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就是把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允许的高端(高技术含量)货卖给其它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那么,各国对反倾销的态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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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多次对中国产品进行所谓的“反倾销”,使中国成为因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调查措施的最大受害国。这些国家和地区滥用反倾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A.市场准入原则 B.非歧视原则C.自愿原则D.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不详
B试题分析:我国出口产品价格较为低廉,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会形成巨大的冲击。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多次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是保护本国企业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径,违背了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B正确;ACD与题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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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在国际贸易中,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多次对中国产品进行所谓的..”主要考查你对&&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展中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经济全球化的含义、表现、载体及影响,金融组织&&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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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展中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态度经济全球化的含义、表现、载体及影响金融组织
“引进来” 含义:“引进来”是指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
“走出去” 含义:“走出去”是指通过到境外投资办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等各种形式,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倾销与反倾销含义:①倾销:指某国制造商或出口商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的贸易行为。 ②反倾销: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企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给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进口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
对外贸易含义: 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别的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
贸易逆差、贸易逆差、贸易平衡 的含义:A贸易顺差是指在特定年度一国出口贸易总额大于进口贸易总额,又称“出超”。表示该国当年对外贸易处于有利地位。 B贸易逆差是指一国在特定年度内进口贸易总值大于出口总值,俗称“入超”,反映该国当年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C贸易平衡是指一国在特定年度内外贸进、出口总额基本上趋于平衡。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基本战略:
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格局:
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这一格局,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基本战略:
①“引进来”: A“引进来”是指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 B实施“引进来”战略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单靠自身的力量,不足以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需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等。 C实施“引进来”战略的措施:继续扩大外资利用规模,提高外资利用水平;在利用外资的同时,要结合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②“走出去”: A“走出去”是指通过到境外投资办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等各种形式,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B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原因:国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越来越迫切要求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C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努力实现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优化出口结构;企业要坚持以质取胜,培育我国的名牌产品,树立“中国制造”的良好国际形象;遵循和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多元化战略,拓展投资区域,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把握对外开放基本国策: (1)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基本战略 (2)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措施 ①正确态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挑战。 ②基本目标: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③基本战略: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④基本原则: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必须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作为自己发展的根本基点,要在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 ⑤注意从国家和企业两个角度思考从国家角度: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出口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提升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协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从企业角度:企业要注重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管理和自主创新,诚信经营,提升国际竞争力。 ⑥从科学发展观方面:注意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必须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要以此作为自己发展的根本基点。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不是闭关自守、盲目排外。
对外开放与入世:(1)世贸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2)入世是我国应对全球化的重要战略决策,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 (3)入世有利于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4)对外开放要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贸易保护主义背离经济全球化趋势,违背世贸组织的宗旨和非歧视、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等原则。
&&发展中国家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正确态度:
抓住机遇、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
经济全球化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避开不利因素,加快发展。同时,我国前进道路上还应对着挑战,“数字鸿沟”、“绿色壁垒”、反倾销等,我们要有规则意识和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本领,要有经济安全防范意识,有应对别国反倾销和反别国倾销的策略。经济全球化含义: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
正确理解经济全球化:1.不要认为经济全球化就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资本全球化的总和。因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而生产、贸易、资本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2.经济全球化不同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经济一体化必有共同遵守的协定,参加国受一体化规则的制约,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3.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总厂的分厂则不是企业法人。  4.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有利于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我国学习和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对于我国发展经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和增强竞争力,密切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联系,具有重大意义。 5.正确认识经济全球化的实质。(1)实质: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全球化。 (2)原因:发达国家具有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表现在:现代信息技术基本由发达国家掌握;世界市场由发达国家主导;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游戏规则”由发达国家制定。(3)结果: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但其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6.我国应该怎样应对经济全球化?面对经济全球化,我国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条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坚持独立自主,加强防范工作,维护我国经济安全。 经济全球化趋势:
国际金融组织含义:
是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的超国家性质的,能够在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事件中协调各国的行动;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汇率;提供长期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文缩写IMF)和世界银行(Worldbank)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全球性的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世界银行成立于日,它们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列被称为世界三个经济“联合国”。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协调国际货币关系的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目的在于向会员国提供短期贷款,协助解决其国内经济困难,以平衡国际收支的逆差,促进国际间的货币合作,维持国际经济的稳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94年7月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建立的。它是全球性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日正式成立。日起办理发放货款业务。同年11月25日成为联合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的来源:(1)份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主要来自会员国缴纳的资金。会员国应缴份额的大小,是根据一国的黄金外汇储备、对外贸易量以及国民收入的大小,由基金组织与会员国磋商后确定的。会员缴纳份额的方法是:①规定份额的25%要以黄金缴纳(或按本国黄金与美元储备的10%缴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②规定份额的75%以本国货币缴纳;③或以会员国凭券支付的无息国家短期有价证券,代替本国货币缴纳份额。日,基金组织正式通过修改协定,取消了份额的25%须以黄金缴纳的规定,今后可以用本国货币、特别提款权等缴纳。会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发放短期信用的基金来源外,份额的大小对会员国尚有其它三个作用:①决定会员国从国际货币基金借款或提款的额度;②决定会员国投票权的多少;③决定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的多少。(2)借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另一个资金来源就是借款。在国际货币基金与会员国协议下,向会员国措入资金,以作为对会员国提供资金融通的来源。例如,1962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从“十国集团”借到60亿美元。又例如,1974年、1975年国际货币基金为解决石油消费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开办的“石油贷款”业各,其资金来源也是通过借款解决的。(3)信托基金:即国际贷币基金组织于1976年决定,按在市场出售黄金所得之利润作为信托基金,向最贫穷的会员国提供信贷。这是一项新的特殊的基金来源。 50多年来,IMF对各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汇率的确定和货币金融政策都产生着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相继发生了英镑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IMF建立了一套危机预警系统。早在1996年,IMF已预测到泰国即将面临的金融危机,IMF总裁康德苏自1996年7月到1997年7月曾四次访问泰国,要求泰国停止实行泰铢和美元挂钩的汇率制度,同时对韩国和印尼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但没有引起这些国家的高度重视。东南亚金融危机后,IMF牵头向泰国、印届和韩国承诺提供总额达1200亿美元的援用力,这是IMF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援用力”行动。IMF总裁康德苏认为:“如果没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用力计划,那么情况可能会变得更糟”。
2、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Worldbank)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协调发展中国家贷款和投资的国际金融组织。目的在于对成员国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以促进会员国资源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增长。凡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 世界银行集团目前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 世界银行的股份。世界银行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成立初期,世界银行法定资本100亿美元,全部资本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凡是会员国均要认购银行的股份,认购额由申请国与世行协商并经世行董事会批准。一般来说,一国认购股份的多少根据该国的经济实力,同时参照该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大小而定。会员国认购股份的缴纳有两种方法:(1)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先缴20%。其中2%要用黄金或美元缴纳,18%用会员国本国的货币缴纳。(2)其余80%的股份,当世行催交时,用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要的货币缴付。 世界银行的重要事项都需会员国投票决定,投票权的大小与会员国认购的股本成正比,与国际货币基金的有关投票权的规定相同。世界银行每一会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每认购10万美元的股本即增加一票。美国认购的股份最多,有投票权226178票,占总投票数的17.37%,对世界银行事务与重要贷款项目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我国认购的股金为42.2亿美元,有投票权35221票,占总投票数的2.71%。 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选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任。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停止会员国资格;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会联合举行。世界银行负责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是执行董事会,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按照世界银行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由21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5人由持有股金最多的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委派。另外16人由其他会员国的理事按地区分组选举。我国和沙特阿拉伯由于拥有一定的投票权,均可自行单独选举一位执行董事。 世界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由行长、若干副行长、局长、处长、工作人员组成。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是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脑,他在执行董事会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负责银行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任免银行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行长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但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双方的票数相等时,可以投关键性的一票。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世界银行向会员国发放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以下五个方面:①会员国缴纳的股本。会员国缴纳的股本分两部分,一是实缴股金;二是待交股金。实缴部分也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美元或黄金支付,这部分资金世界银行可以自由使用。另一部分用会员国本国货币支付,世界银行必须在征得会员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这笔资金用于贷款。待交股金只有在银行因偿还借贷或贷款债务发生困难而催交时,才以美元、黄金或银行需用的货币支付。世界银行成立初期,法定股本为100亿美元,到日,世界银行通过多次增加资本,法定股本增至1525659亿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世界银行1969年创立的计账单位,它等价于世界银行成立初的1944年的美元),约折合1840.5亿美元。②借款。世界银行通过发行债券的方法,从外国借款筹集资金。它曾在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发行债券,近年来还向石油输出国组织贷款。截止到日,世界银行共借款约1020亿美元,其中长期借款约966亿美元。世界银行发行债券取得借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向会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券;二是通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中间包销商向私人投资市场出售债券。③留存净收益。世界银行业务收益主要有投资收益和贷款收益(利息和承诺费)两部分,收益扣除支出即是业务净收益。业务净收益扣除一些赠款,留下部分即为留存净收益。截止到日,世界银行留存净收益约为132亿美元。④债权转让。世界银行为了扩大贷款能力,还把贷出资本的债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主要是美国金融资本,以收回一部分资金,扩大银行贷款资金的周转能力。⑤贷款资金回流。即借款人偿还给世界银行到期借款部分的资金。 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1)限于会员国政府。如贷款对象为非会员政府时,则该项贷款须由会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担保,以保证本金的偿还瑟利息及其它费用的支付。(2)申请贷款的国家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它方面取得贷款时,世界银行才考虑发放贷款、参加贷款或提供保证。  (3)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有助于该国的生产发展与经济增长工程项目。发放贷款的重点项目为基础工程项目,如交通和公用事业;农村建设与发展;以及教育事业项目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发放非项目贷款。借款式只能以非项目贷款满足进口某项生产性物资设备所需的外汇需求,支持生产;或克服自然灾害后维持经济发展计划的资金需要等。(4)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世界银行的监督。世界银行的监督不仅体现在使用款项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工程的进度、物资保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5)贷款期限。一般为数年,最长可达30年。(6)利率与费用。从1976年7月起,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与国际资金市场收取承担费相似,世界银行对已订立借款契约,而未提取部分,按年征收0.75%手续费。(7)贷款使用的贷币。贷款使用不同的贷币对外发放。对承担贷款项目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一般用该承包商、供应商所属国的贷币支付;如果由本地承包供应本地物资,即用该国贷币支付;如果本地供应商购买的是进口物资,即用出口国的贷币支付。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指导成员国摆脱国际收支困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通过贷款来解决成员国国际支收困难的。从日到1982年12月底止,所有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申请的贷款共计698284亿美元;1978年以前,工业国的借用额占60%以上;1979年以后,发展中国家的借款占97%,主要是非产油的发展中国家的借款。 第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世界银行专门设有向低收入国家提供的贷款,还款期一般为50年,内含宽限期10年。其中,80%以上贷给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1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主要用于这些国家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等。 4、中国是创始国之一 中国是这两个国际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在其合法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确立,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在国际关系中地位的提高,终于恢复了在这两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合法席位,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于日恢复了在这两个组织中的合法席位。自1981年起,中国就多次获得世界银行的贷款,用于改良农田、建立商品粮基地和发展教育事业等。日,世界银行宣布批准向中国提供总额6亿美元的两笔贷款,以帮助中国的农业和能源建设。第一笔价值3亿美元的贷款将用于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和安徽5省加强农业的二期工程另一笔3亿美元贷款将帮助湖南发展热电力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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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2123497226141241189220880232375国际反倾销不公平性研究
作者:岳嗥摘自《国际经济合作》第二期  来源:(福建省外经贸厅
  GATT自1948年生效至日被WTO所取代,其间经历了八轮多边谈判,使得关税大幅度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受限,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19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行业层次上的国际竞争加剧,世界经济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慢并间有危机的出现,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反倾销是历经GATT八轮谈判而被保留下来的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加之反倾销申诉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及其易胜性,使得各国对于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措施过于青睐。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在滥用着这一“合法”的保护手段。  据外经贸部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截止到2002年10月,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已达501起,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或地区达33个,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约160亿美元。  反倾销本身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充分认识反倾销的不公平性,是WTO本轮谈判中对国际反倾销法提出修改建议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现行反倾销法本身的非中立性  作为诉讼裁决的依据,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来说必须具有公正性或中立性。但作为反倾销诉讼裁决依据的反倾销法本身却不是中立的,带有明显的偏袒和保护本国生产者的歧视特征。作为现行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最新准则,WTO反倾销协议是由1948年GATT第六条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后者的原始草案是由政府以其1921年的反倾销法为基础提出的,而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出台背景是:1920年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粮价大跌,1921年失业率达到12%,有505家银行倒闭,达到了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的历史最高点。  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反倾销法无疑是应国内产业急需保护的要求而产生的,具有典型的保护主义色彩。虽然历经多轮谈判,WTO反倾销法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相关产业仍然区别对待,各国反倾销法条文的宽松又赋予主管当局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得出倾销成立的结论。这对于出口国产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  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虽然是由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向本国主管当局提出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申请一经提出并获得批准,反倾销主管当局就立即取得了裁决者的地位,从而诉讼也就转化成了进口方政府针对出口企业的行为。同类产品范围的界定、调查抽样方法的选取、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与比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被确定为非市场经济时替代国的选取、诉讼期限的延长与否等等几乎全部由进口国主管当局自行决定,而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在对判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可见,反倾销诉讼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力量悬殊的不公平较量。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又使得出口方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资料和有利证据予以反驳和申辩,只能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  3.损害调查中非倾销因素的排除  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都明文规定,在确定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时,当局应对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亦应审查除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以确定这些非倾销因素是否也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由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按照规定,至少应考虑下列诸因素:以非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国内消费方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的作用;国内工业的技术革新;出口实绩和国内工业生产能力的变化等。  然而,对上述非倾销因素审查与否及审查的程度如何,几乎完全取决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当局出于保护国内工业的考虑往往对某些因素不做调查,或者调查时浅尝辄止,而把由非倾销因素引起的损害不公平地归咎于进口产品。  另外,在损害调查时,反倾销法没有规定采选数据的标准,这也很容易造成当局以自由裁量为理由的武断和专横。  4.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标准有失公正  在考察进口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时,不论美国的反倾销法,还是WTO反倾销协议,都是既考察进口倾销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又考察其相对增加,认为“不论其在进口成员的生产或消费方面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都视为进口大量增加,这显然更有利于损害存在的判定。  例如,A国从B国进口某一倾销产品,第一年进口4000件,A国国内的消费总量为200000件,由于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总量的3%,被忽略不计。假如第二年A国仍然是从B国进口4000件该产品,但由于国内消费萎缩,总消费量变为120000件。那么,按照当前的反倾销法,虽然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没有变化,但由于第二年A国国内需求萎缩,进口产品的数量超过了国内消费总量的3%,进口产品就被认为是大量增加了,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进口国本身消费数量的缩减引起的后果,却要由出口国来承担,显然有失公正。  5.累积评估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一是来自每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的最低标准,且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数量是不可忽视的。二是依照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和进口产品与相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对进口影响的累积评估是适宜的。  但累积评估的方法表明,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可能对进口国产业不构成损害,但把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加起来总体考虑时,其损害的严重影响则不可低估。累积评估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损害的标准,大大增加了做出损害存在裁决的可能性。这对刚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后起小国往往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6.替代国制度  关贸总协定附件九第1款第2条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条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不一定经常合适。”  欧美等发达国家依据以上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产品的进口规定了替代国制度。中国一直是替代国制度的最大受害国之一。虽然欧盟于1998修改了其反倾销法,把中国和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出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已自动获得了市场经济资格。在中国的市场经济问题上,欧盟采取了新的方式,一是以个案审查方式确定某个生产商是否具有市场经济资格;二是对中国企业实行更为具体的差别对待(分别税率)的标准。  欧盟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规定了5个条件:  一是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不受国家明显干预,主要原料的成本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  二是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  三是企业的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尤其在资产折旧、报废、易货贸易、以资抵债等问题上,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歪曲;  四是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及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五是汇率随市场汇率的变化而变化。  同时,就中国企业申请享受差别对待(分别税率)欧盟还制定了极其严格的8条标准:  (1)股票的大多数应由真正私营公司掌握,或者重要的岗位上没有政府官员,有关公司受外国投资者控制将被视为其独立性的一个相关指标;  (2)公司设施建筑所占用地应从国家租赁或购买,且条件应同市场经济国家的相似(如正当的租赁合同);  (3)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雇员并确定其工资;  (4)总体上公司应对其原材料供应及投入有完全的控制;  (5)应在正当合同的基础上保证设备的供应;  (6)有证据表明外汇可以汇出,且可以回收投入的资本(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如合资企业);  (7)出口价格应自由确定,出口销售由设在涉案国家以外的相关方负责,这一事实将成为决定性因素;  (8)应保证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由,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国内市场销售方面不应存在限制;  二是不能在正当的合同条款之外收回经营权;  三是公司应根据其出口市场的传统需求,自由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美国反倾销法在确定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的程度;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的允许程度;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拥有或控制的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控制程度;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仍然沿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如此苛刻的条件,即使是欧美的某些企业也未必符合全部要求,这是一种典型的歧视。当涉诉企业不能达到其所谓的标准时,等待它的将是随意性很强的替代国制度。即选择一个与受诉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第三国的价格作为替代价格。而采用替代价格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现实中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难找出某个国家的合适的替代国,对于中国来说,更是如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密度极高,具有无可比拟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加之在动力、原材料等方面的价格优势,任何国家充当中国的替代国都必将大大高估其成本,因此是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如在确定中国输欧彩电是否存在倾销时,欧盟将定为替代国,而新加坡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选择这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必然会得出中国彩电倾销的结论。  其次,替代国的选择随意性过强,缺乏可预见性。替代国的选择只有在进口国厂商提起反倾销申诉,当局认为出口国生产商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时才会出现,因此出口商或出口国生产商在被控倾销之前,甚至在立案过程中都无法预知究竟把价格定于何种水平才能免遭起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法律条文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即行为人能准确地知道其行为的后果。替代国制度以无法预见、无所适从的法律让人遵守,并受其约束,是极不合理的。  第三,替代国价格确定的不透明性。以保密为借口,进口国主管当局从替代国获得的资料将不会透露给出口国的生产厂家,因此,生产商或出口商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倾销幅度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而且,进口国采用替代国价格时往往不做必要的调整,在本来就不公平的基础上人为地加大正常价值,使得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被动地去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的替代国价格,去接受反倾销制裁,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第四,对于我国生产商尤其不公平的是,当被诉倾销的国内生产商申请到个案裁决,且部分生产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对于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仍然要用替代国来确定这些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亦即即使有中国企业得到了市场经济地位,该企业也不能用作其他中国企业的参照,这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7、忽视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似乎一直是进口国生产商、进口国主管当局与出口国生产商之间的游戏,与消费者毫无干系,在反倾销法中,也很少提及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一般无权过问反倾销调查,也无权取得有关资料。但是消费者的福利却直接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甚至是长期的。  如1990年根据(,)鲑鱼贸易联盟的书面指控,美国对自挪威进口的新鲜鲑鱼征收了23.8%的反倾销税。征税后国内生产每年约增加70-100万美元,生产者利润随之增加70-80万美元,国家关税收入每年增加870-1090万美元。但由于市场上鲑鱼价格的提高,消费每年的净损失达万美元。这样,实际美国社会净福利每年将下降690-720万美元。(转引自《反倾销对相关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影响》,易佳琳)  可见,反倾销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国内特定商品生产者的目的,但它是以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会引起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对于进口国国内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欧洲消费者组织曾经提出要求取得反倾销调查中的材料,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反倾销程序并不直接针对消费者及其组织,因此,不予准许。即使在GATT1994年的反倾销法中,也只是规定“当局应向受调查产品的工业用户提供机会,如果该产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售的,还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关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有关调查的任何资料。”但是,消费者却无权获取资料,无权要求中期评审和日落复审(sunsetreview)  8.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裁决权的被剥夺  如果进出口双方都是WTO成员,且出口国对进口国向其输出的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裁决不满意且磋商失败时,前者即可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评估该事项的事实时,专家小组应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如果事实的确定是适当的,且评估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即使专家小组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该评估也不得被推翻(参见WTO反倾销协议第17.6(ii))。也就是说,WTO专家小组不得自行搜集证据,另行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说专家小组最多只能对进口国当局的最终裁决结果作出是非判断,而不得随便得出别的结论。这既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角色的尴尬,又是贸易保护主义和大国强权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典型反映,显然不利于出口国。而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个中原因恰恰是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是反倾销法较为完善的国家,也是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这对于经济实力和反倾销立法都较为滞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以上从八个方面对反倾销的不公平性作了分析,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WTO以及各国的反倾销法律都有待完善,如何改革现行的国际反倾销法,是各国尤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WTO本轮多边谈判的矛盾集中点之一,希望上述分析能为反倾销法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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