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婚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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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母签定的赡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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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书,签定赡养协议时儿媳不签字是否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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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需要签订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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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  赡养人姓名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被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9、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10、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母亲:  赡养人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长子:  次子: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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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哪些赡养协议可以解除
哪些赡养协议可以解除
09-03-18 &匿名提问
    三年前,媳妇方某与年逾八旬的婆婆顾老太太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答应好好照顾老太太。如今,顾老太认为媳妇未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日前,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顾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婆媳关系恶化  原告顾老太与被告方某是婆媳关系。顾老太家住长宁区北新泾地区某一小区,共生育有六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直和顾老太夫妇共同生活。1975年顾老太的丈夫去世,1995年其独子又因病撒手人寰,原本就微妙的婆媳关系变得更糟,双方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近年来,顾老太日趋年迈,操持家务和对媳妇、孙女的照顾日渐减少,双方关系逐渐恶化。为了将所居住的底楼房子出租,方某硬要顾老太搬到二楼住,使老人生活十分不便。顾老太的女儿们看了虽于心不忍,责备方某没有善待老母,但谁也不愿接母亲回家。而方某又嫌顾老太是个累赘,吵着要顾老太去女儿家养老,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  签订赡养协议  在居委会调解员的数次调解后,2003年1月,婆媳间签订《赡养协议书》,协议约定:媳妇送婆婆顾老太入住敬老院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照顾;赡养费、护理费从顾老太的退休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及数额较大的医药费、顾老太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媳妇承担;顾老太名下的房屋及屋内的财产均归媳妇所享有。如媳妇不履行义务,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法院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老太如期入住敬老院。不久,顾老太逐渐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可媳妇方某只是在每月向敬老院交付费用时去一次,顾老太在物质、精神上的照料、抚慰全靠其女儿。  顾老太觉得媳妇对自己不好,向媳妇提出解除《赡养协议书》。但媳妇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无奈之下,顾老太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儿媳自愿赡养原告,并与原告签订《赡养协议书》,于法不悖。现被告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双方为赡养问题产生矛盾,且原告顾老太的女儿们有义务赡养原告,在此情况下被告再坚持要求履行《赡养协议书》有欠妥当。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解除协议的判决。  王睿卿 通讯员 梁志明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目的未实现可予解除    法律并没有规定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这就是民法上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赡养协议书》相当于民法中所指的“遗赠扶养协议”,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公民与老人签订的、为老人养老送终后获得老人遗产的协议。本案中的媳妇,因为未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致使所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可以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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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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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和奶奶签订赡养协议,那要征得奶奶的同意,如果奶奶愿意与你妈妈和继父生活,那当然好,签个协议是必须的,免得将来奶奶百年之后由于遗产问题会引来争议。假如奶奶不愿意和你妈妈生活,那么,你就劝奶奶进养老院或托老所吧,奶奶的积蓄不足,你和姐姐接着,这样也要考虑奶奶的遗产问题,也要签协议的,你们不会有后顾之忧,因为她还有“一婚”的儿女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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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显失公平的、欺诈胁迫的等等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老人慎签 “分担赡养协议”·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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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慎签 “分担赡养协议”·每日商报
老人慎签 “分担赡养协议”
此前,济南市市民孙先生向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来电咨询:自己与弟弟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自己负责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去年9月份,父亲因病去世。父亲离世后不久,母亲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较多。因为弟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负担母亲生活费和医疗费较为困难,母亲要求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自己是否应该承担? 律师答复: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先生和弟弟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其母亲的合法权益,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义务,孙先生应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分担生活费用和医疗费。关于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从性质而言应该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一个协议,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该“协议”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同。另《合同法》还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经过第三人同意,如合同内容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相关提醒:尽可能不要签订“分担赡养协议”,毕竟无论父亲或母亲都是为子女操劳一生的至亲,作为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有多个兄弟姐妹时,子女应该从自身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出发,以多承担责任为荣,如果闹到非要通过这种协议来处理赡养老人的问题,不仅手足之间显得“生分”,对老人其实也是一种伤害。 (记者 史杭芝 整理自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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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_夫妻离婚_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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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从业数年,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研究,是“术业有专攻”的学者型律师,著有《婚姻家庭法律疑难问题解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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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婚外情是夫妻离婚的罪魁祸首。为预防不测,许多夫妻订立了“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对家庭、父母、子女要有责任心和爱心。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最常见的法律责任就是要求过错方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倾向性意见是:只要“忠诚协议”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支持。……毕竟,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婚姻契约也许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厦门大学教授蒋月认为,法院应当支持“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否定这种协议的效力,法院宣扬的是什么价值呢?性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核心内容,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很多程度上就是遏制不断泛滥的婚外性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认为,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约束,会让社会风气越来越好。
我国第一份认可“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该案中,贾某(女)和曾某(男)约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须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来,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某赔偿30万元。该请求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庆的“空床费”案件中,“忠诚协议”也得到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妻子支付“空床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笔者赞同上述观点,也认为“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
①“忠诚协议”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我国的道德观念,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诚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也是婚姻关系得以稳定牢固的重要条件。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并规定违反 “忠诚协议”的法律责任,是履行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方式。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违反忠诚义务的具体法律责任,夫妻双方通过 “忠诚协议”予以明确,是将法律责任具体化、物质化,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鼓励和支持。
②“忠诚协议”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基本情形。这只是对受害人最基本的保障。《婚姻法》并未禁止夫妻双方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其他形式的约定。夫妻双方有权对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做出约定,这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 “忠诚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有的甚至逾越了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其法律效力最终被法院否定。因此,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①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应当平等自愿,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忠诚协议”必须是对夫妻双方的约束,不能只针对其中一方,否则,有失公平。“忠诚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夫妻一方强迫另一方订立“忠诚协议”,则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如: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
②“忠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忠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被法院否定,就是因为其内容不合法。最常见的情形是:
a.限制对方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比如,不允许对方提出离婚,不允许对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电话、微信等)与异性交往等。
b.剥夺或限制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比如,有的夫妻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果对方出轨,终生不能见到孩子。
③“忠诚协议”的内容要合理,不能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也不能影响法律义务的履行。
“忠诚协议”不能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因为这种约定会影响其基本生活,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还能影响对第三人的债务偿还义务。
“忠诚协议”可以约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数额要符合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不能畸高。
④“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如果“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毕竟,法院不会把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浙江省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约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小时。如果法院认可该协议有效,那么下跪8小时的判决如何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否定了这个协议。
总之,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订立“忠诚协议”,只要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并且具有执行性,它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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