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经街道民政部门是什么登记后可以反悔吗

未婚妈妈送养孩子3年后反悔
她要回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得支付领养人补偿款
&&&&未婚妈妈送养孩子3年后&&&&她要回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得支付领养人补偿款&&&&舞阳县一未婚妈妈杨晓艺(化名)产子后,无力抚养,送养他人。3年后,她心生悔意,想要回孩子,但屡遭领养人拒绝。她诉至舞阳县法院,法院能支持她的主张吗?&&&&身边的事儿&&&&舞阳县的杨晓艺自小父母离异,跟随奶奶生活,初中没读完,便外出“闯荡”。2008年11月,她在网上结识了已婚男子关某,此后不久,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10年6月,关某得知杨晓艺怀孕后,害怕被纠缠,就谎称外出借钱买房,便再无音讯。此时,杨晓艺已怀孕7个多月,也没经济来源,只好借住在一位朋友的闲置房内,不久与刘某相识。在接触中,刘某得知杨晓艺未婚先孕的情况后,不禁心中暗喜。原来,他妻子无生育能力,而且弟弟因家境贫寒至今未婚,如果把杨晓艺撮合给弟弟,孩子生后过继给自己,这岂不是一举两得!于是,他与父亲及妻子商量后,就认下杨晓艺做干妹妹,安排她住到自己家的另一处房子里。&&&&2010年9月,杨晓艺生下一男孩,刘某让妻子伺候杨晓艺“坐月子”。40多天后,刘某把想法告诉了杨晓艺,杨晓艺想自己正年轻,而刘某的弟弟已近40岁了,并且生活贫困,怎么也不同意嫁给刘某的弟弟。刘某的父亲多次逼杨晓艺答应这门亲事,杨晓艺见状就哭闹着要抱孩子离开。刘某也只好作罢,但执意劝她把孩子留下。杨晓艺认为自己无能力抚养孩子,且带个孩子影响以后的生活,而刘某急需一个孩子,且也照顾自己这么久,把孩子交给他抚养,自己也放心,便同意了刘某的请求。而刘某担心杨晓艺以后反悔,便和杨晓艺签下协议,约定杨晓艺让刘某收养孩子,不能要回,而刘某也不能将孩子送还,杨晓艺接受营养费5000元,双方如有违约,需付给对方违约金20万元。&&&&杨晓艺离开刘某家后,自食其力,做起了服装生意,收入逐步提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对孩子的思念与日俱增,开始后悔以前的荒唐行为,便找到刘某要求见见孩子,却屡遭拒绝。于是,杨晓艺以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由,诉至舞阳县法院,请求判决收回孩子的抚养权。&&&&刘某称当时是杨晓艺不愿意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才立下协议把孩子送给他,他辛辛苦苦抚养孩子3年多,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杨晓艺想要回孩子,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违约金30万元。&&&&近日,舞阳县法院判决杨晓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补偿刘某13万元。&&&&法理解说&&&&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抚养的权利时,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杨晓艺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虽然与刘某签订了协议,自愿将孩子送其抚养,但双方未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协议应为无效,所以对杨晓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杨晓艺生育之前,刘某就开始负担其生活费用,又抚养孩子3年多,在经济上有较大的支出,要求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记者薛华通讯员李广卿何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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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少女生子签送养保证书后反悔 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甘凤强)小红(化名)怀孕时未满17岁,她很慌张,横县一户人家同意让她入住待产,但条件是收养孩子,小红同意了。2年后,小红反悔了,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欲夺回孩子抚养权。日前,横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送养协议无效,孩子需归还小红抚养。
小红未满17岁时,因交友不慎,意外怀孕。小红并不清楚孩子的生父是谁,又很担心家人责难,有人提议她将孩子生下后送人,小红遂采纳了这一建议。小阳(化名)夫妻膝下无子,得知这一消息后,希望收养孩子。
小阳夫妻表示,如若孩子由其抚养,夫妻二人可以将小红接回家中照料,直到孩子生下来。这之后,小红来到小阳夫妻家待产。日,距离小红临产还有一个月,她与小阳夫妻签订了送养小孩“保证书”,保证书中载明,小红同意将孩子送给小阳夫妻收养。
2014年10月,小红在横县人民医院分娩一男婴。其间,住院费用均由小阳夫妻承担,而在住院登记时,小红则使用了小阳夫妻的名字。孩子出生后,小红遵照协议,将孩子交给小阳夫妻抚养。小阳夫妻给孩子办理了户籍入户手续,但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转眼,小红年满18周岁了,她对孩子的思念与日俱增,在家人的支持下,小红多次向小阳夫妻讨要儿子,却无任何结果。去年年末,小红一纸诉状,将小阳起诉至横县法院。她认为,其将孩子交给小阳夫妻抚养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将孩子归还其抚养。
案件开庭审理,小阳夫妻认为,小红是出于自愿送养小孩,而且双方签有“保证书”,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抚养,目前已经办理了户籍,领养小孩是合法的。日前,横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横县法院审理指出,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小红对其亲生儿子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
本案中,小阳夫妻知道小红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仍然与其签订送养小孩“保证书”。小红生育后,小阳夫妻抚养男婴,但未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据此,法院一审认定,小红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资格,小阳夫妻未办理收养登记,擅自收养男婴,且在小红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养,因此,双方签订的送养小孩“保证书”的民事行为无效,小红送养孩子的行为无效,小阳夫妻的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据此,小红诉请小阳夫妻归还亲生儿子,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我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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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想要合法收养孩子有多难
近日,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家发生火灾,导致其收养孤残儿7死1伤。事后,当地民政局表示袁厉害不具备收养资格,而且根据此前河南省民政厅的定性,她的行为属于"非法收养"。
"爱心妈妈"是否"非法收养"事实还需进一步明晰。在此之前,不妨先了解下在中国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到底有多难,之后再重审"非法收养",应该可以对事件有更全面的理解。
中国孤儿多且福利体系不健全,使得大量孤儿需被收养
一方面是中国孤儿数量庞大,且孤残儿童多
中国存在着庞大数量的孤儿。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这71.2万人里面有多少是孤残儿童呢?没有找到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比例肯定不低。
因为第一,中国的残疾儿童数量本就多,据统计,0-17 岁的各类残疾儿童共计 504.3万,其中 0-14 岁的残疾儿童有 386.78 万,截止 2010 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为 14.5万人。第二,残疾儿童容易被抛弃,这是常识。第三,据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张世峰介绍,福利院里收养的儿童大部分是残疾儿童,有的比例占到90%,甚至达到95%、98%。
需要补充的是,民政部门的统计人数并不全面,因为还有众多的&黑户&孤儿并没有纳入统计。实际上,真实的孤儿人数恐怕远超71.2万这个数字。
另一方面是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
还是来自民政部的数据,在这纳入统计的71.2万人中,其中也只有9万名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62.2万名孤儿散居在社会。
在这组数据背后的则是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严重缺位。根据2011年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共同撰写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目前在中国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发展严重不足。在儿童福利的各个方面,现存的儿童福利政策虽然项目、规范(或标准)较多,但相对分散和混乱,未能形成全国统一、自成体系、目标明确的国家儿童福利系统。
在立法层面也是同样,在中国,目前甚至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儿童福利法》。相应地,没有单独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会有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没有钱,各级政府&自然&也就对儿童福利&无能为力&。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已建立了针对儿童福利的立法,英国1946年就通过了《家庭补助法》,为多子女家庭提供津贴,1948年还出台了专门的《儿童法案》,并不断修订;日本1947年就通过了《儿童福利法》;瑞典1960通过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挪威1992年通过了《儿童福利法》。我国香港地区则于1951年开始实行《保护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和《儿童及少年条例》;台湾地区1973年即通过了专门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与大量孤儿急需被收养矛盾的是在中国收养困难重重
庞杂的手续和高昂的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
中国虽然孤儿多,但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也不少。来自WHO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在全球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对于在某些环境污染严重地区,概率还要高于这个平均值。以10%左右的不孕不育率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仅据此保守计算,在中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
不过,在中国想要收养孩子还有几条硬性指标和一些&潜规则&,必须满足了才能收养。根据1991年颁布的,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几项指标本意是使收养家庭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但由于在执行层面是由民政部门自办自管,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在不少地方,收养甚至成了赤裸裸的买卖。
律师杨支柱就曾记录了一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中年夫妇从医院抱养一名弃婴的事件。根据规定,要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要有送养人,所以他们只能去福利院开送养证明,而福利院为他们开具证明的前提是他们必须要先交纳5000元的抚养费,尽管被收养的孤儿并没有在福利院生活过一天。更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2009年的南京,南京市民陈再华在领养了孤儿洋洋1年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通知他说有一家法国人看上了洋洋,愿意足额交纳三万多元的&捐赠&。陈家就因为&捐不起钱&就失去了养了一年多的孩子。
而据媒体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宝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顾问张志伟更认为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不尽人意,收养程序的繁琐,收养过程的费时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导致了合法收养举步维艰。
此外,不少机构选择收养对象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甚至难参与其中
美国前驻华大使洪博培就曾在扬州领养了一个中国孩子
虽然在表面上看中国国内收养的数量其实一直高于国际收养。根据统计,即使是在国际收养最高的2005年,也只占总收养人数(包括通过福利机构和不通过两类)的不到30%。而在2011年,
其中,中国公民收养登记2757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仅占了3845件。
但实际上,国际收养和国内收养所受的待遇却相差甚远。根据《环球时报》的《中国人在中国孤儿院不受欢迎》报道:&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中国父母)提供服务。&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
而对涉外收养,根据中国收养中心曾在日作出、并于次年7月1日执行的政策,对外国收养申请文件要采取&优先办理&。
孤残儿童更有特殊的收养难问题
如果说健康孤儿的收养难问题主要是民政部门克拿卡要的话,孤残儿童的收养难则首先是&少人问津&。2008年汶川地震后,许多人都一腔热血表示要收养地震孤儿,但是不少已经付诸行动的人得知需要他们收养的是孤残儿童时,纷纷打道回府。2010年全国总共29618件收养中,收养残疾儿童只占2692件。而且这些残疾儿童很可能多被外国人收养,据民政部消息,我国已有10万余孤残儿童被外国人收养。
所以收养孤残儿童不仅需要收养孩子的意愿,更需要额外的爱心、善心。但是仅有额外的爱心和善心还不够,抚养孤残儿童需要经济实力做后盾,因为一旦收养关系确立,政府的福利机构就不再出钱,抚养负担几乎全部落在收养家庭头上。既有爱心又有经济实力的家庭也有,冯小刚夫妇就收养了一个患有斜视疾病的孤残儿童。但一者很多孤残儿童的病患不像斜视这样轻;二者像冯小刚夫妇这样既有经济能力又愿意照顾残疾儿童的毕竟是少数。所以谁来收养孤残儿童就成了问题。
幸运的是,这个社会上就有那么一些特别有爱心和善心的人,他们愿意把生命的价值体现在照顾孤残儿童上面,因此不但愿意收养一个孤残儿童,甚至愿意收养很多孤残儿童,就像袁厉害这样。但这样的人只是愿意含辛茹苦一些来拉扯孤残儿童,却未必有足够强的经济实力,比如袁厉害就属于&没有能力、没有条件收养弃婴,也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收养&。
收养高门槛以及国家亲权缺失,不少孤儿只能靠草根慈善
中国孤儿数量连年上升,但收养数量却在缓慢下降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虽然近年来中国孤儿的数量不断上升,可收养数量其实却在下降。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从2005年的57.4万上升至2010年的71.2万,五年间增长约24%。而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家庭儿童收养件数近年来呈现一个缓慢下降的态势。2011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31424件,比前一年下降9%。
国家亲权缺失,社会收养受阻,最终让孤儿只能依靠草根慈善苟活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大法庭就规定&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都处于国王保护之中&。国家亲权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古义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发展到现代的&国家亲权&的含义则是&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与欧美法律体系长达几百年的&国家亲权&的传统不同,直到2010 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后,中国的现代儿童福利体系才开始起步。
袁厉害和她收养的孤残儿童
国家亲权的缺失,社会收养受阻,就使得类似的民间&非法收养&弃婴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兰考,2012年10月份的&环卫工收养两名兔唇弃婴,为省钱每天吃1顿饭&也成了一时的热门新闻,除此之外,其它民间爱心人士大量收养弃婴的新闻,也时常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不少被&非法收养&的孩子同样面临疾病、营养不良、无人看管的窘境。但即便如此,这些地方也成了很多孤儿唯一的去处。
收养门槛高,政府救济的力度不够,使得孤儿们既不能享受"家庭亲权"也不能享受"国家亲权"。这种情况下,孤儿们不依靠袁厉害又还能依靠谁呢?
你认为当地民政部门该被问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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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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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会关注。 /玫瑰&||& (@ywang019) 河南金基租车之殇,又一庞氏骗局大手笔,受害家庭将近1万,维权几次,没有说法,复杂的很,求助无门。
:两次说的都是针对奥巴马医保法案的判决,第一次是在2012年的时候。这两次投票他客观上都帮了奥巴马的大忙。司法能动主义的危害你可以看罗伯茨意见书原文,
里面提到了Lochner案造成的一些问题。总的来说,罗伯茨希望“极度审慎”地解释宪法,这是他一以贯之的态度。&||& (@wanghsn) (@ywang019) (@zxc242635zxc) “就在同性婚姻判决前几天,罗伯茨还第二次充当了保守派阵营的‘叛徒’”,那他第一次当“叛徒”是什么情形?“罗伯茨大法官就提到了这种做法同样曾经造成了危害”,司法能动主义曾经造成了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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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须到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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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程茂枝 实习生姬娜) 近日,家住濉溪县的黄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和爱人结婚10年了没有子女,现在想收养一个孩子,不知道到哪去领养?有什么要求和程序?此外,还有读者咨询遇到弃婴该如何处理等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一并予以解答。
针对黄先生的咨询,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像黄先生这样有收养意愿的人可以和当地或全国任何地方的送养人联系,确定合适的收养对象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在生活中,收养同辈近亲属家孩子的情况也不少见。和一般的收养相比,这类收养的条件适当放宽。根据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即不受年龄和家庭条件的限制。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也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收养不能违背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 ”
过去,居民私自收留、领养弃婴的情况常见,现在这类行为已被严禁。2013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再次强调,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村(社区)委员会通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弃婴,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省民政厅上述负责人表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该负责人介绍,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同时提供个人家庭和健康情况以及婴儿捡拾证明、发现人证明等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将其照片等基本信息公告2个月。而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收养者的利益,合肥市庐阳区等地还要求对收养者及其家庭进行第三方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的子女和亲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一样的权利义务吗?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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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日国务院批准 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 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 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 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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