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经济法司考真题的产生与发展有何疑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十五年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年02期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十五年发展历程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风险担保对促进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重要现实意义以及MIGA在其间所起的特殊作用。接着对MIGA晚近发展的各个方面,诸如担保业务的扩大、环保考虑、纠纷解决以及技术援助活动等,作了相当系统的论述和分析,阐明了MIGA的新世纪战略以及该机构为之所做的努力。尤其是专门剖析了过去十几年里MIGA在华开展担保业务有起有落的原因,并回答了中国国内一些学者由此而产生的疑问。文中特别对MIGA参与处理的一起有关中国的投资担保纠纷案作了比较详细的评析。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96.4【正文快照】:
目次一、引言二、MIGA担保数额的增长三、MIGA担保能力的扩大四、MIGA对环保的关注五、MIGA在中国的活动六、MIGA的理赔经历七、MIGA的技术援助计划八、MIGA的调解服务九、结论十、附录:MIGA环境评估的模式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是全球政治和经济发生革命性变化的前奏。这种变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蔡从燕;;[J];法学家;2007年03期
王叔良;[J];政治与法律;1989年06期
黄海;[J];国际经济合作;1990年01期
陈治东;[J];法学;1986年03期
李冬梅;丁莹莹;;[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4期
周成新;[J];法学评论;1990年02期
乔婧;[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5期
周成新;;[J];法学杂志;1987年04期
张光;;[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02期
沈四宝;[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0年04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江荣卿;[N];建筑时报;2011年
上海理工大学
魏景赋;[N];国际商报;2009年
本报见习记者  陈宏 本报记者 张伟伟;[N];海峡财经导报;2006年
本报记者 吕坤良;[N];人民法院报;2005年
金晓晨;[N];国际商报;2009年
刘赞;[N];人民日报;2008年
梅新育;[N];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
祖月;[N];国际商报;2010年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金永明;[N];中国海洋报;2010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林爱民;[D];复旦大学;2009年
刘京莲;[D];厦门大学;2008年
郭清宝;[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王承志;[D];武汉大学;2005年
石俭平;[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梁孝玲;[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
朱健飞;[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小林;[D];吉林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何佳曦;[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胡淑丽;[D];浙江大学;2011年
杨文滔;[D];湖南师范大学;2007年
慕蓉;[D];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
王少喆;[D];北京大学;2007年
刘长远;[D];安徽大学;2007年
方文军;[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胡睿;[D];山西大学;2007年
辛玉霞;[D];厦门大学;2009年
Supreeya W[D];厦门大学;2009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如愿意投稿或有什么建议或问题,请致函
版权所有@2005 国际经济法网
红尘的鱼:黄海波事件中的几个法律疑问
黄海波嫖娼事件成为近日的网络热点。黄海波事件为什么会引人关注,这是一个值得冷静思考的问题。黄海波、与黄海波构成共同违法的人、围观的网民以及看过或听说过黄海波主演的电视剧的人都将对这一事件本身产生多种影响。而这些影响本身同样可以成为某种研究的对象。当然,作为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我想尽可能地在法律所能辐射的范围内对上述问题作些许简要的探讨。
中国的法律不允许对卖淫嫖娼做合法性评价,至少在法律实务层面上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即便如此,从中国的执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于参与卖淫嫖娼的男女双方的姓名、外貌以及家庭状况等个人情况基本上采取不公开的方式。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处罚卖淫嫖娼男女时,一般是不向社会公开他们的个人情况的。那么,黄海波事件为什么会成为某种例外呢?不难发现,这次处理,既公开了黄海波的情况,同时也公开了另外一名向黄海波卖淫的女子的正面照片。尽管从现有的事实看,并不能得出系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结论。但网络以及其他媒体对于上述事件毫无保留的公开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我看来是存在疑虑的。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根据法律规定,黄海波以及卖淫女子作为自然人,在此次卖淫嫖娼事件中的最大损失应该是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罚款。然而,事实是,黄海波和卖淫女子显然承担了治安处罚法之外的额外损失。但进一步的追问是,这些额外的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由于饰演了大量的深入人心的&好男人&,黄海波在公众中的形象已然定型。换句话说,这次事件必然摧毁其经由相关电视剧树立起来的正面形象。问题在于,是否可以将这一损失评价为因黄海波本人过错所产生的必须由其自身承担的名誉损失。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法律问题。我的观点是,黄海波以及卖淫女子都遭受了本不应该遭受的损失。
但一个可能的反驳是,黄海波是公众人物,其对自身作为公众人物的定位是明知的,既然明知自己是公众人物而仍然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理应对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但问题的焦点在于,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是否对于公众人物的监督做出了例外规定,即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公众人物要受到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舆论监督。至少在我看来,是没有上述规定的,而且从法律实践来看,也并没有公众人物,特别是没有官员受到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舆论监督。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我看来,这里所说的公开应当是指处罚程序和法律依据的公开,而上述公开必须要受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严格约束。显然,治安处罚法不只是约束执法机关,对于社会公众和媒体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见,即使黄海波是公众人物,同样不能对其个人情况进行随意公开。既然对于黄海波的个人情况不能随意公开,那么对于卖淫女子的正面照片显然更加应当保密。换句话说,只有是在完全合法公开的情形下获得卖淫嫖娼的具体案情,媒体才有权利对外公布。也就是说,媒体挖空心思从公安机关搜集违法者个人信息以及公安机关故意或者&过失&向媒体泄露当事者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涉嫌违法。
进一步的问题是,当上述信息已经被舆论和媒体公开,黄海波及卖淫女子的个人名誉损失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理论上讲,并考虑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扫黄时在保护卖淫嫖娼人员个人隐私的具体作法,我个人认为,黄海波以及卖淫女子均可对不当公开他们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换句话说,即使是公众人物,也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承担超出行政处罚限度之外的损失。事实上,不仅是当事人,当事人的亲人也将因媒体的报道而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而这些损失显然已经超出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当承受的法律代价。
当然,由于后果已经形成,任何救济都无法挽回黄海波在公众心目中留下的好的印象。而探讨一个影视明星与其主演的角色特别是正面角色之间是否应当保持大致相向而行的个人形象,似乎是一个社会学或者美学问题。假如参与嫖娼的不是黄海波而是李雪健,后果会怎样,网络和媒体是否会轻易公开呢?这或许会引向另外一个更为深入的问题。
可见,黄海波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治安处罚案件。对这一现象进行更加理性的探讨,是必要的,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至少,在我看来,当比黄海波这类演员社会影响力大得多的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尚未获得媒体全方位监督之前,就急急忙忙地将这些自由职业者(黄海波与卖淫女或许都可被视为自由职业者)的个人轻度违法行为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似乎并没有恰当体现法律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际经济法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