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公司催缴其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表欠款如何向该公司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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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没还,那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
- 回答:(4)
我是公司(民营)的职工,老板让我当了法人代表并且还成为了股东之一(没有任何转让的资金往来,就是硬给变更的,出于在人屋檐下打工,也没好意思拒绝)。这两天因为有其它公司起诉我公司的债务(据说数目还不小呢),原来一点都不知道,现在才知道还有债务。我很烦躁,想问问,我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和法人代表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不会把我抓起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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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公司欠款没还,那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会承担什么责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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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东你出资不实今后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今后不能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满意请采纳并给与评价!
回复时间: 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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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难说,不知道你在公司经营中都履行过什么职责,如果将来出事,司法机关会调查,你实话实说就可以。
回复时间: 21:27:11
建议你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
北京刘永斌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层
回复时间: 21:31:42
没有任何转让的资金往来,你需要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及时补足或退出公司吧
回复时间: 9: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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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将私家车租给公司营业用,法人应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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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法人有一辆私有轿车,公司以租赁的形式租用,用于日常的出差之类的,假定月租金5000元,年租金就是60000了,那法人该交多少?具体怎么计算?请大师详解,不胜感激啊!另外,公司租用汽车后所产生的一些燃油费等是否就能列入公司管理费用?是否要报送当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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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58 天[LV.8]武林盟主
有收入当然要交税,具体说不上来。希望你得到答案后,再在贴子里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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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 天[LV.3]江湖少侠
1、首先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收。汽车租赁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当然根据财税[号文,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你要关注当地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其次是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由于租金超过了4000,所以扣除20%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20%的税率计征。当然,还可以扣除相关的修缮费用(每次800)以及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3、私车公用的问题,首先签订了私车公用合同,那么租金凭借租赁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可到税局代开)。除了租金,是否其他汽车费用可以在公司进行报销,这个要看当地税局的把握,有一点的税务风险。以下是我收集的相关地税法规,可供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北京规定租用个人汽车,除了租金,连同共用所产生的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也可以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 {+ e1 s& B9 J+ s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江苏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有合法凭证即可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大连明确规定,不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车辆无偿使用协议,以报销方式(代替租金)支付给个人的,全部不得扣除。但是若签订了租赁协议,扣除费用的内容也不明确,只是说相关费用。这个待明确)
河北地税规定:
河北省冀地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天津地税局的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3 H2 W2 l&&z/ U5 c9 ~8 q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个人租赁,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与车辆费用均可以扣除)
B; w5 B6 d& [3 z. y1 X0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租赁,只有租金可以扣除,车辆费用由于难以分清公用私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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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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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要到税务局开租赁发票交租赁所得20%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4000元的减除费用20%。个人出租车辆,出租方还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税率:3%)及其附加税费、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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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个人欠款,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公司财产?
因个人借款超过还款期限,法院已判决并着手强制执行。目前该欠款人为当地一家评估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该公司收入可观。如果该法人没有个人偿还能力,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其所在的评估公司财产?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81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可以申请 15:41地区:吉林-长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4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可以 16:05地区:吉林-长春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24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不可以。 17:15地区:吉林-通化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2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变通一下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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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转自互联网&   |
&&& 甲公司和某自然人于2010年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各按50%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所得。2011年,合伙企业实现利润10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20万元,其中包括对某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0万元。2011年,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5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缴纳?&&&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透明纳税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根据分配所得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协商决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等方式,分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所得。因此,2011年所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合伙企业纳税调整后的所得120万元,而不仅仅是向合伙人分配的所得50万元,也不是实现的会计利润100万元,甲公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120&50%)。&&& 甲公司所得额性质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那么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能否作为免税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实际上,合伙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所得性质的&上传&,即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其性质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所得的性质应一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那么,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对外投资收益,能否作为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这里对某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分配给甲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并不能作为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即甲公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当然这种处理对法人合伙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励法人积极参与到合伙企业。税法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企业应注意关注后续政策的调整。&&& 甲公司纳税地点的确定。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该文出台时合伙人还只能是自然人。而新税法下的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法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汇总纳税,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应该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单独纳税的。那么是否应将法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汇总纳税呢?这样处理则是将合伙企业视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合伙人并不能直接对合伙企业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当然也不应将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汇总纳税,所以目前这方面的政策尚待明确。笔者认为,对此应按照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作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既照顾到了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也与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选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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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从公司借了一笔钱,到年底未归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法人借款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况,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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