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富贫富差距 两极分化化的出现为什么是产生私有制的必要条件

第七章&&私有制与贫富两极分化的出现
第一节 & 私有制的产生及两极分化
一、私有制产生的条件
私有制的产生,剩余产品被私有者所占有,平均分配制度被打破,从此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人类社会的分配方式也随之而产生重大的变革,以不均等分配取代平均分配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不均等分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它积极的历史作用,但也产生一系列新的矛盾,甚至因分配不公而造成社会矛盾激化,导致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冲突。从此,人类社会进入极不稳定的阶级斗争的历史阶段。分析和研究这一历史阶段人类社会分配方式的变迁;及其演变的历史规律,对当今分配方式变革的历史必然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私有制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不同的经济条件,其产生的形式不完全雷同,但其产生的规律是共同的。
私有制是私人占有财产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的简称。这种制度的产生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一)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私有制产生的物质基础
人类社会初期,人们只靠采集捕猎为生,劳动效率极低,所获得的食物仅能维持人类的生存,没有剩余产品可言,人们完全依靠集体的力量,通过集体共同劳动,与大自然进行艰苦的搏斗,才取得有限的生活资料而平均分配,建立起共有共享的原始公有制生活。直至人类学会了制造工具,甚至冶炼铜、铁制造工具,从而大大地增强了人类与大自然搏斗的能力,人们开始可以部分地支配大自然了。人们用自制的锋利的工具开荒造田,把采集来的野生植物专心培植,从而发明了农业;人们把捕捉回来的动物专心伺养驯化,从而发展了饲养业和畜牧业;人们用自己灵巧的双手,学会制造陶器、铜器、木器和铁器等生活用具,搬运用具、储存用具和生产工具,学会编织御寒衣服,纺织布匹,于是手工业和编纺业也发展起来了。这些不同专业生产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劳动生产效率。共同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东西,
不仅能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的需要,还开始出现了剩余。人类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这是一个突破性的飞跃。它不仅可以储存起来,作为集体预防天灾人祸之用;同时可以进行加工精吃,提高人们的饮食质量。因而酿酒业、食物加工业在我国禹末夏初时期就发展起来了;有的氏族公社用本公社剩余产品与邻近氏族公社进行物物交换,换取本氏族公社所需要的物品。初期这种交换是由氏族首领管理和支配的,也是由他们代表公社与外族人交换的。但是发展到后期,这些剩余产品却被氏族首领们占为私有,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这是私有制的最初形式。据考古学资料证实,在阿拉伯和美洲地区曾发掘出公元前二千多年氏族首领墓地的陪葬物,都有大量的金属块、武器、工具和饰物。例如在埃及波罗季诺村附近发掘出一个首领的墓地,就有大量的银矛、银剑、玉斧等贵重物品;在加吉尔半岛发掘出来的一个克瓦基尤特人首领的墓地,就有40张海獺皮、120件树皮披肩,以及一批金属饰物。这些本来属于氏族的公共财物就变成了首领的私人财物。
(二)社会分工,商品交换,是私有制产生的社会条件
列宁说:“已经处在萌芽状态的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出卖是私有制的基础。”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劳动生产工具的发展,人类为了提高劳动效率,开始逐步形成生产劳动的自然分工。最初是以男女的性别和年龄为基础的分工,后来发展成为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分工。这种分工,把原来氏族社会统一集体共同劳动的社会成员,分割为不同生产领域的成员。由于各不同生产领域的生产性质和产品的价值不同,从而导致产品的分配形式也不同,出现了各不同生产领域氏族成员的财产状况不平等。原来氏族内部生产和分配的共同性,被分工后所产生的差异性所取代了。社会分工越发达,这种差异性越发展,使个人或个体家庭的利益凌驾于氏族共同利益之上,两者发生尖锐的矛盾。改变原来共有制的经济基础,建立适应社会分工的私有制的经济基础,这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选择。马克思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个不同的形式“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的论述,把社会分工和私有制产生的内在关系揭示得彻底无遗了。
社会分工进一步推动产品交换的发展和商业的发达,同时,也“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他们从产品的占有者手中通过交换,把产品的支配权买了下来,
而又卖给另一个需要这种产品的人,从中获取个人的利益。这种通过商人这个中间环节的交换,改变了原来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交换的性质。生产者失去了其对产品的支配权,就会被人利用产品交换谋取私利和剥削生产者而成为现实。它撕毁了氏族社会原来的自然经济基础,进入一个贫富不平等的商品经济基础。一些生产者在不等价交换中受到剥削和奴役。有的根基薄弱的生产者不可避免地在交换中失去了自身的自由,变成了受别人支配的奴隶。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刚刚开始交换,他们本身也被交换起来了。”私有制的产生和奴隶的出现,也在商品交换中发展起来了。
(三)父系氏族制的建立是私有制萌芽的开始
恩格斯说:“母权制已让给父权制;随父权制而产生的私有财产,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头一个缺口。”在父权制中,由于男子成为生产的主体力量,支配着氏族的生产大权和分配大权;在个体家庭中成了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支配者,也是生产资料的继承者。开始,他们共同耕种氏族的公有土地,放牧氏族公有的牲畜。后来由于劳动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逐步改为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分种氏族分配的公有土地,分管氏族分配的牲畜。随着生产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剩余产品不断增多,除了应上交给氏族公社的一定产品之外,剩余部分则作为个体家庭的劳动报酬属于家庭所有,于是产生了家庭的私有财产。发展到后来,他们把原来属于氏族的土地和牲畜占为私有,建立起真正的家庭私有制,与氏族公有制实行彻底的决裂。把原来的“天下为公”改变为“天下为家”,从而导致氏族社会的彻底解体和私有制的全面发展。
(四)通过战争争夺奴隶,加速私有制的形成与发展
恩格斯指出,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已经发展到如此程度,使人的劳动力已能生产比简简单单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更多的东西;维持大量劳动力所需的资料,已经具备了,运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这样,劳动力于是获得了价值。可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归属的社会的联合,还不能从自己内部,分出自由的多余的劳动力。但战争却使他们得到这种劳动力,……俘虏获得了一定价值;所以俘虏开始被活着保留下来,而其劳动则开始被利用”。通过战争争夺大批俘虏,以作为劳动力加以利用和开发,不断创造和扩大私人财富的积累,这是使私有制建立后得以迅速膨胀发展的重要动力。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奴隶制于是被发现了”。奴隶制的建立,标志着人类社会第一个私有制社会的建立,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彻底解体。从此,人类社会步入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之中,阶级矛盾将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左右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尖锐化了,战争的升级不仅是为了争夺奴隶,而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权力和扩张统治势力。战争的发展更加残酷和灭绝人性,给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二、我国私有制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私有制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上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但是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律。从历史上考察,我国私有制的产生有以下的一些特点。
(一)实行公田私田共耕的井田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中比较大的民族有华夏族、苗族、蛮、夷、戎、狄等众多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华夏族是汉族的前身,主要活动在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域。经过“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氏族部落联盟阶段,至公元前2100年,由禹(帝舜时期的部落首领)的儿子启建立了夏朝,使我国开始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这个阶段历时14代17王,近500年。
我国的黄河流域中原地域,多属平原、丘陵,有黄河可以利用来灌溉,因而农业比较发达,土地成了人们十分贵重的财富和生产资料。在原始农业公社时期,土地完全属于氏族部落所有。禹任部落首领,为了治理水患、平整土地,发展农业,于是实行“征有苗,合诸侯,画为九州和任土作贡”等政策。即用武力征服邻近比较强大的苗族部落;联合周围友好的部落,组成部落的大联盟;把大联盟的土地划为九州;对被征服的各部落,仍由他们自己的酋长管理,让他们定期向中央缴纳贡物。《左传》襄公四年引述辛甲《虞人之箴》说:“茫茫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禹贡》一书也说:“禹别九州,随山濬川,任土作贡。”这都对禹的上述政策作了生动的描述。禹通过上述一系列伟大的工程,不仅把中原的水患得到治理,并把疆土扩大,土地平整,有利于农业发展。也有利氏族联盟中央权力的集中和土地的集中,并打破氏族社会原有的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建立起超越氏族和地域关系的权力关系,从而
为氏族部落联盟向国家诞生的历史过渡创造了条件。马克思说:“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和以领土与财产为基础的国家并存。” 是这一历史时期的一个特点。
禹去世后,其子启继承其父业,改部落禅让制为世袭制,并战胜旧势力伯益和有扈氏的反抗,建立起我国第一个王朝——夏朝。夏启打破氏族社会血缘关系的束缚,按照地域把统治区域划
分为“九州”,即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派遣“九牧”(统治人民的地方长官)进行统治,建立起治理国民的行政管理系统,并设立强大的军队、监狱等公共权力机关,制订“禹刑”、“贡赋”等刑法和捐税制度,建立起我国第一个具有国家特征的统治王朝。夏启把氏族社会的所有土地收归王朝所有,其中将原来按方块分给氏族公社社员耕种的井田“赏赐”给“九牧”管理,牧官对国王承担贡纳义务。牧官又将井田分给“众人”——原来公社成员耕种。当时的土地划分方法,据《周礼&地官&小司徒》的记载是“井十为通,通为马匹,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即以长、宽各一里的耕地作为一井的授田单位。“井”和“井”顺着往下连,相连十井,形成一块长十里、宽一里的长条耕地,即为——“通”,每通分配给三十家耕作,每家氏族成员一人,奴隶二人,共九十人耕作。如此类推,按“成”、“终”、“同”等不同面积分给三百家、三千家、三万家人耕作。土地分私田、公田二种。《孟子注》:“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即耕作五十亩私田,要负责耕五亩公田,作为贡品上呈。这样,原来属于氏族公有的土地,转变为国王、地方官员和社员等私人所有,但还保持一些公田作为公有财产的积储。这种井田制,开创了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
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不断完善发展。在分配单位上,夏朝为五十亩,商朝为七十亩,周朝为一百亩;在赋税方式上,夏、商为贡,即按十比一的税率,把耕种收成的谷物抽取十分之一交实物地租,周朝为彻,即“贡”
“助”结合,土著的国人用“贡”,外城移居的客民(主要是战俘)用“助”。所谓“助”,按《孟子&滕文公上》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里,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即八家客民自耕一份私田,共耕一份公田,公田的谷物全部上缴,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地租。在耕种方式上,耕地实行定期重新分配的办法。据《周礼&地官&均人》所说,“三年大比则大均”。据《公羊传》说,“司空谨别田之高下恶善,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饶堍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上等田实行一年一换,中等田二年一换,下等田三年一换,以便“财均力平”。
(二)实行皇亲国戚,论功行赏的分封制
从夏、商开始,至周朝已形成制度的分封制。把国王所拥有国土和国民,分封给国王的皇亲国戚,以及开国功臣,称为诸侯。诸侯受封后即成为相对独立的诸侯国的国君。诸侯国除按照规定向天子纳贡、朝觐、出兵助征伐之外,一切内政都由诸侯自理。诸侯依照天子,“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依照诸侯,“有采以处其子孙”,从而使分封的土地财物世代相传,形成等级分明的君臣尊卑的各级食贡统治者,也是我国最早形成的大私有者和剥削者。到了周朝,全国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周天子皇亲国戚的周天下。
据《左传》记载,“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荀子&儒效》记载,“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吕氏春秋&观世》记载,“此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这都说明周朝的分封诸侯,最多时达400多国,加上通过征服的邻近800多国,形成一个庞大的周天子统治下的诸侯王国。
这些众多的诸侯,到了周朝末期,互相争权夺利,扩张势力,从而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的战火纷飞,四分五裂的动乱局面。大的诸侯,并吞小的诸侯。力量弱的诸侯互相结成联盟,抵抗强者进攻。于是产生纵横交错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直至秦朝统一中原,把小私有者向大私有者过渡,形成中央集权统一的国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生动地反映出当时分封制带来的结果。
(三)实行私有世袭的宗法制
宗法制就是中国奴隶社会王位和财产的继承制。夏代的宗法制是王位继承传子;商代的宗法制不但传子也传弟;发展到周代,王位严格规定只传嫡长子。宗法制的这种变化,在于避免继承中的纠纷,也是父权制完全取代母权制的结果。它仍然是以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在专制社会中的继续和发展。但是奴隶社会宗法制中的血缘关系与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是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础上,氏族的首领继承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不存在法定传子、传孙的问题,“举贤与能”是它的基本原则。奴隶社会的宗法制是建立在专制独裁的基础上,用宗法来维护奴隶主的既得利益。
据《礼记》所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这是宗法制的基
本准则,即天子、诸侯无宗法,庶民也无宗法,只有大夫和士等阶层才有宗法。这是因为,所谓“别子”,即有别于君统关系的血缘关系。例如一个国君有几个儿子,只有嫡长子一人能继承君位,为国君,其余诸子,不论嫡庶与这个国君都有双重关系:一是兄弟关系;二是君臣关系。根据上述宗法不行于诸侯的原则,目的是为了维护君权不可侵犯性的准则,血缘关系要服从政治关系,宗统要服从君统。国君既属君统,不能同时又是宗统。为了使诸子同君统相区别,于是另立宗系。这个新立的宗系,是从别子开始的。因此就有“别子为祖”的说法。“继别为宗”就是继承别子自成一宗的就成一个新的宗族。在这个新的宗族里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于是在这种宗法制中又有大宗、小宗之分。继别子的嫡长子这一宗属大宗;别子的嫡长子以外的诸子,是为小宗。所以,宗法则是按照等级制度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血缘组织。嫡长子继承是宗法制的基础和核心。这种王位和财产的继承制,是中国私有制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对维护奴隶社会统治者的统治,起到了社会支柱的重要作用。
三、我国私有制产生后的两极分化
我国私有制自夏代产生后,夏王室成了全国最大的奴隶主,拥有全国的土地和奴隶;其分封的众多诸侯,都有各自的分封土地和奴隶,成为二等的奴隶主。他们都是家产万贯,奴隶成群,享乐无度的剥削者。失去土地的族人成了受人剥削的奴隶,沦为社会的最低层,社会上形成了等级分明的阶层和阶级。这种两极分化的阶级形成,经过夏代的过渡阶段,到了商代已形成等级分明的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了。
(一)奴隶制时代的等级及两极分化
夏代最高统治者称为“后”,当初是生育的意思,亦有祖先的意思。这是因为奴隶社会是从氏族社会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行使统治权力的,属氏族的大家长兼最高首领的性质。至少康继位,改称“王”,意即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即天、地、人的主宰,又称“天子”,是武力和最高权力的象征,也是最大的奴隶主,拥有全国的土地和人民以及全部的奴隶。夏后左右有四个辅臣,称疑、丞、辅、弼。有掌管政事的“三正”,掌管农事的“羲和”,掌管刑事的“大理”,掌管教育的“官师”,掌管记事的“太史”,掌管民政的“遒人”,掌管军事的“六事之人”,掌管贡赋的“啬人”等官员。他们都得到夏后分封土地和众人,属第二等的奴隶主。各地部落首领称“伯”,都是夏代的诸侯国,要向夏后缴纳贡赋,也是各居一方的奴隶主。从而形成不同等级的庞大的奴隶主阶级。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广大劳动者称“众人”、“庶人”。他们除了为奴隶主耕种田地之外,还要负担沉重的劳役和兵役。在战争中俘虏得来的战俘,罚作“牧竖”,变成牧畜奴隶。甚至强迫被征服的部落“进贡”臣妾为奴,成为宫廷、王室,以及各级奴隶主的女奴。从而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奴役与被奴役的阶级对立。
商灭夏后,随着不断征服众多外域诸侯,国土不断扩大,王室的规模越来越大,分封诸侯越来越多,从而形成了以殷王为核心的,与殷王有血缘亲族关系的“王族”、“多子族”、“百姓”等同姓族阶层。他们都分封有采地、禄田、管辖众多的“众人”,形成完全脱离劳动的奴隶主阶级。“王族”是与殷王有近亲关系的家族;“多子族”是与王室有血缘关系但稍为疏远的家族;“百姓”是与殷王同姓和异姓的贵族,以及各地“邦伯”、“侯田”和异族酋长。他们依仗权势,作威作福,穷奢极侈,生前把众人和奴隶当作牲畜使用,死后仍要他们殉葬。正如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描述的,他们把生前视为最贵重的物品和曾经使用过的物品,都随着死者而随葬,以供他们在冥中继续使用。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现有3000多座商代的墓葬,其中河南安阳王陵区出土的大型墓,总面积达712.75平方米,陪葬物有青铜、玉、骨、石、牙、白陶和木器等贵重物品和殉人不计其数。这是商代王室的典型墓葬,反映他们生前对社会财物的占有和掠夺。商代的奴隶,只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他们同牲畜这种会发声的工具,以及那些无声的劳动工具,没有什么区别。
商代的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俘和原来农村公社成员。“众人”原来是氏族社会农村公社的主要土地耕作者。进入奴隶社会后,氏族贵族成了奴隶主贵族,一心一意把公有土地变为私有土地,原来土地的耕作者也被沦为农业奴隶,进行无偿劳动。“奚”是负债或被罚的奴隶,他们都戴着刑具进行劳动。“多羌”是指俘获羌人的俘虏,他们做最笨重的劳动,甚至随时被杀,用以祭奠神灵。这是奴隶社会最残忍的“人祭”制度。
(二)封建制初期的等级及两极分化
社会发展到周朝,我国已进入封建社会了。封建即封建国邦的意思。周人原是商朝时期位于陕西岐山、扶风黄帝族后裔,臣服于商朝。后来不断壮大,推翻了商朝,建立了周朝,在中国统治了11世257年,是我国从奴隶社会转向封建社会的初始阶段。周朝建立后,疆土不断扩大,为了巩固其新建立的政权,开创了分封制的先河。“分封”就是周天子把自己的子弟、亲戚、功臣或古代先王圣贤后裔等,分别分封授予一定范围的土地和人民,建立拱卫周王室的诸侯,即《左传》所说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诸侯建立后,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助王,缴纳贡赋,朝聘述职,随王祭祀等义务。周武王于公元前1027年灭商建国后,即第一次大分封,分给建国有功的功臣谋士、兄弟亲属、殷商之后和古代圣王后裔等贵族。据《左传》记载当时分封给“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据《荀子》论述,周初分封七十一国,其中姬姓五十三国。在众多的封国中,作为王室支柱的重要分封国有东方的齐、鲁,北方的燕、晋,中原的卫国和长江下游的宜国。诸侯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不同的土地和人民,掌握不同的实权。井田制在周朝得到充分的发展,诸侯贵族主要靠井田的贡赋收入作为经济来源,成为大地主阶级。
奴隶制发展到周朝,有了明显的发展:
其一,等级繁多。不仅奴隶主阶级内部等级多,奴隶也等级多。《左传》指出:“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这表明从周天子到庶人工商,形成层层的等级阶梯。其“等衰泛繁”,竟有“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之说。在这繁杂的等级中,各政治、经济地位十分明显。即“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回,牛有牧,以待百事。”这是他们政治地位的不同。“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这是他们经济地位的不同。“食田”、“食邑”、“食贡”的是剥削阶级;“食力”、“食官”、“食职”的为劳动阶级。
其二,种类繁多。从性质上说,天子、诸侯为高级贵族,卿、大夫为中级贵族,士为下级贵族,庶人工商是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奴隶,皂隶臣妾为家内奴隶。从种类来分,有单身奴隶,为“鬲”、“驭”、“台”等奴隶,他们往往以“夫”或“人”为单位计算。有家室的奴隶,为“臣”,以“家”为单位计算。周王常常把他们成十成百地赏赐给贵族。例如,《麦尊》就有记载周王曾以“臣二百家”赏赐给贵族。康王曾以“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赏赐给有关贵族。
其三,奴隶买卖已出现。周朝把奴隶与牛马、珍宝一样可在市场出售,并设有“质人”等官吏负责奴隶买卖的契约手续。从而使奴隶的处境更加悲惨和下贱。
(三)秦统一中国后的阶级及两极分化
周朝的分封制,带来各诸侯之间的争权夺利,战火不断,因而出现了春秋战国时期四分五裂的局面,社会生产力遭受到极大的破坏。秦统一六国后,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取消地方诸侯分割的分封制。在全国按行政管辖版图,建立起州、郡、县、乡、里、什伍等行政管理体系和官员,并自封“皇帝”,建立起皇帝制度。
皇帝制度就是集国家行政、军事、立法、司法、文教、财政大权于一人。皇帝权力至高无上,对一切文武官员的任免、赏罚,以至生死大权,都决定于皇帝。但皇帝的权限虽然无所不包,无所不统,可是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通过一定的人员和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皇帝通过奏事、朝议、视察等形式,掌握全国政治、经济、军事情况,通过一整套行政机构来贯彻政令的执行。
秦朝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三公九卿”制,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三公”,各掌握全国的政务、军事、监察大权;“九卿”即太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大司农、少府等,分管国家的各种行政职能。秦朝的地方行政体制是“郡县制”,除保留部分享有分封食邑的封君之外,按照郡、县、乡、里等级别设立各级行政官员,秦将全国划分为36郡,后扩展到40余郡,下设县、乡、里、什伍等行政区域,由上级任免行政长官,并设有考核、监督机构,考核和监督他们履行职责的行为。官员以食俸为主,没有封地的特权。官员可以随时调任和升降,防止地方搞独立王国,保证皇帝政令的执行。
所以,自秦之后,经过汉、三国、西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发展,我国的地方势力大大削弱,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土地所有权与官吏行政权分离,以制约行政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分封制的取消,原来隶属于奴隶主的奴隶终于可以解脱出来,成为有人身自由的小生产者——农民。农民租赁地主的田地进行耕作。除交地租外,其他劳动所得都属于自己所有。劳动收益好的农民,开始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成为小私有者。社会的阶级矛盾,从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转变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地主以所占有的土地多少可分为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农民以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和家庭经济收益情况,可分为富农、中农、贫农和佃农。毛泽东同志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对农村各阶级、阶层作了精辟的论述。毛泽东说:“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人的。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农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中农的生活来源全靠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和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人土地来耕,受人地租、债利和小部分雇佣劳动和剥削。”“雇农一般全无土地工具,……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中国的地主和农民,经过几千年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变迁,已发生许多变化。至解放前夕,一般只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雇、中农及其他人员却只占约20%~30%的土地。因此,无地少地的农民为了不致挨饿,不得不向地主租种土地,忍受着残酷的剥削。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一是五五租,将农民收获量的一半无偿交给地主;二是高利贷,货币借贷年利率达30%以上;三是各种形式的无偿劳役,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所以,农民的生活是苦不堪言的。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阶级及两极分化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帝国主义势力大肆人侵我国,打破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把我国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帝国主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操纵着我国的财政和经济命脉;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迅速发展,取得一定的经济实力;封建主义经济虽然已被破坏,但其在农村的经济根基仍然顽固地存在着。他们与买办资本主义经济相勾结,与帝国主义经济加强合作,成为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统治着我国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小生产的农民、手工业者个体经济,在三座大山的夹缝中,挣扎着生存和发展。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官僚资产阶级依靠帝国主义的势力,与地主阶级相勾结,掌握了国家的政治统治,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其代表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在他们当权的20多年中,就掠夺、剥削而集中了价值达200多亿美元的巨大财产,垄断着全国电力产量的67%、煤的33%、石油的100%、钢铁的90%、有色金属的100%、织布机的60%、纱锭的37.6%、糖的90%、银行资本总额的59%、铁路、公路、航空运输100%,成为全国最大的剥削者。地主阶级与官僚资产阶级互相勾结,成为官僚资产阶级在农村政治统治的帮凶,经济统治的支柱。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重性,既有剥削、压迫工人阶级的一面,又被官僚资产阶级欺压、垄断的一面。广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都是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成为社会两极分化的贫困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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