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哪些基本条件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锅炉、管道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锅炉、管道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锅炉安装许可规则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锅炉安装许可规则
&&锅炉安装许可规则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特种设备分类管理
锅炉管理要求
】【】保护视力色:
锅炉的管理
1、锅炉的生产管理
⑴锅炉的设计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目前对锅炉设计的安全监察采用审查图纸的方式,凡经审查批准的锅炉总图上盖有审批标记。未经审批的锅炉设计图纸不准制造、出厂及使用。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
⑵锅炉的制造管理
从事锅炉制造的单位必须要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锅炉制造实行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划分见表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制造锅炉范围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监检合格的锅炉产品发给监检证书。
⑶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3。
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凡是在我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并由监检机构将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锅炉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对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不需要另取锅炉维修资格许可证。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4。
&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
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
锅炉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锅炉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重大维修是指更换、维修锅炉的受压元件。其余均为一般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锅炉的使用管理
锅炉的使用管理,是锅炉安全管理的中心环节。即使制造、安装质量良好的锅炉,如果使用不当,也往往会酿成事故,近年来的锅炉重大事故,绝大部分由使用管理问题引起的。根据《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全面复杂。
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在锅炉正式投运前或者在投运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在锅炉投运后,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司炉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预防事故的发生。
⑴锅炉的使用登记
a.使用登记的目的
①& 通过登记办证,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能全面掌握本地区在用锅炉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锅炉安全的薄弱环节。
② 促进使用单位在办证基础上建立锅炉技术档案,为锅炉的安全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提供重要依据。
③ 通过登记发证手续,可阻止无安全保障的锅炉投入使用。
b.登记取证手续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的有关文件:
①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 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①、②项文件:
①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②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③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表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管。
⑵司炉的考核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对取得司炉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审。
⑶根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房应具备的规章制度&
锅炉房规章制度
岗位责任制:
(1)锅炉房管理人员的职责
(2)司炉人员的职责
(3)水处理及化验分析人员的职责
交接班制度:
(1)司炉人员交接班制度
(2)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安全操作制度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水质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清洁卫生制度
⑷锅炉运行操作必须注意的事项&
锅炉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安全运行管理
(1)锅炉在运行中,应保证汽压、水位、温度正常,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
(2)锅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安全附件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3)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状态的技术性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维护
(4)锅炉在使用中,其自控和联锁保护装置必须完好,不允许在非保护状态下运行
(5)燃油、燃气锅炉其油、气管路必须具有完好的密封性
(6)锅炉用水应符合GB1576中的规定
(7)较长时间停炉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寒措施
3、锅炉的检验检测
a.检验目的:
锅炉是长期在高温高压下工作的设备,它时刻受到烟、火、汽、水、空气和烟灰等物质的侵蚀,同时又可能制造、安装、运行不当,因此易产生腐蚀、磨损、裂纹和变形。
对锅炉产生缺陷,若不及时发现和消除,运行中可能导致爆炸事故,被迫停炉、停产、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对锅炉进行检验。
在用锅炉检验的目的是:
① 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
② 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③ 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④ 为大修做好准备。
b.检验分类: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备从出生到报废都要进行严格登记和管理,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度,保障设备运行安全。具体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安装、改造、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管理要求及办理方法见本页&安装改造&部分。
&注册登记、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需要注册登记,检验,停用,移装,过户,报废等都需要办理相应手续,&&&& 注意事项及办理方法见本页&登记检验&部分。
&设备资料台帐和各项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要建立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资料,检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急演练等。
还需要完善各项制度,包括: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体样本和要求见本页&台帐制度&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 &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保养包括日保养、月保养、年保养,对安全附件进行重点检查,具体保养项目和建议参见本页&日常维护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应用单需要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如何申领证件,如何复审参见本页&人员持证&部分。
-----------------------------------
本信息已访问: 次
-----------------------------------
--==全国质监系统==--
国家质检总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市长监督管理局
--==全省质监系统==--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质量网
温州质量网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嘉兴质量技术监督局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
舟山质量网
--==宁波质监系统==--
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宁波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
--==本地政府网站==--
海曙区人民政府
江东区人民政府
江北区人民政府
鄞州区人民政府
余姚市人民政府
慈溪市人民政府
奉化市人民政府
宁海县人民政府
镇海区人民政府
北仑区人民政府
象山县人民政府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管委会
--==行业协会==--
宁波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您好!您是第 : 位访客!
版权所有 宁波市特种设备公共信息网 联系地址: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路1588号A座 邮编:315048
技术支持:宁波中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