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员工异地员工如何缴纳社保工作交通费怎么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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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1]
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已从日起实施。原办法予以废止。日,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行〔2014〕90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2]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制度约束国家机关花钱
随着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凸显。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其中重点是压减了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支出。
改革差旅费管理办法无疑是压缩差旅费支出的必经途径。此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大方向是压缩差旅费相关支出。事实上,2013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与会议费、临时因公出国经费、培训费等一系列开支相关的管理新规,从制度上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花钱行为。
在总量压缩差旅费预算的基础上,有关差旅费标准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一直以来,差旅费标准过低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我国执行的仍是2007年制定的出差标准,以住宿费为例,副部级干部600元每人每天,司局级干部3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每人每天。
专家指出,符合时宜的差旅费实际上会减少差旅费的浪费。而过低的标准也成为各种差旅费管理乱象的原因之一,包括虚开发票、挪用其他经费以及上级向下级转嫁费用等违规违纪行为。[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正式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4-5]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4-5]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4-5]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5]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5]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5]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4-5]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4-5]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标准
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2]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14〕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6-7]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解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5.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6.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7.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8.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9.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0.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12.司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6-7]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各省公布
干部差旅标准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中第12条和第17条规定,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标准执行。
这份“标准表”在多地财政厅官网上“露脸”。省部级干部住宿费限额标准统一为800元每人每天,各地之间没有差异。厅局级干部标准介于450元至500元之间,其他人员的住宿标准则从310元到350元不等。
而在伙食补助费标准方面,除西藏、青海和新疆地区定为120元每人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为100元。
广西、上海、安徽、山东、贵州和四川等地财政厅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均在官网上公布了这份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8]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办法要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
交通工具标准
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和飞机头等舱;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其余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1]
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按照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并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1]
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转嫁
办法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办法强调,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社会评价
标准可提高管理须严格
此次出台的新规中,就最重要的住宿费、餐费两个方面,财政部并未确定具体的数额,而是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也分地区制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表示,150元/天的标准在一些大城市已很难入住。在费用不够的情况下,支出普遍超标已成为现实。比如,审计署2013年6月发布的审计报告就披露,有的部门一年超支出国费上千万元。同时,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根据地区制定标准是可行的,比如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与一些二三线城市相比,执行同一个标准确实存在问题。
曾康华认为,与其让这些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不如修改标准,予以提高,与实际相符,然后严格管理,更能节约资金。在修订过程中,要注重监督机制的制定。[3]
.人民日报.[引用日期]
.凤凰资讯[引用日期]
.新京报.[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日[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引用日期]
.中国警察网.[引用日期]
.腾讯网.[引用日期]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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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 丁国平&&
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副主任 
  主持人:
我们针对部分跨省市公司进行了一次异地员工管理的抽样调查,据不完全统计,80%的员工劳动合同与上海总公司签约,100%的公司存在员工社保异地缴纳现象,60%的公司在为异地工作员工缴纳社保时会考虑用工成本。
  在调查中,普遍反映地处不同区域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文书送达管理是工作的难点,异地劳动规章、待遇规定的差异是HR的困惑,社保异地缴纳有潜在的风险。
  为此,在本期《HR论坛》中邀请诸位嘉宾通过两个案例分析的形式一起参与讨论这些问题。
  案例一:
  甲公司因销售需要,在长沙录用了当地人陈某担任城市销售主管,采用了居家办公的形式,平时的日常管理都是通过电话或邮件联系。
  2010年12月因客户投诉经常缺货,引起公司注意。两周中,公司打陈某家庭电话没接,打陈某手机无声,发邮件没答复,去人也不见,沟通客户也称多日未见陈某。于是,公司决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了陈先生的劳动合同。
  不久,公司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受理通知,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未支付的巨额加班费。
  庭审中,陈某称因外出跑客户经常不在家,手机近日出故障,而这两周自己一直正常工作。平日还经常加班,并出具了一些工作时间记录。
  公司出具了关于异地居家办公的相关规定,包括要求陈某在规定时间与公司联络的邮件打印件、通知陈某到上海开会的邮件打印件、以及最后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主持人:本案例中公司解除的理由是员工旷工,然而异地工作的员工,特别是采取Homeoffice(居家办公)的用工形式,没有日常考勤管理做支撑,旷工界定将尤为困难,请诸位分析一下本案例中旷工是否成立?如何管理异地工作员工的日常考勤?
媛:对异地工作的员工管理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工作了一段时间找不到人了,联络不上,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不说,处理不好还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又是地处异地,争议的风险也很大。为此,我们是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的。
  何楚棐:异地居家工作的员工,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不能机械的照搬传统的考勤概念,企业应该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通过绩效考核来管理员工,通常能完成指标的就是合格员工,至于员工几点上下班一般不属于考核范围,没考勤就没法算旷工。
兰:通常异地工作的员工,如果是销售的、市场开发的话,就没有详细的考勤记录,如果是一般的办公室辅助人员,会按标准工时制的考勤方式进行。
濛:本案例中的旷工不符合异地居家工作员工的特性,企业应该运用好有效的沟通方式,要求员工及时汇报工作状态,达到管理要求。
  丁国平:企业对异地工作员工管理常见的是两种组织管理形态,一是当地设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履行组织管理功能,另一是无分支机构,由总部遥控管理。在后种情形下,如何实施考勤管理,确实是难点。许多企业安排在异地工作的单个员工,其工作任务多为市场开发、销售、做项目等,其工作场所范围较大,具有移动性和变化性,工作时间往往也具有不确定的特点。所以,多数企业对这类工作岗位,向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居家办公”并不能顾名思义,把“家”作为固定工作场所,把“办公”时间固定化。对那些工作和职责范围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而言,它仅仅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相对固定的一个联络点而已。因此,对从事销售工作的异地员工的考勤,若以是否在“家”工作,以“家”中电话、电脑是否保持着联系,来确认出勤工作或者旷工是不行的。比较合适和有效的应该是与工作结果,即完成一定工作量和工作要求相结合,而不考核工作过程和工作时间,这是与实行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考勤的最大区别。特别是当企业组织与员工个人处于远距离联系的条件下,在无法直观、直接监督的情况下,是难以用一般的日常考勤方式管理工作秩序。
  因此,企业HR管理应根据异地员工工作岗位特点和性质,换个角度进行管理,比如,根据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的展开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通过类似工作巡访记录、客户拜访签字、工作电话记录、销售日报表、每天E-mail汇报等形式,制订与工作结果相联系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实现对异地员工的反馈考核会比较合理和有效。如果一旦在规定的工作结果沟通、管理节点上没有完成事先约定衔接或达成考核目标的时候,就能及时取得证据,有利于HR做出相应处理,如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或违反工作规范等,避免以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引发纠纷的风险。
  主持人:显然,公司和异地工作员工间的有效沟通是管理的重点,诸位都是资深的HR,在管理异地工作员工方面,还有哪些好建议?
  佘晓红:我们企业设立内部企业大学,所有新进员工,先到上海签合同,在企业大学里得到系统的培训,包括学习、签收企业的各类规章制度。
  何楚棐: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入职培训,组织新员工安排3天时间考察市场、参观工厂,了解公司的架构、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管理规定等,异地工作员工的工作特点之一是会长期游离于公司本部之外,因此要在在他们心目中树立企业的价值系统、文化系统,通过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员工管理和企业发展。
  沈潇漪:异地员工的交流形式主要是通过Email、短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一旦产生劳动争议,企业提供书面证据相当困难,电子证据因为易更改的特性,会不被采信,所以,关键的文书送达还是要书面形式。
  顾晓春:像这种居家办公管理的用工形式,在缺乏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情况下,遇到联系员工发生困难的情形,不建议简单地以旷工的方式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没有达到工作规范,以违纪、违反工作规范等比照制度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更安全、可靠,总之,要与公司的管理模式相吻合的。
  丁国平:前面我们谈的是员工劳动过程的受控问题,其实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执行力很重要,为防止类似企业与员工“失去”联系影响工作,出现处理困难的局面,企业与员工在聘用时应有充分交流和明示。多数在异地未设分支机构的企业在招聘员工去异地工作时,通常会首选招聘当地员工,然后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统一管理。为在远距离、缺直管的情况下确保企业与员工的有效沟通和管理,企业有必要事先进行必要的告知及约定。比如,员工虽然被安排在户籍所在当工作,但性质还是属于“出差”,主要述职地和聘、离职手续办理地是企业所在地,当然,员工也可以享受企业规定的相应出差待遇。
  还有,企业在聘约通知或者入职培训时,应详尽描述异地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等,并明确工作条件,包括区域范围、环境,以及异地工作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设性条款如发生调整异地经营项目或规模等情况时,企业可能采取的变更和应对措施,包括是否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职责等,尽可能防止将来可能出现员工不理解,甚至不合作而难以处理的困境。
  案例二:
  乙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员工均与上海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则委托北京某人事外包公司缴交。
  员工王先生因工作时间外出公干,在路上遇冰滑倒,摔成重伤,发生了巨额医疗费用。
  让王先生真正感到困惑的是,乙公司竟然声称无法为自己办理工伤认定,而人事外包公司则称员工王不是本公司的员工,虽然缴费是以本公司名义,但实际是代理性质,因担心巨额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支付,引发明年其公司保险费率提高,而不愿申报。
  主持人:社保异地缴纳在跨省市经营的企业相当普遍,在前期调查中,100%的公司存在此现象,首先请诸位嘉宾谈谈异地缴纳社保现象存在的现实背景和存在的法律风险?
  何楚棐:员工因为考虑诸如养老、医疗等现实问题,希望在工作、生活的当地享受待遇,生病了在当地治疗产生的费用回上海报销太麻烦了,所以很多员工选择在当地缴纳。
濛:女员工的生育保险也是女职工考虑的问题,异地生产报销很多地方不接受。
媛:如果签约地和履行地同时缴社保,费用是高了但基本上没有法律风险。
  佘晓红:员工如果考虑将来在大城市领养老金的话,通常不愿意在自己偏远山区缴社保,在各个省会城市缴社保是个好办法。员工经常会为缴金缴哪里而纠结。
  丁国平:我们谈到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是指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聘用外省市员工后,未在上海市为该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而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省会城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些企业在处理优秀员工和异地工作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方面。比如优秀员工本人有要求,企业担心不满足其要求而不能聘用或不利于留住人才;对异地工作员工,发生医疗、生育、或者万一发生工伤时,可以及时、方便享受相关待遇等。不能说企业的处理没一点道理,但从法的角度,企业为员工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毕竟没有符合企业行政管辖地的规定,至少是不规范。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表明国家正在给力推进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体系。以医保为例,上海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已在2009年分别与江苏省、浙江省三地社保卡“联动”,目前异地跨省市就医委托报销的地区如镇江、常州、杭州、宁波等城市已扩展到十多个,较为有效地解决参保人员在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垫付难和往返困难等问题。
  实际上,除住房公积金异地享受会遇到较大问题外,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异地转结或享受等方面,已不再有大的障碍。
  企业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是被挂在第三方受托单位名下缴费的,在受理和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记录上,是没有该员工为委托企业工作记录的。如果将来员工需要出具相应证明,或者发生利益纠纷时,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可能会对员工有不利影响。
  主持人:案例中王先生的工伤认定应该由哪家单位承办,代理公司的担心成立吗?公司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实际用工单位造成工作伤害的应该由实际用工单位去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是他在领取工伤保险费用的时候,实际上是由委托公司代理的。
兰:工伤赔付后引发的下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浮动,对派遣公司不影响,如果是异地人事代理就不一样了,遇到小公司的时候,会引起两个公司间的矛盾,只能协商处理了。
  何楚棐:国家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在转型、发展、做大的时候,跨省市的设置机构、招募员工势在必行,大多数企业在经营、用人过程中是守法的,给员工缴纳社保已经成为共识,然而现行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在企业当地缴纳相关费用后,当发生异地员工疾病就医、工伤治疗或购房贷款等需求时,还不能完全提供直接和便捷的服务,因此,需要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和服务管理。
  丁国平:从案例二的纠纷看,如果两家单位都不愿承担工伤认定及相应责任,工伤员工通常会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即到公司所在地上海提起劳动争议,只要该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被确认,公司将不得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承担全部工伤给付待遇的责任。另一种情况,如果员工争议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委办服务单位,该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其是劳务派遣单位并且员工属于协议派遣人员,当委托公司不愿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责任,包括支付浮动费率费用,该委办服务单位可能就得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们也发现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有第三方不规范进行代理的现象,如降低缴费基数等,不惜为招揽委托客户而从事违法代理服务,损害劳动者利益,更有甚者,收了委托企业的费用,却漏缴、少缴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在被员工发现争议时,委托企业要求对账时,他们就找种种理由推诿,以代缴单位和人员太多,难以在名单中寻找等,使企业在处理解决社保纠纷时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因此,希望企业充分注意到委托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存在的潜在风险,慎重考虑,积极做好对异地工作员工的沟通和服务工作。对企业而言,履行法定义务时,合法和安全是第一位的。
  主持人:感谢诸位嘉宾的参与讨论,异地工作员工的管理还会受到不同区域劳动政策差异的影响,我们下期再予以讨论,欢迎大家关注,也欢迎读者将感兴趣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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