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推迟付款滞纳金不交,卖方可以不按规定时间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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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约定过户时间还未过户,买方可以无条件不买吗
二手房买卖通过中介办理的,买方贷款。合同约定4月5日过户。如果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实现该日前过户,买方可以不买,反之,卖方可以不卖。因此解约的话,责任方赔偿另一方总房价的20%。合同未约定由于中介原因延迟过户时怎么办。造成未能及时过户的原因有二:1.卖方因为工作忙,没有及时给中介送需要的文件,导致中介无法开展等工作。2.中介收到卖方提供的文件后,因经纪人跳槽,后接手的经纪人办事拖拉严重影响。现在买方说过了过户日期,按合同规定不想买了。作为卖方,我该怎么办呢?的确是我提供文件晚了。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540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情况不全面,需要审查合同具体情况,以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等。 18:09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26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属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 00:02福建高院案例:二手房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是否必须接受?-微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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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案例:二手房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是否必须接受?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1:20:57
陈珂 合伙人、律师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资本市场与金融、并购重组、公司商事、争议解决0592-潘金梅 律师助理公司商事、破产重整、知识产权 0592-按:国内房价一路飙涨,二手房交易引发纠纷不断。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逾期付款后又表明履行意愿,卖方是否有权拒绝收款?谁是根本违约方?且看本案判决如何分解。一、案情概要2012年3月,魏某与马某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约定:马某向魏某购买讼争房产,总价1036000元;房款分三次支付,马某应于日支付200000元(含定金);日支付300000元;在产权过户当日支付余额536000元;若马某不能按期支付房款或魏某不能按期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产成交总价0.0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履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未按约于日支付300000元。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马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但是,魏某自认马某逾期十几天后联系其讨论付款问题,因此马某虽有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因魏某无合理理由拒不接收房款,以致马某在逾期后30日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不能认定马某在逾期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对魏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马某在逾期付款后主动联系魏某要求支付购房款,魏某却不予接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未构成根本违约,并无不妥。此外,马某在审理过程中亦表示随时可以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交易稳定,讼争合同不宜判令解除。最终判决驳回魏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魏某不服判决结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认为: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双方确认剩余购房款已付清。因此,魏某以马某未支付30万元购房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最终裁定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二、典型意义通过研究本案的判决思路,笔者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1、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不得解除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于另一方逾期履约“超过30日”。因此,买方逾期付款未超过30日,并未达到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故卖方无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卖方拒绝接收房款系不正当地促成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在法理上,约定解除权与附条件解除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当解除条件发生时,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即合同并不必然解除;对于后者,一旦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合同即自动解除。结合案涉合同的约定看,一方逾期履行超过三十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在解除条件满足时合同并非自动失效,当事人仍有选择权,不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情形,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且不得解除合同。所谓“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迟延履行仅在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才可解除合同。换言之,若违约方虽有迟延履行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守约方无权依据该条主张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买方逾期付款十几日后表达了付款意愿,卖方此时是否有权拒绝买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只是分别从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个不同方面论证。笔者认为,此时买方的迟延履行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亦未达到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卖方无权解除合同。既然卖方无权解除合同,那么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卖方就没有理由拒绝买方付款。若卖方拒绝买方继续付款,房款不能支付的结果就不应当归责于买方。本案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卖方在无权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拒绝接受买方的迟延履行,此时卖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买方是否反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3、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是否还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处于优先地位,只要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则意味着排除了法定解除权的适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法定解除条件时,法定解除权仍可适用。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涵盖了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法定解除权就不再具有适用之必要,此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结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权仍有其适用余地,此为法律行为调整模式和法定调整模式相互衔接配合的当然要求。 就本案而言,福建高院在判决中认定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可看出福建高院同时考虑了法定解除权及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满足,并未将二者视为不可兼容的关系,正是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案例来源(2015)闽民申字第2580号起草:潘金梅复核:陈珂觉得文章不错?扫描/长按二维码给个赏吧!小小的奖赏,大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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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税征20%佛山已执行6年 新政未引过户潮
来源:搜房网 &&发布时间:
新“”引发在等城市短期激增,但这一现象在却并未出现。南都记者调查了解到,按转让所得20%计征,佛山已执行六年,并非“新政”,媒体和市民存在部分误解。同时二手房佛山多家银行仍按照较低六成、较低为基准利率的1.1倍操作。国五条新政究竟对佛山市场会产生哪些影响?细则何时出台?住建局回应表示,要等市政府的相关出来以后才能确定。“新规几年前已实施,这次影响不大”“国五条”甫一发布,核心便被挤爆,这是、上海等地近日新增的景象。那么佛山又是怎样呢?记者昨日走访、两区行政服务核心的房产交易窗口,发现办理该业务的市民并不多。南海政务核心一位工作人员称,所谓二手房计税20%的新规几年前已在佛山实施,“可能这次不会带来大的影响”。禅城区行政服务核心有三个窗口在办理一、二手房的交易服务,记者昨日下午2点半走访时尚有一个空置。而在拿号区,虽有市民排队,但队伍不足两米,5分钟内便可拿到号。负责派号的工作人员介绍“人数与日常一样,并无明显增加”。在办事大厅的《房屋买卖()登记办事指南》中,记者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税费标准只有一个:20%。“这两天前来登记的市民确实有所增加,之前每天30多人,现在有50多人,但因为2月26日至3月1日系统维护,所以无法判定是业务挤压还是新规影响。”南海行政服务核心负责办理该业务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二手房计税20%在南海已不是新规,南海相关部门也暂未就新规展开讨论,影响无法判定。然而,此次新规终究已给市民带来了心理负担。市民黄先生认为,新规的影响终究会让买方埋单,“要买房还得早下手,早”。“5年以上,少有房”才可免个税“佛山在近几年一直是执行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20%的标准征收。”满堂红市场部经理陈祖瑞肯定地说,目前佛山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标准为:按照增值部分的20%征收,增值部分为“销售价或者评估价格,减去原发票价格和合理费用”。实际上,佛山严格执行这一标准的时间,已经有超过三年时间。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第七条,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同月初,南海区将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可以选择交易总价的2%或者差额的20%的缴纳比例,调整为只能按照第2种来收取。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在2011年春节前后,佛山开始严格执行只有符合“5年以上,且为家庭少有生活用房”这两个条件,才免个税的政策。这一标准被二手中介业内人士指出,在当时这一个税标准执行后,“炒房”的成本已经明显增加,加上后续限购政策的出台,佛山二手房市场至今仍未走出“寒冬”。据桂城某中介经理杨先生介绍,当时佛山全面执行的时候,不少卖房者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但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市场对此已经接受。而陈祖瑞也认为,消费者目前对这一点已经相对接受,所以对于佛山影响暂不明显。顺德二手房税负可达10万 普通购房者被误伤记者向顺德地税了解,其实顺德从2010年起,就已经实行了按转让所得20%计征二手房个税政策。业内人士称,该政策使不少二手房交易税负提至10万元,在抑制投机、投资购房者的同时,也误伤了刚需普通购房者,希望未来可差异化征收。合富辉煌地产市场研究部经理廖德源称:“一刀切的方法伤害了不少刚需购房者。一方面,对于头次买房的刚需来说,税费增加会加大其买房的难度;另一方面,对于想卖掉目前的小房子,购买大房子的改善型购房者来说,也是一个灾难,因为其出售房子难度大大增加,也就意味着他们换房居住的梦想破灭。”合理费用可以扣除 报低销售价有风险“差额是否可以扣除装修以及房贷利息等成本?”尽管个税征收额度已经清晰明确在差额的20%这一标准,但打算售房的张小姐对于实际征收税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数额十分关注,“中介经纪人说,具体计算的时候可以适当扣除合理费用。但具体哪些费用并不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标准,增值部分除了可以扣减原房屋发票价之外,还可以扣减“合理费用”,据陈祖瑞介绍,这一合理费用中包括个人房贷中所支付的利息成本,而南海区的执行标准中,“合理费用”还可以包括装修费用,以及中介费用等,只要业主可以提供以上的相关证明,就可以在差额中扣减。此外,据记者了解,在佛山全面执行二手房网签之前,不少买卖双方还采用将销售价格适当报低的方式来降低税费。据某中介经纪人介绍,在报税的时候不少经纪人和买卖双方都会将销售价格适当调低,这样一来差价就缩减,“不过并不是可以任意调整销售价格,对于每一个小区个税申报部门都会有近期销售的整体价格水平,填得过低就不能审批通过。”也有业内人士对此提醒,报低销售价格的方式在网签之后或将不再适用,同时,此举会加大该物业再度出售时候的差额,存在一定风险。仍执行首付六成,1.1倍利率根据“国五条”调控新规:“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2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目前还未收到总行关于二套房贷的调整通知,”一家国有大行佛山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记者所采访的佛山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行及广发、兴业等银行均表示尚未收到调整二套房贷政策的明确通知,因此仍按照首付比例较低六成、贷款利率较低为基准利率的1.1倍操作。“现在等待相关部门和地方出台实施细则,银行方面应该会按照具体的落地实施细则来调整信贷政策;北上广等地区房贷政策调整的可能性很大,二线城市的佛山是否属于调控范围,仍需等等。”佛山一家股份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称,近期银行内部已经作出相关提示,敦促二套房贷客户加紧递交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以免政策落地带来的影响。据了解,在佛山银行体系中,二套房贷占现有的个人按揭贷款比重并不高,大约八成仍是首套房贷,所以提高二套房贷标准对银行的影响不会太大。南都记者还了解到,一些银行在此之前对“认贷也认房”政策执行出现松动。在禅城区一家楼盘,该楼盘与某国有银行合作,可以为一些购买二套房的客户提供享受首付三成、基准利率8.5折的优惠,但是前提是首套房付全款,或是在2008年前还完首套房贷款。“未来银行将更为严格地执行二套房贷‘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之前极个别银行‘认房不认贷’的擦边球行为将不再被允许。”多位银行人士均表示。二手房征个税20%是新政?答:六年前已经开始对于目前媒体上所集中报道的二手房征个税20%新政产生的各种影响和看法,佛山税务部门认为存在误解。南都记者所咨询的佛山市税务热线12366话务员表示,“二手房交易征个税20%的政策不是新政,而是在2006年就开始实施了。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二手房交易在此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征收税率为20%。”“新国五条只是重申了一些过去执行的政策,并非新政,但包含各地严格执行的意味。”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分析称。二手房个税可选总价1%?答:有房屋原值发票的必须是20%有媒体报道称,二手房交易个税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总价的1%或2%征收;二是按照房屋原值和销售价格差价的20%交税。但佛山地税局热线人员则解释:“可能媒体存在误解,按照房屋总价1%-3%的税率征收,必须是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原值发票的情况下,由当地房管局开具‘无发票证明’才能选择此项计税方法(佛山五区按2%税率征收)。有房屋原值发票的,都是按差价的20%征收。”同时记者从108号文还了解到,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有房屋原值发票备案的个人,二手房交易征税必须是20%。二手房销售去年跌两成根据佛山市住建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在限购限贷政策持续作用下,去年佛山二手房的销售套数为17779套,面积为215.06万平方米,均环比2011年出现逾两成的下跌。但销售活跃度在春节后有所回升,去年12月份的销售套数达到1963套,为年内峰值。从单月走势来看,今年1月份环比则持平,量价整体均比较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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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价|过户|二手房合同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原本签订的二手房合同,买家办理贷款手续出现了延误。由于房价迅猛上涨,卖家抓住这一把柄,拒绝按原价履行合同办理过户。贷款虽说确实延误了两周,那这份合同究竟还该不该继续履行?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底,张女士为了孩子可以念好的学校,酝酿着置换一套学区房,很快便相中了被告李阿姨名下一套位于广中路的房屋。
  实地看房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女士支付了5万元定金。2016年1月初,双方又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共计295万元,于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张女士贷款175万元,约在日左右到账。此后张女士先后共计支付购房款118万元。
  日,张女士告诉李阿姨: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过户时间要拖延至3月。对此李阿姨发函催告张女士,务必于日前凭银行贷款合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或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175万元。
  然而在等待贷款审核通过期间,短短半个月上海房价突飞猛涨,同小区同房型的房价涨到了330万元。
  日,张女士的贷款审核通过,立即通知李阿姨去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李阿姨以双方未谈妥赔偿方案为由拒绝。此后张女士虽向李阿姨发了书面催告函,但李阿姨仍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下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阿姨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滞纳金。
  李阿姨表示,双方原本约定于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贷款不足的,应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张女士未按约付款,没有赔偿其承诺赔偿的约定过户日至实际过户日期间的房屋差价,所以现在自己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了。
  法院经审理,判令李阿姨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官说法
  张女士和李阿姨合同约定于日前共同办理系争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因张女士的贷款延误导致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李阿姨于日书面催告张女士,应于日前凭银行贷款合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或以现金方式支付175万元房款。该催告函表明李阿姨同意延期至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日张女士贷款申请获银行审核通过并于当日告知李阿姨,之后,对于张女士要求李阿姨协助过户的请求,李阿姨以双方未谈妥赔偿方案为由拒绝,缺乏依据。至今张女士已向李阿姨支付购房款118万元,并将剩余购房款177万元缴入法院账户,故张女士要求李阿姨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而关于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滞纳金,日张女士贷款申请获银行审核通过后,双方对于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故对张女士主张的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滞纳金不予支持。(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最高法
编辑:sfeditor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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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会这事,我想体制内人人都深知个中滋味,皆有发言权。虽说有些会议繁多、冗长、无味,但会议中还是有一些好玩的细节,被人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
印巴的敌意是否会随着克什米尔的乱局升温?着实令人担心。
就差直白地对外地人说:你们进京可以把钱留下,把汗水留下,但不要给这座城市添麻烦。——世上哪有只占便宜不吃亏的事?
在咱们这个社会,有企业家精神的创业者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从这个意义说,张锐的离世,是社会的损失。但让社会善待张锐的最好途径,只能是更多人努力变成更好的张锐。& 二手房-买方-,卖方-贷款-过户-尾款-交房等问题的经验谈
二手房-买方-,卖方-贷款-过户-尾款-交房等问题的经验谈
初中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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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
这一年来卖了两次房,买了一次房,过一段还要买房,所以当过卖方,也当过买方,对两方的立场都比较了解。在此略谈一下,供大家参考。& & 我去年卖的房是自己联系的买方,等于自行成交,为了办手续方便,找了个熟悉的中介,给了两千块帮忙办理的,过程很顺利,也很和谐。大家都是痛快人,我要价比市价也低了几万,买方也没砍价,一次办完,十分方便,我事先也告诉了买方房子的优缺点和买此房的利弊。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充分考虑了各种意外的可能性,都写在补充协议里,互相都留了很多余地。
& &&&买房是通过中介看的,中介帮着砍价,然后砍中介费,心里算了一笔账,把中介费和契税贷款服务费等费用打包谈了一个价,最后中介费大概合1.5%,不算低,不过也认了,打包价能够防止中介在办理贷款什么的过程中出幺蛾子,再搞出一些莫名其妙的费用。接下来的过程也很和谐了,还出现了一些小费用,比如打车,复印,吃饭等,竞相付款的情况。跟房主的合同也是充分考虑了各种情况,在补充协议里注明,过户之后卖方要搬回老家,主动给了我一副钥匙,我也没催他们,因为不急着收房,全款到位之后他们又住了俩星期才搬走的,中间也没有任何争执,各种事情大家都很相互配合。
高中二年级
路过 !!!顶一下
高中二年级
一团和气,最好讲讲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意外,需要写进哪些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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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
我买房子的时候,就是链家让我们写什么我就写什么,让在那签字就在那签字,也没多想,还好,中介那个小姑娘比较实在,什么都如实的说,买家那个兄弟和他妈妈也都不错,我们也没多想,我们买房子,反正也怎么都行,无所谓, 他们卖房子,也是,早点晚点,贷款全款也都行,到是没遇上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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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一样自由自在
初中二年级
坐等经验啊
初中一年级
链家中介费是几个点啊?能砍到1.5好厉害!传授下砍价经验吧?
小学六年级
楼主,继续写,详细说说
初中二年级
最近卖这套房,是我妈自己操作的,因为在郊区,我也没过去看,就是电话指导。老太太一说卖,就急着卖,给人谈价的时候就节节败退,不过,我觉得还是让她做主好了,就嘱咐了关于税费买方承担这点一定看清楚(虽然是惯例,也有糊里糊涂被绕进去的),结果,后来才发现,补充协议里居然规定了交房时间,没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的时间点,买方是贷款,就是买方应在多少工作日之后着手办理贷款手续算是模糊的约束,而且,有些条款相互之间都是矛盾的。
买方急着收房,装修,恨不得马上交房。
因为没有规定买方办手续的时间,时候买方就没消息了,我妈就紧着收拾东西要给人腾房。后来,中介来电话,说是买方出差了,我跟他说给我个时间,不能无限地拖,否则拖上一年两年,他也不算违约,我们也不能卖别人。我告诉他们,承诺一个日子,到那时候不办,撤网签,算他们违约。这时候他们才开始着急了。
办了贷款面签之后,就要进场装修厕所了。我妈就想把房子交人家,这时候,只收了几万定金而已。我妈说人家孩子小,急着装修晾味,孩子要进幼儿园,可怜,不好意思拒绝。我说,人家跟你讲价,协议里签的条款都不利于你的时候,咋就不觉得你可怜了呢?他们签了合同就没消息了,根本也没看出着急来,而且合同写的过户的时候才首付,几万定金就要收房了,这风险也太大了。我妈倒跟我急了,开始替对方说话。我说,人家一般都是全款到账才能交房,顶多过户后交房,现在首付都没付,你就要交房,这也太主动了吧。他们要求交房是不合理要求,有啥不好意思的。
我妈有很大心理压力,老觉得不交房对不起买方,后来我就直接给买方打电话了。买方表示,他们很想付首付,是中介说什么都不让付的。我就说,我们也不着急,但是只收了定金就交房,这个确实不合适,后来他们答应先付首付,然后给钥匙。
买方还是不放心的,又找到中介,在中介的见证下付了首付。过了几天,就通知过户了。我妈好在还知道凡是向我请教,给我一打电话,我就跟中介通话,说让他把批贷函给我们一份,我看看再说。他说,没有批贷函,我说,那复印件,或者贷款承诺书,或者贷款合同,反正任何有银行官方证明的文件都行,至少得让我知道贷款是不是确定了,贷了多少,放款条件才行。他说,没有,统统木有。要批贷函复印件,得给银行几百块钱。又说,肯定不会有事情,人家都是这样的,过户后15个工作日放款,他们老总和银行有关系,等等等等。我说,你不用说这些,给我一个书面的东西,银行的也行,你给的也行,你说肯定没问题,就给我书面承诺有问题你负责,他说,那不可能。
再过两天,他来电话,要求按时过户,答应过户当天给出一个承诺,如果放贷有问题,过户后一个月收不到尾款,由他们垫付。
过户日就是昨天,我不放心,也赶去了。到了建委,他就要房本,要身份证,开始办事,我说,你写的东西呢?他说在店里,现在是在办缴税的东西,办完过户前他去给取。我说不行,你说当天给我,现在又不带在身边,就不能开始办。他说,那我给你手写一个,然后到店里取盖章件。于是他手写了一个,一个月收不到放款他们垫付,不能按时垫付就按银行利率给利息。然后,把手续交给业务员,自己去店里了。
& &&&过了好半天,他把盖章件拿来了。很显然,这是他到店里现打的,今天如果我不来,这件事他就混过去了。办理过户前,他说,一会儿去一趟银行,让我看看批贷函,然后我就把这张条再还给他。
& &&&姐妹们,你们说我能还给他吗?
高中一年级
“我们充分考虑了各种意外的可能性,都写在补充协议里,互相都留了很多余地。”
对这一部分很关心,请lz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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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窝~~~misswboutique.
研究生一年级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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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
下面说说二手房买卖当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吧。
1.恶意风险
& && && &就是买房卖房或者中介中某一方是骗子,这一点,过户前风险是买方的,过户后风险是卖方的。总得来说买方的风险更大,重点就是要审好证件,看好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当然这种事情的概率极低,尤其是现在有资质审核,网签等程序,能规避一些风险。不过一旦赶上了,就是大麻烦,因为人家是成心诈骗。在此不多说了。
& && &&&除了存心诈骗之外,依然存在一些恶意风险,主要体现在双方隐瞒事实,或者合同条款中出现法律漏洞。
& && &&&买方的风险有:房子有遗留问题(继承,夫妻意见纠纷,租户权利,已购公房的上市资格,有可大可小的凶宅问题),这一点,买方最好要求卖方出具承诺,规定如果有隐瞒欺骗情节,承担多少钱的责任(不要只空说承担责任),如果卖方身家清白,会欣然签字的。
& && & 卖方的风险有:买方的购房资格,过户前的主要风险是合同条款中关于税费的规定,比如有的案例是没有明确规定税费由买方承担,如果被抓住这个漏洞,卖方就铁定要赔钱了。
& && & 总之,买方要确定房子清白可售,房主能做主,没有遗留问题。不要先交定金,合同和定金要一起交,也不要交什么意向金。卖方要确定买方有资格买房,而且要在合同中把自己摘干净,确认售房款是净得款(另有约定除外)。
& && &还有一种无辜的法律风险就是也许会有双方忽略掉的税费,这个最好要推在中介身上,签合同的时候,买方一定要清楚总房款之外自己还要承担哪些税费,有些小白很糊涂的,让中介给算出总价来,如果有额外税费,让中介承担,这样中介就不会随随便便了。各种营业税,个税,契税是有数的,而有时会有土地出让金,因继承而产生的额外个税等费用,加到一块也许很多,所以这个帐一定算清,知道自己总共要付出多少钱。税费和中介费打包谈也是一个好办法。
初中二年级
2。个人意外风险
& &&&就是买卖双方遇到的意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重病,买方失业,财产损失,房子出现意外事故,被通知拆迁等事项。境况改变,交易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会有某些损失,这些不会在协议中做出具体规定,往往反映在定金的损失上,也可能涉及首付款,买卖双方都要考虑到天有不测风云的情况下怎么办,是双方免责,还是一方赔偿。不过一般来说,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可能也无力赔偿了。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但是一旦出现,如果有事先想到,并且有了商量,就省了打官司的麻烦。
& && & 还有一种情况是首付款因故无法到账或者卖方因故不能按时过户或者腾房。这个就要规定好滞纳金,滞纳金最好是一个能承担的数字,不要是天价,否则违约方可能就赖皮下去了。我觉得年化利率是理财收益的两倍为宜。有了滞纳金条款,不能按时履约方就会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规定好时间点,但是这个时间点也不要太紧迫,给双方点余地,按正常流程时间的1.5倍或者两倍为宜。避免无限制地拖下去。
初中二年级
3.不可抗力和系统风险
不可抗力就是地震,战争,火灾等等。遥远?不过别忘了,每次地震,战争爆发的时刻,肯定还有交易在进行中。一般来说,就是双方免责,这也是常规条款。
系统风险一般指国家政策的风险,去年相信不少人经历过,限购,指导价上调,有的导致交易不能进行,有的会让交易成本大幅提高。这种情况,最好也是双方免责。尽量避免风险的办法就是别拖太久,以免夜长梦多,网签,缴税,能早做就早做。还有,别忘了,规定免责的同时,规定中介费也免掉。
交易成本提高最好规定高了多少以上双方免责,如果个税缴纳政策改变,利率提高,一方要多花钱,在一定范围内就只能自认倒霉。如果是因为中介疏忽导致关键时间点错过,造成损失,中介应该赔偿,这点要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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