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问题

婚姻关系中的房屋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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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房屋问题
&&对于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房屋的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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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婚姻房产,导读:近日,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2014年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婚姻房产其中
  本文: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婚姻房产
  导读:克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三)》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个中关于离婚时婚前购房、怙恃出资购房的房产分割题目等新划定涉及各方好处的衡量,也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庞大影响,值得社会各方对此予以留意。
保举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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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表明意见稿第十一条划定:伉俪一方婚前签署不动产交易条约,一个人家产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力人的个人家产,尚未偿还的部门贷款为不动产权力的个人债务。
  ◆一 谁首付,离婚后屋子归谁
  婚姻相关存续时代由伉俪配合家产还贷部门,应思量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及配合还贷金钱所占所有金钱的比例等身分,由不动产权力人对另一方举办公道赔偿。
  变革:补充法律空缺,明晰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置,婚后配合行使的屋子是个人家产,不是配合家产。
  此刻房市整体如故泛起上升趋势,以是在离婚时会涉及赔偿的题目,但假如未来房屋贬值,离婚时,夫妇一方是否也应该包袱贬值部门的丧失呢?
  有关这个题目,有律师议修改为:&伉俪一方婚前以个人家产购置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家产,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由伉俪配合家产还贷部门,离婚时房屋总价凭证市值计较,伉俪配合还贷部门凭证房屋代价比例均中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代价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代价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二 一方怙恃给买的屋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意见稿第八条划定: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后世名下的,可视为对本死后世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伉俪一方的个人家产。
  由两边怙恃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凭证两边怙恃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革:一方怙恃给买的房从伉俪配合家产变为了个人家产。
  ◆三 一方把挂号在本身名下的配合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返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划定:挂号于一方名下的伉俪配合全部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赞成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置,付出公道对价并治理挂号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配合糊口栖身必要的除外。
  变革:若是一方偷偷把屋子卖了,早年另一方可以要求追返来,此刻不行以了。
  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一样平常不得哀求分割伉俪配合家产,但另一方有严峻侵害婚姻配合家产好处之举动等重大来由的除外。
  有律师提议修改为:&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一样平常不得哀求分割伉俪配合家产,但另一方有转移、隐匿、贬损或其他严峻侵害婚姻配合家产好处之举动的除外。&
  气象分述
  婚前房产归属
  买房从签条约到付首付、治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治理产权证、送还贷款要经验很长一段时刻。一个人很有也许在这个时代,经验成婚或是离婚。个中,许多人对婚前、婚后的房产归属观念夹杂,不知道此时房产到底属于个人家产,照旧伉俪共有家产?本期云南信息报黄金楼市记者将为你详确解答。
  婚前房产公证是否要两边具名?
  作为一名都会白领女性,28岁的晶晶有房有车。
  她客岁年底交了一个男友,今朝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水平。但安详感欠佳的晶晶,一向担忧这种快餐恋爱到最后人财两空。为了防备本身婚前家产不被&侵略&,晶晶抉择赶在成婚前往做房产公证。但公证书是否必要将来的老公具名,晶晶还颇有迷惑。&假如只有我一个人的具名,万一离婚家产分割无效怎么办?但从感情上又欠好叫男友去具名,不知怎样是好?&
  对付晶晶的疑问,云南正昱律师事宜所律师王枫表明,公证书上是否有将来老公(妻子)的具名,这个不重要。只要有一方的具名,公证书就有用。
  房产证、交款单也有公证结果?
  其它,没有公证的婚前家产,只要拥有购房凭据,一样可以起到家产公证的浸染。王枫律师说,最常用拿来做房产公证的是房产证。可以按照房产证上的签名、日期来鉴定其是否属于婚前家产。但对付一些尚未治理房产证的房屋来说,只要拥有其时交付房款的单子,也一样可以起到家产公证的浸染。但像这种交款凭据,一样平常人都不太分明去生涯。交款凭据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买房日期、付款人等,跟房产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以是,买房时发生的一些单子,都要审慎生涯。
  婚后按揭的那部门产权归谁?
  屋子是贷款买的,婚后还要继承月供。婚后按揭的这部门产权怎样分别?&对付婚后所还的贷款,从法律上来说,是伉俪两边配合包袱,配合拥有。一旦离婚,这部门房产是要分割的。&王枫律师说。拿一套100万的房产来说,假如首付20万,婚前已还贷款为7万。那么这27万,就属于婚前家产的范畴。而之后所还的73万,则属于伉俪配合家产。假如离婚时,房贷未还完,那么剩余的债务也要两边包袱。
  装修增值部门是否可举办分割?
  假如房屋是一方的婚前家产,但成婚后,伉俪两边配合出资装修了房屋,而且几年后房价大幅增添。那么两边离婚后,屋子增值的部门该怎样分割?王枫律师暗示,房屋的代价隶属于房屋的全部权,假如全部权为伉俪一方,那么该房屋由于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门应属于该房屋全部人,即属于伉俪一方。假如对房屋的装修,是伉俪两边在婚后举办的,那么装修这部门增值的代价是否属于伉俪配合家产,两边可以就该部门家产举办作价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门。
  婚后卖婚前房产所得收益归谁?
  成婚往后,卖出婚前房产所得的收益,假如婚前属伉俪一方个人全部的,婚后仍归个人全部。王枫律师说,《物权法》的出台,可以很好的办理这一系列的纠纷。&起首,作为婚前个人的房产,假如房屋全部人将它卖掉后,对这笔钱有占有、行使、收益的权力,他本身可以抉择从头购置新的房产,可能是抉择将卖房钱回赠给亲人;其次,为了停止日后的纠纷,房屋全部人在卖掉婚前家产前,可以跟夫妇告竣协议,约定两边对付新居全部权的占有比例。如,女方(卖掉婚前家产的一方),对新居有70%的全部权,男方有30%的全部权,在治理新的房产证时,将这份协议出示给房产挂号机构,最终由挂号部分将其挂号在房屋产权证上即可&。
  婚后房产归属
  屋子,酿成了困扰当代家庭的一浩劫事。没有屋子,成婚好像变得不切现实。但纵然有了屋子,关于房产归属题目也也许让伉俪闹得&鸡飞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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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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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
作者:孙心远  时间:  浏览量 0  
一、《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的条文规定
  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众所周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那么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其共有财产,同时也表明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投资经营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所共有。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鉴于中国国情,父母为了子女顺利结婚并能够更好的生活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常常会倾其所有,注入他们毕生的积蓄,又出于面子或特殊身份的存在,他们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来明确表示房产没有子女配偶的份额。但是一旦子女与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时将该房屋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势必会违背父母当时为子女买房的初衷,也损害了出资购房方父母的切身利益。因此,由父母为子女购买所得的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明确指出是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理情,既符合了中国国情又解决了各种财产纠纷。同样,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产权是否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都应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来按份共有,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简单的从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来划分按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不难推断出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所以将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原理及合同法相对性原则。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额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已经生效,即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全部债权,婚后只不过是将获得房产的物权财产转化,所以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将按揭房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比较公平。针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问题,应充分考虑一方配偶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房产分配,对其配偶做出相对公平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基础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购买者继续偿还,作为产权登记者的个人债务,这样处理不仅较易于操作,也同样符合相对性原理。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简单分析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仍然坚持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是在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上进行了突破。简单的来说就是“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而这点是完全不同于以往婚姻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通常又称为是婚姻财产制。具体来说,是包括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管理、归属、处分、收益、使用、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中外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等三种形式。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其属于共同财产制里所讲到的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具体而言,就是从登记结婚那天起,除了某些法律能够明文规定的财产与夫妻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之外,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在结婚之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之后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的离婚,就代表着夫妻共同的财产关系消灭,进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所进行的分割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共同财产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财产分割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金额大。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标的物随之增大,财产分割所带来的影响也会更大。通常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时都会适用简单的程序,但当前有不少的案件因为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巨大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内容新。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繁多,包括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3、财产资金来源的复杂性。目前,虽说人们生活的水平越来越高,但绝大部分人还是靠工薪为生活的主要收入,他们在进行投资或购买住房时往往除了自己的出资以外,还向一些朋友借钱,甚至是贷款,家庭的其他成员也往往会出资对其予以支持。这样就使得夫妻共同财产会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筹集。等到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都各执一理,都主张是自己家里人和朋友出资的,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上产生一定的难度。4、法律滞后,理论争议大。目前夫妻的共同财产内容在不断的更新,其自身的价值和性质也出现了复杂性,现行的法律对某些财产权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的难度变得很大。法律滞后是新形势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最显著的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基础之一,而共有财产中的房产更是共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对夫妻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在此制度上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就顺应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具有历史性地推动作用。
  三、《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
  1、市场化、高房价等等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和婚姻观的不正确。毋须讳言,高而不下的房价沉默了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在种种压力下他们变得世俗甚至“愤青”,择偶观正是这种心态的集中表现。“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在宝马上哭而不在自行车上笑”等等,折射出部分人对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误区性。新婚姻法的相应条款有助于厘清界限,明晰权利,对于避免由于上述原因带来的更多争议具有一定的作用。
  2、今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增长,离婚案越来越多。根据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我国的离婚案达46.5万件,较去年同期又增长了17.1%。这已经是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高增长。这是误入歧途的婚姻观的现实表现,人们忽视了婚姻的温情性,&“闪婚闪离”等等层出不穷。新的司法解释更加尤其明确了离婚时对于房产等敏感重要的财产权属分配,使得法官判案有法可依,更加提醒人们将相濡以沫、白首偕老等等美好的词汇找回并在生活中得以体现。
  3、同时我们看到,婚姻甚至道德不能仅凭法律来约束,更应通过精神建设来正化,通过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来教育、发展和弘扬。(1)涉及到精神道德文化领域,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根准绳。婚姻中原本重视的互相扶持、互相敬爱等等核心思想,是法律无法通过条文来约束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婚姻,对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元进行有效的思想引导,通过树立典型、弘扬传统等等方式,倡导婚姻本质的回归。(2)新婚姻法在操作性上,还可能面临着种种问题。比如“房产加名税”、“第三方赠予收回”等等,在实际判决案件上,仍有一个摸索、探究的长期过程。而法律究竟能否在道德滑坡的时候止住向下的加速度,还有待后期的实践结果。(3)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唱红歌、重孔儒等等一系列活动,是对精神文化的重新重视。在法律之前,我们也确实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设,有机地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先进文化思想等等加以融合,建立完整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好的法律环境还要有道德基础才能支撑。我们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
  四、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热点问题的解读
  1、房产确权遵循法定登记与视为赠与
  《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财产中不动产的确权、归属及处置效力作出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除第十一、十二条将调整标的明确指向“房屋”外,其他均以“不动产”表述。《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中所指的不动产一般是“父母出资”、“为已结婚的子女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父母直接付款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有子女拿着父母给的钱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也有父母将自己购买的房屋更名为子女名下的。至于该房屋是不是为子女购买的,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界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归谁。至于是谁出的资,为谁而买,都不是对抗不动产登记人所有权的法定理由。由此派生的债务关系,则应另行处理。《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将“产权登记”作为确权依据,实现了《婚姻法》与《物权法》的有效衔接和相应一致。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中“视为”的运用。“视为”即为看做或看成的意思,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的法律拟制方法,是一种假定,是把虚伪看做真实或将虚无当成实在的判断,带有强烈的主观臆断性。依据“视为”这一法律拟制方法审理案件,易于出现“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情形,因此一定要慎重。必须搞清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或动意,是父母根据子女的需要而为其提供物质或金钱上帮助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资助,还是父母不管子女是否需要,而无偿地将房屋送给子女的赠与。资助行为与赠与行为虽然都是财产的转让形式&,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赠与是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资助是将自己财产提供给需要的人。赠与不考虑受赠者是否需要;资助则是根据被资助者有需求。“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由此看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非都是赠与行为。
  2、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归个人所有
  不同于此前的婚姻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将结婚后买房的情况与结婚前买房的情况等同了起来。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领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婚姻存续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话,则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显然有利于保护实际出资购房以及出资多的一方的利益。此外,在实践当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如果是慷慨大度地赠给双方的,就写赠给双方。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写一个声明证明是给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
  关于婚前按揭房产,征求意见稿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社会公众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护男方的利益,对女方不公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价值10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3成即30万,贷款7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40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若双方离婚的话,按照新规,首付&30万是男方个人财产,40&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只有已共同还贷的30万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最后男方将能分到房子,40万债务将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只能分到已偿还部分的一半(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
  从审判实践的做法不难看出,最高院的立法初衷是在比较极端的观点中进行平衡。在婚姻关系中,我国既强调保护妇女的权益,也明确男女平等原则。不能片面强调一方的利益,而忽视损害对方的利益,法律是采取折中的办法。此外,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一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分水岭。这种简单的划分方法不仅给审判带来困惑,也会造成当事人的不公平。特别是当前产权证发放时间与购房时间间隔较长的实际情况下,一旦夫或妻一方婚前投入多而婚龄较短,就将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民法精神。因此《婚姻法》解释(三)》以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归属依据,比较合理。
  五、简评《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发布以来便在公众中掀起了轩然大波,舆论对其褒贬不一。网友戏称这部“新婚姻法”是男士特权阶级的保护法,大肆抨击其于女性保护的不利,是在保护婚姻中处于强势的一方而损害了其弱势一方的利益。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将“夫妻感情”和“财产”人为的分割开来,按照财产法的思路来对待夫妻财产问题。虽然从实证角度来看能非常容易的解决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种种难题,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此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夫妻关系的一种离间作用。目前中国社会的特定情况下,房子是一个家庭最为重要的财产。作为婚姻的一个物质化载体,房子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夫妻感情。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各地势必出现妻子要求丈夫到房产部门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的“加名”风,从而影响夫妻关系。
  我认为,这样的评论未免过于片面。当前家庭的财产数量增加、家庭结构多元复杂,《婚姻法》解释(三)》侧重调整婚姻关系中两性财产问题恰是应实际所需。加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法律文本多与生活无切实联系,而判决却为当事人直接确认、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类似案情却截然不同的判决相较法律条文在公众舆论中往往要经受更大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三》正是出于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维护司法权威的意图。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前者注重的是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后者则在指导司法实践的同时,更多的担当着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婚姻法》已经设立了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制度;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也往往侧重于对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一方的保护。然而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来,已经有三部司法解释相继颁布,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法律更迭过快反而是法制不健全之体现,在此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并当为其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
  《婚姻法》解释(三)》&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规定上,注重了《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的链接,体现了《物权法》在调整包括夫妻财产在内的财产关系中的基础地位。有关条款较之以往更加详尽具体,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带来了新的审判理念和新的操作规范,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期待《婚姻法》解释(三)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中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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