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信息档卡》农村户口去哪里办护照应去哪里办理?

农村户口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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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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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我是农村户口,之前有工作单位,有五险,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不可以办?应该怎么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户口是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只要在城镇范围内稳定居住或就业6个月,由所在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可以在社区申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但是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是:在城镇社区稳定居住或就业6个月以上,由城镇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在社区人社服务站申报办理。
作者:佚名&&编辑:夏一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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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新闻窗口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现将《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照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出具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和注明律师姓名、具体查询事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并如实填写《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
第四条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下同)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查询单位)申请;需要查询第二条规定登记项目以外内容的,应当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第五条查询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未填写具体查询事由或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
(三)申请查询的事由不属于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的;
(四)申请查询的信息非户口登记信息范围的;
(五)被查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无法查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
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
必要时,可以根据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的需要开展调查核实。
第八条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形式。查询人需要查询单位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查询单位查询信息系统出具的查询证明,应当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查询单位查询户口登记信息,除提供被查询人人口信息登记项目内容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查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询人相应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收到查询证明后,律师应当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上签名。
第九条因律师提供的被查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查无结果的,查询单位可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无查询结果的证明。
第十条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
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出具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申请表》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等申请材料,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查询单位应当统一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凭本人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申请查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参照上述律师查询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号
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密协议书
附件2: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3: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被查询对象范围 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 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二)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的,凭律师事务所注明委派律师姓名、查询事由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和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和复印件、律师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查询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对新生儿姓名的重名情况需要查询的,凭《生育服务证》和查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公安系统内部可使用公安专线电话查询,无公安专线电话的可凭《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的电话传真件查询。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的,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附件1)。
第七条 信息提供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中群众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提供。
(二)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凭单位证明可提供被查询人家庭成员信息。
(三)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查询的,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方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四)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五)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本辖区人口统计数字信息的,经上级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提供相关统计数字。
(七)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员的信息。对查询人数较多,介绍信无法注明详细人员的,可另附纸制名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信息提供方式
(一)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口头告知或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及律师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可通过派出所工作综合信息系统“人口查询—对外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打印”和“对外暂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两个模块打印查询结果对外提供。如查询人需要在查询结果上盖章的,可在信息查询打印表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九条 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的事项
(一)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二)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第十条 查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对外提供查询应遵循审核、告知、登记、查询的工作流程。在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后,民警应告知查询人认真阅读人口信息查询注意事项,明确承担的责任及义务,由查询人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查询。
(二)接待查询工作应做到认真细致,规范服务。民警对查询人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要认真核实,问清事由,做好登记;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可提供查询结果;对无正当理由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分县局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本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法按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查询登记制度 各查询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将每次查询日期、查询人姓名、单位、查询原因,所持证件或证明及被查询人姓名、性别、查询结果、档案编号等详细填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附件3)内,并将《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介绍信》、证明材料、当事人《委托协议书》复印件、查询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信息查询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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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时,在办理《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之前,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现咨询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16:34:50
凡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文及《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再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如属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关于农村户口迁入城市谁知道怎么要办理?_其他_土巴兔问吧
关于农村户口迁入城市谁知道怎么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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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户口迁入城市谁知道怎么要办理?
提问者:祁德厚|
浏览:835|
时间: 16:02:44
已有3条答案
回答数:52954|被采纳数:8
所有回答:&52954
农转非有几种方式可以实现,
1,在城市买房落户,
2,可以跟非农户口的人结婚,通过夫妻投靠来实现。
3,如果你是学生,还可以考取大学来实现。
4,还可以找个有户口挂靠资质的单位把户口靠挂到单位来实现。
5,如果你有亲属在市区,当然也可以通过亲属投靠来实现农转非。
以在城市买房实现农转非为例(各地户籍政策略有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当地为准)
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希望能够帮到你
回答数:14227|被采纳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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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回答:&14227
凡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居民需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1、办理“农转非”户口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我市投靠子女生活的;(2)在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在校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35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并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5周岁的子女(含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2、办理“农转非”户口所需要的证明村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单位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判给城市一方申请“农转非”户口的,须有法院离婚文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5)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材料(残疾人须有残疾证明);(6)16--18周岁在校生证明。3、办理“农转非”准迁落户手续:(1)接到批准通知后,先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准迁证,再持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的派出所迁出户口。(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凭证及居民身份证(其中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每人带三张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手续。(3)落户后,再持户口簿,“农转非”指标凭证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属、未成年子女“农转非”,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责任区民警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日内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报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政策的,10日内退回原申报派出所,派出所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市局不批准的户口材料,市局在下发批准的户口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退回的户口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自接到退回的材料之日,7日内答复审请人。因受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被批准的户口材料,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再退回本人。
其它种类“农转非”按照归口部门规定办理。
回答数:32503|被采纳数:5
在路上_5189
所有回答:&32503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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