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工厂 个人,外资 中外合资外资比例哪具好

目前,一批知名外资企业正纷纷在东南亚和印度开设新厂,加速撤离中国。微软中国方面近日传来消息,将关闭亚洲两个至关重要的手机工厂,分别位于北京及东莞。下图是某公司的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流程简图。据此回答以下问题。【小题1】图中电子产品三大仓储基地选址的区位条件是A.接近消费市场,就近配送B.劳动力资源丰富,人工成本低C.靠近大学城,科技力量雄厚 D.地处大中城市,地价低廉【小题2】推测微软关闭在中国的手机工厂的主要原因是A.中国原有的低成本优势越来越小,外资需要寻找新的适合产业生长的土壤B.中国市场的物流体系搭建不够完善,企业运输成本上升C.中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企业环保费用升高,利润减少D.目前企业财务状况理想,产业转移需要搬迁扩建【小题3】微软中国确认,这项调整计划将在今年第一季度完成,最理想的迁入国家是A.日本B.越南C.新加坡D.韩国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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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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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外资公司设立在自贸区还开办工厂
为什么很多外资公司设立在自贸区还开办工厂
&上海必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豫路100号2幢206
&&&&志趣认证
&日(距今220天)
在自贸区试点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一企一证&制度,具体措施为:将现行的按产品实施细则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制度调整为按企业主体发证,由&一企多证&调整为&一企一证&,即一个生产企业在一个生产场所从事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生产,应当取得一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对许可申请实施审查时,对企业多个类别产品的生产现场一并核查。
上海必辰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王经理 &&&微信号:wy &&QQ: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豫路100号2期2号楼(禹州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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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资企业注册流程和材料:
一、办理流程、时间:以下仅仅针对普通的公司设立,需要特别许可的不计算在内。
1)&&确定公司地址(可使用自己实际租赁的地址,或使用我们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
2)&&公司查名(3-5个工作日)
3)&&准备材料(5-20个工作日)
4)&&正式递交一站式受理(10个工作日后,工商、代码、税务三证完成)
5)&&刻章(2个工作日)
6)&&开银行账户、办理余下证件(10个工作日)
从以上流程中可以看出,和原来的外资公司注册,自贸区有两个很大的不同:
1、没有验资环节,也就是无需实际到位注册资金;
2、办理时间大大加快,基本证件办理从原来的29个工作日变为现在的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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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时间:&&&&来源:&&&&字体显示:&&&&&&阅读:184 次
永政综〔2017〕203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调整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7〕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区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调整规范,保留152项,调整22项。
1.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取消的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加强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的事项,由审批部门通过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等方式核实,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前置材料;调整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原有事项性质不变,后置审批部门要及时跟踪对接审批事项,做好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督和审批工作,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龙岩市永定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52项)
  & 2.龙岩市永定区调整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2项)
(注:附件请登入公共邮箱:下载,密码:ydxwbb@163)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 &2017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永定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152项)
共同实施部门
前置审批项目名称
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
部门清理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 第五条 第一、二款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 第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内部审批
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 第五条 第一、二款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 第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初审
区经信科技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2〕32号)
&&&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
&&&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闽经信政法[2017]77号文件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县级权限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区级权限)
区经信科技局
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最终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重特大项目环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按省发改委、省审改办公布的改革方案执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公安消防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安消防部门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 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消批准文件。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 1.《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 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
&&&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V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58、医院;159、专科防治院;16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1、社区医疗、卫生院、血战、急救中心等其他卫生机构。
放射卫生工作许可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永定区教育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消防法》&&&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第七十三条&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消批准文件。…
1、旅馆业开设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40间套以下)
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明
&&& 1.《消防法》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旅馆业(40间以上)特种行业许可证受理审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审批
文化部门核发的筹建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工商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文
金融监管部门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核准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第一、二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第二项&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第九项&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成立、变更、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区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核准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第十条 第九项&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成立、变更、注销(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类,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准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第一项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条 第二项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第九条 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卫生类、教育类、劳动类、养老机构类、文化类、科技类)。
农民住宅小区用地审批
区国土资源局
区建设局、发改局、林业局
选址意见书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立项批复文件
林地审核同意书
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审查
区国土资源局
区建设局、发改局
选址意见书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立项批复文件
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审查
区国土资源局
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
有地质灾害评估的资质单位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37号附件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及备案材料目录
选址意见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查表
林地审核同意书
立项批复文件
临时用地审批
区国土资源局
选址意见书
&&& 1.闽国土资文[2002]68号第十条:(一)提出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1.临时用地申请书;
&&&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3.临时用地合同;
&&& 4.临时用地范围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 5.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项目用地预审
区国土资源局
有规划设计的资质的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选址意见书
土地整理复垦
开发项目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
区国土资源局
项目红线图
&&& 1.《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测量、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行为的通知》全文(龙国土资[2014]95号)
&&& 2.《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龙财建
[2013]79号)
规划设计文本
规划服务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监理日志及报告
采矿权审批
区国土资源局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使用林地预审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 第四条....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3、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闽国土资综[2013]61号)文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表。
4、土地复垦方案批复
&区国土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5、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区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号)
&&&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省级、设区市三级发证的矿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发证的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由县级国土资源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
采矿权审批
区国土资源局
6、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区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区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审核转报
区国土资源局
1、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使用林地预审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第四条....使用林地未经预审,不予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
3、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闽国土资综[2013]61号)文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安全预评价备案表。
4、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审核转报
区国土资源局
5、土地复垦方案批复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6、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备案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号)
&&&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省级、设区市三级发证的矿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发证的矿山,其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由县级国土资源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
7、地质资料汇交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 (二)海洋地质资料;
&&&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采矿权审核转报
区国土资源局
8、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水体〔2016〕186号)&&&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刷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主: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帐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2.《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8号)&&&
&&& 第八条& 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二)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第二、四款&&&
&&&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不动产登记
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5.《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二十条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
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前期物业备案证明
项目地址及项目名称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暂定四级、暂定级、暂定四级转正定四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 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 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 1.《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建字〔1994〕第482号)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筑法》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3.《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 )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5.《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人防工程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
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消防法》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建设部令第90号修订)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
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审批
规划相关文件
住建、公安或交通部门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办〔2013〕45 号)
&& &第十四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二)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 &&(三)配备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和运输活动。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 ……;
&&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
&&&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项目绿化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绿地率验收工程
工程规划许可证
《福建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审或者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一)公路、铁路、机场;
&&& (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
&&& (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
&&& (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1.《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原土地证宗地图或用地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条件。
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初审或者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 (一)公路、铁路、机场;
&&& (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
&&& (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
&&& (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
&&&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 1.《城乡规划法》&&&&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地形图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原土地证宗地图或用地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条件。
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
国土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或原土地证宗地图或用地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放样验线通知单并入)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规划评审纪要
规划委员会
&&& 《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 《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及其他类,核发放样验线通知单并入)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发改或经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规划评审纪要
规划委员会
&&& 《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桩基工程)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发改局或经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规划评审纪要
规划委员会
&&& 《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发放样验线通知单并入)
规划评审纪要
规划委员会
&&& 《福建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及其他类,核发放样验线通知单并入)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
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初步设计审批(二级以下公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及危桥改造)
交通运输局
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报告或工可报告批复文件
1.《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三十三条;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九条、第十条;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批(二级以下公路、其他农村公路建设及危桥改造)
交通运输局
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报告或工可报告批复文件
&&& 1.《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第三十三条;
&&&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第九条、第十条;
&&&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县道二级以下公路)
交通运输局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1.《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部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县(区)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十、十一条;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8号)第十、十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县内)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八条、第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8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
&&&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十、十一条;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8号)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县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628号令)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八、九、二十九、三十一条;
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第一、二节
县际客运标志牌核发
交通运输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部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目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第六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2.《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 号)
&&& 第十四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选址意见书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第六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2.《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 号)&&&
&&& 第十四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县级审批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七条第二项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2.《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
  第四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四、条件&&&
 &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 5.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原区级公布的权利清单大项: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原区级公布的权利清单大项: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县级初审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原区级公布的权利清单大项: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转报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初审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原区级公布的权利清单大项: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转报
采矿项目林地预审县级初审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原区级公布的权利清单大项: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转报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闽政办〔2008〕217号)
第十四条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屠宰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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