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医学生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工作六年后有执业证嘛 可以回家开个小医馆么

有人认为,乡村医生的身份是农民,不属于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应该将这支队伍剥离出局;也有人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结合,别说乡村医生这支队伍,就连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都应该取缔;但更多的人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仅不能舍弃这支队伍,还要为这支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并将他们的身份由“农转公”,即由农民身份转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
中国乡村医生的身份甚至生存越来越尴尬!更甚者是:这些撑起祖国大半个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乡村医生们还面临着收入低,养老医保等无保障的问题。
乡村医生4大生存困境
小编解因:。解决乡村医生补偿机制是要求承担服务职能的前提。多数地区由于补偿水平较低,不足以激励乡村医生更好地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如有些地区一年仅由财政补助乡村医生60元。[
小编解因:。乡村医生的医学教育工作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具有正规学历人员比例偏低、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培训与使用结合不紧密,而且极度缺乏相关配套政策等问题。[]
小编解因:。新农合的基本保障是“保大病”,提供的补偿主要是村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甚至省、市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这无形中引导农民就医流向高层次,远离了村医。[]
小编解因:。按《医师法》对学历等方面要求,绝大多数“乡村医生”根本无法获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将处于“下课”或“非法”的境地。如何让乡村医生变“非法”为合法?[]
后继乏人 老无所养
农村社区医疗网络系统 人走网破
  法律规定到2010年,大多数村医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然而目前全国只有不到10%村医具有医师资格。老村医退了,年轻村医补充不进来,乡村医生队伍后继乏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正面临着“人走网破”的威胁...
村医心愿:让乡村医生老有所养
  马文芳说,去年一年,他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信件7000多封,最忙的一天共接收280多个短信和电话,都是来自乡村医生的倾诉。所有声音都指向乡村医生的待遇,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养老保障。这问题马文芳已呼吁了3年,但并没有引起重视 ...
“乡村医生”的声音 需要被聆听
  我觉得为村民减轻病痛远比自己赚钱重要,村子里的人平平安安就是我的心愿。 当一个普普通通的乡村医生,为村里人减轻一点痛苦,哪怕为他们提供一点点服务。我自己,还想多学点医学知识,特别是骨科,比如关节复位之类,因为这里山多坡陡,村民容易摔伤。还有他们采药割草时容易受刀伤,我也想学着治好伤病。我希望能够一直当一个乡村医生,直到干不动为止。
  李京生认为,“看病难、看病贵”是从复杂的利益链中孕育出来的,不仅医改,房改、教改直至贩毒、战争都是同样的性质。知道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只需对症下药,解决根深蒂固的利益链,让约束链真正发挥效用就可。医改应该回归公益,实全民。
  卫生所的条件好了,看病的人多了,本以为赵卫东的收入应该不错,但他告诉记者,每月纯收入也就1000块多点。赵卫东说:“现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而且村民来这里一般都是看几块十几块钱的小病,根本挣不到什么钱。”即使那些靠近乡镇、人口多、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村医也都反映其每月收入仅在1000元上下。而在人口少、经济差的村庄,村医每月看病收入仅为300元左右。
  2011年,既是我国乡村医生最畏惧的一年,又是他们最热切期盼的一年。畏惧的是,这一年我国90余万乡村医生的资格证过期,面临非法行医的窘境;期盼的是,手中这张“临时通行证(乡村医生资格证)”可以更换为“正规化行医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10年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成效何如?
  全国乡村医生有百万之多,他们生存压力日益加大...
  乡村医生的未来会是怎样?记者专访卫生部部长陈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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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师的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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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注册条件:
一、申报资格
取得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注册相应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
1、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徽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
3、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能够证明其达到全科医师执业注册申报资格的相应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如: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安徽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省级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拟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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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这个省!村医获得执业资格可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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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省!村医获得执业资格可入编!
  来源:乌鲁木齐政府网  每一份努力都是有收获的,新疆乌鲁木齐最新消息,获得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医可入编,可到市级医院进修、可提高每月补助,真是太劲爆!  11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政府网下发了《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并将2012年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最大感慨是村医要想享受更好的待遇,不断学习是唯一的出路,我们看看新规定有什么亮点:  12020年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村医占50%以上  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2严格准入标准,执业(助理)医师为基础门槛  从2015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  3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室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实施统一管理。  其中在人员统一管理上明确,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4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作为卫生院在编正式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在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限额内补充招聘医疗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号)要求的基本程序,对符合报考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公开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被乡镇卫生院新录用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定正式聘用关系,并作为乡镇卫生院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管理。  5连续工作10年村医可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且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按市卫生局、财政局和人社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卫基妇〔2014〕31号)文件执行养老政策。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待自治区出台政策后另行制定下发。  6村医参加职业(助理)医护考试降低分数线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英语免试和论文撰写不做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7执业(助理)医师乡医可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各区(县)要依托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此外,乌鲁木齐在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中也提到,却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每月给予1200元的补助,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到,拥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在执业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优势,在淡化编制的趋势下,还给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村医配备编制,除了乌鲁木齐这样做,全国各地也有先例,这是国家在鼓励村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可见村医要想稳定角色、获得更好的待遇和报酬不断学习才是最可靠的“救命稻草”。  附: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号)和原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各区(县)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各区(县)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其职责包括: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指导。  4.承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二)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制度。  1.准入。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从2015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退出。  (1)政策退出:截止到日,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如:本人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可申请返聘,由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返聘手续。  (2)申请退出:未到龄乡村医生自主选择退出村卫生室工作。  (3)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履职或不服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经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可以终止聘用,并报请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三)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并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器械供应和财务实施统一管理。  1.人员统一管理。  加强村卫生室岗位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村卫生室实行定岗。由乡镇卫生院派驻人员在村卫生室执业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后派驻村卫生室执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实施动态管理。  村卫生室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法人代表为乡镇卫生院院长,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选定。  2.业务统一管理。  (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关要求,运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为农牧民群众提供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卫生院要制订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村卫生室人员参加在岗医学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范畴,整体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的服务收费、药品使用、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药械统一管理。  (1)规范药物配备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照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要求使用规定的药品。  (2)药物的购销方式。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并执行“六统一”(统一通用名、统一剂型、统一规格、统一采购限价、统一生产企业、统一配送企业)。村卫生室要根据临床需要制订药品采购计划报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配送至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3)医疗器械管理。由市、区(县)财政为村卫生室配备所需器械设备,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财务统一管理。  (1)设置财务管理组织。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管一统”(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和统一账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防止资金流失。村卫生室要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和农牧区居民的签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牧区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调动乡村医生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合格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执业地点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享受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待遇。  (五)健全乡村医生考核制度。  各区(县)要按照市医改办《乌鲁木齐市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市医改办〔2013〕4号)要求,加强绩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乡村医生考核。  1.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绩效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核。业务考核主要包括对乡村医生执业政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知识掌握的情况;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对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2.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费补助、年终奖惩、岗位聘任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要在全区(县)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村医生。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必须分别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定点公布,同时公布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合理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包括基本补助标准和绩效补助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补助标准。  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并在岗的乡村医生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给予补助;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岗的乡村医生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给予补助,各区(县)要按月及时足额拨付。  2.绩效补助标准。  各区(县)根据乡村医生职责、服务能力、服务人口数量和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将补助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原则上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稳步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2)基本医疗服务收入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给予补助。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助。各区(县)根据乡村医生实施的一般诊疗费、年就诊人次、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收入补助标准。  (3)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各区(县)要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  区(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根据以上项目核定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和村卫生室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燃料等正常运转支出)。各区(县)要将村卫生室公用经费支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村卫生室平稳运行和良性发展。  (二)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  各区(县)要激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立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在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限额内补充招聘医疗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号)要求的基本程序,对符合报考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公开招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被乡镇卫生院新录用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定正式聘用关系,并作为乡镇卫生院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管理。  (三)健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且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按市卫生局、财政局和人社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卫基妇〔2014〕31号)文件执行养老政策。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待自治区出台政策后另行制定下发。  (四)实行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优惠政策。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副高职称时,继续执行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卫生专业知识、计算机考试成绩标准及英语免试和论文撰写不做硬性要求等倾斜政策;继续实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护资格考试降低分数线的政策。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乡村医生培养力度  (一)优化、提高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和层次。  1.加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各区(县)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年》)和《自治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2015年)》要求,依托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基地,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系统化培训。组织实施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网络培训项目。  2.继续实施在岗人员学历教育。利用自治区和援疆省市教育资源,采取委培、联合办学等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各区(县)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3.继续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利用自治区优质教育资源开设中职(中专)农村医学专业,开展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招生工作,毕业后到村卫生室执业。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各区(县)要依托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加大支持力度,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投入力度,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号)要求,认真落实推进,到2017年底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要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城乡居民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区(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卫生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办法。  各区(县)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尽快制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三)落实资金投入。  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补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运行管理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开展督导检查。  各区(县)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区(县)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八、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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