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转让时原购房意向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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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购房意向书有效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购房意向书有效吗
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购房意向书是不能作为正式合同的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在签订时较为随意,为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它与正式的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1、一些购房者由于对认购书的认识程度不够。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热心网友 8-1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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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请问购房意向书是正式合同吗 ……
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求“购房意向书”范本 ……
购房意向书 (以下简称承购房)拟购买由上海千叶房地产经纪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房)所介绍的位于 的...法客帝国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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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是否具有约束力?买房人可否主张继续履行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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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只签订购房意向书,但已经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经过初步协商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书”“价格协定书”等协议,就预购的房屋基本情况、房款、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的,该协议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可以认定该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义务。
# _' N' J/ Q# e$ |(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 V& d: ]2 e0 G案情简介一、日,张某与南通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张某向南通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崇川区X小区X号楼X层X号房屋(简称涉案房屋),价格为300万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于3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4月3日前支付190万元,并由南通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Y( ~&&b- N* D' B(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 ~1 F( y7 r2 M二、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前两笔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在第三笔款项约定支付日之前,张某无法与某地产经纪公司取得联系,导致双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 d/ \: R9 E- G0 X(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V; s&&Q+ [* R三、张某多次联系某地产经纪公司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某地产经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7 t1 |1 q, Y& F$ P(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6 C! _7 E* a3 O四、崇川区人民法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买卖意向书》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此判决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某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6 l3 g$ q/ p" M1 @(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 j. {; h* S( M/ E( V败诉原因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合同请求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预约来请求对方履行买卖房屋的义务。但预约和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标的、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本案中,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房屋买卖意向书”,但其实际内容已经包含标的房屋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以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基本内容,且地产经纪公司已经先后收受张某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110万元,因此法院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判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 F9 i. h% d8 F(来自:濠.滨.论.坛 bbs.0513.org - 南通.濠.滨.网)$ L&&O3 S* E2 k$ {% H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对合同双方来说,与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书”“价格协定书”等协议时也应当小心谨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意向书就不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 2、双方为购房签订的预约合同中包含标的、数量、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可据此要求对方完成支付剩余房款、转移房屋所有权等合同义务。 3、作为卖方来说,在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书”“价格协定书”等预约协议时,如果对将来是否完全依约交易不能确定,可以明确约定该协议性质为预约,并约定双方应当依照本协议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不宜提前收受卖方交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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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购房意向书在房屋买卖中具有怎样的性质?
购房意向书在房屋买卖中具有怎样的性质?
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购房意向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初步意向,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北京德亮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张某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张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该公司所开发的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某房产公司在该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张某前来选择认购,认购商铺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均价7000元/平方米。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意向书签订后,张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上述意向金。一年后,某房产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在销售商铺时,未通知张某前来认购。之后,张某向某房产公司要求按意向书的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确被告知因商铺价格上涨,房产商不认可原约定的价格,且商铺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履行合同,只能退还意向金。张某起诉,要求某房产公司按照105万元的价格履行双方合同,或者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意向书前,某房产公司已经办理了有关项目的立项、规划等手续,双方在涉案意向书中指向的商铺买卖存在现实的履行基础,且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认购时间等,表明双方经谈判就条件成就时将进行商铺买卖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同时,意向书是对未来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预先安排,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四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对其效力应予认定。某房产公司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反而在原审中主张意向书无效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显属违约。以签订预约合同的形式认购商品房可分为取得预售许可前的认购和取得预售许可后的认购,前者称为内部认购,后者称为外部认购。对后者的法律效力目前无争议,即符合《合同法》中合同成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关于房产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预购人签订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法律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能预售,但由于签订预约合同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因此对其效力判断,仍应按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定,至于取得预售许可只是房产商履行预约合同的条件之一,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购房意向书在房屋买卖中具有怎样的性质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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