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砌体结构施工规范施工未完成的原因一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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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简历 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 1949 年.前身为焦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勘察、测量、房地产开发,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
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解民初字第 90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7 年 11 月 9 日立案受理后, 于同年 11 月 12 日将受理通知书及举 证通知书送达原告,于同年 11 月 14 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2008 年 1 月 10 日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年 1 月 22 日将反诉状送达原告。审理中本案因涉 及鉴定, 故中止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第一、被告在承建原告三维 商业广场三标段工程期间,自 2004 年 8 月 22 日至 2007 年 1 月 21 日延误工期长达 862 天【883―21(双方同意放假日) 】 ,实际应承担损失费
元。原告自愿放弃部 分权利,仅要求被告承担
元损失费。1、原、被告双方于 2003 年 4 月 1 日签订 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焦作三维商业广场第三标段工期为 426 天。2、焦作三维商业广场第三标段实际开工日期为 2003 年 6 月 21 日,即从 2003 年 6 月 21 日至 2004 年 8 月 19 日止土建工程完工并应具备验收条件,但被告至今日未交工。3、按招 标文件的第二章合同主要条款的第三条工期的第 5 项规定, 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价的 1%计
取损失费,因未最终决算,故暂按合同价款计算:%×862 天= 元,故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损失费
元。4、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合作伙伴 关 系以 及被告 的实 际经济 能力 情况, 原告自 愿放 弃部 分权利 ,仅要 求判 令被 告承担
元损失费。第二、被告承建原告的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工程,工期严重拖延,至 今部分项目未完成(合计损失: 元) ;部分项目不合格(合计损失
元) ,且不进行施工、处理,以致主体工程不能移交,共计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
元。1、被告长期拖延施工,经原告和监理公司多次督办未果,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无奈 只好将部分未完成项目和不合格项目转交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被告因此应承担给原告所 造成的损失。2、被告未完成项目: (1)一楼团队房出入口房间砌体、二楼隔墙砌体; (2 ) 三、四、五楼隔墙砌体; (3)大门西侧管道井粉刷; (4)大门管道井上方造型基座及女儿 墙; (5)大门上方八层屋面水箱以东【10】―【13】/【B】―【E】轴屋面保温层空鼓裂 缝未返工; (6)二十六层东西机房外墙面粉刷不合格;二十六层屋面,机房屋面保温层崩 裂不合格; (7)排烟井道内壁、正压送风井道内壁模板脚手架等未拆除,部分砌体未砌、 未粉刷; (8)7#―12#楼梯空鼓、裂缝,分数不合格未返工; (9)九至二十五层室外消防 疏散楼梯粉刷不合格,未刷外墙涂料; (10)二十六层混凝土排价造型粉刷不合格,未返工; (11)室外采光井内粉刷不合格,未返修; (12)7#电梯井垂直度不合格,致使电梯无法 安装; (13)电梯召唤盒预留孔未留置或留置部位与要求相差过大,以致不能安装而返工。室外部分: (1)室外给排水检查井 4 个不合格,排污管道 20 米未施工; (2)负三层化粪池 施工未完成。合计损失: 元。3、被告所建工程不合格项目: (1)高层室外楼梯 混凝土平台各层不在同一条垂线上,最大误差 200mm; (2)7#电梯垂直度超过规定,致 使电梯无法安装,剪力墙保护层被剔除,钢筋被切断,主筋外露; (3)外墙粉刷垂直度大 误差 140mm; (4)大门东侧电缆井外粉刷呈曲线形,平整度最大误差 100mm; (5)窗户
洞口大小不一,最大误差 100mm,致使窗户安装困难; (6)7#―12#楼梯间墙面出现裂 缝、空鼓、表面粗糙; (7)高层内墙粉刷,地面抹灰不合格; (8)部分混凝土剪力墙、混 凝土柱面垂直度不合格, 粉刷不合格; (9) 【E】 轴 1―8 层砌体垂直度不合格, 粉刷不合格。经加固处理的项目: (1)主体五、六层【6】―【8】/【C】―【E】轴,现浇混凝土梁板 下沉出现裂缝, 现已加固。但该质量事故未上报市质监站, 致使该工程主体未通过验收; (2) 十三至十五层直螺纹连接不合格,后经加固处理。合计损失
元。综上所述,被 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按照五星级标准所建的由美国戴斯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焦作 三维戴斯酒店的正常工作,使我公司在国际信誉上以及财产上遭受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故诉之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标段工程延误工期损失费
元; (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三标段未完成和不合格工程损失费
元; (3)判 令被告交付给原告三标段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资料;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延误工期的责任全在原告,被告 不应当承担责任; 2、 被告所施工工程完全合格, 且全部完成施工内容, 不存在不合格工程, 也不存在未完成的施工内容;3、原告支付工程款结束后被告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工 程资料。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反诉称:2003 年 4 月 1 日,经招投标,反 诉原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下称焦作一建) 与反诉被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下称三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焦作一建承建三维公司开发 的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第三标段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为准,合同工期为总 日历天数 426 天;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 价款以工程变更, 经双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以及补充材料进行调整; 工 程质量标准土建为优质结构; 履约保证金待土建工程达到优质结构即退还; 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 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焦作一建向三维公司支付了 500 万履约保证 金,并依约进行了施工。系争工程于 2003 年 9 月 15 日开工,工程主体分部及主体砼子分 部工程于 2004 年 9 月 8 日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合格。2005 年 4 月 5 日和同年 5 月 16 日, 焦作一建两次申请三维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三维公司于 2005 年 5 月 17 日在申 请报告上作出批复,请监理组织验收。2005 年 5 月 26 日系争工程移交给三维公司使用。上述工程竣工后, 焦作一建及时向三维公司提交了系争工程决算资料, 决算书载明的工程总 造价为
元。三维公司接受系争工程决算资料后一直拖延, 迟迟未能完成决算, 也一直未能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截止焦作一建反诉之日,三维公司仅支付工程款
元,尚拖欠工程款
元。焦作一建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诚信履行。现焦作一建已 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三维公司却迟迟未予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依法 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 复》法释【1999】8 号及法释【2000】34 号的规定,三维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焦作一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自 2005 年 5 月 16 日 起 暂 计 至 2008 年 1 月 16 日 为
元 (×7.47%×150%÷12×44) ,实际应计算到三维公司实际支付之日。另依据合 同约定, 系争工程被河南省建设厅等部门评为优质工程。三维公司理应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并承担违约占用其间的利息 1680750 元(.47%×150%×3) ,该利息自 2004 年 12 月 23 日起暂计至 2007 年 12 月 23 日,实际应计算到实际支付日。焦作一建 认为, 2005 年 5 月 16 日焦作一建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维公司签收后未组织验收, 也未提出任何意见,据以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32.3 款“发包人收到承
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 收报告已被认可”及通用条款 32.4 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 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之规定,系争工程的竣工时间最迟应为 2005 年 5 月 17 日。在系争工 程施工期间,三维公司未能按时提供相应的图纸,不能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严 重拖欠工程款,导致工期延长。同时,在施工期间,三维公司多次变更设计图纸,尤其严重 的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还在不断提供竣工图纸,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大量增加, 进一步导致了工期延长。且系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三维公司直接发包的多家施工单位交叉 施工, 由于三维公司管理混乱, 其他现场施工单位施工不按规范致使焦作一建已通过验收的 局部工程损坏, 导致焦作一建遭受极大的工期和经济损失。这些因三维公司导致的工期延长 增加了焦作一建的施工成本, 理应增加系争工程的施工工期, 并且应由三维公司赔偿焦作一 建 因 工 期 延 长 而 受 到 的 经 济 损 失
元 及 损 失 利 息
元 (×7.47%×150%÷12×44) ,自 2005 年 5 月 16 日起暂计至 2008 年 1 月 16 日,要求最终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综上,焦作一建已经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 三维公司理应给付对价。现三维公司一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焦作一建的合法权 益,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应赔偿因其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长给焦作一建造成的全部经 济损失。三维公司不认真考虑由于其自身原因给焦作一建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 反而起诉要 求焦作一建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实属混淆事实,于法无据。故焦作一建提起反诉,请 求判令: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
元;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利息自 2005 年 5 月 16 日起暂 计至 2008 年 1 月 16 日为
元,要求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 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其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
元及损失利息
元;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的履约保证
金 5000000 元及利息 1680750 元 (自 2004 年 12 月 23 日起暂计至 2007 年 12 月 23 日, 实际应计算到支付之日) ;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撤回了反诉请求第 3 项,放弃要求原告赔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长 而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
元及损失利息
元的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辩称:第一,原告不欠被告三标段的工程款,我方已 将工程款全部付清;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应返还,因为被告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约,保证金 不是 5000000 元,是 4000000 元,因为在投标书中写的很清楚,其中 1000000 元是被告 对三个标段也就是一、二、三标段的整个赞助款,在被告对一、二、三标段的投标书中均有 载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本案三标段工程 的实际总造价是多少;2、原告支付了多少工程款以及支付时间;3、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拖 欠工程款利息的依据是什么;4、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0000 元及利息的依据 是什么;5、三标段工程原告、被告各自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问题,各自延误工期多少天;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依据是什么;6、原告起诉未完工程是多少,计算依据是什么; 7、原告起诉不合格工程是多少,计算依据是什么;8、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已完工程的全部 工程资料有哪些,是否属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① 总工期 426 天; ②工期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且延误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③ 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内容在合同第 3 条、第 13.2 条、第 35.2、35.3 条。2、招标文件,证明延误工期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 1%计算。在招 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工期”的第五款有关于延误工期损失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3、焦作 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单位工程开工报告,证明开工时间为 2003 年 6 月 21 日,竣工日期为
2004 年 8 月 20 日,开工时间经原、被告及监理公司签章确认。4、关于加快三标段项目部 工程进度的通知,证明①一建公司停工;②要求一建公司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5、 关于三标段项目部尽快复工的通知, 证明①一建公司对加快三标段项目部工程进度的通知无 回音;②未见一建公司复工迹象;③要求一建公司马上复工。6、2005 年 6 月 7 日三维公 司及监理公司致被告的紧急通知, 证明①一建公司施工期间的质量遗留问题未处理; ②一建 公司不合格工程整改后未及时报验;③ 三维公司向一建公司提出索赔主张。7、通知,证明①一建公司对 2005 年 6 月 7 日 三维公司及监理公司的“紧急通知”无回音; ②三维公司为避免损失过大, 对一建公司的不 合格工程采取补救措施。8、2006 年 9 月 21 日监理公司致被告的通知,证明① 被告承建的三标段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②被告承建的三标段工程部分遗留问题未处 理;③ 被告承建的三标段工程室内外抹灰工程资料未签证;④被告承建的三标段工程资料至 今未移交;⑤ 被告自 2005 年 11 月自行撤离工地至今未与监理联系。9、2006 年 9 月 22 日被告 致监理公司的回复,证明被告收到 2006 年 9 月 21 日监理公司的“通知”。10、第 139 次监理例会纪要, 证明①此次会议监理公司再次明确一建公司未完成项目和未达标项目, 希 望尽快完成,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赔偿给三维公司造成的损失;② 三维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此会议上郑重声明:要求一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11、 关于一建公司 9 月 22 日回复的回复,证明①监理公司至今没有收到主体竣工验收任何 文字材料, 监理结论“主体目前未进行竣工验收”; ②对于一建公司承建的三标段工程高层 室内墙面、地面、楼梯间粉刷,2005 年 5 月 5 日-6 日进行验收,结论不合格;③一建公司 没有严格执行双方合同约定, 无论是在施工进度还是施工质量等方面均构成违约。12、 2006
年 10 月 8 日原告致被告的法务联络函, 证明三维公司要求一建公司承担三标段工程违约责 任和赔偿损失。13、2006 年 10 月 16 日原告及监理公司致被告的通知,证明原告最后一 次通知被告,尽快进场返修,完成施工任务,否则承担一切经济损失。14、2006 年 12 月 22 日被告致原告的工作联系单,证明①被告对最后一次通知的回复;②未完工程以及不符 合要求的项目同意按相关规定扣除工程造价款。15、索赔意向通知,证明 2006 年 10 月 18 日原告根据合同第 36 条规定向监理公司递交“向一建公司索赔意向通知”。16、关于“索 赔意向通知”的复函,证明① 监理公司认为原告索赔意向成立;②要求原告提交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17、2006 年 11 月 12 日原告致监理公司“索赔报告”,证明①列举一建公司施工的三标段项目未完 成部分、项目不合格部分,且不进行施工、处理;② 主体工程不能移交, 给业主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③从 2004 年 8 月 22 日起至 2006 年 11 月 12 日止已拖延工期 813 天。18、2006 年 11 月 20 日监理公司致原告“关于‘索 赔报告’的答复”,证明① 监理公司认为:被告施工的三标段项目未完成部分、项目不合格部分共计 26 项,且 不进行施工、处理,事实成立,予以确认;②要求原告提交具体索赔事项及损失计算方法。19、关于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土建工程部分未完成延误工期索赔事项,证明①具体索赔事 项;②损失计算方法及金额。20、2007 年 1 月 25 日监理公司致原告“关于三维公司索赔 事项的审核意见”。证明①对酒店室内外未完工程 15 项及损失予以确认;②对不合格工程 11 项及损失予以确认;③同意工期延误损失计算方法。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焦 作市建设委员会 2003 年 5 月 12 日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准予三维商业广场项目施工。22、一二三标段投标书,证明被告承诺 100 万元赞助金。23、土建三标段高层外墙洞口验 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继续整改。24、监理公司“关于 7#对电梯井道土建与
安装尺寸存在问题的报告”,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被告返工。25、2006 年 5 月 24 日监理公司“关于市建一公司三标段项目部酒店施工情况的报告”, 证明市建一公司三标段 承担三维戴斯酒店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26、关于 三标段施工质量检查的通知, 证明 2005 年 5 月 2 日原告与监理公司检查工程质量时, 被告 施工的工程尚存在很多问题。27、关于三标段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及高层验收记录 汇总,证明 2005 年 5 月 5 日、6 日,经原告与监理公司验收,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验收不 合格。28、第九十七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对 2005 年 5 月 5 日工程验收不合格,监理公 司希望引起被告高度重视,抓紧整改,否则,建设单位有权自行找队伍进行施工,费用从三 标段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暂停审批三标段的工程款。29、第九十九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 截止 2005 年 5 月 21 日,被告仍未提供任何竣工资料和完成整改项目,监理公司告知其三 标段的不合格项目返工不彻底,要求其抓紧进行整改验。30、第一百次监理例会纪要,证 明截止 2005 年 5 月 28 日,三标段的高层土建移交时,存在的问题仍很多,监理公司要求 其尽快处理;并明确要求三标段对 1 至 8 层的地面、墙体等进行整修,待加固工程结束后 进行验收移交。31、第一百零一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截止 2005 年 6 月 4 日,监理公司 仍要求被告按照高层移交会议决定及装修单位实测位置, 加快不合格工程的整改, 否则影响 工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三标段承担。32、第一百零二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截止 2005 年 6 月 11 日,监理公司仍要求被告尽快组织人员,加快对遗留问题整改的施工。33、第一百零 三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截止 2005 年 6 月 18 日,监理公司仍要求被告将三标段遗留的工 程问题在 2005 年 6 月底之前全部解决,否则所有拖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4、补 充协议,证明 2005 年 9 月 29 日被告项目经理邓××与原告就三标段未完工程何时完工达 成补充协议。35、第一百一十八次监理例会纪要,证明 2005 年 10 月 8 日,监理公司要求 被告根据 9 月 29 日原被告双方的补充协议, 增加项目部管理人员, 抓紧时间完成协议内容,
要求被告上报楼梯间地板砖施工方案,明确指出 7#电梯井处理不彻底。36、工程开工报审 表, 证明被告单位 2003 年 6 月 21 日的开工报审表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同意开工。37、 庞×× 承诺书,证明被告董事长承诺书承诺:凡焦作第一建筑公司(含其各分公司和负责人)与贵 公司在履行建筑承包合同中的一切行为, 以及工程质量和工期如出现问题和各分公司在施工 中借款等,本人愿以个人名义担保,并愿在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贵公 司在工作中能给予焦作一建公司以及各分公司和负责人大力支持。38、关于三维商业广场 工程决算的回函,证明被告提交决算资料不全,原告要求其尽快补齐。39、焦作一建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办[2005]4 号函,证明被告承认其提交决算资料不全,并认为个中原因复 杂,希望不予追究。40、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 号(194-195 页) , 证明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工程 I、II 标段获 2005 年度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41、 第十、 十三、 十四、 十五、 二十三次监理例会纪要、 通报、 通知、 专题会议纪要 (196-227 页) ,证明被告工作计划不周、人力资源不够、工程进度缓慢、技术管理滞后,工程验收不 合格。42 、2005 年 5 月监理月报、工程师通知单、回单,证明被告工作计划不周、人力 资源不够、工程进度缓慢、技术管理滞后,工程验收不合格。43、工程移交附件、证明在 工程移交附件中,监理公司明确指出了被告大量的未完工程、返工工程、不合格工程、返修 工程等等具体项目, 并在工程移交附件上明确指出此移交只是为了装修单位能及时进入现场, 不作为工程验收合格的移交文件。44、三标段结算初审结果通报并附带工程结(决)算审 核汇总表两份共三页,证明三标段工程总造价为
元。45、 《竣工验收资料明 细》1 份,该文件是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所列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 施工文件;被告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三标段施工文件明细 1 份,证明本案被告应当按有关 规定提交的施工明细以及被告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施工明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
异议。2、招标文件。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不存在拖延,因此不存在使用该条计算违 约金的问题。3、焦作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份证 据仅证明双方曾计划于 2003 年 6 月 21 日开工,但其后因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实际开工 日期要晚于该时间。根据焦作建工集团反诉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可以证明政府 允许开工的时间是 2003 年 9 月 15 日, 因此系争工程正式的开工时间应是 2003 年 9 月 15 日开工。4、关于加快三标段项目部工程进度的通知。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该份证据 是监理的单方文件, 三维公司并未提供该证据的送达证明, 无法证明该证据曾经真实发生过, 因此并不能作为一份有效证据使用。其次,就这份证据记载的内容而言,它仅是对施工过程 中一个时间的说明,并不导致直接的法律后果。5、关于三标段项目部尽快复工的通知。质 证意见同上,这是一份由三维公司和监理制作的文件,是施工过程中的文件,并没有焦作建 工集团的签收证明。6、紧急通知。质证意见同上,需要强调的是,通知记载的是工程移 交以后的问题。若三维公司认为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依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 32.8:“工 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 量问题及其他问题,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之约定, 若存在质量问题也应该由发包人承担法律 后果。另外,该通知还反映工程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已基本完工。7、通知。这也是一份 由三维公司和监理制作的文件,并没有送达证明,这份通知反映的也是工程移交后的情况。8、第 06-010 号通知。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工程在移交后产生问题的处理应当依据双方合 同和法律判断,工程监理没有认定的权利。在证据 9 中,焦作建工集团对监理的该等说法 也已经进行了回复。9、回复。该证据证明焦作建工集团已经积极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工作。10、第 139 此监理例会纪要。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会议纪要中只是显示三维公司的陈述, 这也仅仅是其单方的主张而已,对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11、关于一建公司 9 月 22 日回复。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是监理单方的文件和观点,不足以判定焦作建工集团的
法律责任。在工程移交以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转移由发包人三维公司承担。从这份文件 也可以看出,各方对焦作建工集团施工内容的竣工概念是明确的,它仅仅是指:焦作建工集 团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而不是指整个工程的整体竣工。12、法务联系函。对证明内容有 异议。函件内容仅仅是三维公司的单方主张而已,对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13、 通知。质证意见同上。在工程移交之后的问题应当属于保修的范围,对属于保修的内容,适 用保修的规定。14、工作联系单。焦作建工集团陈述的内容属于保修的责任,按照法律和 合同约定, 对属于保修的内容, 施工是可以放弃由发包人自行维修, 然后从相应款项中扣除。15、索赔意向通知。16、关于“索赔意向通知”的复函。17、索赔报告。18、关于“索赔 报告”的答复。19、 关于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土建工程部分为完成延误工期索赔事项。20、 关于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土建工程索赔事项的审核意见。15-20 号证据是同一内容, 故合并 质证: (1)对证明内容有异议。(2)这些索赔是三维公司与监理之间的往来,没有送达焦 作建工集团。监理是三维公司聘请的机构对其负责,因此监理的认定并没有证明力。( 3) 按照合同程序索赔应向承包人直接提出, 但焦作建工集团在本次诉讼之前从未收到过三维公 司的索赔文件。(4)就索赔的数额而言,并没有有效证据,不具有客观性,仅仅是三维公 司的单方主张而已,对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该证 据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该份施工许可证已被政府 2003 年 9 月 15 日颁发的施工 许可证所替代。系争工程正式的开工时间应是 2003 年 9 月 15 日开工。22、一、二、三标 段投标书。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三份投标书中虽然列明的三个标段的履约保证金为 1200 万 元,赞助费 100 万元。但在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已将履约保证金变为 1000 万元,并不 再支付赞助费。属于一、二标段的履约保证金为 500 万元,剩余的 5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属 于三标段,该事实也已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予以确认。23、土建三标段高层外墙 洞口验收记录。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是一份由工程监理单方制作的文件,并没有焦作建工
集团的确认, 不能称之为有效的验收记录。即使存在文件记载的情况也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正常问题,在其后的施工中已经得到处理。工程已经获得优质结构证实,表明工程质量是合 格的,这些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并不能导致焦作建工集团承担工期违约的法律责任。24、 监理公司“关于 7#对电梯井道土建与安装尺寸存在问题的报告”。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 是一份由工程监理单方制作的文件, 并不能成为判定工程质量的有效证据。工程已经获得优 质结构证实,表明工程质量是合格的。25、监理公司“关于市建一公司三标段项目部酒店 施工情况的报告”。质证意见同上。而且,该份文件是在工程移交以后制作的,如有问题也 应由三维公司自行承担。26、关于三标段施工质量检查的通知。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是 一份由三维公司和工程监理制作的文件, 并没有焦作建工集团的确认, 也没有送到焦作建工 集团,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文件记载的情况仅是施工过程中的正常问题,工程已经获得 优质结构证书,表明工程质量最终是合格的,这些施工过程中的情况,并不能导致焦作建工 集团承担工期违约的法律责任。27、关于三标段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及验收记录汇 总。这是由于工程监理单方制作的文件,不是有效的验收记录。质证意见同上。28、第九 十七次监理例会纪要。29、第九十九次监理例会纪要。30、第一百次监理例会纪要。31、 第一百零一次监理例会纪要。32、第一百零二次监理例会纪要。33、第一百零三次监理例 会纪要。28-33 号证据内容相似,合并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明内容有异议。(1)这些会议 纪要均是由工程监理制作的, 所载内容均是各方的观点, 并没有焦作建工集团的陈述或确认。(2)会议纪要记载的内容均为施工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很多内容均不在焦作建工集团的施 工范围。工程在此后已经获得优质结构证书,表明工程质量是合格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3)系争工程移交三维公司之后,相关责任应由三维公司承担,焦作建工集团仅承担保修 责任。34、补充协议。所记载的内容属于移交之后对遗留问题的处理,记载的内容已经如 约完成。35、第一百一十八次监理例会纪要。与证据 28-33 的质证意见相同。36、工程
开工报审表。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政府颁发的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为 2003 年 9 月 15 日,在此日期之前是无法正常施工的,因此系争工程正式的开工时间是 2003 年 9 月 15 日。37、庞××承诺书。该承诺书表明焦作建工集团是一家负责任的施工企业,一直在积 极认真负责地履行施工任务。38、关于三维商业广场工程决算的回函。39、焦作一建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一建办【2005】4 号函。该两份证据表明,系争工程早已竣工,双方已经开 始工程的决算工作。三维公司现在主张至今未竣工显然是不成立的, 因为没有竣工的工程是 不会友好决算的。40、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 号。对真实性无异议。系争 工程已经获得优质结构证书, 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焦作建工集团在反诉中也提供了相应 证据,在此不再重复。41、第十、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三此监理例会纪要、通报、通 知、专题会议纪要。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些文件是工程监理单方制作,记载的是施工过 程中的情况。其中会议纪要是从 2003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03 年 10 月 25 日。这些施工过 程中的情况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在之后都已经得到解决。42、2005 年 5 月监理月报、工程 师通知单、回单。这些文件记载的是施工过程中的情况,不能支持三维公司的主张。43、 工程移交附件。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些移交单证明从 2005 年 5 月 26 日起,系争工程 已经移交三维公司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 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 系争工程也早已竣工, 三维公司主张至今未竣工显然是不 成立的。其实焦作建工集团早在次日期之前已经完成施工,并提交了竣工报告,这在反诉中 已经提交了相应证据,在此不再重复。44、对原告所提供的项目结(决)算书汇总表的真 实性和客观性不予认可,我方认为应以诉讼中鉴定部门最终作出的鉴定书为准,总价款为
元。45、 我方不认可这两个文件。对于第一个文件只是对甲方即原告的要求, 而不是对被告。我方同意按国家规定提交资料,具体关于这些竣工资料我方已准备好,同意
按国家规定移交给原告,当时竣工时已准备好,只是无人接收。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1、投标书( 2003 年 3 月 24 日),证据指向: 焦作一建通过招投标,依法中标系争工程,投标书是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证明理由:焦作 建工集团投标三维公司投资开发的三维商业广场项目,并对工期、工程质量、垫资、履约保 证金 500 万元等内容进行了承诺。此后该承诺在双方的合同中一一进行了约定。2、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2003 年 4 月 1 日) , 证据指向: 双方建立了合法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关系,三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等合同义务。证明理由:焦作建工集团中标三维商业 广场项目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中 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工期 426 天,第四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中州杯(土建为 优质结构) ,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人民币。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 23.2 约定合同采用可调价格;26 约定了进度款支付方式。专用条款第七、八条约定工程变 更和竣工验收、结算执行《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 。专用条款 47 补充条款 3 约定土建 工程达到优质结构即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证据二: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证据指向:焦作 建工集团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证明理由:焦作建工集团共支付了三维商业广场项目一、 二、三 3 个标段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其中属于第一、二标段的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该 数额已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支付) ,第三标段的履约保证金为 500 万元。证据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2003 年 9 月 15 日) 。证据指向:系争工程的正式开工时间。证明理由:政府允许开工的时间是 2003 年 9 月 15 日,因此系争工程正式的开工时间应是 2003 年 9 月 15 日开工。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是不得施工的,因此在此之前焦作 建工集团的施工都是受影响的。证据四: 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004 年 9 月 8 日) 。证据指向:系争工程的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约定。证明理由:主体分部及主体砼子分部工程于 2004 年 9 月 8 日通过三维公司、监理设计等部门验收,质量合格。按照该验收记录注明的
验收时间,对照合同对工期的约定,焦作建工集团的施工进度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证据五: 1、报告 (2005 年 4 月 5 日) 。证据指向:系争工程的竣工时间,工程不存在逾期。证明 理由:焦作建工集团向三维公司及工程监理递交报告载明:“截止 2005 年 4 月 5 日,除由 于现场多家单位交叉施工实在无法克服困难, 已经通过协调施工时间外, 三标段已完成全部 工作内容。”同日,三维公司收到后批复:“待监理、甲方工地代表验收合格后再定交工时 间。”该证据证明截止 2005 年 4 月 5 日,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对照合同对工期的约 定, 施工进度完全符合约定。2、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05 年 5 月 16 日) 。证据指向: 系争工程的竣工时间,工程不存在逾期。证明理由:2005 年 5 月 16 日焦作建工集团再次 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监理与三维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2005 年 5 月 6 日两 次对工程进行验收, 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焦作建工集团已经整改完毕。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三维公司收到报告后于次日批复: “请中大监理组织验收。”但其后三维公司与监理却一直 未组织验收也未提出任何意见。依据双方合同“第 32.3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 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32.3……28 天内不组 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 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 期”之约定, 三维公司第二次收到竣工报告后一直不进行验收也不提出意见的行为表明工程 已经竣工。竣工申请提出的 2005 年 5 月 16 日为竣工时间。依据日期对照合同约定不存在 任何工期逾期。证据六: 工程移交单 (2005 年 5 月 26 日) 。证据指向: 工程的交付时间, 焦作建工集团依约完成了施工合同义务,工程已经交付三维公司使用。证明理由:2005 年 5 月 26 日系争工程移交给三维公司使用,该证据进一步证实工程在 2005 年 5 月 16 日已 经竣工可以使用的事实。而且即使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交付的 也视为竣工,三维公司应当承担工程转移后的全部风险。证据七:系争工程决算书。证据指
向:工程竣工后,焦作建工集团及时提交了竣工决算资料,三维公司应依约付款并承担拖欠 付款的利息。证明理由:工程竣工后,焦作建工集团及时提交了竣工决算资料,决算书载明 的工程总造价为
元。依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 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3.3 发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 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 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 程折价,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之约定,三维公司收到公司决算书后三维公司至今未完成结算,依约应向 焦作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付款利息。证据八: 通知及回函 (2005 年 2 月 13 日、 2005 年 2 月 9 日) 。证据指向:三维公司未依约付款,存在拖欠行为。证明理由:三标段 主体工程的决算早在 2005 年 2 月已经和一、二标段的决算书一起提交给三维公司,三维公 司已经确认收到。按照该时间,三维公司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决算工作,目前一直拖延决算, 进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故意违约。证据九: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2004 年 12 月 22 日) 。证据指向:系争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证明理由:系争工程被 评为优质工程,符合双方合同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依据合同专用条款 47 款:“土建工程 达到优质结构即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之约定,三维公司理应在 2004 年 12 月 22 日返 还履约保证金 5000000 元,并依法承担违约占用期间的利息 1680750 元。证据十:设计 变更清单。证据指向:因三维公司的原因,使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设计变更,其相应的后果 和责任应由三维公司承担。证明理由:焦作建工集团认为,按照工程的开工时间及依约确定 的竣工时间 2005 年 5 月 16 日,工程根本不存在工期延误。现三维公司单方认为,工程存
在逾期并主张巨额的违约责任。焦作建工集团认为, 三维公司认为的这些工期拖延均是其自 己造成的, 施工中其多次变更设计图纸, 且在工程依约已经竣工之后还在不断提供施工图纸 和施工指令。这些时间不仅应由三维承担, 而且其还应赔偿焦作建工集团因此受到的经济损 失。证据十一:工程索赔清单两份。证据指向:三维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原因和数 额。证明理由:焦作建工集团认为,按照工程的开工时间及依约确定的竣工时间 2005 年 5 月 16 日,工程根本不存在工期延误。恰恰相反,若三维公司认为事实的工期长于合同约定 工期, 焦作建工集团则有证据证明三维公司所主张的这些增加工期均是其自己造成的, 这些 因三维导致的工期延长增加了焦作一建的施工成本。依据合同通用条款 36.2:“发包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 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索赔”之约定, 应由三维公司赔偿。该等经济损失为
元, 损失利息为
元。证据十二:1、2005 年 2 月 1 日收据;2、2005 年 3 月 14 日收款收据;3、2005 年 11 月 30 日收据一份;4、2004 年 11 月 4 日收据存根一份;5、2005 年 8 月 30 日收款收 据一份。前三笔我方认为不应该计算在原告已付我方工程款中,不属于承包工程范围;后两 笔我方认为是冲借款, 不属于已付工程款。证据十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焦民终字第 50 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一、 对原告证据一(1) 、 (2) 无异议。二、 履 约保证金支付凭证:有异议。其理由是:1、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
元,其中 被告承诺 1000000 元为赞助金(详见证据二十一 :一二三标段投标书) ;2、被告在焦作 中院起诉原告称一、二标段只交履约保证金为 5000000 元,那么三标段履约保证金则为 4000000 元。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异议。其理由是:1、政府允许开工的时间是 2003 年 5 月 12 日;2、
因为该工程是当时的市重点工程,经市政府同意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给办理了编号 1501 施工许可证,后又给换了编号 1501 施工许可证,在 这期间施工根本没有受到任何影响;3、被告单位 2003 年 6 月 21 日的开工报审表已经监 理公司确认同意开工。四、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有异议。其理由是:1、此项验 收属于“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非属于“工程竣工验收”。2、 此验收记录属无效文件, 没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3、此验收记录与之后被告继续施工、报验、验收不合格、 返工等等事实相矛盾。五、 (1)报告:有异议。1、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 32.1 条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 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未提供任何竣工资料,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2、 焦作一建三标段 2005 年 4 月 5 日向三维公司工程科, 河南中大监理三维监理站递交的报告, 其验收内容不是三标段全部工程,而是 2005 年 3 月 11 日专题会议上要求其必须完成的项 目;3、2005 年 5 月 2 日原告与监理公司检查工程质量时,被告施工的工程尚存在很多问 题;4、2005 年 5 月 5 日、6 日,经原告与监理公司验收。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验收不合 格; 5、被告 2005 年 5 月 16 日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否定了该报告。(2)工程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有异议。1、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2.1 条规定“工 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 验收报告。”被告未提供任何竣工资料,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2、截至 2005 年 5 月 21 日, 被告仍未提供任何竣工资料和完成整改项目, 并告知其三标段的不合格项目返工不彻底, 监理公司要求其抓紧进行整改验收移交。六、工程移交单:有异议。1、由于被告严重拖 延工期,致使后续工程无法施工,此时原告及监理公司同意部分工程移交,并不能证明被告 依约完成了施工合同义务,更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工程移交附件中, 监理公司明确指出了被告大量的未完工程、 返工工程、 不合格工程、 返修工程等等具体项目,
并在工程移交附件上明确指出此移交只是为了装修单位能及时进入现场, 不作为工程验收合 格的移交文件。在此之后被告继续施工、报验、验收不合格、返工等等事实足以说明这一 问题;2、截至 2005 年 5 月 28 日,三标段的高层土建移交时,存在的问题仍很多,监理 公司要求其尽快处理,并明确告知要求三标段对 1 至 8 层的地面、墙体经行整修,待加固 工程结束后进行验收移交。这充分说明被告没有完整移交;3、截至 2005 年 6 月 4 日,监 理公司仍要求被告按照高层移交会议决定及装修单位实测位置, 加快不合格工程的整改, 否 则影响工期而造成的损失由三标段承担;4、2005 年 6 月 7 日原告及监理公司紧急通知被 告,明确告知其施工期间的质量遗留问题未处理,不合格工程整改后未及时报验,三维公司 向一建公司提出索赔主张;5、截至 2005 年 6 月 11 日,监理公司仍要求被告尽快组织人 员,加快对遗留问题整改的施工;6、截至 2005 年 6 月 18 日,监理公司仍要求被告将三 标段遗留的工程问题在 2005 年 6 月底之前全部解决, 否则所有拖延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 担;7、2005 年 9 月 29 日被告项目经理邓××与原告就三标段未完工程何时完工达成补充 协议;8、被告董事长承诺书承诺凡焦作第一建筑公司(含其各分公司和负责人)与贵公司 在履行建筑承包合同中的一切行为, 以及工程质量和工期如出现问题和各分公司在施工中借 款等,本人愿以个人名义担保,并愿在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贵公司在 工作中能给予焦作一建公司以及各分公司和负责人大力支持;9、2005 年 10 月 8 日,监理 公司要求被告根据 9 月 29 日原被告双方的补充协议,增加项目部管理人员,抓紧时间完成 协议内容, 要求被告上报楼梯间地板砖施工方案, 明确指出 7#电梯井处理不彻底; 10、 2006 年 9 月 23 日, 监理在例会上再次明确未完项目和未达标项目, 希望能引起被告的高度重视, 尽快与业主和监理联系,安排修正计划,完成剩余工程,否则将按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也在会上郑重声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七、系争工程决算书: 有异 议。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 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被告至今未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 整竣工资料;2、为加快结算进度,经被告同意原告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核算公司提前介入进 行部分核算, 由于被告至今未提供三标段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致使工程造价核算公 司无法进行最终核算,被迫中止。八、通知及回函 :有异议。1、该证据只能证明:为加 快结算进度, 经被告同意原告委托专业工程造价核算公司提前介入进行部分核算, 不能证明 原告未依约付款,存在拖欠行为;2、被告至今未提供三标段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致使工程造价核算公司无法进行最终核算。九、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有异议。1、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 号文件关于“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 2005 年度河南省建设工 程‘中州杯’奖‘装饰中州杯’奖的通知”的工程名称是“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工程 I、II 标段”,根本不包括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 III 标段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部分第四 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是包含优质结构工程在内的更高标准“中州杯”; 2、 被告当时申报一、 二标段优质结构时三标段主体还在施工中,很多围护结构还未施工,且质量问题较多,怎么 可能被定为优质结构。3、被告所提供的《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证书》颁发的时间是 2004 年 12 月 22 日, 与三标段主体仍在继续施工存在严重矛盾。十、 设计变更清单: 有异议。1、 双方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监制的格式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 13 条有关“工期延误”一条中明确约定: 因以下原因[(1) ……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6)不可抗力;…… ]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其确认的权力属监理 工程师,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2、“变更工程设计”不一定就影响工期,不一定就必须 延长工期,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可能增加工程量,致使顺延工期或工期不变;也可能减少 工程量,致使缩短工期或工期不变。3、三标段工期的拖延完全是由于被告工作计划不周、 人力资源不够、工程进度缓慢、技术管理滞后等等原因造成。十一、工程索赔清单 :有异
议。原告向法院举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延误工期,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 至今未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其索赔理由不能成立。十二、有异议。原告认为前三笔应作为已付三标段工程款,后两笔也应作为已付三标段工程 款,不应作为冲借款。十三、对判决书无异议,但判决书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因被告在投 标书中明确承诺三个标段赞助费共计 1000000 元,按照通常交易习惯,从保证金中扣除, 对于剩余保证金 4000000 元,因被告三标段工程质量应是中州杯而不是优质工程,被告所 述不属实,其要求返还优质工程保证金事实不存在。审理中,本院委托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建原告的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 工程造价和工程延误工期进行鉴定, 造价鉴定结论为: (一) 、 鉴定方对项目无异议部分: 1、 主楼合格部分工程造价为: 元;2、护壁桩部分: 元;3、签证单 部分:
元; 4、 补充决算部分:
元; 5、 基础挖运土部分:
元; 6、 甲供材采保费: 75204.68 元; 7、 钢筋试验费: 73589.93 元。以上造价
元。(二) 、单方面认可部分造价(以下项目造价施工方均认为应含在工程价款之内,但甲方 认为不在工程造价范围内) :1、甲方认为不合格部分: 元,甲方认为本部分不 应计算在工程造价内,此部分请法院协调有关部门对本部分是否合格进行认定;2、签证单 上仅在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处有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盖章。此项费用
元;3、签证 单上无签字、无盖章部分工程造价 92521.88 元;4、施工用电与定额用电差额部分。施工 用电量根据《焦作市标准与定额管理》1997 年底三期封底解释回答中“电费为定额直接费 的 0.62%”进行反算。实际价格按当时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此项费用约为 80943.45 元,为 未定项目。因为此项费用为当时建设方财务扣减,应根据当时财务扣减依据进行计算。详后 建筑工程结(决)算书。以上造价
元。(三) 、上述(一)+(二)项工程造价 合计为:
元。注: 1、 因为本工程有甲供材, 但甲供材料清单仅为施工方提供,
未得到甲方认可,以上造价未包括甲供材须扣减部分金额;2、以上内容双方有争议部分均 在后附 《对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工程造价差异的回复函》 、 《关于对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造价 的部分解释》中有回复。××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关于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工程造价鉴定的补充说明》 中针对上述鉴定结论(二) 、4 条作出如下补充:1、施工用电与定额用电差额部分是指:实 际施工中所需用电量与本工程执行定额所含用电量之差。2、80943.45 元为施工用电与定 额用电差额概算造价。3、如此项费用施工单位已付,则应从甲方财务实际用电费用中扣减 定额所含用电费用,所得差额增加到工程款中。4、如此项费用建设单位已付,则应从工程 款中扣除甲方财务实际用电费用。5、定额所含用电费用=定额直接费*0.62%。工期鉴定结论确定三标段实际开工日期为 2003 年 6 月 21 日,实际竣工日期鉴定人 综合双方提交的检材分析定 2005 年 10 月 30 日更加合理。关于工期延误结论为:1、被告 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况。延误的天数≤6.13 天。2、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况,顺 延的天数应为 93.22 天。3、存在因原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延误天数≥334.65 天。原告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第一、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河南省司 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不具有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的资格。1、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 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 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贵院所委托本案的鉴定是司法鉴定, 鉴定部门应当具备司法鉴定的 资格,非是具备工程造价企业乙级资质资格。2、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 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全国实行统一 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该公司以及其鉴定人
均未进行合法有效登记。3、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 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经省司法行 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该公司未向贵院提供 其 《司法鉴定许可证》 。该公司提供的 2007 年 11 月 15 日“焦作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 审计、评估、拍卖入册机构证书”严重违背 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 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4、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 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司法鉴 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方可在核定 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本案鉴定书附件中未见到鉴定人黄××、李×的《河南建筑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人证书》 。第二、鉴定机构进行本案的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违反司法部 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1、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 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 规范。2、当法官问到鉴定人本案鉴定的依据时,鉴定人李×称:“依据就是施工网络图”, 鉴定人置国家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于不顾, 置案 件事实于不顾, 且完全忽视双方在合同中所赋予监理公司的权利以及国家法律所赋予监理公 司的监理责任。断章取义,主观臆断作出鉴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河南××工程咨询有 限公司不具有鉴定资格,其作出的鉴定缺乏公信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本来就无权受理此
鉴定,故要求法院撤销对该公司的鉴定委托,并要求其退回异议人的鉴定费,另行委托鉴定 机构重新鉴定。被告对两份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一、关于工期鉴定报告,对该《鉴定书》及《补充 鉴定函答复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认为鉴定结论对工期延误原因的分析客 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依据充分,理由充足。鉴定部门认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完全 是因为“原告多次超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下发关键线路墙体的变更指示” ,且因原告在竣工 日期之后下达指示,被告无需再按照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因此,被告认为工期延误 的责任完全在原告,被告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任何责任。二、关于造价鉴定报告,对该《鉴 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认为鉴定书中提到的 “单方面认可部分造价” , 被告已实际施工, 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不合格部分, 故被告认为该部分造价应计入合同总 价中。故该工程的总造价应为
元。根据上述原告、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现本院围绕争议焦点对该案的证据作如下的 分析与认定: 第一,关于本案工程的总价款及不合格工程和未完工工程的问题。审理中, 本院委托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建原告的三维商业广场三标段工程造价和工程 延误工期进行鉴定。造价鉴定结论为: 该工程的总价款为合计为: 元。原告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为: 1、 因为河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资格, 其作出的鉴定缺乏公信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本来就无权受理此鉴定,故请求法院撤销对 该公司的鉴定委托,并要求其退回鉴定费,另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根据河南××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诉前出具的《三标段决算初审结果通报》核定的工程造价为
元,该结论客观公正。被告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质证意见为:1、关于造价鉴定报告,对该《鉴定书》的
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认为鉴定书中提到的“单方面认可部分造价”, 被告已实际施工, 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不合格部分, 故被告认为该部分造价应计入工程总 价款中。3、施工中水电费是由被告交的,故水电费的差价应计入工程总价款中,为此该工 程的总造价应为
元。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该鉴定机构虽然未在省司法厅注册,但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类司法鉴定不属于 法医、物证、声像等所列的四鉴定范围,并非必须在省司法厅备案登记,只要有营业执照和 资质证即可, 为此本案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故原告所要求的另行 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本案的两份鉴定结论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所称的《三标段决算初审结果通报》核定的工程造价为
元,因该通 报是诉前发、承包双方自行委托时的一个初审结果,被告也不认可,故没有法律效力,为此 原告所举证的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3、关于对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中,双方无争议的部分 的工程造价
元,本院予以认定;4、对双方有争议,即单方认可的工程造价, (1) 原告认为不合格部分的
元, 虽然原告在所提交的部分证据中的监理例会、 通知、报告和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涉及到了有些工程的不合格内容和未完工项目,并 要求被告予以返修或尽快完工, 但这些工程是否真正不合格或未完工, 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 定,工程造价是多少,被告是否已返修或未完工工程又施工等情况,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证 据予以证明, 为此原告所举证据因证明效力较低, 不能足以证明被告所施工的工程中的不合 格或未完工程的价款, 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为此鉴定报告中双方所争议的不合格工程
元不能从工程造价中减去,而应计算在工程造价中; (2)签证单上仅在建设单 位签字盖章处有签字,但无建设单位盖章。此项费用为
元;对该项造价,因为
在签证单上的签字符合双方在合同上的约定和招标文件第二章(一)的第 2、3 款的规定, 并非单位必须盖章,为此该项造价可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 3)签证单上无签字、无盖章部 分工程造价为 92521.88 元;该项签证单的工程价款,因按《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第 25.1 的规定:承包人(被告)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 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 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 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规定: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 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 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为此该签证单不能 显示是经过了工程师核对的事实, 不符合在合同中约定, 故该项被告施工工程量的签证单缺 乏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为此该项的价款不能计入工程造价;4、关于施工用电与定额用 电差额部分的 80943.45 元,因审理中被告称是自己工地人员现金交给原告方电工的,但没 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故该水电费应认定是原告方直接交的, 为此根据鉴定部门关于三标段 工程造价鉴定的补充说明中的解释意见,该差额也不能再计入工程造价。综上所述,三标段 工程造价为
(无争议部分) + (原告认为不合格部分) + (有原告方签字部分)= 元。二、关于原告已付工程款的问题。原告已付工程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款项: 1、 关 于被告在三标段向原告的借款:对该借款双方均认可为
元,原告认为应全部冲 工程款,被告认为该借款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已还借款
元,后又同意再减 50000 元,实际为
元,其中双方认可无争议的冲借款为
元,对 2004 年 11 月 4
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焦作荣晟建设公司承建焦作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修武县城云台商业广场D1、B1、C1栋楼和...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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