获得通过,达成一致。这才有了这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li&&li&仔细看这份宪法的文本条款,就知道这份宪法就即将建立的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边界制定相当严密,宪法真正成为了针对政府公权力的“&b&限权大法&/b&”,规定了诸多联邦政府施政行为的“不得(不允许)”,同时认可了州政府依然保有相对独立的部分主权,进而规定了公民拥有最根本的权利,包括拥有武器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利。&/li&&/ol&所以这样的宪法带来的,不是“使各州政府乖乖听命于中央政府”,而是“&b&各州政府包括联邦政府都要乖乖听命于宪法&/b&”。在美国,行政和立法层面上,联邦管不了州,州管不了市镇。总统和州长和市长都不是上下级关系,都只对各自层级的选民负责,由选民来评估他们的工作成绩,决定他们的职务去留。&br&&br&这种能充分体现公正平等原则的规则,能让很普通的人都能理解掌握的条款,自然而然会让大多数思维正常的人,自觉维护,而不需要什么强制性的压力。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经常会出现由最高法院来根据宪法原则,宣判某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治原则的案件,而且双方即使再不服气,也不会拒绝接受判决的主要原因。
谢邀! 我看到的问题是这样的: 为什么美国《1787年宪法》能够改邦联为联邦?修改 历史告诉我们:独立后的美国是一个由13州结成的松散联盟,邦联议会只是各州的一个协调机关,那为什么这种局面经过《1787年宪法》得已改变。换言之,《1787年宪法》为什么会…
“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br&1787年5月,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其中分歧的重点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形成。&br&联邦党人担心过甚的民主,是一种“多数人暴政”,所以更倾向于精英治国,限制州权和民意的直接冲击。着力通过复杂的制衡机制为“直接民意”设置障碍,主张联邦政府的相对权利强大。&br&反联邦党人则认为暴政主要来源是“精英政权”和权利过于强大的联邦政府,主张社会自治,限制联邦政府权利,充分维护州权和民意的表达。&br&正是两个党派不同的意见和双方极力的争取,形成了最后相对折中的美国宪法。&br&联邦党人成功将13个致命地拧成一根绳,并通过三权分立,间接选举,限制选举权,司法审查等方式,充分制衡了美国的民主泛滥。&br&另一方面,反联邦党人成功的将联邦政府的权利限制到最小,并且在“明确表达的权利范畴”(除非权利明确划分为联邦政府,否则都属于地方政府)这一法定原则上,限制联邦政府窃取州权的空间,并且在新宪法通过的第三年成功加入“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皆旨在限制政府权利,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比如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等自有),成功维护住了美国的权利底线。&br&最后回到题主的问题,美国宪法为何经过200多年的考验仍不过时,在于反联邦党人的“社会自治”&br&精神为民主制度提供了活力,让生活中的每一个普通人都愿意参与到政治中,“精英治国”让美国的政治互动过程充满理性,“权利底线”为权利的不断扩张提供了基础(新生权利的归属基于“权利法案”这一权利底线),“充分制衡”使任何扩张的权利都不至于衍生为专断的集权。&br&而还有极其重要的一点在于政治权利及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化过程,还在于接下来200多年以来,政治权利的不断下渗,从王宫贵族蔓延到每一个平民家庭,最后从法律意义上,覆盖到了整个社会。&br&政治权利的平等化过程,最好的例子便是美国的修宪史,美国历史上25个通过并生效的修正案,只有一个涉及政府权利的扩大(第16修正案,赋予联邦政府国会征收收入税的权利)。其余24条修正案皆旨在限制政府权利,增进政治权利的平等化,而第16修正案,本质上也旨在扩大平等,进行收入再分配。&br&经济权利平等化,则涉及美国的福利社会化三个浪潮,从西奥多.罗斯福的“进步主义时期”到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时期,再到约翰逊总统的“伟大社会”运动和民权运动,三个浪潮对社会经济平等的重大推动。&br&所以,美国的宪法之所以经历200多年仍能接受考验,除了“精英治国”,“社会自治”,“权利底线”,“充分制衡”以外,还有贯穿所有方式中,并一直不断推进的“平等”思想。&br&以上&br&最后,手机码字好累,要想了解美国的政治,大家可以去阅读一下刘瑜的《民主的细节》。。。
“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其中分歧的重点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形成。 联邦党人担心过甚的民主,是一种“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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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人关注1787年制宪会议——独立到宪政之路
美国1787年的《宪法》帮助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现代民主。(美国国家档案和文件管理局)
(本文由A.E.迪克·霍华德撰写,摘自美国国务院出版物《历史学家谈美国》[Historians
on America])。
1787年制宪会议
作者:A.E.迪克·霍华德
日,在威廉斯堡(Williamsburg)召开的大会以弗吉尼亚实际政府的名义,指示在费城(Philadelphia)参加大陆会议的弗吉尼亚殖民地代表提出一项决议,宣布“合众殖民地(the
United Colonies)均为自由和独立之邦”。在不久之后的7月4日,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通过了脱离英国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从而使这些前殖民地踏上了创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不归路。但是,建立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一蹴而就。11年后,另外一批代表跋涉来到费城,为这个新国家起草宪法,而这部宪法至今仍在界定着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特征。
从独立到宪政的道路是民主政府历史上最伟大的历程之一。这是一条从实验与失误中走出来的道路,但它最终孕育出一部有史以来最有影响力的国家宪法。即使在与英国决裂之前,美洲殖民地已经在开始孕育自身未来的宪政文化。殖民地议会的下院是当时英语国家中最民主的机构,与母国的对话使美国人对宪法问题有了更鲜明的认识。在革命爆发前的10年里,税收纠纷、无陪审团的审判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导致许多小册子、传单和决议大量涌现,实际构成了反对英国政策的宪法论证基础。
美国民主的奠基人懂得,宣布独立意味着需要有自治的理性基础。在威廉斯堡大会提出独立主张的同一天,代表们就开始筹划权利宣言和弗吉尼亚州宪法。弗吉尼亚州1776年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很快被其他州效仿,甚至影响到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the Citizen)。早期美国各州的宪法(每个州都通过了一部宪法)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选择了一院制立法机构,其他为两院制)。但是,各州都忠实于共和这一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当时世界大部分地区看来确实是革命性的——例如,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同,限权政府,与生俱来的权利以及人民控制政府等。
这些共和政府的早期实验有着重大缺陷。最初州宪法的起草人鉴于在北美殖民地受英国皇室权力(包括殖民地总督和法院)统治的经历,对立法机构寄予过高的信任。政府部门之间的互相制衡也是理论多于实践。州长一般由(因而也依赖)立法机构选举,司法权力基本处于萌芽状态。原构思中的另一缺陷是,宪法的起草机构同时也是立法机构,从而混淆了基本法和普通法之间的界限。然而,1780年马萨诸塞州在宪法设计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即,人民推举一个大会撰写宪法,然后通过公投对宪法进行表决。
《邦联条例》
比通过州宪法更艰巨的是确立美国政府的结构。当大英帝国最终在1783年缔结一项和平条约,让美洲殖民地分离出去时,美国有13个州政府。早期的国家情结很快与地区利益相冲突,怀疑中央权力可能会对各州不利。设计一种结构以便将各州相连是一个在1776年已经开始的努力,但那是在1778年《邦联条例》(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获得通过和1781年所有州予以批准之前。对中央权力的不信任表现在第二条,其中声明,“各州保留未经本邦联召集之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的自身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所有权能、管辖范围与权利”。
《邦联条例》建立了一个被证明是软弱和低效的中央政府。在国会,每个州不论人口多少,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州立法机构有权决定如何任命自己的国会代表,州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召回和替换其代表。国会缺乏完成国家政策所必需的权力。它无权征税,只能依靠各州自愿提供资金,而各州往往不情愿。需要经13个州中的9个州投票同意,国会才能行使其权力,如签订条约或举债。修改《邦联条例》需要经过所有州的同意,从而使每一个州都有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足以让民主程序陷入瘫痪。小小的罗得岛州因而有可能阻止其他12个州的意愿。它也的确曾否决了一项赋予国会征收进口关税的提案。
尤其突出的一点是,商业竞争催生了各州之间的贸易歧视。内陆州发现自己明显处于不利位置,要以拥有良好港口的州是瞻。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把坐落在纽约和费城之间的新泽西比喻为“一只两头开口的酒桶”,把位于汉普顿路(Hampton Roads)和查尔斯顿
(Charleston)
两个深水港之间的北卡罗来纳州比喻为“双臂淌血的病人”。中央政府软弱无力的进一步表现是,缺乏行政或司法权处理国内骚乱。例如,1786年开始,在经济不景气期间,马萨诸塞州西部的贫困农民暴徒不让法庭正常运作和作出法拍决定。身为农民和前革命军官的丹尼尔·谢司(Daniel
Shays)率领一股武装力量,企图占领在斯普林菲尔德
(Springfield)的兵工厂,但被击退。一般来讲,《邦联条例》中最明显的缺陷是,中央政府如不指望州采取行动,自己也无力直接对国民采取行动。
1785年,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任命专员,解决使用切萨皮克湾(Chesapeake
Bay)及其支流河水的纠纷。这些代表随后呼吁邀请各州参加讨论如果采用“更统一的体制”管理贸易是否符合它们的“共同利益”。国会基于这一呼吁,于1786年在安纳波利斯(Annapolis)召集会议。只有5个州出席了这次会议。与会者建议,应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考虑应怎样“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能够应对合众国的紧急需要。...”弗吉尼亚州率先任命了一个代表团,其他州紧随其后,迫使国会予以响应。最后,在1787年2月,国会批准了召集会议的要求。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国会在决议中说,大会的召开应以“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和明确的目的”,并向国会报告修改内容,这些修改只有在国会通过和被各州批准之后才能生效。
詹姆斯·麦迪逊与“弗吉尼亚方案”
尽管各州天生保守,但是一旦召集起来,大会产生了决定意义。1787年5月在费城集会的是55位杰出人士。在公共领域的丰富经验磨练出了他们把握问题的能力——他们当中有一半以上人曾在国会任职,7人曾任州长,有许多人亲自参与了州宪法的起草。来自弗吉尼亚州的将军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曾领导反英战争,他同意担任大会主席更令会议生辉。其他知名人士包括纽约州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宾夕法尼亚州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和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也许最引人注目的缺席人士是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他曾起草《独立宣言》,但此时正担任美国驻巴黎公使。
人们很快就发现,大会上最重要和最受尊重的声音是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州的政治活动中颇为活跃,曾因参加大陆会议而蜚声全国。他在大陆会议上对弗吉尼亚州放弃西部领土要求进而形成国有领土起了决定性作用。麦迪逊越来越确信,美国人的自由依赖于合众国具有足够强大的能力保护他们对外不受掠夺,对内平衡各州过分的民粹政府。没有任何一位到费城来的与会者比他更胸有成竹。他率先确保全国最优秀的人才出席大会。此外,在会前的几个星期里,他深入地阅读了古代和现代邦联制度史,并写出一篇备忘录,题为《合众国政治制度的弊端》(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麦迪逊第一批抵达费城,说服弗吉尼亚州代表团提出一个方案。这个方案远非要修改《邦联条例》,而是要以一个拥有庞大权力的全国政府取代《邦联条例》。国会权力取之于民,有权“在单独的州无能为力的所有情况下,或在合众国的和谐因行使个别立法而受干扰的情况下,实施立法”。与《条例》相距更远的是,“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
Plan)要求新《宪法》不是由州的立法机构,而是由各州人民推选出的代表会议来批准。
这些代表们逐渐组成了一个全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对“弗吉尼亚方案”的利弊展开讨论。以麦迪逊和詹姆斯·威尔逊为首的那些要求扩大国家权力的代表认为,一个中央政府想通过各州执行政策是行不通的,因此必须取消这种体制。相反,他们认为,国家政府必须直接针对个人,并通过行政和司法部门执行它的法律和法令。而且,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国会的代表性以人口为依据,从而取消了州与州之间的数目平等。麦迪逊和他的盟友希望借代表们已经普遍存在的一种意识为东风,即大家都认为,对现存制度进行临时或零敲碎打的改革已经再也不能满足需要。
但是,激进的改革令小州的许多代表感到过于唐突。虽然他们也许会承认需要扩大中央政府的权力,包括让中央政府有权自己征收财政收入和规范商业,但小州担心它们会遭到大州的控制。核心问题是代表性。新泽西州的威廉·帕特森(William
Paterson)坚决表示他的州“绝不会按委员会提出的方案纳入邦联”。由于麦迪逊和威尔逊继续坚持全国性方案,会议代表们,无论在其他事务上如何一致,此时似乎有可能因代表权问题不欢而散。
大妥协和其他折衷方案
6月13日,“弗吉尼亚方案”经过一些修改之后,由全体委员会报告大会。6月15日,帕特森代表方案的反对派,介绍了“新泽西方案”(New
Plan)。根据这一方案,每个州在一院制国会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代表们再次回到全体委员会,讨论“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的利弊。
6月19日,委员会投票,7票对3票(马里兰州呈分歧状态),决定保留“弗吉尼亚方案”。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投票总是呈一种模式:6个州(马萨诸塞州,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南、北卡罗来纳州,佐治亚州)与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对峙;马里兰州自身分歧。6月下旬,康涅狄格州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提出了一项折衷方案——一个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准,各州在另一个院里享有平等。
7月初,大会表决康涅狄格州关于在参议院各州平等的建议,但因赞成和反对票数目对等(佐治亚州呈分歧状态)未能通过。大会似乎已经面临僵局。为走出僵局,南卡罗来纳州的查尔斯·平克尼(Charles
Pinckney)要求组成一个大委员会(grand committee)。该委员会批准了后来被称为“大妥协”(Great
Compromise)的方案,即下院代表按比例制,各州在上院权力平等。一些大州虽然希望把以人口为基准的代表权变成基本原则,但他们中的有些代表主张妥协,以防小州的代表罢会。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George
Mason)说,他“宁可骨埋费城,也不愿意看到大会没有达成一项组成政府的方案就解散。7月16日,大会对妥协方案进行投票,5个州赞成,4个州反对,1个州意见不统一(纽约州未出席)。
尽管有些大州的代表牢骚满腹,但是最有争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大会可以转而处理其他问题。选举行政机关被证明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弗吉尼亚方案”已经规定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然而,这将建立一个有依赖性的行政部门——这也是许多州宪法的弊病。很少有代表会大胆到认为由人民直接选举是一个明智之举。最终,大会选择了一个由选举院选举总统的机制——在现代观念来看是蹩脚的做法。每个州有权以任何他们乐意的方式,选出相等于该州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选举人。这些选举人将在他们自己的州开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但是,后来政党的崛起颠覆了起草人原先设想的由选举人真正通过辩论产生国家领导人的做法。
7月24日,大会指定5人组成“细则委员会”(Committee of
Detail),任务是起草一部具体的宪法,体现迄今全体大会通过的基本原则。该委员会的成员似乎以为他们可以自行作出实质性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了对国会权力一般性的表述,代之以对权力的明确列举说明。明示权力之首的是征税权和调节州与州之间和对外贸易的权力——这也是代表们聚会费城的两个基本原因。
在大会的后几个星期里,地区性分歧暴露出来。依赖农产品出口的南部各州希望禁止国会对出口征税,他们想保护奴隶制和奴隶贸易。8月下旬,大会通过一项关于禁止征出口税和在1808年之前禁止干扰奴隶贸易的决定。奴隶制可谓是会议桌上一个不受欢迎的宾客。《宪法》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使用“奴隶”或“奴隶制”的字眼。会议采用了调和南方和北方在代表权上不同观点的语言,会议决定,在分配代表时,在“自由人”的数目后应加上五分之三的“所有其他人”——也就是奴隶。有些代表认为奴隶制是国家道德良心上的污点,但虽不情愿,他们还是得出结论,对奴隶制更强硬的立场意味着所提出的《宪法》会遭到南部各州的拒绝,从而可能导致合众国解体。如何解决紧迫的奴隶制问题因此被延宕,几十年后经过南北战争和战后重建才得到解决。
9月8日,大会任命了一个“体裁委员会”(Committee on
Style),以修饰《宪法》的词句,并安排条款的先后顺序。当该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时,弗吉尼亚州1776年《权利宣言》的作者乔治·梅森认为,联邦文件还应该包括一个权利法案,用于说明和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但其他人则认为,《宪法》所列无一侵犯州宪法已经保障的权利。梅森的提案被否决,然而在后来批准宪法的辩论中这一问题被重新提起。
大会开始走向尾声。9月17日,81岁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大会的元老,恳求对大会结果有所保留的任何人,“对自己的一贯正确稍事怀疑”。展望批准程序,《宪法》的支持者想得到一个一致通过的结果。在9月17日仍然与会的42人中(原为55人),除3人外都签署了最后文件。鉴于每个州的代表最后都表示了同意,古维诺尔·莫里斯(Gouberneur
Morris)就在那一天创造了一个落款形式,名为“谨此大会经在座各州一致同意”。
《联邦主义者文集》说服一国之众
按照”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的路线,费城大会提议让人民选出的州会议批准宪法草案。经过一番踌躇,临近届满的大陆会议将《宪法》提交各州批准。正像以前和1787年大会一样,麦迪逊再次发挥了主导作用。麦迪逊知道,得到宾夕法尼亚州、马萨诸塞州和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关系重大,他帮助精心策划举行了州会议。几个小州,在特拉华州的带领下,迅速采取行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对派(又称反联邦主义者)开始为自己的运动造势。他们不满的主要之点是,宪法没有包括一项权利法案以及担心一个“整合统一”的政府将会把小州吞噬。在争取到马萨诸塞州的同时,联邦主义者接受了在批准完成之后可以追加修正案的建议。
纽约州似乎是孕育反联邦主义人士的沃土。因此,麦迪逊,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John
Jay)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刊登在纽约的报纸上,为批准宪法申辩。这些文章后来被收集出版为著名的《联邦主义者文集》(Federalist
Papers),成为对美国立宪政府基础的经典论述。在弗吉尼亚州,麦迪逊与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和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一起,击退了由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和乔治·梅森领导的对新《宪法》草案发起的尖锐攻击。批准投票结果非常接近,89票对79票。由于纽约州长乔治·克林顿(George
Clinton)和他的同党对宪法的强烈反对,纽约的批准投票结果更接近,30比27。在8个月里,除两个州外,全部通过了《宪法》。最终,北卡罗来纳州在1789年,甚至罗得岛在1790年也批准了《宪法》。与此同时,1788年9月,大陆会议决定,新《宪法》应付诸实施。1789年1月,第一批总统选举人在各州聚会,他们一致推选乔治·华盛顿做总统。1789年4月,华盛顿宣誓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
联邦主义人士为《宪法》进行宣传的活动中蕴含着一种理解,即新政府上任之后要补充一项权利法案——澄清新生国家中的个人权利。作为第一届国会的众议员,麦迪逊为履行这个不成文的保证提出了一系列提交各州审批的修正案。经过对从这些审批会议中产生的各种建议进行整理,麦迪逊拿出了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在被批准之后就成为《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也是我们所说的《权利法案》(Bill
Rights)。其中主要包括了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并且告诫,列举出具体权利并不能被理解为排除了人民所具有的其他权利的存在——这反映了“高法”("higher
law")理念,在18世纪,这意味着人们具有某些“自然”权利。
一个有适应力的文献
《宪法》的影响立即超出了美国国界。一部成文宪法的通过在本质上相当于自治愿望的表述。日,波兰通过了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紧随其后不久的是法国。美国的经验自然在其他国家起草宪法的辩论中常常被引用。以德国为例,1848年至1849年在法兰克福保罗教堂(Paulskirche)聚会的代表在构思他们的宪法时,经常引用美国人的理念。当然,在法国,德国,或其他地方,没有人认为应该照搬美国模式。任何宪法,如果可行,必须以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为基础。但是,美国的《宪法》,特别是在200多年来执行过程中经由法院作出的关键性诠释,无疑帮助向其他地方提供了就基本法律进行辩论的框架。
费城与会代表以及后来人,对国内外的宪政民主作出了什么贡献呢?以下是部分答案:
1.《宪法》明确提到它由“我们,合众国人民”所授命,因此代表着政府以民意赞同为基础。
2.《宪法》宣布,它和“依照此法”而颁布的法律是“国家最高法律”。通过实施司法审查——即法院有权废止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上述原则确保了对少数人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保障,即使在遭到民选多数派抵制时。
3.《宪法》的文本——以及起草过程中的辩论——提醒我们,制度和结构是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根本。限权政府从麦迪逊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等概念中找到根据,即:将真正的权力和权威分散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
4.部分基于实际需要,《宪法》旨在创造一个有足够实力的中央政府,同时维护公民对地方问题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同形式的联邦制(如权力下放)——即在采用联邦政府结构的同时保留独立运作的州和地方政府——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越来越具有吸引力的平衡国家和地方需要的形式。
1787年大会的成功基于多种原因。虽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代表们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共同的使命感。他们有能力超越狭隘的地方主义而服务于更广泛的利益。领导艺术被证明极其重要。满怀国家主义的目标来参加会议的麦迪逊,愿意为大会结果调整自己,并为成就国家和联邦各占其份的安排作了有力辩护。
英国首相威廉·格拉德斯通(William
Gladstone)曾被引述说,这部《宪法》“是在特定时刻,由人的大脑和使命合成的最美妙的作品。”这种溢美之言从现代审美观来说或许略过于华丽,但毫无疑问,费城的代表们制定了历史上持续最久和最有影响力的文献之一。它被证明具有——正如美国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所力主的——适应一个伟大国家的种种重大危机的能力。学者有时提到“立宪时刻”,指的便是那些对确立政体的基本轮廓具有催生作用的事件。如果确有“立宪时刻”,那么1787年的制宪会议无疑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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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迪克·霍华德(A. E. Dick
Howard)是广泛公认的宪法法律、比较宪政主义和最高法院领域的专家,现任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Virginia)法律与公共事务学教授。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他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的助理。霍华德教授是弗吉尼亚州现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执行主任,曾在州和联邦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作过陈述和案例辩护。他近期的著作包括《民主的黎明》(Democracy's
Dawn)和《东欧制宪》(Constitution-making in Eastern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iipdigital-mgck/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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