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为了支持政府工程我的住房租赁试点 政府被无选择货币化安置,开发商口头答应等统征时原价购回住房租赁试点 政府!十年前住房租赁试点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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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万安居工程”创新模式 今年货币化安置要过半
记者 熊筱伟
编辑:覃贻花
本报制图/龚武
近年来,内江因地制宜打造城区人工湿地、人工湖等,极大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 本报特约通讯员 兰自涛 摄(视觉四川)
  今年计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万套
  2016年,我省“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进入第三个年头。
  虽说已到第三年,这项工作却丝毫没有步入“平淡”,建设目标依旧保持“大手笔”――全年计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万套,力争完成投资750亿元,同时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
  更引人注目的,是关于“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的新话题――棚改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在这些新鲜的关键词背后,是这项工作在2016年的全新转身。新的一年,“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究竟有哪些新变化?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棚改货币化安置
  亮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超50%,商品住房库存和待开发量超过商品住房年销售量两倍的市县,原则上停建棚改安置住房
  成都内燃机总厂生活区居民杨强彬从没有公共配套设施,经常断水、断电、断气的筒子楼里搬了出来,终于和尴尬日子说了“再见”。
  搬到哪儿去?他有两个选择:一是住进政府建设的安置房;二是选择货币化安置。杨强彬选择了后者,“政策优惠太多了。”
  杨强彬介绍,他家以前的房屋面积是73平方米,按政策拿到了100.5万元的拆迁安置费,他花了83万元在附近小区买了一套89平方米的二手房后,还有剩余。
  更实惠、更自主,让越来越多的棚户区居民选择了棚改货币化安置。相对于“政府建设安置房”的传统安置模式而言,棚改货币化安置就是棚户区居民自己选购商品房,政府买单,房价超出协议部分由居民自补。
  2016年,货币化安置将成为我省棚改安置的主流。今年我省计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万套,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超过50%――这是首次明确“超过半数”的目标。去年初,我省提出的货币化安置目标为40%。
  同时,我省今年将建立货币化安置长效机制,形成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此外,对商品住房库存和待开发量超过商品住房年销售量两倍的市县,原则上将停建棚改安置住房,一律采取货币化安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亮点:将创新省级统贷模式,拟建立“政策性金融+省级统贷+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融资新模式
  谈起今年棚改如何融资,绝对绕不开一个新词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这是什么意思?“政府棚改资金大量来自政策性银行贷款,过去这笔钱是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则要求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也就是说,量入为出,有多少收入用多少钱。”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实际上限制了贷款规模。
  2016年我省计划启动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改造,完成改造需投资1200亿元,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投资只能解决其中50%。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背景下,剩下的600亿元该如何筹措?
  我省探索的解决之道,是创新省级统贷模式。我省拟建立“政策性金融+省级统贷+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融资新模式,即省级层面设立一家非监管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统一向贷款期限长、利率低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对接,获得贷款后再给各个市县,市县政府各自购买棚改服务并还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市县政府财力弱,购买力不足,贷款难度大,由省上统一征信,则信用更强,贷款难度相对较低。全年将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600亿元。
  除从政策性贷款获益外,各地也将探索出多种渠道筹资的创新模式。采取PPP模式,发行私募债券作为棚改项目资本金……“顶层设置+基层探索”多渠道筹资,确保棚改加速推进。
  农房建设与管理
  亮点:将全省农房建设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保障安全,避免规划设计建设随意性
  “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我们可能没机会住上新房子了。”看着工人在工地上往来穿梭,泸县兆雅镇石龙村农户刘崇清的眼睛笑成了一条缝。离他新居不远处,散乱堆放着几块老屋基石,依稀可见当初破败的景象。
  保障农村居民“住好房”,今年我省全年计划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完成农房建设投资230亿元。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5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不光建房,保障现有农房安全,今年也将有创新性举措。
  统计显示,过去地震中倒塌或严重受损的房屋中,约80%是农村住房。“过去农村建房基本处于没人管的状态,质量隐患较大。”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省将制定《四川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将全省农房建设纳入政府监管范围,通过相应标准和管理,避免隐患。
  农民工住房保障
  亮点:着力“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将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限制
  从达州到成都打工的陶德祥,一家4口都住在工地上。为了给儿子、儿媳留出单间房,陶德祥和工友挤在一间10多平方米的宿舍。
  这样的境况正在改变。今年我省继续执行“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该行动自2013年以来,每年将当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30%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到去年底,已向20万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6万余套。“今年农民工申请公租房将和市民一样,无数量限制。”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对农民工在当地的居住(就业)年限作适当规定外,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性规定。农民工将按照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等标准申请享受同品质的住房保障。
  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还有“更多招”。上述负责人透露,根据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意见,我省将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允许成都等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试点城市,把向农民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试点范围;同时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为农民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太阳鸟时评四川“百万安居工程”创新模式 今年货币化安置要过半
本报制图/龚武
  近年来,内江因地制宜打造城区人工湿地、人工湖等,极大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 本报特约通讯员 兰自涛 摄(视觉四川)
  今年计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万套
  2016年,我省“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进入第三个年头。
  虽说已到第三年,这项工作却丝毫没有步入“平淡”,建设目标依旧保持“大手笔”――全年计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万套,力争完成投资750亿元,同时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
  更引人注目的,是关于“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的新话题――棚改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在这些新鲜的关键词背后,是这项工作在2016年的全新转身。新的一年,“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究竟有哪些新变化?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棚改货币化安置
  亮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超50%,商品住房库存和待开发量超过商品住房年销售量两倍的市县,原则上停建棚改安置住房
  成都内燃机总厂生活区居民杨强彬从没有公共配套设施,经常断水、断电、断气的筒子楼里搬了出来,终于和尴尬日子说了“再见”。
  搬到哪儿去?他有两个选择:一是住进政府建设的安置房;二是选择货币化安置。杨强彬选择了后者,“政策优惠太多了。”
  杨强彬介绍,他家以前的房屋面积是73平方米,按政策拿到了100.5万元的拆迁安置费,他花了83万元在附近小区买了一套89平方米的二手房后,还有剩余。
  更实惠、更自主,让越来越多的棚户区居民选择了棚改货币化安置。相对于“政府建设安置房”的传统安置模式而言,棚改货币化安置就是棚户区居民自己选购商品房,政府买单,房价超出协议部分由居民自补。
  2016年,货币化安置将成为我省棚改安置的主流。今年我省计划改造危旧房棚户区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万套,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超过50%――这是首次明确“超过半数”的目标。去年初,我省提出的货币化安置目标为40%。
  同时,我省今年将建立货币化安置长效机制,形成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改安置模式。此外,对商品住房库存和待开发量超过商品住房年销售量两倍的市县,原则上将停建棚改安置住房,一律采取货币化安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亮点:将创新省级统贷模式,拟建立“政策性金融+省级统贷+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融资新模式
  谈起今年棚改如何融资,绝对绕不开一个新词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这是什么意思?“政府棚改资金大量来自政策性银行贷款,过去这笔钱是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则要求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管理――也就是说,量入为出,有多少收入用多少钱。”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实际上限制了贷款规模。
  2016年我省计划启动危旧房棚户区27万户改造,完成改造需投资1200亿元,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投资只能解决其中50%。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背景下,剩下的600亿元该如何筹措?
  我省探索的解决之道,是创新省级统贷模式。我省拟建立“政策性金融+省级统贷+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改融资新模式,即省级层面设立一家非监管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统一向贷款期限长、利率低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对接,获得贷款后再给各个市县,市县政府各自购买棚改服务并还款。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市县政府财力弱,购买力不足,贷款难度大,由省上统一征信,则信用更强,贷款难度相对较低。全年将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600亿元。
  除从政策性贷款获益外,各地也将探索出多种渠道筹资的创新模式。采取PPP模式,发行私募债券作为棚改项目资本金……“顶层设置+基层探索”多渠道筹资,确保棚改加速推进。
  农房建设与管理
  亮点:将全省农房建设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保障安全,避免规划设计建设随意性
  “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我们可能没机会住上新房子了。”看着工人在工地上往来穿梭,泸县兆雅镇石龙村农户刘崇清的眼睛笑成了一条缝。离他新居不远处,散乱堆放着几块老屋基石,依稀可见当初破败的景象。
  保障农村居民“住好房”,今年我省全年计划实施农房建设35万户,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5万户,完成农房建设投资230亿元。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5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
  不光建房,保障现有农房安全,今年也将有创新性举措。
  统计显示,过去地震中倒塌或严重受损的房屋中,约80%是农村住房。“过去农村建房基本处于没人管的状态,质量隐患较大。”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省将制定《四川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将全省农房建设纳入政府监管范围,通过相应标准和管理,避免隐患。
  农民工住房保障
  亮点:着力“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将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限制
  从达州到成都打工的陶德祥,一家4口都住在工地上。为了给儿子、儿媳留出单间房,陶德祥和工友挤在一间10多平方米的宿舍。
  这样的境况正在改变。今年我省继续执行“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该行动自2013年以来,每年将当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30%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到去年底,已向20万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6万余套。“今年农民工申请公租房将和市民一样,无数量限制。”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对农民工在当地的居住(就业)年限作适当规定外,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性规定。农民工将按照城镇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等标准申请享受同品质的住房保障。
  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还有“更多招”。上述负责人透露,根据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意见,我省将逐步放宽农民工购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限制;允许成都等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试点城市,把向农民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试点范围;同时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为农民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原标题: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08:50:3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5〕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但以实物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途径
(一)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2.申请审核。住保房管部门应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强化违规罚则、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3.实行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推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1个区先行试点推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
1.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并严格控制其他优惠政策。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的市场评估价。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3.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三)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各地可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1.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是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责任主体。市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迁中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2.具体方式。政府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可有多种操作模式。
(1)搭桥服务。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2)预订服务。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经被征收(补偿)人同意,征收(补偿)人也可将被征收(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征收(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或选择搭桥服务、预订服务中的商品房,并由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如购房价款超过房票价值,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保房管、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多余的安置房源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依托市场筹集确需的安置房源,减少直接投资建设实物安置房。
(三)完善政策支持。各地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被征收(补偿)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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