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用工年龄的工伤6级退休年龄由谁负责

江苏规定:超退休年龄职工受工伤 用人单位或担责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24小时资讯排行
热门庭审视频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信和微博超过法定年龄的工伤认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通中行终字第0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光大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宁,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珍,女,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某,女,日生,汉族,系刘某珍之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光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光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艳,被上诉人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门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冯新、钱宁宁,被上诉人刘佩珍的委托代理人范菊、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光大公司与刘佩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明确刘佩珍从事摆管(岗位)工作。日,光大公司与刘佩珍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岗位不变。光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为早班早上8时至16时,中班16时至24时,晚班24时至次日早上8时。
日17时20分左右,刘佩珍驾驶欧派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洋海线海门市三星交警中队北侧200米地段时,与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刘佩珍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额叶挫伤性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左额部头皮血肿,左侧第10肋骨骨折,两侧腰大肌、膈肌脚挫伤,两肾挫伤,肾周、包膜下血肿,后腹膜挫伤伴挫伤性血肿,L1-3左侧横突骨折,T12椎体骨折。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佩珍负事故次要责任。
日,刘佩珍向海门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门人社局于3月25日受理该申请,并于3月28日向光大公司发出限期举证告知书。光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一份有关作息时间的情况说明。海门人社局于日作出海人社工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佩珍所受伤害为工伤。光大公司于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门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2013)海行复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门人社局作出的海人社工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光大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门人社局作出的海人社工认(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审法院另查明,光大公司不仅为外地职工提供宿舍,也为本地职工提供宿舍休息,且宿舍有多余。光大公司提出的换衣间事实上与宿舍并无区别。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佩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用人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刘佩珍与光大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可以明确刘佩珍系光大公司职工,从事摆管工作。日,刘佩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间仍然存在用人关系。至于光大公司提出刘佩珍签订合同时年龄已经超过50周岁,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规定旨在对虽然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刘佩珍未办理过任何退休手续,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因此,不论刘佩珍是否超过了退休年龄,只要在光大公司工作,根据前述规定的精神,光大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至于光大公司提出12月份未安排刘佩珍工作,刘佩珍处在休息状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刘佩珍提早上班系其经常性行为。合理时间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为了正常上下班,而在必要的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住所之间。衡量合理时间要考虑单位与职工住所地的距离,结合路况、交通工具、季节气候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刘佩珍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天上晚班,刘佩珍亦认可这一事实。根据光大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晚班时间为24时至次日早上8时,刘佩珍12月3日17时20分左右上班,从时间上看提早很多。但是,结合季节、人的因素考虑,12月份属于冬季,在17时左右天色已暗,刘佩珍从有利于自己工作、生活的角度考虑,提前上班也符合常情。虽然光大公司提出只为外地职工提供宿舍,不为本地职工提供宿舍休息,但光大公司亦当庭承认了其提供的住宿人员名单中沈芳英、彭玲等都是海门市本地人,这说明刘佩珍陈述的光大公司为其提供宿舍休息,其冬季上晚班经常17时从家出发具有合理性。更何况光大公司提出的换衣间与宿舍均在一个楼层,事实上与宿舍并无区别。虽然光大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供了职工宿舍管理制度、住宿人员名单及对刘小俊所作的谈话笔录试图否认为刘佩珍提供宿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本院对光大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海门人社局对施永祥和施忠美制作的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刘佩珍上晚班时经常是17时左右前往单位上班。综合考虑季节因素、人的因素和住宿因素,海门人社局认定刘佩珍12月3日17时2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并无不当。
再次,刘佩珍上班路线并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合理路线通常情况是指职工经常居住地与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或住所地之间必要的路线。根据海门市交巡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洋海线海门市三星交警中队北侧200米地段,该地段处在刘佩珍住所前往光大公司上班路线当中,光大公司并不否认这一事实。刘佩珍选择的上班路线属于可行路线,并不存在不合理绕路的情况。因此,刘佩珍上班路线属于合理路线。
综上,光大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
光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刘佩珍到光大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光大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发当天刘佩珍处于休息状态,其发生交通事故既不在上班的合理时间,也不在上班的合理路线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被上诉人海门人社局辩称,刘佩珍系光大公司的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刘佩珍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未办理过任何退休手续,光大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海门人社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佩珍同意海门人社局的答辩意见。
光大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刘佩珍属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是否还属于工伤认定的对象;二是刘佩珍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时是否在上下班途中,主要指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关于刘佩珍属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是否还属于工伤认定对象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光大公司与刘佩珍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刘佩珍已经超过50周岁,事发当天仍在合同期内。针对刘佩珍这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日以《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相同的答复。因此,光大公司作为刘佩珍的用人单位,不能因刘佩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免除理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海门人社局将刘佩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光大公司认为刘佩珍已不再属于工伤认定对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刘佩珍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时是否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佩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已由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认定,刘佩珍负事故次要责任。光大公司存有的主要异议是刘佩珍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上。关于合理时间的问题。根据光大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刘佩珍上晚班的时间应当是24时至次日早上8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7时20分许,从时间上来讲确实提早了很多,但对此问题需综合分析判断。据刘佩珍陈述,上晚班时经常是提早从家出发,在单位休息到上晚班的时间再开始工作。正如原审法院所言,事发当天是12月份,17时左右天色已暗,加上刘佩珍是一名女同志,晚班从24时才开始。因此,从自身安全、有利于工作生活的角度出发,刘佩珍提前上班符合情理,具有合理性。关于合理路线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交通事故地点在洋海线海门市三星交警中队北侧200米地段,该地段处在刘佩珍住所前往光大公司的上班路线当中,对此光大公司亦表示认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必经路线。光大公司以刘佩珍提前转弯,没有在公司门前转弯,即认为不属于上班合理路线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光大公司提出的事发当天刘佩珍处于休息状态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海门人社局向光大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后,光大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刘佩珍事发当天处于休息状态。对光大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海门人社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刘佩珍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时在上班途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光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所作驳回光大公司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通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某梅
代理审判员  仇某珍
代理审判员  季某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某丽
已投稿到:我的位置: >
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人员的工伤如何认定?
时间:&&|&&作者:孙绍军&&|&&浏览:4816
母亲是保洁员今年56岁了再上班期间出了车祸,在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说母亲的年龄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不能认定工伤怎么办
母亲是保洁员今年56岁了再上班期间出了车祸,在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说母亲的年龄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不能认定工伤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我们是的,母亲是今年5月份才去的这家保洁公司上班,才去干了4个月,就出事了人已经不在了。保洁公司现在就给3万块钱,不承认工伤。肇事方现在有血小板增多症,现在被送到公安医院,肇事方也不和我们谈,就等着法院判,现在我就想问下,如何处理保洁公司这块,能不能走,还是该起诉他,该追究他什么责任
再补充下母亲是农村户口。不属于退休人员。没有退休金。劳动社会保障局哪里说母亲超龄不能受理。
如果以雇佣关系起诉保洁公司的话,要求保洁公司赔付多少钱?母亲是农村户口,肇事方现在等着法院宣判,估计最多能判15万的前提下,起诉保洁公司要求赔付多少钱比较合适?保洁公司现在就给3万块钱,估计再谈的话不会超过4万。
您好,首先对你母亲的遭遇深表同情,你作为子女为你母亲主持公道天经地义,但如何维权,我相信,你看了前面这么多律师的回复(其中不乏矛盾冲突之处),很可能还是一头雾水。本律师经对案情认真分析,现对本案的维权提供如下纲领性的简单看法和实施步骤,供参考:
一、 首先要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维权才能有的放失:
(一) 你母亲与保洁公司间属于劳动关系,除非你母亲与保洁公司或者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书面约定。
1、 首先,从案情介绍看,你母亲没有与单位签订合同,则排除了你母亲与保洁公司的劳务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但案情介绍中未说明你母亲是否是被派遣公司派遣到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的,如不存在派遣公司等第三人的情况,则排除了你母亲与派遣公司的劳务关系的可能性。
2、 你母亲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洁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其他关系。如果存在派遣公司,则你母亲与派遣公司(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不与保洁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保洁公司则为实际用工方。下文中不再说明存在派遣公司的情况,均以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维权的对象。
理由简单提供如下:
第一, 根据《》规定,像你母亲这种的农民工同样可作为劳动者,在存在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劳动关系终止,并非指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形而终止。
第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也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精神。据案情所述,你母亲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你母亲与保洁公司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第三, 我注意到,前面有的律师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我认为是没有很好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就不能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关系的规定。
(二) 关于你母亲与肇事者的关系,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属于侵权关系的一种。
此法律关系不同于你母亲与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一) 首先,是否属工伤的主要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前已分析,既然你母亲与保洁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则认定为工伤应无异议。
(二) 其次,如本案你母亲这种农民工情况,之前对是否属于工伤问题确存争议,根据法律精神,为消除实践中的疑异,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进行了明确,明确为属于工伤。
(三) 再次,我注意到很多律师引用了《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待遇的请示的复函》,我认为,在本案中,主要是因为你母亲不属于离退休人员,故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四) 再次,据案情所述,劳动部门认为你母亲的年龄超过了法定劳动年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我认为,这是该劳动部门对法律的多年误读误解。法律并未规定农民工的劳动年龄,工伤认定规定中也未规定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得被认定为工伤,不能自行对法律作扩大性解释,况且此解释与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冲突。
三、 关于对该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如何救济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济渠道,如对工伤认定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不服,可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因该工伤认定机构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而自认为不属工伤,则维权可能面临一定的阻力和时间等成本,要有思想准备,我认为,只要勇敢维权,胜利是属于你的。
四、 关于维权方式的总体选择问题
(一) 首先,方案的选择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及可行。通过上述分析,既属劳动关系,则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伤害,则可同时要求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样才能争取到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二者可以同时进行。
(二)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有的律师说法,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则赔偿不可兼得,最终损害的是你们的利益。另外,据案情得知,您与肇事方间已进入了司法程序,但不知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方式,需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方式的赔偿额要低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因涉及问题很多,在此无法展开分析,见谅。
(三) 再次,当然最终的选择权还是应由您来决定。如果您选择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来主张权利,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因为这是您对通过工伤程序维权方式的放弃,则通常您直接以劳务关系起诉,法院也是会受理的。另外,按劳务关系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选择二者其一或者同时要求也是你的自决权。
(四) 最后,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而言,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诉讼,所案情介绍看,协商的余地很小,除非您放弃部分权利而得到较小的赔偿。所以建议勇敢而执着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五、 关于工伤待遇标准
涉及因素较多,无法充分展开,见谅,具体请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面有应享受的项目及标准,大致在四十多万元。此均是由保洁公司承担的,因据案情得知保洁公司未为你母亲参加工伤保险。
六、 关于以雇主责任(劳务关系)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问题
同样因为涉及的具体因素较多,在此无法充分展开分析,见谅。您可以看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此仅简单说几个概念性问题:首先是在一个总的赔偿额前提下不得兼得的,二者的总赔偿额固定;其次,后不足额的可通过雇主责任补偿,如果先行通过雇主责任得到了赔偿,则可通过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余额;再次,二者的赔偿不同于工伤待遇的享受,工伤待遇是无过错责任,全额赔偿,而雇主责任或者交通事故责任是按过错比例承担的,也就是说,在确定总的赔偿额的前提下,要根据你母亲在发生车祸中的过错比例承担的,即不是全额赔偿。最后,雇主责任或者交通事故赔偿的总额要比工伤待遇的总额要低很多,因为主要因为你母亲是农村户口,要按农村户口来赔,不算过错比例的话,总赔偿额也不会超过二十万元。当然如果你母亲在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并且有证据支持的话,则可按城镇居民要求赔偿,总额约在四十万左右。
七、 一点建议
作为对法律不很精通的您,因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且操作性较强,在此我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讲清楚的,所以建议请律师代理维权为宜。另外,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及可能的维权时间成本,建议您一定不要气馁,勇敢执着运用法律来维护您的权益。
作者: [山东-威海]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继承 律所: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651积分 | 帮助348人 | 3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万科城臻园路口左转(地铁2号线天河路站附近)超退休年龄工伤有望获得保障
&&来源:&&&&
  本报北京4月6日电&&(记者白天亮)已过退休年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是否有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意见(二)》提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 人民日报 》( 日 08 版)
(责编:王吉全)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人民日报重要言论库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