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障制度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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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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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分析研究.pdf 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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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学硕士学位论文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法官制度研究中的一个
重要课题。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者和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其自身权益必须首先得
到保障。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维护法官群体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促
进整个社会的司法公J下。本文主要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法律、理论和
实践等方面,对目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进行
了系统分析,在对外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法
官职业保障的具体途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
涵、重要意义及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从职业权力保障、身份地位保障、经济收入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四个方
面讨论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探寻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包括
社会观念、体制环境及法官自身因素等)。
第三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关法官权力保障、身份保障、经
济保障、尊严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概况,以便为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
第四章提出并论述了改革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配套制度改革的相应方案。
【关键词】法官职业保障 问题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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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西方国家法官保障制度包括法官专职制、法官退休制和(
)A.法官可更换制B.法官低薪制C.法官不可更换制D.法官独立审议制E.法官高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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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浅议法官职业制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银华
  【论文摘要】:白居易曾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公正的司法需要公正的法官群体,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的法官制度并没有职业化,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审判规律。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建立法官职业化制度的要求也更加迫切。符合中国法治的法官职业化不仅要求法院系统独立于行政机关,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还要求法官个人及法官群体不受行政体制的约束,法官个人及法官群体的自身利益不会受到行政权的肘制。借此次司法改革之机,我国应当在保持现行法院体系稳定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审判规律的法官制度,促使法官职业职业化。
  【关键词】:审判规律;法官职业化;法官权利保障  
  肩负天平公正为天职,头顶国徽廉洁乃权威。当今时代,随着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关注日益增多,要求建立适应法治发展趋势的公正的审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然而建立公正的审判就必然要求要有独立的审判权,即只服从于法律的审判权。法官作为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者,审判是否公正一般是通过法官的裁判行为予以表现,这里的裁判行为不仅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也包括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行为公正,不偏不倚。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曾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1]汉密尔顿也说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可见,法官群体在建立公正审判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职业制度对于构建公正审判来说,是必须而应为的。
  但是,在当前要建立合理的法官制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司法改革遇到的阻力很大,各项具体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故本文从我国的现实情况、中外国家的法官制度模式比较以及改革的方向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一、检视:我国法官制度的现状
  1、趋同于一般的公务员,不具有群体自身的独立性,以至于《法官法》第十条[2]规定的不能担任法官的情形与不能担任其他的公务员[3]的规定并无二致。在现今的情形下,法官也是公务员,同其他公务员一样具有行政编制,法官的待遇高低也跟随行政等级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虽然《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从《法官法》颁布至今,法官的工资始终没能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来确定,而是照着《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给付。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4],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故而法官的补贴和奖金就要依赖于法院所在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财政富裕地方的多一些,财产收入吃紧的地方就少一些,因此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偏远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待遇就更低。然而,由于律师行业的普遍兴起,律师群体的收入与法官群体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语,同是从事法律工作,两者的收入却天差地别。
  2、法官等级制度趋于行政化,“忠诚于法律”的信仰难以形成,司法决策体现着行政官僚化的特点。[5]《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将法官等级的评定标准与法官的行政级别一一对应,造成法官的等级变为法官行政职务的“附庸”,法官的行政职务决定着法官等级和行政等级的高低,最终不能避免地出现“行政化倾向”,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尴尬局面。
  3、法院内部管理趋同化,对工作人员一概以法院干警统称,体现不出法官群体在法院系统的重要性,许多享有法官职称的人不从事审判活动。我国法院系统没有把法官与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官员分开,使得部分法官不从事审判活动,既浪费法官名额,也是造成现在案多人少的原因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在审议“两高”报告时提出,北京法院综合职能部门的设置日益庞杂,院长、庭长和行政后勤这些岗位上不经常办案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36%,[6]这对审判资源的配置也不够合理和有效。日,深圳市通过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法院工作人员被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其中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则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7]深圳法院系统的改革为我国法院系统改革进行先行探索,但其运行效果还有待评估。
  二、反思: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弊端
  1、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独立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压力,既要面对不易沟通的当事人,又得应对来自庭长、院长以及上级法院的压力。同时,现阶段的各种审签制度和手续,也使得法官难以在自己审理的案件中“做主”,即使法官心有定见也必须征求领导的意见才能做出判决,如此,不仅有悖于司法独立原则,也导致法官难以仅仅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形成强烈的内心确认,继而也导致法官的职业归属感不强。
  2、职业群体整体待遇不高,法官人员大量流失。法官职业作为对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法官群体的工资待遇却趋同于一般公务员,甚至更低,面对着巨大的生活压力,有的年轻法官不得不含泪辞职离开。据网络统计,2008年至2012年6月,江苏全省法院流出人员2402名,其中法官1850名;广东5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透露,5%的法官干不到退休年龄即离开法官队伍。[8]
  3、官群体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时有发生。[9]现行《法官法》缺乏对法官应当具备法学教育的硬性要求,这是受到当时的社会条件制约所导致,但现在已经有充足的接受过法学基础教育的人才,就应当为担任法官设置必要的学历条件。另一方面,任职法官年轻化,从事法律事务的经验欠缺。[10]由于我国对担任法官是否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验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在任命法官时具有随意性,现实情况是只要你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法院工作了两三年就可以独立审判案件,这与审判规律是相违背的,在这方面我国的规定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
  4、法官的选任渠道狭窄,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发展壮大。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从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本法院适合人群中选任,缺少其他的人才来源,使得法官群体的整体思维模式趋同,不具有多样性,尤其缺少精通化工、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的人才,不利于在专业审判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三、出路: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制度
  上述法官队伍的现状和弊端告诉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制度,即是让法官在该制度的保障下,不受任何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学识和生活经验、凭自己的善良本心进行裁判,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法官在严格意义上应当是法律的专家,只对法律负责,她甚至不是官员,而只是裁判者。[11]为实现此目标,就必须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经费保障,二是法官选任与任职保障[12]。只有让法官衣食无忧、工作稳定而可靠,才能让法官把实现公正审判作为自己的毕生事业而孜孜追求。
  建立法官制度就是要建立各种配套措施使得法官职业职业化,让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据自己的良心审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论结果如何,也不会使得自身遭受不利益。法官也是普普通通的人,如果没有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保障机制,要求法官来合格履行审判这个神圣的职责对法官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菲尔德曾说:“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让法官自身感受到了正义才能促使法官自己正义地履行职务。
  (一)他山之石:国外法官职业制度之借鉴
  1、任职资格方面。资格既是从业的前提,也是保障行业准也化和精英化的重要基础。囿于法官所从业的业务事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大权利,故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都比较严格,除了要求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资格考试以外,还需要有一段时间的职业经历。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担任法官的人必须具备从事司法工作资格,而这种资格必须经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能获得。在德国能够担任法官的人一般都是具有学校专业法律教育基础,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能够得到初次任命,此后还需要担任3-5年的见习法官,才能被最终任命为终身法官。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实行的是判例法,故而更加注重对法官任职前的法律职业经历的考察,更多的允许律师加入法官队伍。如英国将法官分为七类,每一类都有各自的任职要求。[13]虽然,我国的《法官法》第四章规定了法官的条件,第九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了法官的年龄、学历以及工作经验,而第九条第三款又对特殊地区对学历进行放宽。 [14]相较之于西方对担任法官的条件的规定,我国对担任法官的年龄限制较低,对是否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要求不高,尤其是对法律工作经验的时间要求较短。
  2、法官权利保障方面。权利保障关系着队伍的稳定性和行业发展的延续性。当前,法官权利保障主要包括身份权利保障、经济权利保障、特别权利保障三个方面。[15]
   第一,身份权利保障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长期甚至终身任职,终身法官非经正式的弹劾程序,不得解除法官职务。1783年的《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行为端正,可以继续任职。”终身任职制度可以保证法官长期的从事法律工作而精通法律,也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作出符合自己认识规律的裁判。
  第二、经济权利保障方面。英美法系普遍给予法官高薪制,法官的社会地位、威望和薪酬都远高于一般公务员。在英国,高级法院如上议院法官议员、上诉法院院长等的工资高于政府大臣,法官在英国属于高薪阶层。法官的报酬都是从“同一基金”中支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实行法官单独工资序列,分10个级别,高于同等条件公务员的水平。[16]
   第三、特别权利保障方面。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都有关于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定。这一制度始于英国,之后逐渐被各个国家所采用。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6条也规定:“在不损害任何纪律惩戒程序或者根据国家法律上诉或要求国家补偿的权利的情况下,法官个人应免予其在履行司法职责时的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受到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司法豁免有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绝对豁免指法官在行使审判职权的过程中不得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如美国的联邦和州的司法官员。相对豁免指法官有条件的享有豁免权,如果法官违背职业准则、滥用职权就不得行使豁免权。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但对“错案”的评判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可见,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来说,我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改革的方向:促进法官职业化
  1、法官的选任与晋升。首先,就选任的前提条件而言,法官包括法官助理应当从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并从事法律工作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人中选任。担任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人选应当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法官的选任不应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还应当选任一些优秀的律师进入法院担任法官,这样既丰富了法官人才的选任渠道,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多的思路。选任的法官应当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经验,两者都不可缺。曾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判案时要遵循经验法则,即根据已知的法律或实施和日常经验推知另一事实而不需举证证明,然则经验法则不是从书本中学来的,而是通过生活阅历来丰富。因此,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当然,法官应当包括事实领域和法律领域的知识,还应当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空有理论知识而不能应用于实际裁判的也不是合格的法律适用者。
  再次,从法官管理机制而言,要建立独立的司法编制,脱离行政编制。正如上文所说,法官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套用行政编制不利于法官发挥其专业特长,也与司法规律相违背。绝大多数的法官一生都从事审判事业,大部分的基层法官并不能得到升迁,因此建立独立司法编制更符合他们的行业特征,也更有利于保障法官群体的权益。其次,法官的从业经验对审判的影响相当重要,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更利于案件的裁判,因此适当延长法官的任职年限对于审判有百利而无一害。英美法系的很多法官都是终身任职,只要没有法定的弹劾条件,法官们可以选择不退休而继续从事法官职业,他们的经验对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的经典案例就是从他们的审判经验和生活经验所得。
  2、法官考核方面。初了选任和晋升外,法官考核机制也应适时改革,需要更加注重对“程序正义”的考核。增加回避、违规接见当事人等程序性规定在考核中的分量。西方法彦有云:“法官不仅要是公正的,而且要被看上去是公正的。”在美国法律史上,宪法制定者在立宪之初就意识到“没有一个人被允许审理自己的案件,因为他的利益肯定会使他的判断发生偏差,而且也可能败坏他的正直为人。”[17]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不可割裂,离开了公正程序,法官即使作出正确裁判,也不具有正义性可言。[18]尤其是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下,不注重程序正义在审判过程中的影响,可能会损害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信赖感,没有程序正义的实体公正也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3、业保障方面。要强化法官的任职保障,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维护法官的尊严。首先,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法官基于自己的良心与认识作出的裁判不应受指责,要避免法官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即使法官作出的裁判与社会舆论相背离也不应当受到不合理的指控。法官无需掌声,唯求公正。只要裁判不偏不倚,法官则应当受到尊重。
  第二、法官资格不能随意剥夺,并逐步延长法官的任职期限。美国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国会不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弹劾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这些严格的程序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第三、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保障法官休假的权利。《管子o牧民》中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虽然此话虽非绝对正确,但也表明当一个人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时,还要求其拥有高尚的道德素质是相当苛刻的。对于法官来说,过低的待遇使得法官本身在伸张正义,自己却受到了不正义。《联邦党人文集》中也写道:“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审判,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一直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19]鉴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特点和不可替代性,法官的工资待遇应当高于一般的公务员群体。法官的工资标准应当与法官等级相挂钩,而与法官的行政级别相分离。
  4、专业培训方面。要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当下是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新事物、新现象不断涌现出来,法律规范的种类日益繁杂,这就要求法官群体必须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以迎接新的挑战。法官培训应当包括岗前培训和任职后培训两个方面。岗前培训要求在任命法官时必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法官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在担任法官之前就熟悉审判工作规律。任职后培训则是定期组织法官进行专业课程培训,特别是对新现象的解释和说明,让法官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西方法彦说:“法官是以人的身份从事神的职业。”法官的地位在法治社会可见一斑。法官在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职业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只要找准时机,大刀阔斧,相信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法官体制,为法官群体的审判活动营造更好的氛围,既保障公正审判,也维护法官群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应当对自己法院的法官予以充分重视,为他们审理案件创造便利的条件。各级法院应当逐级向上反映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国家改革法官制度建言献策。法官个人在职业化过程中更应当廉洁自律,一心为民,树立法官的高尚形象。当然,建立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我们保持耐心,循序渐进,期间虽有阻挠和波折,但只要信念坚定、目标一致,这个任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2] 《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3]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5] 李军、陈淑萍:《中外法官职业伦理比较》,载《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5月(第39卷第3期)。
[6]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三成多法官不审案子是资源浪费”,载北京青年报电子版,日/html//content_45149.htm?div=-1
 [7] 姜磊:《深圳开启法官职业化改革》,载半月谈,2014年7期
[8] 法官流失之困,载现代快报多媒体数字版,日http://dz.xdkb.net/html//content_316499.htm。
[9] 陈建清、王宁:《中国法官制度改革研究》,载天涯法律网,日 http://www./theory/artilce_list.asp?id=5255
[10] 宗海霞:《完善我国法官任职资格的几点思考》,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4月。
[11] 佚名:《论法官制度改革》,载找法网,日,/info/guojiafa/jiguanzuzhi/shenpanjiancha/faguanzhidu/.html。
[12] 支振锋:《司法独立的制度实践:经验考察与理论再思》,载《法治与社会发展》, 2013年5月,第67-81页。
[13] 英国的七类法官和任职要求分别是:一是治安法官,一般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而且不领取薪酬,就职于基层法院;二是领取薪酬的治安法官,必须具有不少于7年的初级律师经历;三是记录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初级律师经历或者具有高级律师经历或者由高级律师兼任;四是巡回法官,必须具备10年以上高级律师经历或者5年以上记录法官经历;五是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是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律师,并且年龄在50岁以上;六是上诉法官,必须具有高等法院法官任职经历或者1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高级律师;七是常设上诉议员,必须是长期担任高级法官职务或者1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高级律师,而且是在上议院中精通法律的议员中挑选兼任。转引自武少琼,《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14]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15] 孙伟良:《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16]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17] [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版。
[18]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0-65页。
[19] 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18] 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0-65页。
[19] 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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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建设法治国家,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外,其相关的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在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则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我国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加大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实现,法官在司法改革中有着其重要的地位,此种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法治建设,解决社会纠纷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我国法官职业缺乏保障的现象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加强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有效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的积极意义便是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的公正以及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法院,只有其能行使审判权,其对于推动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认识到了我国法官职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法理的分析以及与国外的规定的比较得出相应的解决途径。笔者认为,要完善此种制度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立法,还要建立内部保障制度以确保法官独立审判,同时,要增强对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提高法官职业群体的薪酬。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我国提出了要追求司法正义的目标,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司法改革的重视。也就是说,只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的身份地位以及相关待遇等,才能够真正打造出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从而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司法管理经验,并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探索思路以及相关的设计,以期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26.2【目录】:
中文摘要5-6Abstract6-9序言9-10一、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论10-15 (一)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解析10-11
1.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涵义10
2.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10-11 (二) 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11-12
1. 有利于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1
2. 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11-12
3. 有利于提升法官的尊荣感12
4. 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官职业化12 (三) 国外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借鉴12-15
1 . 保障独立行使职权12-13
2 . 实行法官高薪制13
3 . 任职终身或任职较长13-14
4. 切实维护法官尊严14-15二、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现状与问题15-19 (一)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15-17
1.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15
2.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15-17 (二)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17-19
1. 法官职业保障立法不健全17
2. 法官权力行使受限制17-18
3. 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不充分18
4. 法官职业收入不高18-19
5. 法官职业荣誉感不强19三、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19-23 (一) 健全法官职业保障的立法19-20 (二) 保障法官权力的充分行使20-21
1. 建立能够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机制20
2. 建立内部保障制度,确保法官独立审判20
3. 采用法官职责豁免制度20-21
4. 规范法官监督机制21 (三) 增强对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21 (四) 提高法官职业群体的薪酬21-22 (五) 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22-23结语23-24参考文献24-26致谢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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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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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亮;;[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2期
闫海;;[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王勇;;[J];法制与社会;2009年17期
陆静;;[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年10期
江严;[J];江淮法治;2002年08期
石治文;[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3年02期
李庆丽;;[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06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聂小明;;[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05期
薛晗;李浩;;[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8年04期
刘安华;;[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06期
杨柳青;伍益毅;;[J];重庆与世界;2011年01期
韦群林;;[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05期
慕明春;;[J];当代传播;2006年02期
孙笑侠;;[J];东方法学;2010年04期
李荣珍;李建波;;[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谢冬慧;;[J];法律适用;2011年12期
;[J];法学杂志;2007年05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祺国;;[A];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5年
李泽明;陈晓东;;[A];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7年
余辉胜;;[A];第三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7年
王洁;徐锡五;;[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一辑)[C];2006年
唐玉沙;;[A];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C];2012年
李刚;张芸;石楚;;[A];财税法论丛(第12卷)[C];2012年
余亚宇;;[A];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C];2013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忠;[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
熊德米;[D];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
聂施恒;[D];吉林大学;2011年
刘慧;[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年
马晨光;[D];南京理工大学;2011年
胡志斌;[D];南京理工大学;2011年
李玄;[D];吉林大学;2012年
刘李明;[D];吉林大学;2012年
金文彤;[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马贵翔;[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郑铮;[D];长沙理工大学;2010年
晏昕;[D];苏州大学;2010年
平安辉;[D];苏州大学;2010年
沈红芳;[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坤;[D];山东大学;2010年
罗真;[D];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
付关飞;[D];河南大学;2011年
路留超;[D];吉林大学;2011年
赵蓓;[D];吉林大学;2011年
李文实;[D];吉林大学;2011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张仁善;[J];法学评论;2003年05期
顾培东;[J];法学研究;2000年03期
景汉朝,卢子娟;[J];法学研究;1997年05期
徐长福;;[J];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04期
陈端洪;[J];中外法学;1997年06期
,王晨波;[J];新闻周刊;2003年25期
齐延平;[J];学习与探索;2005年05期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黄永维;[J];中国律师;1999年09期
;[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01期
胡汉中;[J];人民司法;2001年09期
蒋惠岭;[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年11期
杨玉兰;[J];人民司法;2002年10期
谢晖;[J];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02期
欧长生;[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02期
吕忠梅;[J];中国法学;2003年06期
王剑晖;[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宋梦诗;[J];河南农业;2004年09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曾明宣;;[A];中国管理科学文献[C];2008年
陈翰朋;李锋;;[A];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C];2011年
冯国超;;[A];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C];2012年
李婕;马皑;;[A];心理学与创新能力提升——第十六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论文集[C];2013年
李志梅;;[A];2003年度全省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专辑[C];2003年
张达君;;[A];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C];2012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王芳?顾生庚;[N];常州日报;2007年
马晓明;[N];江苏经济报;2006年
刘刚 邱正江;[N];江苏经济报;2006年
张吉;[N];人民法院报;2006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黄正光;[N];人民法院报;2008年
张宝林;[N];江苏法制报;2010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良骥;[N];人民法院报;2010年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N];人民法院报;2013年
胡夏冰;[N];人民法院报;2013年
晏祥龙;[N];江苏经济报;2002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亓荣霞;[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李立新;[D];中南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宇;[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崔利娜;[D];山东大学;2009年
晏昕;[D];苏州大学;2010年
刘吉龙;[D];苏州大学;2004年
赵丹;[D];辽宁大学;2014年
李汉斌;[D];湘潭大学;2007年
高键;[D];山东大学;2008年
齐贝贝;[D];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
曹谊正;[D];北方工业大学;2007年
王文江;[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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