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执行现状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的确认依据及过程监督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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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合同完工进度百分比的确定
服务合同(包括:设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根据合同执行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key 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服务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可以参照公司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但需提供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确定的依据。
服务合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按下述原则执行:
对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重要节点的服务合同,参照合同规定的重要节点及对应百分比确定完工进度(但合同生效后的定金不应作为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应的款项作为合同预付款);2)
对于合同中重要节点较少且各节点之间跨度较大的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重要节点的合同,根据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确定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但需向审计师提供确定依据(包括监理或业主出具的或由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重要节点的书面证据,如节点确认单等);3)
如果不能提供任何合同重要节点及对应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依据及书面证据,则只能在合同完成时一次性确认合同收入。
2、鉴于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设计合同一般无法归集出本合同对应的成本,在总承包合同合并且按照成本法确定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EPC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设计部分,如果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且其合同价值合理(关注设计合同部分的收入占EPC总承包合同的比例),由于设计合同部分成本较小,则可考虑对于设计合同收入采用根据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
如果设计合同部分没有单独合同或合同价值明显不合理,EPC总承包合同需要按照成本法计算总承包合同收入,具体的处理方法:总承包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实际发生的设备、工程成本÷预计总成本总承包合同确认的收入=总承包合同总收入(包括设计部分)×总承包合同的完工百分比
3、预计总成本的确定依据及定期调整
解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四)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合同预计总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有相应的支持性文档。
公司应准备和提供预计总成本确定的依据及相关支持性文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对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调整,并提供预计总成本变更的计算依据。
4、建造合同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
解答:按照直接费用比例法对间接费用进行分摊。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便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四项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5、部分合同存在合同收入在签订当年金额不确定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解答:如果存在合同收入在签订当年金额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根据下述准则规定的判断条件,考虑该合同是否属于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
&&(一)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二)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四)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如果确实属于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则应根据准则要求,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6、合同变更的确认条件
解答:根据准则要求,合同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应提供相应的变更合同或者与变更合同具有类似效力的支持性文件(如合同变更单或者业主的确认单等类似文件)作为合同收入变更的依据。此合同变更支持性文件应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如合同金额、工作量变更或者工程单价变更等做出明确的说明。如果仅存在业主的口头确认,不能确认为合同变更。同时,合同收入发生变更的,应考虑相应调整预计总成本。
7、质保金的确认方法及折现
解答:质保金收入一般应作为建造合同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在合同完工时,应当全额确认合同收入,同时质保支出应作为预计负债预提。如果质保收入占合同收入的比例较大,需考虑和评价是否应作为单独的维修服务合同在服务提供时再确认收入。
质保收入如收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应作为长期应收款项进行处理。对收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长期应收款,可简化参照当年平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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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财政部会计司的解答吗?
不是。但仍有参考价值。&
不是,一大型国企集团上市审计统一参考资料
感谢前辈上传!&
一年以上的质保金就放长期应收款项啊?
根据合同执行已经达到的重要节点(key milestone)确认完工进度百分比及合同收入,这个是什么准则规范的啊?
一年以上,一般就应该采用实际利率法了
本帖最后由 pencil23 于
18:31 编辑
关于质保金折现这里,个人有点不同的看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上述条款都涉及了现值折算的概念,但是在就建造合同而言, 质保金的存在并未“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这是业主方与施工方相互保障的一个基础。若作为融资考虑,那么意味着业主方如提前付款,则可以少支付部分“融资费用”,这明显不符合交易实质。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初始确认按照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如果选择现值折算,实质上是采用了公允价值对其进行核算。
个人观点这部分质保金不需要进行折现。
最初新准则发布时,可能为了降低实施难度、提高接受程度等原因,在某些方面做了一些与基本原则不符的变通处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准则体系内部的不一致,今后应建议逐步消除和统一。&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此类质保金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因此其计量中应考虑折现因素。这与是否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是否具有融资意图等均无关联。也就是说折现计量应该是不附带前提条件的。&
好经验,值得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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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建造中的成本如何确认,有几种方法?是必须用完工百分比法吗?
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如何操作?
好像是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要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按发生的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一)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相关信息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二)...
好像是建造合同的收入与费用要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按发生的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一)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收入和费用,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其计算方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其计算公式为: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相关信息测定。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二) 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完工进度实际上是累计完工进度,因此,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上面的链接处有篇文章,建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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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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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胡芳摘要:财政部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来,建造合同准则在建筑行业已执行了16年。尽管建造合同准则有关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及其账务处理方式与国际建造准则高度一致,然因法治程度、税收制度、行业发展水平等差异,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以建筑业“营改增”为契机,对建造合同准则或者税收制度做适当的调整和修订,缩小财税间的差异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 执行过程 对策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建立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修订与完善。建造合同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管理水平方面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规定了亏损合同的预计损失如何处理,相比较而言更谨慎。同时,建造合同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增强了施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然而,因法治程度、税收制度、行业发展水平等差异,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建造合同准则有关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概况建造合同准则是用于规范建造承包商有关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对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建造合同准则最大的特点是将合同收入的确认与工程结算的确认分步处理,这也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生产销售企业收入确认方法最大的区别。建造合同准则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为标准,将建造合同区分为能与不能两种情形,分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据实确认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一)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当期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预计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同时,当期的合同费用等于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账务处理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完工进度的确定又可分为三种:一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是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是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二)据实确认法据实确认法是建造合同准则对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的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且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照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毛利,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且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合同成本在发生时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三)会计处理日常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取得经监理单位、业主签字确认的在建工程价款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完工百分比法或者实际成本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由于建造合同工程造价大、建设工期长,建设过程中,发包方与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一定比例(通常为已完工程量的75%-85%)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以经第三方审定的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合同收入与该期会计报告期间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为当期已完工程量的15%-25%),确认时点也不一样。(四)会计报表填列资产负债表日填列财务报表时,“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抵销填列,“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差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工程施工”小于“工程结算”的差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工程施工—毛利”作为工程施工余额的组成部分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存货”或者“预收账款”项目中。同时,合同收入扣除合同费用后的差额(工程施工—毛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当期的利润组成部分又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中。二、建造合同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矛盾(一)“营改增”导致财税政策差异今年是“十二五”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最终扩围的关键行业之一,有可能在年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税制改革势必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1.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税收征缴的关键有二:一是计税基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数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销售额,销售额应等同于纳税人会计意义上的收入金额。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财税政策差异带来的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建造合同准则有关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处理方法,与增值税条例有关计税基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有可能导致政策性的偷税漏税行为。(1)合同收入与计税基数存在差异。由建造合同准则有关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可知,纳税人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合同收入额,为按完工百分比法或者合同成本据实确认的数额,而从增值税条例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看,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数应为每次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或者经发包方、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上核定的应收工程进度款金额,而这两个数额均不等于纳税人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金额。通常情况下,按照发包方与纳税人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约定,纳税人每期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或者工程价款结算单核定的应收工程进度款为纳税人已完工程量的75%-85%,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基数与合同收入金额相比会小15%-25%,从而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假如某建筑企业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0亿元,按15%-25%的差异及完成合同收入来测算,该企业当年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65亿-2.75亿元[100×(15%-25%)×11%]。该企业偷税漏税了吗?显然,该企业没有主观偷税漏税的恶意,但该企业确实少记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行为。
(2)确认合同收入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也有可能导致偷税漏税行为。在现有市场环境中,经常发生发包方、监理单位对纳税人发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不予签字确认的情况,发包方不签字确认就表明不满足确认“应收账款”与“工程结算”的条件,纳税人将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日,纳税人却可以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这样就会出现纳税人实现了合同收入却没有产生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这与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上述财税政策差异使得纳税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严重不匹配。这种政策性差异会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产生很大的沟通成本,带给企业一定的税收法律风险。(二)所得税方面的影响由于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确认,无论计算完工百分比的工程完工进度采取何种方法确定,在建造合同竣工结算审定前确认的合同收入与费用都是估计数,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程结算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司法实践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建造合同准则的完工百分比法给了纳税人很大的合同收入与费用的“自由确认权”。合同收入与费用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三、企业管理方面的影响建造合同准则对于收入与费用、应收账款与工程结算分步确认、计量的账务处理原则及其财务报表填列的规定,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毛利体现为企业的存货与负债,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在合同费用确认时没有得到转销而留存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将导致虚增存货或者负债。施工毛利体现为企业的存货与负债留存企业内部,表明企业的风险并未发生转移,实质是超过工程结算部分的合同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建造合同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建筑施工企业的“自由确认权”会给企业人为调整收入与费用提供政策空间,使得经营成果不实。现有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的市场地位极不平等,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很难取得监理单位、发包方的签字确认,大量应收债权无法及时确认,表内应收账款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投入不相符,常常是应收账款偏低而存货项目金额(工程施工余额)居高不下,造成财务指标分析失真。市场监管不利导致非法转包、非法分包、联营挂靠的经营模式大行其道,营业税制的价内税特点,建造行业中各产业链各自独立完税,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合同成本长期不能取得相关购货发票,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长期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挂账,合同成本得不到充实,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建造合同准则对于收入与费用、应收账款与工程结算分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式,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客观情况,给企业的经营决策、监督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通行做法是采取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过程控制,绩效评价指标大多为财务指标,如果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则会影响绩效评价效果。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合同实际发生成本脱节,造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管控盲点,极易导致合同亏损,产生经营风险。四、对策综上所述,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应用中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税收征管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与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建议以建筑业“营改增”为契机,解决现存问题。(1)调整、修订建造合同准则,缩小因企业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收制度的不同步性而造成的差异。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有关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账务处理方式,调整、修订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方法和会计处理方式,让合同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与应确认的债权相对应,让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合同实际成本的结转相对应,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点的同步和成本确认与成本结转同步。(2)如果建造合同准则得不到及时修订或者调整,建议增值税条例针对建造合同准则与增值税条例就合同收入金额与计税基数、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的差异问题,以特别条款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计税基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因税收的征收缴纳产生分歧,消除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政策风险。(3)加强行业的法制建设,提高法治水平,规范行业中市场参与主体的各种行为,为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执行创造更好的环境,保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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