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眼睛受伤,现场没有证人,老板和员工合同怎么写同意赔偿,要拿伤残认正。伤残

工作中眼睛受伤导致失明,没有劳动合同。老板和项目部不愿意承担责任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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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眼睛受伤导致失明,没有劳动合同。老板和项目部不愿意承担责任
可是伤残鉴定出结果要等2到3个月。这边的工程马上就完了,做了两次手术 现在出院了 先老板和项目部的人协商。他们说让做伤残鉴定,然后再说赔偿的事眼睛是日伤的。到现在一个多月了。我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结束了不是公司还在吗。他们都让你去做伤残鉴定了,这就是他们承认了。没合同不影响你和他们之间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要求赔偿。
采纳率:58%
你好!依据伤残程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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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下列哪些证据是本证A.在一起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原告甲拿出医疗事故鉴定书,证明因被告生产的高压锅爆炸致其8级伤残B.在一起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乙提出书面证据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C.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甲对被告乙证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提出一份证人证言,证明乙事实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D.在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乙公司以鉴定结论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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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原告提出根据买卖合同被告应履行其交货义务;被告提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B.原告提出被告家的小狗咬伤了原告,要求赔偿;被告提出自家小狗咬伤原告是原告打伤了小狗所致,要求原告赔偿医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C.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其借款5000元;被告提出原告妻子曾向其借去5000元D.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停止建高层建筑的行为;被告提出建高层已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原告不可以阻止其行使正当权利2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同哪一个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3A.李兰应当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因为她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明显过错B.村民委员会应该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是幼儿班的主办方C.甲的家长应当承担对乙的赔偿责任,因为甲的玩火行为是导致乙受伤的直接原因D.乙的家长也应分担乙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因为他们未尽监护责任4A.甲公司里,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主体分别是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在股东会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C.某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D.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按时召开5A.甲提出自己妻子开的酒厂所生产的酒质优价廉,商店可以批发一批进行销售B.乙提出将商店的名字改为新园零售商店C.丙提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出质,以担保自己的某项债务的履行D.丁提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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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找不到证人能报工伤吗?2400一个月十级伤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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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 发布: 10:51:06
没有劳动合同,找不到证人能报工伤吗?2400一个月十级伤残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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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企业退休职工,2011年9月25日,她看到自家附近的某一大型超市在招工:十一期间,招促销人员10名,工资60元/天。李某拨通了招聘启示上的电话,约好去面试。接待她的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通过面试李某的工作是在超市内从事某品牌卫生抽纸的促销;工作时间早十点至晚五点;基本工资60元/天,如果完成总部下达的销量指标还有提成。双方达成一致后,张某随即给了李某一套工装,让她第二天来上班。
2011年10月4日,李某在搬卸抽纸时,从角手架上摔倒在地,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李某多次找超市和厂家协商赔偿事宜,都遭到了拒绝。李某无奈将超市和厂家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二者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78799元。
某纸业有限公司答辩:
我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超市答辩:
原告不是我公司员工,是第一被告雇佣的,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决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某纸业有限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某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称,由于超市地面太滑致角手架倾斜导致自己摔倒,但对此说法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调解,由,某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律师评析】
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把握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进程及获得赔偿的数额。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本案原告以雇佣关系起诉,某纸业有限公司答辩时主张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由于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雇佣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对两种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的规定也相差甚远。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原告系企业退休职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其次,从用工形式来看,原告系某纸业有限公司为完成特定销售任务而临时雇佣的。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不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原告只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特定的销售量,实质上并不受被告的管理,被告的规章制度对原告更没有约束力。因此,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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