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的好朋友作文五百字借了一万五不还我,只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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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没打欠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
用户:dvcw*** &
| 广西-柳州 | 发布: 13:12:38
朋友欠钱不还,没打欠条,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打官司要回来吗,还有他骗我帮他处理点事情,帮他之前他说,你就帮我填个表格,以后的事都不用你处理,也不会有任何费用,但是现在金融公司找我追债了,要我还四万,加上他欠我的两万,一起六万,我想请问这样打官司有希望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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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还钱,生活中再正当不过了吧!但往往吃亏就吃在熟人身上!不打借条,原本的铁“哥们儿”跑了……
  我一朋友跟我借了5万块钱,因为很熟,当时没打借条,我通过银行转账把钱转给的他,说好半年还钱,现在已经快一年了,我朋友不仅没还钱,现在人也找不到了,我想到法院起诉他,但我手里只有给他转账的凭证和当时微信的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可以显示他跟我借钱的事,我起诉能胜诉吗?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
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互联网
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1、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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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不还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
  说&案  本报通讯员毛林飞&王兴华&&      1月25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最终判决郑某归还罗某2.2万元。  2013年,川籍女子罗某与三门人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郑某每天对罗某嘘寒问暖,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念在郑某对自己关心体贴,“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信用社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看“男朋友”为生意如此费心费神,罗某又向郑某的农业银行卡汇了1万元。再过了一个礼拜,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在别人那里借了2万元,每天要付150元利息,马上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这次并没有爽直汇钱,在郑某的“软磨硬泡”下,罗某有所保留地向郑某农业银行卡汇了2000元。  眼看着罗某不再那么爽直,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由于当时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2.2万元。  法官提醒,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给法院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带来了难度。因此,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大家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民间借贷纠纷复杂 法院: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原标题:法官提示仅凭微信借款须谨慎去年9月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记者昨天从西城、通州两地法院了解到,一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收案数量增多、案件送达困难、纠纷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并出现、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法官指出,QQ、微信、支付宝等应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注意留存。但此类证据容易被人盗用,在借款时还要结合转款凭证等。           民间借贷案件增长明显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一年来,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其中,日至日,西城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同比增长约38.4%。通州法院新收的民间借贷案件同样增幅明显,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攀升。从2013年的850件增长到2015年的1673件,今年1月至8月20日仅8个月,该类案件已经达到1311件。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赵燕来表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出借钱款的人可以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前多是遵循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这是案件量增多的主要原因。&融资性借贷比例大,放贷人越来越职业化&,通州法院法官张博则称,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民间融资需求增长,再加上民间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此外,近两年经济持续下行,导致诸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债权人诉至法院催要借款的情形明显增多。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法院表示,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此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如经营性大额借贷比重上升、新型证据频现、借款人主张返还高息的案件明显增多等。据赵燕来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出现大量使用QQ、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有语音内容。赵燕来认为,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把钱借出去。◎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很容易败诉。◎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两年起诉,一旦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要过,有可能败诉。◎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支付记录证实小孩冒名借款2015年底,蒋女士称好友张女士通过微信向其借款5000元,并提出将款项直接打入某支付宝账户,于是蒋女士立即向指定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蒋女士提出还款事宜时,张女士却表示自己从未向蒋女士借款,蒋女士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法庭经仔细核对双方微信记录,蒋女士手机微信确实多一条借款消息,而且从时间上看也与蒋女士转账时间相符。收款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是张女士13岁儿子的手机号码。后张女士的儿子承认盗用母亲手机,冒用张女士名义借款用于购买网游装备,因害怕被发现,故将借款信息删除。得知真相后,张女士对争议借款事实予以追认,并偿还全部借款,蒋女士则撤回了起诉。男子离婚日写借条被诉还钱80后夫妻闹离婚,两人当天在民政局办理手续时,男方当场写下5万元借条。因未偿还借款,女方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昨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王女士与殷先生均是28岁,两人于2011年结婚。对于借条一事,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称,2012年前后,其丈夫经营的台球厅引进设备急需用钱,为了帮助丈夫,她向哥哥借了5万元钱,哥哥通过转账的形式将钱打给了其丈夫,&考虑都是一家人,所以就没有写借条&。2015年,双方开始闹离婚。王女士说,&丈夫还一直欠我哥哥的钱,如果把钱还了就可以离婚,当时丈夫也同意还钱&。当年6月份,两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宜,殷先生现场写下一张5万元的借条。殷先生则称,妻子不同意离婚,&只有写下借条她才同意离婚,我是被迫写下借条&。殷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一事,而且并没有借条、转账凭据等证据。该代理人称,双方办理离婚时,王女士不同意,&是王女士让写的,否则不离婚,殷先生才写下的借条&。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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