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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小明两同学分别用铝块、某种液体来探究“物质的质量与体积的关系”.小红同学用天平、量筒、质量不等的铝块和水进行实验,实验数据如表一所示.小明同学用天平、量筒、烧杯和某种液体进行实验,先在烧杯中加某种液体后测出它们的总质量,再用量筒测出某种液体的体积,重复三次,实验数据如表二所示.
&&&&&&&&&&&&&&&&&&&&& 表一&&&&&&&&&&&&&&&&&&&&&&&&& 表二
铝质量(g)
铝体积(ml)
液体的质量(g)
液体的体积(ml)
(1)小明表二中记录的数据有明显错误,其产生错误原因是表二中的质量记录的是杯和液体的总质量.
(2)利用哪些方法处理上述表一和表二中的数据,可说明密度是物质的特性?
方法一:质量与体积比值;
方法二:画质量与体积图象.
(3)某种液体的密度是0.8g/cm3.
(4)回忆我们在做这个实验时,为什么要选取多种物质,且对每种物质都要收集多组数据?若对每种物质仅收集一组数据是否可以?为什么?是为了寻找结论的普遍正确性;不能;只测一组数据无法找出质量与体积的关系.
(1)从题意中可以看出测量的液体的质量是液体和烧杯的总质量;
(2)根据质量与体积的比值,比较这个比值的大小,再就是根据质量和体积图象,从图象上找出规律;
(3)题目中给出的液体的质量是液体和烧杯的质量,液体的质量等于液体的体积与液体密度的乘积,液体的质量加上烧杯的质量就等于表二给出的数据,根据此关系式求出液体的密度;
(4)如果选取一种物质,不存在普遍性,只测量一组数据误差较大,并且不容易找出质量与体积的关系.
(1)表二中的质量记录的是杯和液体的总质量,应记录液体的质量;
(2)利用质量与体积比值、画质量与体积图象这两种方法可以说明密度是物质的特性;
(3)当液体和烧杯的总质量为58g时,ρV1+m杯=m1;
当液体和烧杯的总质量为66g时,ρV2+m杯=m2;
二式联立可得ρ=$\frac{{m}_{2}-{m}_{1}}{{V}_{2}-{V}_{1}}$=$\frac{66g-58g}{20{cm}^{3}-10{cm}^{3}}$=0.8g/cm3;
(4)要选取多种物质是为了寻找结论的普遍正确性,只测一组数据无法找出质量与体积的关系.
故答案为:表二中的质量记录的是杯和液体的总质量;质量与体积比值;画质量与体积图象;0.8;是为了寻找结论的普遍正确性;不能;只测一组数据无法找出质量与体积的关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01:28 来源:
证券代码:600015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0-1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于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11人,方建一副董事长委托孙伟伟董事行使表决权,李汝革副董事长委托丁世龙董事行使表决权,ColinGrassie(高杰麟)董事委托赵军学董事会秘书行使表决权,TillStaffeldt(史德廷)董事委托吴建董事长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5票。到会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3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吴建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议案》。会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经符合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具体方案如下:(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三)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59,197,460股。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四)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8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资本。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五)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中,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91,204,239股、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53,306,499股、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514,686,722股。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的,上述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六)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17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八)上市地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派息,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享有该等分红派息。在本次发行日期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十)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本发行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三、审议并通过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核心资本。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日与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合同》。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相应修订:(一)现行《公司章程》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玖亿玖仟零伍拾贰万捌仟叁佰壹拾陆元(¥4,990,528,316元)。修订为: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元(¥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元)。(二)现行《公司章程》第八条:本行股份总数为肆拾玖亿玖仟零伍拾贰万捌仟叁佰壹拾陆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修订为:本行股份总数为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三)现行《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本行股份总数为肆拾玖亿玖仟零伍拾贰万捌仟叁佰壹拾陆股,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肆拾玖亿玖仟零伍拾贰万捌仟叁佰壹拾陆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修订为:本行股份总数为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股,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确定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适当的情形下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一)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落实并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变更和补充)、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准备、补充并修订相关文件和资料;(三)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如有)及其意见和建议,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的调整;(四)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等事宜;(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各项变更事宜;(六)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股份锁定事宜;(七)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和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前述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以下事项:(一)处理与股东大会通知和议程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等);(二)代表本公司(含授权他人)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保证该等文件的实施和履行;(三)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相关认购方的入股资格后续审核批准事宜。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公告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关联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关联方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6名关联董事回避。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划的议案》。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划》的基本目标为:保障风险可控、支持业务发展。确保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能力之内,并在此基础上支持各项业务的合理、健康发展,推动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完善银行功能目标的实现,满足银行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对资本补充的需求。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优化资本配置,促使资本资源向效益好、风险低的产品、业务和区域倾斜,不断提高资本回报水平,尽可能提高企业价值。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划》的工作重点为:不断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逐步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有计划、前瞻性的安排和实施资本补充规划,确保满足资本补充需求。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下的资本管理体系。通过改善资本风险管理、优化资本配置、完善资本绩效考核等管理措施,提高资本使用效能,切实用好资本这一最重要的资源,支持和推动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完善银行功能目标的实现。稳步推进资本管理体系建设。以监管资本管理体系为主导,大力推进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并实施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实现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完善资本管理体系,保障资本管理基本目标的实现。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境外战略投资者入股资格的议案》同意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SAL.OPPENHEIMJR.&CIE.KOMMANDITGESELLSCHAFTAUFAKTIEN(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本公司股权的投资入股资格,并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表决结果: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2名关联董事回避。会议同意上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十项议案提请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夏银行股票代码:600015信息披露义务人:首钢总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邮政编码:100041签署日期:日声 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编写本报告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持有华夏银行的任何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获得签署本报告书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对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内部规定相冲突或违反该章程和规定。(四)本次权益变动的生效以获得华夏银行的所有内部批准及获得和完成所有必要的其他批准、注册登记和备案为先决条件。(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第一章 定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首钢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全部股权由北京国有资本中心持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国有独资出资人,是首钢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平台,其业务经营管理受北京市政府及北京市国资委的政策指导。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万元成立时间:2008年12月工商注册号码:542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北京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截止目前,首钢总公司的股权结构参见下图: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和财务状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首钢总公司是以钢铁业为主,兼营采矿、机械、电子、建筑、、服务业、海外贸易等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拥有矿山采掘、炼焦、烧结、冶炼、轧钢等完整的钢铁生产工艺设备和完善的铁、钢、钢材相互配套的生产体系,具有钢铁生产、采矿、机械制造、电子及自动化工程、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生活服务、国内外贸易、市场融资等一体化的整体优势和综合配套优势。近年来,首钢总公司利用国内钢铁行业发展的契机,不断完善发展战略,明确了“做强做大核心钢铁业,大力发展电子机电业、建筑业、服务业、矿产资源等优势产业,提升拓展海外事业”的发展战略,使钢铁主业得到较大发展,同时,发展有优势的非钢产业,形成互为促进的发展格局。2008年和2009年,首钢总公司分别完成生产生铁1181万吨和1955万吨,粗钢1219万吨和1948万吨,钢材1168万吨和1843万吨。(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单位:人民币万元)注:(1)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于本报告书签署日前5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钢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监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关于派出监事会的通知》(京国监字[2005]31号),监事会中包括监事会主席在内的5名成员由北京市国资委派出,另1名成员是由首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如下: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首钢总公司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注:上表所列数据截至日首钢总公司拥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注:上表所列数据截至日第三章本次权益变动的决议程序和目的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华夏银行的发起人,多年来一致致力于支持华夏银行的发展。本次认购将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夏银行的股份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相信本次认购后其对华夏银行持股比例的提高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夏银行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华夏银行股份的增持或处置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持有华夏银行697,646,942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3.98%。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首钢总公司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华夏银行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该等股份。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议程序日,首钢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认购。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钢总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之前,首钢总公司持有华夏银行697,646,942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3.98%。本次认购完成后,首钢总公司将持有华夏银行1,388,851,181股,占华夏银行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0.28%。二、本次认购的方式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首钢总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691,204,239股。三、《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合同主体发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方: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同签署日期股份认购合同的签署日期为日(三)发行股份数量和认购股份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为1,859,197,46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夏银行总股本的27.14%。其中首钢总公司拟认购691,204,239股。(四)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五)认购价格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方认购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每股认购价格应等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该等未经调整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下列参数应使用上交所正式公布的数据):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日期间,华夏银行因以股份形式分配红利、资本金转增股本、配股或其他类似情形而作出除权处理、或因实施现金红利分配而作出除息处理,那么每股认购价格应根据相应的可适用公式进行调整。(六)合同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经各认购方与华夏银行适当签署后即成立,但须以下述各项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成就或被豁免后方生效:1.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银监会的核准;4.依法须经审批的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入股已获得银监会的核准;5.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的核准;6.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认购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认购获得其他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如有)。(七)限售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认购方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认购的股份。惟本合同认购方根据法律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向其集团内部关联方转让认购股份或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情形除外。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首钢总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第五章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一、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首钢总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总额约为7,720,751,349元,该等资金来源于公司由合法渠道取得并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二、资金来源声明首钢总公司特此声明: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华夏银行或华夏银行的任何关联方,首钢总公司也未通过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从华夏银行获取资金。三、本次认购对价的支付方式首钢总公司在认购完成时将用现金支付认购股份的总购买价款。第六章本次认购的后续计划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华夏银行主营业务或者对华夏银行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华夏银行主营业务或者对华夏银行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二、未来12个月内对华夏银行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华夏银行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华夏银行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华夏银行拟购买、置换或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三、改变华夏银行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对华夏银行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四、对可能阻碍收购华夏银行控制权的华夏银行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对可能阻碍收购华夏银行控制权的华夏银行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五、对华夏银行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对华夏银行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六、对华夏银行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对华夏银行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七、其他对华夏银行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首钢总公司无其他对华夏银行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第七章本次认购对华夏银行的影响一、本次认购对华夏银行独立性的影响本次认购完成后将不会影响华夏银行独立运作的能力,华夏银行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和财务独立。本次认购不会影响华夏银行的独立经营能力,华夏银行仍将保持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二、本次认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本次认购完成前及完成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华夏银行的业务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三、本次认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华夏银行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了审核关联交易的具体程序。同时,华夏银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重大关联交易。上述措施确保华夏银行所订立关联交易的公允与合理,并保护华夏银行及其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正常授信业务外,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与华夏银行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首钢总公司将继续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夏银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华夏银行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首钢总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首钢总公司将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第八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夏银行之间的重大交易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华夏银行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华夏银行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除了在本报告书中另行披露的以外,首钢总公司和华夏银行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的下述协议已作为关联交易由华夏银行予以披露:1.华夏银行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人民币3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综合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华夏银行董事会于日批准该交易,华夏银行股东大会于日批准该交易。2.华夏银行给予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人民币4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综合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华夏银行董事会于日批准该交易,华夏银行股东大会于日批准该交易。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华夏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华夏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何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对拟更换的华夏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首钢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拟更换的华夏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四、对华夏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除本报告书另有披露外,首钢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华夏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第九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华夏银行股份的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6个月内,未买卖过华夏银行的股份;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的6个月内,未买卖过华夏银行的股份。第十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信息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一)资产负债表(合并)(单位:人民币万元)(二)利润表(合并)(单位:人民币万元)(三)现金流量表(合并)(单位:人民币万元)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本部分以下内容摘自首钢总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报告。首钢总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包括在首钢总公司提供的备查文件中,可供查阅。审计报告北爱审字[2010]第269号首钢总公司(集团):我们审计了后附的首钢总公司(集团)财务报表,包括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合并利润表、2009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2009年度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姓名类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刘 义派出监事监事会主席中国北京否苏文静监事/办公室主任中国北京否郑利军监事中国北京否李璧池监事中国北京否薛建明监事中国北京否李 生职工监事监事中国北京否本报告书指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指首钢总公司华夏银行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认购指华夏银行向首钢总公司发行、且首钢总公司认购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的691,204,239股人民币普通股之行为本合同、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指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于日签署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合同》《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或人民币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名称:首钢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法定代表人:朱继民注册资本:人民币726,394万元工商注册号码:422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经营期限:永久存续税务登记证号码:001股东: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邮编:100041通讯方式:电话:010-传真:010-项目日日日总资产25,797,262.1021,382,016.1114,881,609.15净资产(包含少数股东权益)9,620,406.498,671,775.996,942,095.78资产负债率62.71%59.44%53.35%项目2009年度2008年度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297,695.909,849,165.109,762,572.56利润总额139,775.80225,994.14171,861.09净利润(包含少数股东损益)43,544.43131,008.1177,197.00净资产收益率1.35%2.65%1.77%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朱继民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北京否王青海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北京否霍光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中国北京否姜兴宏党委副书记/董事中国北京否徐 凝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北京否王 毅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北京否郑章石党委常委/工会主席/董事中国北京否方建一董事/总会计师中国北京否刘水洋副总经理中国北京否毛 武总经济师中国北京否张功焰总工程师中国北京否孙伟伟副总经理中国北京否李岩岭外部董事中国北京否李凤玲外部董事中国北京否上市公司名称首钢总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包括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北京(,)有限公司63.24%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41.90%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37.37%首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75%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6.61%金融机构名称首钢总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生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6%项目日日日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4,739,105.3212,556,778.7811,634,443.14收到的税费返还3,858.20171,040.25320,069.6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98,723.3045,949.1879,425.55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4,941,686.8212,773,768.2112,033,938.3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2,743,181.2810,830,814.3610,480,534.29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810,980.58632,856.57509,805.94支付的各项税费585,039.42647,226.83566,390.71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48,468.3768,799.1742,123.56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4,487,669.6512,179,696.9311,598,854.5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4,017.17594,071.28435,083.83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28,351.8134,137.68126,822.83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60,040.9217,973.0858,533.8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16,829.29819.403,065.90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66,406.62132,867.07109,861.5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71,845.67185,797.23298,284.1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137,380.653,108,009.131,247,610.42投资支付的现金303,954.381,111,995.19233,312.89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159,800.0070,000.0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07,095.05290,350.9435,103.4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808,230.084,580,355.251,516,026.7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36,384.42-4,394,558.02-1,217,742.60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697,702.542,515,836.91590,400.29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19,600.00500,836.91577,400.29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6,305,503.974,262,926.402,106,573.50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31,928.6636,883.5530,372.22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8,135,135.176,815,646.862,727,346.01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4,922,809.492,047,409.441,042,929.77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457,032.78236,520.94245,203.10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0,100.1779,483.326,568.24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419,942.442,363,413.711,294,701.1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15,192.734,452,233.151,432,644.89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0,676.64-7,383.14-7,125.45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3,502.13644,363.26642,860.66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048,346.892,403,983.631,757,105.35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191,849.023,048,346.892,399,966.02项目日日日货币资金3,205,146.623,067,291.832,399,966.02交易性金融资产33,252.7532,388.22-应收票据664,865.80371,972.58应收账款582,439.91759,445.12511,704.56其他应收款1,033,669.971,035,283.78368,467.43预付账款431,534.28482,908.13566,978.04应收股利--9,196.75存货1,823,923.241,486,799.59976,564.45流动资产合计7,784,848.387,254,996.045,402,230.24长期股权投资1,624,609.641,467,022.031,264,255.21固定资产9,990,563.506,601,022.585,904,551.77工程物资286,095.31191,296.5124,522.73在建工程4,310,496.004,546,278.541,794,667.22固定资产清理124,621.5676,518.8048,574.64无形资产594,235.72455,758.72341,122.36长期待摊费用23,580.3187,520.1430,283.29非流动资产合计18,012,413.7214,127,020.079,479,378.91资产总计25,797,262.1021,382,016.1114,881,609.15短期借款3,548,120.153,303,358.892,820,645.82应付票据662,654.67421,481.49196,218.80应付账款1,669,154.691,407,196.451,198,430.14预收账款821,791.10540,714.63486,701.48应付职工新酬189,441.03167,080.8678,088.62应交税费-216,449.8080,446.30232,604.20其他应付款789,761.62610,511.73461,695.7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0,512.8889,048.00102,635.24其他流动负债503,948.39814,626.51402,370.34流动负债合计8,072,467.527,435,656.575,991,501.34长期借款6,020,599.853,914,722.891,718,088.11应付债券1,500,000.00900,000.00-长期应付款79,165.06118,197.6672,676.14专项应付款344,811.97288,284.77122,901.06递延所得税负债141,528.9337,529.6820,482.13其他非流动负债18,282.2815,116.7113,864.59非流动负债合计8,104,388.095,274,583.561,948,012.03负债合计16,176,855.6112,710,240.137,939,513.37实收资本1,905,241.911,524,207.07680,240.89国家资本1,905,241.911,524,207.07680,240.89资本公积4,709,953.214,298,882.364,366,505.65盈余公积483,367.51445,617.81470,353.14未分配利润319,255.93288,246.38177,142.8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7,556,461.756,650,804.135,630,157.04少数股东权益2,063,944.752,020,971.861,311,938.75所有者权益合计9,620,406.498,671,775.996,942,095.78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5,797,262.1021,382,016.1114,881,609.15项目2009年2008年2007年一、营业收入11,968,199.3010,763,922.9610,132,450.23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1,297,695.909,849,165.109,762,572.56二、减:营业成本11,905,940.2210,593,069.429,340,479.45其中:主营业务成本10,405,641.779,199,516.979,032,350.27营业税金及附加94,982.0257,516.3353,372.65销售费用113,433.71104,542.81107,526.86管理费用413,034.52335,196.85328,940.13财务费用180,512.35184,611.05178,542.83其中:利息支出186,844.72198,050.58187,755.76资产减值损失-1,506.6659,649.402,555.85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7,260.77-13,424.96-2,967.72投资收益119,095.47136,278.75131,985.90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32,293.32132,067.84105,441.29三、营业利润208,615.32293,707.33250,050.63加:营业外收入22,192.7612,626.0113,261.68其中:政府补助(补贴收入)10,301.652,385.492,220.35减:营业外支出91,032.2980,339.2091,451.22四、利润总额139,775.80225,994.14171,861.09减:所得税费用96,231.3794,986.03113,144.81五、净利润43,544.43131,008.1177,197.0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5,593.38162,557.0345,127.70少数股东损益-52,048.96-31,548.9232,069.3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首钢总公司(集团)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首钢总公司(集团)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首钢总公司(集团)日的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合并现金流量。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明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王金国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认购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第十二章备查文件以下备查文件可在首钢总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查阅:一、首钢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首钢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三、首钢总公司关于本次认购的相关决定四、关于本次认购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具体情况说明五、股份认购合同六、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七、华夏银行与首钢总公司及其关联方于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相关重大交易的协议、合同情况八、首钢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九、关于首钢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华夏银行股票的情况十、首钢总公司就本次认购应履行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十一、首钢总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情形及符合其中第50条规定的说明十二、首钢总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首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首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夏银行股票代码:600015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005联系电话:010-0192签署日期:日声 明(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根据《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合同》进行。《股份认购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银监会的核准;4.依法须经审批的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入股已获得银监会的核准;5.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的核准;6.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认购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认购获得其他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如有)。(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六)本次取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尚须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一章 释 义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基本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三章持股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华夏银行的主要股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支持华夏银行的发展。本次交易将使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相信,本次交易将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夏银行之间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具体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或继续增持华夏银行A股股份。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5,920,393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国网资产的事项正在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过程中。待股份划转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华夏银行的股份比例将进一步增加。第四章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国网资产未持有华夏银行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网资产将认购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653,306,499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夏银行总股本的9.54%。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号)和国家电网公司与国网资产于日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国家电网将其持有的华夏银行595,920,393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夏银行总股本的8.70%)无偿划转给国网资产。该等股权划转事项正在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过程中。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国网资产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653,306,499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夏银行总股本的9.5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认购方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佰零捌亿元(RMB20,800,000,000)。(三)发行股份数量和比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为1,859,197,46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华夏银行总股本的27.14%。(四)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等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五)《股份认购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股份认购合同》经各认购方与华夏银行适当签署后即成立,但须以下述各项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成就或被豁免后方生效:1.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银监会的核准;4.依法须经审批的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入股已获得银监会的核准;5.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的核准;6.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认购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认购获得其他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如有)。(六)支付方式各认购方将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七)限售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认购方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认购的股份。认购方根据法律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向其集团内部关联方转让认购股份或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情形除外。(八)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情况国网资产及其控股股东与华夏银行存在关联交易,具体关联交易情况请参见华夏银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前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网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华夏银行的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由于重大关联交易给华夏银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日至今,除前述关联交易以外,国网资产及其控股股东与华夏银行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三、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也不会产生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损害。第五章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未曾有过买卖华夏银行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第六章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七章备查文件一、国网资产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国网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股份认购合同》复印件四、《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复印件五、《股权划转协议》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签章: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签章: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章: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有关信息: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股票简称:华夏银行股票代码:600015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关信息:名称: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卢森堡通讯地址:2,BoulevardKonradAdenauer1115LuxembourgLuxembourg签署日期:日声明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D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其他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制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未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权益。5.本次权益变动根据股份认购合同进行。股份认购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股份认购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银监会的核准;(4)依法须经审批的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认购方已获得银监会的核准;(5)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的核准;(6)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认购方依据股份认购合同约定进行认购获得其他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如有)。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7.本非公开发行下取得华夏银行的新股尚须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核准。第1节 释义除非另有要求,本报告书中下述词语定义如下:第2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1.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2,BoulevardKonradAdenauer,1115Luxembourg,Luxembourg3.注册资本:2,465,000,000欧元4.首席执行官兼管理委员会成员:ErnstWilhelmContzen5.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6.主要经营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在卢森堡商业企业登记局登记如下:“企业负责在卢森堡以及海外开展所有类型的银行和经济业务,这其中包括自身的和第三方的账目结算,为个人提供合法的保险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所有直接或间接的相关业务。企业可以对坐落在卢森堡或者海外其他企业进行参股以及设立分行或办事处。”7.商业和公司登记处的登记号:B91648.注册期限:于日注册成立,法律上未限定经营期限9.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所有的附属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唯一股东10.通讯地址:2,BoulevardKonradAdenauer,1115Luxembourg,Luxembourg11.联系方式:(+352)42122 -1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管理委员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五(5)年中均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惩罚,或涉及任何可能使其在适用法律项下失去担任当前职务资格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任何于中国或其他国家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财务权益的任何实体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3节持股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唯一股东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华夏银行之间的合伙关系视为其中国业务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公司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持有的股份)在华夏银行中的持股总数将增至19.99%,但仍低于目前银监会规则规定的20%上限。本次交易再次证明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加强与华夏银行之间的积极合作关系,及在未来大力开发合作潜力。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次交易的完成将进一步加强当前与华夏银行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另行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12)个月中增持华夏银行股份的任何确定计划、协议或安排。第4节权益变动方式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交易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量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21,000,000股华夏银行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2.42%。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华夏银行持股635,686,722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9.28%。若华夏银行发生除权事件或除权事件和除息事件的综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将根据股份认购合同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但不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733,573,461股华夏银行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4.70%),其中包括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562,373,461股股份以及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所有的附属公司)持有的171,200,000股股份。包括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在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共持有854,573,461股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7.12%。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于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向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及转让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华夏银行171,200,000股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日申报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目前尚需银监会批准),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持有的所有华夏银行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届时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完成交割,则应包括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在华夏银行中的持股总数将增至华夏银行总股本的19.99%。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121,000,000股股份以及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中的295,000,000股股份,及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171,200,000股股份(被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后)均受制于截至日的禁售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剩余267,373,461股股份受制于截至日的禁售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另行披露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12)个月中减持华夏银行股份的任何确定计划、协议或安排。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a)认购股份数量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华夏银行将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总数为1,859,197,460股的认购股份。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认购514,686,722股认购股份,占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发行的认购股份总数的27.68%。如华夏银行发生除权事件或除权事件和除息事件的综合,华夏银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项下发行的认购股份总数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认购的认购股份数量将根据股份认购合同载明的规定进行调整。(b)每股认购价格根据股份认购合同,每股认购价格应等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下列参数应使用上交所正式公布的数据):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连续二十(20)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连续二十(20)个交易日华夏银行股票交易总量。根据上文计算方式得出本交易中的每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1.17元。若在定价基准日至非公开发行日期间,华夏银行发生除权事件、除息事件或除权事件和除息事件的综合,则每股认购价格将根据股份认购合同载明的规定进行调整。(c)股份认购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以下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放弃后,股份认购合同方始生效:(i)股份认购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ii)本次非公开发行经华夏银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iii)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银监会的核准;(iv)依法须经审批的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入股已获得银监会的核准;(v)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的核准;(vi)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认购方依据股份认购合同约定进行认购已获得其他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如有);有关本交易成交的其他规定详见股份认购合同。(d)支付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股份认购合同中载明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完成、满足或放弃并收到华夏银行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发出的认购通知后,以现金支付应付的认购价款。(e)有关股份转让的限制或承诺根据股份认购合同,除非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和经主管监管机构批准而向其公司集团内的关联方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于非公开发行日后三十六(36)个月内转让其所认购的任何认购股份。3 交易状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委员会于日批准本次交易。华夏银行董事会于日批准股份认购合同及非公开发行。4.股权限制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夏银行所持股份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在内的)任何权利限制。5.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以及有关上市公司的其他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于日结束的上一财务年度和于日结束的上一财务季度中,未与华夏银行达成任何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没有任何有关华夏银行的其他计划。第5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六个月买卖华夏银行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其管理委员会及经营委员会成员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股财务权益的任何实体均未于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中买卖华夏银行股份。第6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于本报告书披露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7节备查文件1.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2.载于本报告书第2.2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管理人员名单和护照副本;和3.股份认购合同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人姓名)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人姓名)签署日期:日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人姓名)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人姓名)签署日期:日证券代码:600015证券简称:华夏银行公告编号:2010-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特别提示1、本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资产”)、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卢森堡”)拟用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向上述投资者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公司的关联事项。参考市场案例,基于审慎考虑,公司将其作为关联交易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2、关联董事已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予以回避表决。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将有效提高,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本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公司盈利能力方面,本次增发新股大幅提升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支持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在资产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的基础上实现利润增长,从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4、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一、关联交易概述(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根据本公司与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德银卢森堡于日签署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合同》,本公司拟向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德银卢森堡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发行1,859,197,460股。其中,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91,204,239股、国网资产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53,306,499股、德银卢森堡认购的股份数量为514,686,722股。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的,上述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1.17元/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20,800,000,000元。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公司向上述投资者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公司的关联事项。(二)董事会表决情况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三)独立董事的表决情况和意见公司已在事前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向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均已投赞成票,并发表了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四)本次关联交易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一)首钢总公司1、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名称:首钢总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法定代表人:朱继民注册资本:726,394万元2、发行对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首钢总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首钢总公司100%股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首钢总公司的出资人。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3、主营业务情况首钢总公司成立于日,前身是始建于1919年的石景山钢铁厂,1996年9月改组为首钢集团,首钢总公司作为集团的母公司,对集团所有资产行使资产经营权。日,经国家经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首钢总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实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首钢总公司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根据《首钢总公司(集团)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北爱审字[2010]第269号),截至日,首钢总公司总资产为25,797,262.10万元;净资产为9,919,338.37万元;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11,968,199.30万元,净利润43,544.43万元。4、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二)国网资产1、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名称: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风华注册资本:120亿元2、股东结构国网资产为国家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国网资产作为履行资产管理和经营职责的公司实体,主要负责国家电网公司控股金融企业和参股金融股权的经营和管理;负责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股权。国家电网公司为国家出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3、主营业务情况国网资产成立于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2009年、2008年和2007年(2009年、2008年为合并报表数),国网资产营业收入分别为16.82亿元、9.36亿元和0元,资产总额分别为423.32亿元、253.25亿元和11.58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19.24亿元、4.54亿元和69.82亿元,资产负债率分别达到22.73%、18.88%和0.08%。4、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其中2009年、2008年为合并报表口径)(三)德银卢森堡1、基本情况介绍公司名称: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卢森堡注册资本:246,500万欧元2、股东结构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德银卢森堡的实际控制人,拥有德银卢森堡100%的股份。其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3、主营业务情况德银卢森堡成立于日,主要代表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负责以下四项核心业务:国际贷款业务、资金和全球市场业务,私人财富管理业务以及私人业务。截至日,德银卢森堡总资产为684亿欧元,拥有352名员工。4、简要财务会计报表(经审计)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已与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德银卢森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该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主体发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人: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德银卢森堡2、合同签署日期股份认购合同的签署日期为日3、认购标的和数量认购人合计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859,197,46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5、认购款的支付方式各认购人以人民币支付全额认购价款。6、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合同各方适当签署后即成立,但须以下述各项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成就或被豁免后方生效:(1)合同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2)本次非公开发行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批准、形成有效决议;(3)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核准;(4)依法须经审批的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入股已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核准;(5)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6)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认购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认购获得其他具有审核批准权力的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如有)。7、限售期认购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二)定价的公允性1、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1.17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2、发行定价的公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在国内国际金融环境异常复杂、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一家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愈发受到国内商业银行的重视。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和资产规模扩张的资金需求,以及尽快达到中国银监会更高的监管标准,本公司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变化与挑战,实现稳健经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的同时为全体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回报。(二)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将有效提高,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本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公司盈利能力方面,本次增发新股大幅提升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支持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在资产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的基础上实现利润增长,从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五、独立董事认可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关联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关联方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三)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六、备查文件(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二)独立董事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及所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三)《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合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证券代码:600015证券简称:华夏银行公告编号:2010-1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星期三)上午9:00。(三)网络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东城区好苑建国饭店2层会议厅。(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定处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二、会议审议事项三、会议出席对象1、截至日(星期三)(“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二)登记时间: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7:00、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7:00。(三)登记地点:华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五、其他事项(一)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一天。(二)联系办法: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邮编:100005)联系人:姜帅、任培培电话:010-0-传真:010-附件一: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日在北京召开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公司/本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股东账号:委托人持股数量: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签署日期: 年月日附件二、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投票日期:日总提案数:16个一、投票流程1、投票代码2、表决方法(1)一次性表决方法: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2)分项表决方法:如需对各事项进行分项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3)分组表决方法:对《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可进行一次性表决,按以下方式申报:3、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二、投票举例1、股权登记日日A股收市后,持有华夏银行A股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3、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4、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三、投票注意事项1、考虑到所需表决的提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提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提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2、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时,股东仅对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股票简称华夏银行股票代码600015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首钢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5家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2家)否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其他(请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697,646,942持股比例:13.98%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比例:6.30%变动数量:691,204,239股&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否&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否&本报告/本报告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国网资产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合同首钢总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DEUTSCHEBANKLUXEMBOURGS.A.(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日签署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之股份认购合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华夏银行通过非公开方式,向认购各方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08亿元的A股本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在本次发行中,华夏银行向国网资产发行、且国网资产认购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的653,306,499股人民币普通股之行为股份划转国家电网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5,920,393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行为《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人民币元名称: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风华注册资本:120亿元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55税务登记证号码:089出资人:国家电网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邮件编码:100005联系电话:010-0192姓 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王风华男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长李效勇男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总经理刘开俊男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李国良男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任 华女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田 博男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张辉明男中国中国北京无董事丁世龙男中国中国北京无副总经理张喜芳男中国中国北京无副总经理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股票简称华夏银行股票代码600015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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