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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规〔2016〕1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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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效力状况: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以及为龙岗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扶持类别及主管部门分为工商业类、招商引资类和金融业类、科技创新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类、文化创意产业类、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类、旅游及体育产业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类、质量标准发展类,分别由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人力资源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龙岗局(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资金扶持分类可根据我区产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部门受理、联席会议审定”的管理模式。对绩效评价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第六条& 单次扶持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登记地不变更为龙岗区辖区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政策性股权投资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采取:
  (一)核准制,是指扶持项目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扶持资质并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审核制度。
  (二)评审制,是指扶持项目需由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来核定扶持额度的审核制度。
  第九条& 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各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扶持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联席会议由分管财政和产业的区领导为召集人,区财政、统计和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比对企业诚信建设情况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做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区统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经营数据与统计数据进行审查。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企业申请。根据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限制情形分以下情况:
  (一)法律限制:
  1.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2.近两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二)资金限制:
  1.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评审制专项扶持,且原则上5年内累计不超过3次;
  2.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3.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采取核准制审核方式: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扶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采取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分类资金预算规模,优先保证核准制扶持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按照各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一)核准制: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提出扶持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
  (二)评审制: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扶持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经区政府批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事一议”项目,具体按相关规定、决定、会议纪要等要求执行,所需资金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并按项目内容由相关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包含以下步骤:
  (一)区财政部门于联席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扶持方案统一在《深圳侨报》和龙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各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交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扶持。
  (三)区财政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获得评审制项目扶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评审制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龙岗海丰共建产业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商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 引导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1.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转型来料加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协议书》中的甲方;
  2.转型来料加工企业于2011年1月之后成功原地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其中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新企业注册时间为准,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到原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转型申请表批准时间为准。
  (二)扶持标准:
  扶持额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结汇收入分成部分,扶持时间到2016年12月截止。扶持时间从来料加工企业结汇终止后下一个月起按月计算,每月扶持额为结汇终止后上一年度平均每月结汇额。
  (三)从结汇终止下一个月开始到申请当年12月底的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零售批发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连锁门店且有信息化支撑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分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龙岗区外的企业;
  (2)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且有信息化支撑的连锁零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社区连锁超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在深圳市已有10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且有信息化支撑的连锁餐饮企业,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自营或加盟社区连锁餐饮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龙岗区外的企业;
  (3)纳入龙岗区统计范围,且被评为“中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分店,在其开业一年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连锁零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超市和连锁餐饮企业开设的社区连锁餐饮店,在开业1年后,按年租金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单店扶持额最高为15万元。
  (3)“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35万元扶持,“深圳连锁经营50强”企业每评得1次给予15万元扶持。
  (二)律师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3)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律师事务所;
  (4)通过合并、重组、提升之后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内律师事务所。
  2.扶持标准:
  (1)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他类型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在龙岗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实行事后补贴;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承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三)其他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
  1.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在龙岗区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展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2.扶持标准:
  给予专业服务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展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0%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为2万元。一个企业1年扶持总额最高为20万元。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的展会。
  2.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第七条& 创新产业园区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业园区:
  1.园区具备创新型企业入驻的硬件条件,配套较完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2.园区管理主体明晰,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有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3.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龙岗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4.园区入驻率达60%以上,入驻创新型企业数不少于15家,且创新型企业数占全部入驻企业数50%以上;
  5.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亿元,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商标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
  (二)扶持标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商标可享受商标扶持政策。
  第九条& 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市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在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IPO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本条款适用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1)IPO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8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45万元。对同一个企业集团的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2)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50万元为限补差;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主板上市的企业扶持总额为105万元,其中完成上市辅导阶段扶持额为80万元,完成上市阶段扶持额为25万元;
  3.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二)技术中心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已获得“国家技术中心”或“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获得“国家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技术中心”认定和扶持的企业配套扶持50万元。
  (三)特色工业园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
  2.扶持标准:
  按园区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特色工业园扶持额最高为165万元,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
  3.获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和龙岗区创新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等多项认定的产业园区,只能享受一次扶持。
  (四)工业设计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有关工业设计扶持的法人企业。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产办扶持的项目。
  2.扶持标准:
  按企业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其中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扶持额最高为150万元,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扶持额最高为150万元,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扶持额最高为2.5万元。
  第十条& 海外投资保险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并投保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扶持,一个企业1年扶持额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行业协会、其他法人组织。
  (二)扶持标准:
  1.各类跨境电商企业为实现与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跨境电商通关试点区域运营单位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集中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物品分拣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及改造等项目,予以项目投资50%的扶持,最高为30万元。
  2.对于已对接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且在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连续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1年最高为10万元,连续3年按其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政策激励,1年最高为100万元。
  3.对于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龙岗区年出口额年增幅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对按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行业宣传推广等活动的企业、行业组织或机构,给予50%的经费支持,1年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以及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为服务会员企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二)扶持标准:
  1.对新成立的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专项扶持。
  2.对龙岗区产业类行业协会为服务区内会员企业开展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的活动(参会企业数不少于20家或不少于会员数50%),按其活动实际支出(包括场地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活动扶持额最高为2万元,一个行业协会1年扶持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特指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下同)不低于10亿元,且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为规模型总部企业。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400万元,且近2年营业收入和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年均增长率均不低于20%的企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一个企业集团只能认定一个总部企业。企业集团下属的注册、纳税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的数据可合并计算。
  (二)扶持标准:
  1.规模型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成长型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2年起可以申请成长贡献扶持。企业营业收入比认定为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时的营业收入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年扶持额最高为1000万元。
  3.在龙岗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的总部企业,在龙岗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享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其所租赁的办公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四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通过购进先进设备,对已投产1年以上的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采取融资租赁或技改专项贷款方式购入的设备扶持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对使用自有资金购入的设备扶持额不超过投资额的20%,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一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三)企业在技术改造之前,需先向区经济促进局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专项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4亿元,且贷款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优先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扶持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3%,且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一个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60万元。
  (三)只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一个企业1年最多只能对2笔实际贷款期不小于12个月的贷款申请贴息,且每笔贷款的贴息期为12个月。申请资料提交日期不能超过贴息期截止日期12个月。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扶持需提交的材料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相关扶持申请表格请在该网站自行下载。
  第十七条& 申请评审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四份材料,申请核准制扶持类型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发展,构建优质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的扶持对象为: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细则条款中如有规定的其他扶持对象,按细则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技术创新
  第四条& 国家、省、市配套激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等立项支持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配套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产业园配套激励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所获国家、省、市各级立项项目须为上年度立项项目,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三)项目开展及其承担单位运营正常。
  (四)一般科技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2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级一般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的20%、最高300万元给予配套激励。
  (五)每个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300万元,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激励最高500万元。
  (六)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2012年至2015年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立项,且上级扶持资金已经拨付到位的项目,参照原政策执行,过渡期为此细则施行之日起半年。
  第五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并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额的 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须已获得深圳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相关立项文件及扶持资金已下达。
  (三)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对加计扣除进行备案。
  (四)研发项目及单位运营正常。
  (五)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企业创业激励。对在龙岗区创办或迁入龙岗区的留学人员科技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留学人员须具有《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含)以上,或出资30万元(含)以上。
  2.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或迁入龙岗区1年(含)以上、2年(含)以内。
  3.本科(含)以上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4.申请了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
  (二)激励额度:
  1.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的,给予20万元激励;上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给予50万元激励。
  2.已获得过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或上述20万元创业激励的,给予差额激励。
  (三)获得激励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搬离龙岗。
  第七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单位须在本细则实施之日(含)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同一家企业只能在龙岗区获得一次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八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
  2.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3.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激励的标准和额度如下:
  1.国际标准:
  (1)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标准:
  (1)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行业标准:
  (1)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参与标准研制的,按照上述主导研制激励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激励。
  5.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激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无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研制单位。
  第九条&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生物创造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费用,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内发明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3000元/项。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外植物新品种: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5万元/件。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国内植物新品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1.获得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3万元/件。
  2.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在获得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项,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对获得广东省工商总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相关荣誉,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25万元给予激励;对获得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知识产权奖项,每项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生物创造激励:
  1.在龙岗辖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
  2.该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生物制药、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医用材料、诊断试剂、医药中间体、药用及实验动物等领域。
  新药临床批件:
  1.对取得1,2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
  2.对取得3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30万元。
  3.对完成1,2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75万元;完成3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对完成1,2类新药二期临床批件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4.在获得临床批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医疗器械注册证:
  1.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2.对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激励50万元。
  3.在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药品生产批件:
  1.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激励100万元。
  2.在获得药品生产批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该项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版药品GMP证书:
  1.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生物企业一次性激励50万元。
  2.在获得新版药品GMP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扶持类项目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并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非扶持类项目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金扶持。
  (三)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请验收。
  (四)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前3位负责人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资金支持。
  第二节& 众创发展
  第十一条& 创客空间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创客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运营单位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固定场所、固定服务管理人员,面积原则上应在3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客空间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2.创客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正常组织工作坊、演讲、讲座或沙龙等形式展示分享科技技术及创意,正常开展创客交流活动,开展创客交流活动不少于12场(次),参加活动创客不少于300人(次)。
  3.为创客提供免费的宽带服务、软硬件设备及办公场所。
  4.应建立创客登记制度及创业辅导管理制度,并为创客提供众创服务平台。
  5.辅导创客创业不少于20人(次),原则上每个创客创业辅导期最高不超过6个月。
  (二)扶持分为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
  租金扶持:连续3年按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月,每年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
  建设扶持:一次性给予创客空间建设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建设扶持。
  第十二条& 创业苗圃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创业苗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运营单位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苗圃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为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个人等科技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预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
  2.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作为创业苗圃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应为入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3.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备5人以上专业服务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80%以上,应有规范的管理服务机制、企业预孵化机制、毕业退出机制。
  4.入驻团队或企业10家(含)以上,入驻项目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项目,且被孵化服务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
  (二)扶持分为租金扶持及建设扶持:
  租金扶持:连续3年按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元/月,每年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建设扶持:一次性给予创业苗圃建设投入的50%、最高80万元建设扶持。
  第十三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建设投入的30%、最高150万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五)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5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加速器建设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加速器有明确的产业导向,其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各类专业化服务。
  (五)在加速器内注册的、处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不少于 30 家。
  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的企业。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激励。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创客空间及创业苗圃,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孵化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给予创业苗圃5万元、创客空间2万元孵化激励,每个创客空间或创业苗圃每年获得激励最高100万元。
  “种子企业”是指通过创客空间或创业苗圃孵化毕业,毕业时其主营业务收入相较于入孵时增长超过100%,且毕业起一个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种子企业”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客空间及创业苗圃须建立孵化、毕业登记制度,并按时向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备案,“种子企业”须在备案之列。
  (三)“种子企业”在创客空间孵化至少4个月,在创业苗圃孵化至少8个月。
  (四)对“种子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性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对在龙岗区举办“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深圳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的单位,以及在区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且落户龙岗的创业项目,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赛事扶持及获奖企业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赛事扶持。
  1.申请单位须为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赛事组织单位,且为主要资金投入方。
  2.按赛前申请、赛后扶持方式进行扶持,申请单位须在大赛举办前1个月在区科技创新局进行申请登记,并提交赛事方案资料。
  3.给予赛事活动场地租金、场地布展以及宣传费用投入的50%、最高50万元赛事扶持。
  (二)获奖企业激励。
  1.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可获得50、40、30万元激励,获得省市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可获得40、30、20万元激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可获得30、20、10万元激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激励金额进行差额激励。
  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主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市级比赛是指深圳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在龙岗举办的“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深圳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2.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半年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龙岗区,并承诺5年内不搬离龙岗。
  3.对获奖项目优先予以政策性股权投资。
  4.区政府决定举办的其他赛事,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众创活动扶持。对开展众创活动的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及加速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年15万元活动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展的众创活动不限于在单一众创空间开展,但须在龙岗区范围内举行。
  (二)众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座、沙龙、创业辅导、创投论坛、创新比赛、创客交流等活动,上年度开展众创活动不少于20场(次),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0人(含)以上。
  (三)每个运营主体每年只可享受一次、最多可享受3年众创活动扶持。
  第十八条& 国际创客实验室建设扶持。对成功建设如Fab Lab(微观装配实验室,Fabrication Laboratory)等通过国际认证的国际创客实验室,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单位建设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建设扶持。
  第十九条& 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扶持。对在龙岗区建立的新兴组织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每年10万元运营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兴组织机构是指创客联盟、技术创新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为创新创业进行服务的正常开展活动的组织机构,其业务指导单位为科技主管部门。
  (二)机构须有完善的组织构成及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会员制度及财务管理规范,并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战略互惠、资源共享。
  (四)机构须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节& 创新环境
  第二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及业务开展扶持。在龙岗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和运营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营科技服务类型须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
  2.须在龙岗区注册或登记、纳税1年(含)以上。
  3.科技服务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70%(含)以上。
  (二)扶持分为租金扶持及运营激励:
  1.租金扶持:连续3年按照其上一年度租金实际支出的50%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年扶持资金最高10万元。
  2.运营激励: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激励,其中前3年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后2年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激励。
  (三)1年内累计获得扶持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5年内不得搬离龙岗。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龙岗区相关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标准化服务机构引育激励。对引进和培育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重点标准化服务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引育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龙岗,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15万元给予激励。
  (二)引导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做大做强,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三)鼓励开展标准培训、咨询、技术服务,对重点标准化服务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10万给予激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对应用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给予扶持,具体操作细则按《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券”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对利用线上交易平台完成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龙岗区买方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及平台运营单位,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术转移交易须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金额按实际交易履行金额计算。
  交易履行金额是指在交易平台实际完成转移的金额。
  (二)对实现交易的龙岗区买方企业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10%、最高50万元激励,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激励最高300万元。
  (三)对实现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平台运营单位分别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
  (四)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2.申报单位须提交交易合同、支付发票以及交易完成情况证明。
  3.履行完成交易的项目必须落户在龙岗区。
  第二十四条& 共享平台服务扶持。共享平台服务扶持具体操作细则按《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对众创服务平台建设单位,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投入(不包括土建、装修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职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在5人(含)以上。
  (二)众创服务平台具备为创客提供创意设计软硬件、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或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三)众创服务平台提供的众创服务面向全体创客开放,上年度服务创客不少于100人(次)。
  第二十六条&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给予其建设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认定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含免抵退税)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含);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5%(含)以上或投入超过500万元(含);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含)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35%(含)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含)以上。
  2.依托单位是研发机构的,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含);取得6项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50%(含)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0%(含)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4.中心须对外开放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二)申请产品检测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企业或检测机构。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300万元(含)以上。
  6.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含)以上。
  7.上年度检测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经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并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60万元认定扶持,申请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二、三级学科,重点学科须院内独立设置,运行2年以上(引进上级以上医学学科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新组建学科除外)。
  (二)有足够的工作用房,一般临床科室30张以上床位,非临床科室应具有相当面积的工作用房。配备学科开展完善的医疗设备及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完善。
  (三)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防治问题,本学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病种数、治疗效果处于全区同级医院领先水平;技术能力建设能整体跟进。
  (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承担有省级以上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2.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区科技创新奖。
  3.近5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医学)发表过的医学论著、论文5篇以上。
  (五)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须有1名学科带头人和2名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备副高职称;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中级职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必须是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六)学科开展已有一定资金投入;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经专家评审评分高于800分。
  (七)已列入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直接认定为区级医学重点学科。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对在本细则发布之日起龙岗区建成的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平台及研发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单位为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机构,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设在龙岗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每年最高500万元给予扶持,连续扶持2年。
  (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设在龙岗的,根据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给予扶持。
  (四)省、市级创新平台根据其建设投入的30%、最高150万元给予扶持。
  (五)对于经立项部门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扶持,国家级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10%、最高100万元扶持,省、市级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10%、最高50万元扶持。
  (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以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专门研发机构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0万元给予扶持。
  (七)创新平台须拥有上级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八)对于已认定并获扶持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扶持金额进行相应差额扶持。
  (九)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平台认定并符合原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落户龙岗,经核准,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入的30%给予专项扶持”的,参照原政策“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总部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设在龙岗的,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执行,过渡期为此细则施行之日起半年。
  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等。
  第四节& 科技金融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股权投资扶持。对发展潜力大、具有高成长价值的科技型企业予以最高1000万元政策性股权投资扶持,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科技贷款担保扶持。对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按担保贷款额相应比例给予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每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
  (二)被担保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担保贷款额的2%给予补贴。
  (三)被担保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按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补贴。
  (四)企业获得的担保扶持金额不得高于其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用。
  (五)已享受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扶持相关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一条& 科技金融扶持。对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及担保补贴;对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向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助飞贷”:
  1.申请“助飞贷”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符合龙岗区产业扶持方向;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
  2.对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获得“助飞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在其正常还本付息结束后,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的利息补贴。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1.5%的担保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获得“助飞贷”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补贴总额不超过90万元。
  3.对于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助飞贷”纯信用贷款担保业务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其每年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二)“创业贷”:
  1.申请“创业贷”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成立1年(含)以上;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符合龙岗区产业扶持方向;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
  2.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获得“创业贷”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结束后,对于上年度收入小于500万元(含)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4%的利息补贴;对于上年度收入介于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5%的利息补贴。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1.5%的担保补贴。单家企业获得“创业贷”年度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补贴总额不超过11万元。
  3.对于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创业贷”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其每年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4%,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
  4.对“创业贷”增信担保机构实施风险代偿,单笔风险代偿比例为50%,风险代偿总额不超过担保机构每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担保总额的10%。政府风险代偿金额不超过代偿金额总和50%或每年度担保总额10%的两者最小值。
  第五节& 协同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落户扶持。对来龙岗区开展科技合作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给予落户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对象为与龙岗区签订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在深分支机构(含其绝对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
  高等院校是指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为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部委科研机构。
  (二)落户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须正常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移、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企业孵化等工作。
  (三)在院校机构确定落地时给予一次性落地费用最高300万元,用于除房租支出外的场地建设及运营补贴。
  (四)落地场地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50%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扶持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每年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场地用房租金参考龙岗区辖区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标准。
  (五)场地用房有创新平台或企业入驻的,入驻创新平台及企业使用面积的租金补贴将发放给予创新平台及入驻企业,该创新平台及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租金扶持。
  入驻创新平台须在龙岗区进行注册、纳税或登记;入驻企业须为注册地、纳税地在龙岗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创新平台指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
  (六)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落地用房须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与入驻的创新平台及企业须明确用房面积,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且租金不得高于院校机构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租金的120%。
  (七)重大合作项目按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扶持。
  第六节& 产业导向
  第三十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租金扶持。经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前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最高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前3年给予50%的租金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对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引进企业,提请区政府联席会议按每年10万元给予租金扶持。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已享受区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不享受此项租金扶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租金扶持,可分年度申请,也可满3年后申请一次性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申请租金扶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
  2.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中规定的年度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未来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号)所规定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公共技术平台申请租金扶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且注册满1年以上。
  2.主营业务服务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或《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号)所规定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三)经区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区政府要求进行扶持。
  第三十四条& 符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中规定的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号)规定的未来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或者符合《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委办〔2013〕34号)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政策的项目,在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上浮20%进行扶持;若同属两者的,不作重复上浮。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扶持。信息化扶持分为“两化融合”扶持、“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和电子商务发展激励。
  (一)“两化融合”扶持:对实施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2.项目必须是从日后开始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申请单位成立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互联网+”融合创新扶持:对实施“互联网+”融合创新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0%、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为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垂直电子商务平台。
  (2)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交易并取得较高营业收入的企业。
  (3)以互联网为基础,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推动传统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开展金融服务、供应链综合服务、数据挖掘、代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2.项目必须是从日后开始建设,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
  3.申请单位成立2年以上,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
  4.取得政府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须通过年检。
  (三)电子商务发展激励: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高端项目,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200万元给予激励。对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亿元以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激励。
  第三十六条& 超过本细则规定但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同意扶持的项目,经区政府明确由科技发展资金列支经费的对外合作项目、专项活动项目等专项项目,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要求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按指南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 原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等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发展资金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龙岗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地在龙岗区的实施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项目的法人企业;在龙岗区内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项目。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核准制项目
  第四条& 对通过国家、省、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的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第五条& 对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效对标项目,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或低碳奖励的单位和项目进行配套奖励,参照所获奖项等级和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每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分别给予20元、10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得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工业建筑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除专家费、差旅费外)予以全额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区里不再予以扶持。
  第九条& 支持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电动、混合动力、LNG等清洁能源汽车,对新购或改装车辆按照市级扶持标准的2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按照《关于印发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发改〔号)、《龙岗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财〔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电机能效提升配套扶持按照《龙岗区关于电机能效提升配套补贴管理的通知》(深龙经促〔2014〕31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节& 评审制项目
  第十二条& 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产品、技术应用项目,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锅炉(窑炉)改造以及能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能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能率必须≥10%。
  第十三条& 支持先进节水技术、产品及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雨水收集、中水综合利用以及水资源在线统计、监测和管理系统建设等节水应用项目,改造项目节水率必须≥10%。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三废”、建筑废弃物、建材废料废渣、污泥、废旧塑料、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包装物、林业剩余物、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制项目采取事后扶持的方式,要求项目必须已完工,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入区发改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区循环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府办〔2014〕9号)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龙岗创新型城区建设,推进旅游业、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旅游业、体育产业服务水平,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旅游业、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
  (二)组织开展龙岗旅游宣传推介活动、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体育项目经营企业、社会团体、俱乐部;
  (四)在龙岗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赛事、运动休闲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
  (五)区委、区政府决定支持的对象。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以下支持事项均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全部实施核准制。申报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的,或应列入基本建设经费投资范畴的,不予支持。
  第一节& 旅游业
  第四条& 鼓励旅游企业评星、增星、评A、创A。
  (一)获得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扶持25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扶持200万元)。
  《关于印发&龙岗区加快高星级酒店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龙府〔2007〕41号)颁布后,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酒店建设用地,在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召开之前营业且营业后获五星级饭店评定的,另行制定扶持办法。
  (二)获得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扶持3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扶持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扶持700万元)。
  (三)星级酒店和A级景区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次在获得资质后拨付50%,剩余50%在相关企业通过首次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复核或A级景区复核后予以拨付。
  第五条& 鼓励辖区内注册的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龙岗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龙岗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5家(含)以上10家(不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扶持25万元;分店数量在10家(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已享受过扶持的,分店数量从5家上升至10家以上的,再扶持25万元)。
  第六条& 鼓励旅游企业强品质、树品牌。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扶持5万元、8万元。
  第七条& 对总部注册在本区,连续经营2年以上,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扶持8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开拓旅游市场。
  (一)本区旅游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国家部委或副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综合性展会、或行业协会在国内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以及其他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给予展会扶持,详细扶持办法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展会扶持专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及行业协会举办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予以支持,按举办的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本区经营性收费旅游景区(点)以优惠门票价格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50%、入境旅游团队门票价格优惠折扣达40%的旅游景区(点),按其接待旅行社国内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5000元,入境旅游团队游客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6000元,但每年每家企业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本区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开拓旅行社团队市场,按其接待旅行社旅游团队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8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拓过夜海外游客市场,按其海外游客入住量每1000人次给予扶持10000元,但每年每家旅游饭店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本区旅游企业在交通干线及市政道路、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电视广告、口岸、公交车身、公共汽车候车亭、长途汽车站等设置广告(包括立柱、灯箱广告或移动电视广告),宣传龙岗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按其每次设置广告实际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扶持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获得中国商标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推广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并对工业旅游、科技旅游项目承担企业,在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参观通道、旅游厕所、旅游指示标识等旅游设施方面进行改造和建设的,完工验收即日起2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部门颁发的“工业旅游示范点”荣誉称号,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的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
  第二节& 体育产业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在我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50万元;主办方有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30万元;主办方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20万元;主办方有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是对重点承办企业进行扶持的,有多家承办企业的,推举1家企业为代表申请。新增重大商业化运作的体育赛事,由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专项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连续在我区举办2年以上(含2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2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1万人以上,有电视全程转播或报刊(1家)电视宣传报道次数不少于5次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专项扶持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各类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组队参加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常规比赛。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奥运项目”比赛团体冠军的组队单位,分别专项扶持30万、20万、10万、5万元;获得团体亚军的组队单位,分别专项扶持15万、10万、5万、3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非奥项目”比赛团体冠军的,分别专项扶持18万、12万、6万、3万元;获得团体亚军的,分别专项扶持8万、5万、2万、1万元。对上述比赛 “奥运项目”个人获得冠军奖项,分别扶持5万、4万、3万、2万;获得亚军个人奖项,分别扶持4万、3万、2万、1万;对获得 “非奥项目”比赛个人冠军奖项,分别扶持3万、2万、1.5万、1万,获得亚军奖项,分别扶持2万、1.5万、1万、0.5万。同一项比赛,团体奖项获得本项扶持后,不再对个人奖项进行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体育产业项目。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投资建设既符合国家和省、市体育产业政策,又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其直接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30万元;其直接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5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运营体育设施。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合法正常运营各类体育设施3年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其所运营的体育设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室内设施1500平方米以上或户外设施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培育体育培训、经纪、健身等服务行业,吸引品牌体育公司进驻龙岗。区内注册的体育公司(含专项体育运动协会),在区内有3家以上(含3家)直营健身场所,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10万元;在区内有3家以上(含3家)其他直营培训场所,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2万元;每年引进举办2次(含2次)以上国际级大型体育品牌赛事的,给予专项扶持20万元;每年引进举办2次(含2次)以上国家级大型体育品牌赛事的,给予专项扶持10万元;同一企业1年内申请的本项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和申请支持的项目说明、方案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第九条第一款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景区(点)月接待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景区(点)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景区(点)接待旅行社团队的门票收入票据复印件;旅游景区(点)门票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旅游景区(点)提供,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六)申请第九条第二款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饭店月接待旅行社团队统计报表;旅行社团队接待计划确认书复印件;旅游饭店与有关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旅游饭店接待旅行社团队的相关票据复印件;旅游饭店公安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海外游客入住记录。以上材料均由提出申请的企业提供,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年底据此一次性核算全年支持金额。
  (七)申请第十一条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旅游设施项目的改造申请、设计方案、项目工程结算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申请第十二条支持的企业或社会团体,需同时提交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赛事批准文件;电视直播或录播,以及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报刊报道的版面资料;所参加比赛的比赛通知、秩序册、成绩册、裁判长签名的获奖证书、参赛照片等证明材料;社会资本兴办体育产业项目的图纸、投资的相关合同(复印件);运营体育设施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行政许可以及纳税清单、物业租赁合同(自有物业,提供法人证书);体育公司、社会团体的营业执照和相应行政许可,纳税清单或引进大型品牌赛事的相关合同和赛事批准文件等材料。
  (九)区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的配套文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渠道,推动社区集体经济由单一的租赁型向投资、服务、管理型实体经济转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国资委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专项扶持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开发建设及改造类。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单独或联合改造、开发建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众创空间、特色旅游景区(点)以及综合楼、商住楼、写字楼、商场、酒店、专业市场等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其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或改造费用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将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文化产业园(基地)、众创空间、特色旅游景区(点)的,给予其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类。
  (1)配合政府业态整治。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开展重点区域业态整治和市容环境提升,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2)清理淘汰低端企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主动清理淘汰经认定的低端企业(不含无证无照企业),造成公司租金损失的,在其新引进经认定的高端产业项目时,给予其改造、招商期间租金损失(按原租赁合同计算)50%的扶持,扶持时间不超过6个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与其他租金损失扶持不重复扶持。
  3.为企业配套类。
  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为区内大企业、工业园区提供商业休闲、餐饮、员工公寓、文体娱乐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项目,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项目投资额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配合政府建设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主导的拆迁、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造成的实际利益损失给予扶持,一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家具、眼镜、珠宝、玩具、工艺品等优势传统产业打造产业集聚基地、专业市场,经认定达到一定规模和档次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费用1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物业管理提升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物业管理经营实体开展社区物业管理有实效的,对其经营管理、资质提升等给予资金支持,给予其为扩大业务而进行的投资额3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改革发展试点类。
  对批准作为区股份合作公司改革试点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其开展政经分离、发展规划、股权改革、转型发展、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试点改革工作经费给予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企业能力倍增类。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产业规划和自身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创新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对其策划咨询、产业与空间规划等项目前期费用给予50%的扶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区属国有企业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达成的综合整治合作项目,不受50%的比例限制,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用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培训、考察、政策调研、评价审查、互动交流等工作。
  9.支持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类。
  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用于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社区经济转型引导合作平台、“三资”管理交易服务平台等,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管理和发展信息服务。
  (二)奖励项目类型和支持条件按如下规定执行。
  1.打造知名品牌类。
  对发展特色产业、创造知名品牌,实现“一街一特色、一社区(居民小组)一品牌”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奖励之外,额外给予以下资金奖励:属国家级知名品牌的奖励300万元,属省级知名品牌的奖励200万元,属市级知名品牌的奖励100万元。
  2.引进优质产业类。
  引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规划和产业定位,利用公司集体物业引进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为区内大企业、大项目配套企业;发展现代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网络信息等产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1家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或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招商引资类。
  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物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企业(不含低端环节)。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司均可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奖,每个公司奖励10万元;每年新引进上述项目且使用公司集体物业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司均可获得招商引资贡献奖,每个公司奖励30万元(以上2个奖项不重复奖励)。
  4.投资实体奖励类。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参股或以土地物业折价入股高科技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及传统优势企业的,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投资额10%的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优秀企业奖励类。
  每两年评选若干优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家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重点社区转型发展项目类。
  对于规模较大、具有示范意义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项目,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的,给予特殊支持奖励,不受以上支持标准限制。
  第五条& 对上年度股民人均集体分配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扶持资金额度可以在第四条所规定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支持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发建设及改造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文件;
  (五)施工或租赁合同;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项目支持条件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先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初审通过且资料完备的报区国资委受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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