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核销完后不做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会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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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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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精选第一部分 增值税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1、关于商业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增值税抵扣问题 网友提问: 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商业类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汽车用油的进项税是 不 可以抵扣的,请问商业企业是否可以抵扣,有无相关的依据,谢谢! 回复内容: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并没有分别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作出规定。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实行 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商业企业,对于进项抵扣的范围并没有特殊限制,其购买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 汽车用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 你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认为实际上是对“生产经营”的误解,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也包括经营,不 是指单纯的生产制造。2、视同销售帐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网友提问: 我公司自产的冰箱用于员工福利,具体情况如下: 自产冰箱 1000 台,其中:800 台发给车间职工,200 台发给企业管理人员。自产冰箱成本 为 1500 元/台,市场公允价为 2000 元/台。 我司想直接按 00*200 分别计入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不调整相关的所得税。 请问该项业务按税务上要求视同销售,不知我公司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请问视同销售相 关 会计分录及是否需要补交所得税,补交金额如何计算。 回复内容: 1)自产的冰箱用于员工福利,应该作为福利费核算,新准则下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 算。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 顺 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u65288X1 + 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 式 涉税问题精选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因此,贵公司应按照 2000 元/台计算销项税额,而不是按照成本价计算销项税额。 3)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 值确定收入额。因此,贵公司应按照 2000 元/台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会计核算不确认收入,应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 会计分录(按照旧会计准则): 借:制造费用-福利费 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800*17% 00*200*17% 00*1000*17%3、赠品的走账方法 网友提问:你好,老师:我知道在销售货物时赠品视同销售,但是我不知道如何做账务处理?请您把具体账务处理方法给写出来好吗? 1)在购进时取行了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进项: 贷:银行存款: 2)因为是 0 元赠送,送出时没有开专用票(因为 0 元开不出专用票),这时应该算出销售税额 是吗?按什么标准算销售税? 3)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回复内容: 企业的赠品,可以直接将其成本以及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转入“营业费用”,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货物时对方采购满足条件的货物给予搭赠属于促销,属于降级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按以下方式处理: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1) 将赠品与货物捆绑销售,售价不变,按照正常销售进行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赠品一并 结转成本。2) 赠品定价,货物给予同等金额的折扣处理,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开具,赠品一并结转成本。4、关于国家或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好处 网友提问: 请问被确认为《国家或省企业技术中心》有什么好处?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 函[1997]3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7 年 2 月联合发布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令 第 44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税。5、进口增值税 网友提问: 外商独资企业合同核销时,补缴的海关增值税和关税如何做分录?补缴的增值税如何办理抵 扣? 回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 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关税入成本。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成本科目 贷:银行存款 6、增值税折扣率 网友提问: 涉税问题精选性扣除的, 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开增值税税时,折扣率最大可以开多少?因为年返是在第二年年初一次按照税法的要求,只要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纳税, 税法对折扣率没有限制。但如果折扣后价格低于成本价,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7、关于样机 网友提问: 我们公司销售商品,有样机免费给客户使用,是否视同销售,分录应如何作,成本如果结转? 回复内容: 样机免费给客户使用,如果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就不构成销售,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根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客户使用后收回的,不 需要做会计处理。 如果客户使用后不再收回,则需要考虑视同销售。如果客户没有购买商品,属于无偿赠送,需 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客户有购买商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避免视同销售: 1)样机作价,一并按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 2)样机作价,价款在以后购货以折扣的形式体现,客户利益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8、关于卖边角料及废品如何纳税? 网友提问: 卖边角料及废品如何纳税?缴增值税?营业税?如何确定税率?需要区分购内采购和进口采购的 材料所产生的边角料吗?需要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吗?比如我集团下有如下类型公司:生产型(一般 纳税人),商业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缴营业税,研发机构?谢谢. 回复内容: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卖边角料及废品,应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不 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卖边角料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区分国内采购还是进口,不需要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不管 何类企业,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加工贸易企业 销售边角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 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9、关于无形资产抵扣问题 涉税问题精选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如果购进了财务软件,同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并没有随同别的固定资产一同购买.请问这样的 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有没相关文件说明这个问题? 回复内容: 单独购买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其进项税额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 形,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 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 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上述规定中没有提到无形资产, 如果是单独购入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属于《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固定资产”项目。但其进项税额是否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还要根 据其用途判断。如果该软件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 就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其次,购买软件的进项抵扣符合增值税的征收原理:软件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流转环节,其进项应予以抵扣。可参考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 第 241 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 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 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涉税问题精选10、中铁快运运费单 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关于中a快运运费单可以当作合法凭证入帐的法令是什么?在哪里可以查到? 回复内容: 国税函〔 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 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 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1、利息 网友提问: 请问公司收取销售业务延期付款的利息,按什么业务类型进行纳税?开具什么发票? 回复内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 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 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业务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收入合并(注意要先将价外费用还原为不含 税收入)缴纳增值税。12、待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做账务处理? 网友提问: 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扫描,使得不能成为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如果不扫描也按照税额放入进项税额,会导致增值税报表与账不符;如果放在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是否合理?这个科目应该在“应交税金”下吗? 回复内容: 如果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目前很多企业将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申 报抵扣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我们建议参照国税发明电[2004]51 号 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取得尚未扫描 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当月不 申报抵扣的迸项税额。当取得上述抵扣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实际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涉税问题精选第二部分 营业税 1、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支付境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要交代扣营业税吗?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营业税吗? 回复内容: 1)支付境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在境内使用的,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符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5]39 号,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 转让业务。因此,对社会科学领域没有该项免税政策。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 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两税合并之前可以扣除营业税。两税合并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在计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减在地税缴纳的 营业税。2、转包服务应如何缴交营业税 网友提问: 若一建筑安装公司将所承包工程以同等价款转包给省外一分公司,请问此时总承包人应该如何 缴交营业税?分公司仍需要缴交营业税吗?是否有关于关于此问题的法规或文件?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 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业务实行 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作为总承包人的总公司扣缴营业税后,分公司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分公司需要开发票给总公 司。3、关于顶手费无票的处理方法 网友提问: 有一次听曾建斌老师讲课,我问到了租赁房屋顶手费无票入账的事情,曾老师说地税关于顶手 费有一个专栏讲了处理方法,我在广州地税的网站上找了找不到,是否可请老师帮忙找到那篇文章, 发到我个人邮箱.谢谢老师! 回复内容: 根据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2〕82号)的解释,原承租方(简称“甲方”)在使用承 租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与出租方终止了承租合同,房屋转由新承租方(简称“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向乙方收回补偿费用,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如不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视 为自行提供了建筑业劳务,对其向乙方收取的补偿款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的合法凭证,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 即补偿费大于装修费的差额。 因此,贵公司支付顶手费,对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或服务业发票。对方不能 提供发票,可以要求对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由于要纳税,对方可能不愿意代开发票,可以与对方 协商由贵公司承担增加的税负(即增加顶手续和租赁费,纳税后对方收入不变)。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1、先进技术企业 网友提问: 我公司今年(2008)是最后一年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于 2007 年申请到先进技术企业,根据 粤国税
号文,请问 2009 年我公司能继续享受减半吗,税率是多少?如何办理?谢谢! 回复内容: 按照粤国税(2008 )173 号文的解释,贵公司应该可以继续享受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先进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但问题是,国发〔2007〕39 号文件的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中并没有列举这一项,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都不允许先进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期优惠。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就上述问题统一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资先进技术企 业,建议象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一样,向税务机关请示,尽可能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2、固定资产中的复印机、空调是否属归类为电子设备 网友提问: 1)固定资产中的复印机、空调是否归类为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否为 3 年。 2)新所得税法是否有规定在计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减在地税缴纳的营业税。 回复内容: 1)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关于电子设备的定义,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的规定: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 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 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因此,复印机、空调可以归类为电子设 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短折旧年限可以为 3 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下列方 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在计算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减在地税缴纳的 营业税。3、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涉税问题精选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深圳经济特区 2008 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其他经济特区呢? 回复内容: 根据国发[2007]40 号、国发[2007]39 号、财税[2008]21 号文件的规定: 1)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企业,2008 年开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 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在经济特区设立,可以享受 15%低税率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2008 年――2012 年分别按照以下税率执行:18%、20%、22%、24%、25%。 3)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并符合国发〔2007〕39 号的规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的企业, 执行至期满为止。减半税率可以按照过渡期优惠税率减半。4、企业所得的问题 网友提问: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时是按营业收入的 10%缴所得税,请问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 上有规定的标准吗?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8〕30 号文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u36866X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u24212X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u24212X税所得率 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按营业收入的 10%计算缴纳,不需要考虑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扣除 标准,直接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额即可。5、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税率为多少 网友提问: 请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适用的企业所税率及地方税率各为多少? 回复内容: 要判断如何交纳所得税,首先要看技术指导费是否与特许权相关。 如果与特许权相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的解释,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 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 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如果与特许权不相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 10%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如果属于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技术指导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首先要根据境内提供劳务的天数和税收协定,判断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按照 10%的税率并按照收入全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劳务全部在境外完 成,在境内不予征税。 另外,如技术指导在国内进行,需要缴纳 5%营业税,如果是与特许权相关的技术指导,且符合 财税[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如技术指导在境外进行,无需缴纳营业税。 6、购进软件的折旧年限 网友提问:财税[2008]1 号文的“一、(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 2 年。”并未说明“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条件,可以按 2-5 年折旧或者摊销。”? 并且,如何理解适当缩短年限?即折旧多少年才须向税务机关核准? 回复内容:首先要明确:该政策不是一项新政策,在两税合并之前就已经存在,自 2000 年开始已经执行。税务机关之所以要重申,主要是两税合并以后,是否继续执行不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机关重申了 该政策,过去软件按 5 年,优惠政策规定可以最短按 2 年,因此综合而言,是按 2-5 年。所谓适 当缩短,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短是 2 年。 根据过去审批的要求,只要短于 5 年就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该项审批在 2003 年以后取消,现 在两税合并又重新需要审批,因此,我们认为:现在同样是少于 5 年折旧或者摊销的应该审批。 因此,理解和执行政策需要按照政策的历史发展轨迹去分析。7、在 2008 年或以后分配 2007 年及之前的利润是否要交税 网友提问:老师,根据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得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企业若在 2008 年或以后分配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利润,投资方是否需要交税?谢谢! 回复内容:根据财税【2008】1 号文的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 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执行中需要注意: 1)帐面上可以区分利润的归属年度; 2)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最好能明确分配哪一个年度的利润。 8、减半征收税率问题 涉税问题精选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我司是 04 年在浙江绍兴成立的外资企业,06 年是第一个获利年度,所得税是全免,07 年所得 税全免,税率是按 33%*80%=26.4%,08 年所得税是减半征收,税率是按 26.4%/2=13.2%,还是按 新税率 25%/2=12.5%呢?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财税[2008]21 号文的规定:外资企业 2008 年前适用低税率,例如:经济特区或者国家经 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企业,这类企业在 2008 年后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过渡优惠,适用的税率是过 渡期税率的一半,2008 年为 18%的一半,2009 年为 20%的一半,2010 年为 22%的一半,2011 年 为 24%的一般,2012 年为 25%的一半。 如果外资企业 2008 年前处于适用 24%税率的地区,2008 年以后享受减半的过渡期优惠,适用 税率为 25%的一半。 其他适用 33%的企业,享受减半的过渡优惠,或者根据新税法享受减半优惠,适用税率为 25 %的一半。 根据你公司的情况,绍兴不是国家经济开发区,因此,适用税率 25%减半,没有地方税。 9、固定资产 网友提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 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那么: 1)是否表明目前已经取消了原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 2000.00 元的金额标准限制,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 2)企业所使用的一些工具价值较低或可否使用一年以上很难确定,税务机关将如何来确认这 些工具应否计入固定资产? 3)、一旦能使用一年以上的工具等计入固定资产,是否必须按规定的 5 年来计提折旧? 回复内容: 1)税法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只规定了使用期限。即取消了原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 2000.00 元的金额标准限制。但是,如果企业所有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作 为固定资产不现实。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持有的工具、器具、配件、备件中价值比较低,数 量比较多的部分通常应该按存货处理,尽管这些资产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但根据成本效益原则, 这些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此,企业应该在自己的会计制度中确定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用品的界限,或者通过列目录的方式加以明确。过去统一按单件价值 2000 元标准进行区分不合理,价值标准也偏低,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统一标准没有必要,应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此 作为税务处理的基础。2)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年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税〔2008〕1 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涉税问题精选(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六)购进软件,为 2 年;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为 3 年。 对于达不到上述年限就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停止计提折旧,作为实质性财产损失处理。10、固定资产残值率 网友提问: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3]70 号中规定,自发文日
日开始至内、外资企业所 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2008 年 1 月 1 日,两法已经合并,那么企业 在计算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时候,是否可以自行确定为 3%或 5%? 回复内容: 2008 年开始,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内、外资企业执行相同的所得税政策。即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的情况,企业可以将其残值率定为 3%或者 5%。对于 2008 年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实体法从旧的原则, 其残值率不做调整。11、商业保险费的扣除 网友提问: 新税法规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可税前扣除.我公司目前有向保险公司购买团体险,保 险摊入每人交个税,而钱由公司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向公司出具发票.此做法现不被审 计接受,认为这仍属于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因为保单是开给公司的,由公司投保的(此险 种,保险公司不接受个人名义投保). 请问有何办法处理. 回复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 36 条规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 扣除,为投资者、个人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 理解应该是: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不在规定之列的不可以扣除,不是全部商业 保险都不可以税前扣除。 针对你公司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1)将该部分商业保险费用作为福利费的一部分,按福利费扣除; 涉税问题精选险。这样,该项保费将作为工资扣除。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2)将保险费作为津贴发给员工,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单位统一集中为员工代办该项保12、应付帐款相关问题 网友提问: 我公司应付帐款过帐挂了两年一直未冲胀,且未拿到发票,请问会计上及税务上有何影响?应 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无法支付的款项,会计和税务都需要结转为收入,与是否拿到发票没有关系。 会计处理:对方豁免得债务,旧准则要求转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转入“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应作为其他收 入,计入应税所得。原来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客户没有追偿超过 2 年的应付帐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两年的规定。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对 于应付款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1)已经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应付帐款无法支付、不需要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应该确认为应税收 入,比如:对方企业已经结业清算、对方已经明示放弃债权、已经无法联系债权人等,这种情况下 涉税问题精选不需要考虑时间因素。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2)对方逾期两年没有实施任何追债措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方逾期两年没有任何追债 措施,已经丧失了追偿权利,因此该项债务也应该转为应税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两年时间不是指账面的账龄,而是对方没有追债已经超过 2 年。 13、吸收合并 网友提问: 根据国税发[2008]23 号“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8 年后条件发生 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 优惠,2008 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请问此情形下 吸收合并,A 企业是否要补缴此前已经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 号文件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 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 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 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 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A 企业不需要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14、宴请总部或关联公司人员的餐费如何入帐? 网友提问: 你好,请问宴请总部或关联公司人员的餐费如何入帐?不同入帐方法是否可减少纳税? 回复内容: 餐费,餐费不等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根据其用途入账,入不同的项目,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 不同。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5‰。 餐费一般应分别根据以下方式入账: 1) 企业到年底常常会安排一次全体员工大聚餐,这是一种福利活动,发生的餐费应该列入福 利费用; 涉税问题精选属于差旅费用的一部分;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2) 企业员工到外面出差,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例如在机场的餐厅吃昂贵的快餐,这些餐费3) 企业的经理人员到某个安静的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这些餐费属于会议费用的一部分; 4) 公司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这些属于董事会费的一部分。 餐费在进行上述处理时,必须有相关的旁证资料,如报销审批单、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出差 记录等。15、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事宜 网友提问: 请问:出差期间在出差地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是否可以列入旅差费? 回复内容: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就算是在出差期间发生,也应计入交际应酬费。出差期间员工自己的伙食支出,可以计入差旅费。16、赠品做什么科目 网友提问: 我单位为咨询培训公司,为对方培训时,免费提供教材。请问,我单位从书店购买的教材,相 应取得的教材的发票,该如何入账?做什么科目处理比较妥当。 回复内容:贵公司提供培训服务,提供的教材并不属于无偿赠送,属于提供培训服务的一项成本,购买教材的费用应该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17、2008 年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 网友提问: 请问,原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那 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优惠期还没有结束的企 业,现是否有正式的文件出台o是否还继续享有 10%的优惠税率? 涉税问题精选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该优惠政策被取消,不能继续按照 10%交纳所得税,现在需要考虑 的是能否享受过渡期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低税率和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国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文件中具体列举了哪些原所得 税优惠政策可以过渡,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税不在其列。 但是广东国税《关于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 号文)批准了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过渡期。然而青岛国税《关于二 OO 八年一季度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所便函〔2008〕3 号)却明确不能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贵公司目前正在享受所得税优惠,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过渡期优惠,如果 2007 年已经开始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建议向税务机关请示是否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尽量争取更多的优惠。18、帐务处理 网友提问: 2007 年 1 月份的发票能否在 2008 年 5 月份做帐? 回复内容: 2007 年 1 月份的发票可以在 2008 年 5 月份做帐,实际操作中一般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2007 年 1 月份已经入帐,但 2008 年 5 月份才取得发票,可以在收到发票时附到原记账凭证 后作为原始凭证即可。所得税处理,由于 2008 年 5 月份已经办理了 2007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2007 年调增了应纳税所得税额,现在要重新计算 2007 年应交纳的所得税,如果不属于超出扣 除限额的情况,需要调减 2007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应申请税务机关退税;如果不影响 2007 年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涉及所得税的处理。 2)如果 2007 年 1 月份没有入帐,2008 年 5 月份取得发票时,属于漏记,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 更正,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要进行追溯调整。所得税处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笔支出只能 在 2007 年的所得税前扣除,不可以结转到 2008 年扣除,需要重新计算 2007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多交纳所得税的,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19、再投资退税 网友提问: 老师:我司是三资企业,于 2007 年办理了再投资退税,并已收取税务局的退税款,当时税局在办 理时,认为在 2007 年不能提供 2007 年度的出口型企业确认书,所以不能以 100%退税,只能接已纳税 的 40%退税. 问:如果现在取得 2007 年度出口型企业确认书,能否申请退回已纳所得税的 60%? 回复内容:根据国税函发[ 号文件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 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 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 涉税问题精选业标准时,可再按 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根据国税发[2008]23 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 2007 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 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对在 2007 年底以前用 2007 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根据国税函〔 号文规定,外资企业发生的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依据旧所得税法享 受的税收优惠事项,须经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审批批准的,继续按旧规定办理审批后享受,审批(审 核)事项应在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 贵公司现在已经取得 2007 年度出口型企业确认书,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间申请审批,仍可以享受 100%退税。 20、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网友提问: “分公司按自身的利润计算应缴税金,如果实际预缴所得税额与应缴所得税额有差异,作为与 总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具体的总分公司会计分录应如何列示? 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谢谢 解答。 回复内容: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独立核算分公司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同总公司一样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制 度和会计准则。比较特殊的是,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资产由总公司划拨,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 之间的资产调拨通过内部往来帐户核算,在合并报表时相互抵消。 总公司、分公司计算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均为: 涉税问题精选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如果分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额小于实际预缴的所得税(根据分配表计算得 出),会计分录: 总公司: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 分公司: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如果分公司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的所得税(根据分配表计算得出),会计分录: 总公司:借: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贷: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分公司: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 总之,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两个会计主体,各自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应与其收入向配比。21、工资总额 网友提问: 老师,您好!工资总额就是没有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应发工资吗?还是实发工资呢?另外,对 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们是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 是不是在缴纳当期,我们总机构按应纳税所得额交纳 50%,然后把余下的 50%分到各没有法人的分公 司交纳呢?还是由总部统一交纳,总机构给各分公司的税务当局确认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就 行了呢? 回复内容:1)员工应该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只是公司代其扣缴而已,工资总额应该是没有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员工自己负担部分)的应发工资。 2)首先,要确认哪些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然后,由总机购按照规定计算分配率, 填报分配表,计算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的税款,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具体操作请参照 文件:财预[2008]10 号、国税发〔2008〕28 号。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按照各分 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 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 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预缴。22、创业投资企业的问题 涉税问题精选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新企业所得税法细则:“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 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我想请问:细则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什么标准?因为 08 年新税法中出现了“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这个“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 否也要达到所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标准?十分感谢! 回复内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且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之一就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还没有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的具体规定,建议参照《关于促进 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 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 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2) 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4)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 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 5%以上(含 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 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含 60%)。 因此,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暂时还没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限制。 23、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网友提问: 在新的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第四行利润总额是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由于残值今年从 10%改为 0,会计处理上与税务处理上不一致需要调整应纳所得额.请问在这张表上应在哪行填报.谢 谢! 回复内容:2008 年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会计利润预缴,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与所得税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做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根据国税函(2008)44 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报表第 2 行“营业收入” 、第 3 行“营业成本” 、第 4 行“利润总额”都以会计核算的金额填报,无须进行纳税调整,按会计利润预缴所得税。新预缴申报表删除了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 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栏目。 贵公司将残值率调整为零,是否合适,提醒注意。24、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计提? 网友提问: 请问职工教育经费要凭什么单据计提?是不是每个公司都可以计提?要是当年实际没有开销,那 计提的余额年底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职工教育经费应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 号)的 规定计提: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 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 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 训经费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需要凭单据计提,但实际发生时,需要凭发票入帐,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 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会计上,期末职工教育经费有余额的,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25、工资与社保的关系 网友提问: 请问:上海这边税务部门查帐时,经常把工资与社保联系起来,即: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交纳社 保,则其工资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你说其做法有依据吗? 回复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工资新 金的员工范围,是指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根据目前国家用工制度规定,企业雇佣员工必须与员工订 立劳动合同及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因此,税务机关一般会以是否为员工交纳社保判断是否 存在雇佣关系。但目前,不是所有的员工都买社保,也存在雇佣关系,不为员工购买社保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税务机关要求没有为员工交纳社保,则其工资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不合理。 一般签订劳动合同则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因此,建议提供劳 动合同与税务机关协商。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发午餐补贴要交个税吗? 网友提问: 涉税问题精选午餐补贴,用现金发放的计入福利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国税发[ 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贵公司用现金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税。但如果凭发票据实报 销,如果属于工作餐,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用现金发放误餐补助,在规定的额度以内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 [1995]82 号文件规定,国税发[ 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 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差旅补助 网友提问: 请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是否要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文件是什么?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1994]89 号文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目前各地都有制定 具体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在规定的标准内发放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收到 2%的个税手续费返 网友提问: 依据财行[ 号,我司收到 2%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应作为企业收入,请问具体应计入什么 科目?另这部分手续费返还是否只能用于办税人员奖励?具体支持文号是什么? 涉税问题精选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1)根据财行[ 号文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 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 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会计处理可入“营业外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和奖励相关工作 人员时,入“营业外支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 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用“三代”税款手续费奖励办税人员以外员工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4、关于抽奖活动的个人所得税 网友提问: 我公司销售奶粉,经常搞促销、抽奖活动,以下问题想咨询老师: 1)随奶粉一起销售的赠品,购买者是否须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举办的抽奖活动,如购买者中奖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回复内容: 1)随奶粉一起销售的赠品,企业可以作为捆绑销售处理,购买者属于购买商品时获得的折扣, 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 根据国税函[ 号文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 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5、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涉税问题 网友提问: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须交个人所得税?有筹划空间吗?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 号)规定,对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 上是该企业将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属于 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因此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润分配可通 过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进行适当筹划(先将个人股权转让给一人有限公司),详细内容可查看理道财 税咨询网“税务筹划”栏目的文章《如何利用一人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筹划》。6、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金额 网友提问: 请问老师:公司在 08 年 3 月发放 2 月份工资,即工资的所得期是 3 月,所属期是 2 月,在 4 月份申报 3 月个税,请问在申报时是按 1600 元扣除还是 2000 元扣除?请老师解释所得期和所属期 的概念,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8〕20 号文规定,从 2008 年 3 月 1 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金所得,应适用每月 2000 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3月份发放2月份的 工资,员工是在3月份实际取得工资,应适用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税款所属期”,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者计税期间,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而言,一般指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同“所得期”。08 年 3 月发放 2 月份工资,“税款所属期”和“所得期”均为 3 月。个人所得税实行收付实现制,所称“所属期是 2 月”,是针对会计 制度所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言。7、关于聘用退休人员 网友提问: 您好!我们公司因需要聘用了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以及聘用了兼职人员,国家对 聘用这些人员都有怎么样的规定啊?他们的计税工资怎么核算?聘用的时候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 续? 还有法人代表在公司的股份占有率一定要在 50%以上吗?两个股东可以各是 50%吗? 回复内容: 聘用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应与聘用其他人员一样,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聘用兼职人员, 签订劳务协议。具体请参照劳动法。 根据国税函[ 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 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 号文件规定,国税函[ 号所称有“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 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人代表在公司的股份占有率一定要在 50%以上,两个股东可以各是 50%。 8、手机费 网友提问: 我们现在业务人员每个月都有手机费的报销,都是个人名字,我想知道有没有什么限额的? 回复内容: 个人报销通讯费用,目前一般是定额发票,如果是个人名字,也可以报销,但各地有规定的不 同的标准,本网站“纳税辅导”栏目有相关文章介绍。目前广东的标准如下: 企业所得税: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 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 号)规定,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 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如果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辖,按照粤地税函[ 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根据广东省地税局 2004 年 9 月 10 日颁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 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 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指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每人每月 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 300 元的额度内凭发票 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 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9、员工生日赠送礼品之费用应计个人所得税吗? 网友提问: 我想请问我司员工生日时公司会赠送礼品,购礼品的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内容: 按照税法的规定,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包括现金,还包括实物,员工生日时公司赠送 礼品,如果金额比较大,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10、高温津贴 网友提问: 根据粤劳社
号文,职工可以享受高温津贴,请问这部分津贴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是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吗?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吗?谢谢! 回复内容:高温津贴,即防暑降温费,实际是一种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内 资企业明确规定(根据国税函发[ 号)防暑降温费支出可以按各省规定的限额内在所得税 前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规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 建议会计处理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处理,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分析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 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建议企业发放时暂不交纳个税, 等待税务机关的通知。第五部分 其他税种 1、印花税 网友提问: 1)X 公司已经按照销售收入全额缴纳销售环节印花税,为了保证市场份额准备与一卖场签订陈 涉税问题精选印花税,为什么?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列合同,要求卖场 2008 年度在卖场的主要通道陈列 X 公司的产品。请问:陈列合同是否需要缴纳 2)A 公司与 B 音乐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歌曲版权使用协议》,B 公司许可 A 公司在广告中使用 其某歌曲的版权。请问:这份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为什么? 3)A 公司的章程中约定 A 公司需要支付外方股东派驻 A 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的工资,但是,A 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的工资是先由外方股东直接发放,个税由 A 公司代缴,年度终了时才由 A 公 司与外方股东进行结算。请问:外方股东向 A 公司派驻总经理/销售总监是否属于提供劳务?如果 外方股东不限于仅派驻 A 公司总经理/销售总监,而 A 公司也只负责支付外方股东章程中规定的职 位的工资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外方股东派驻的其他职位人员,是否属于提供劳务? 回复内容: 1)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征收。陈列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 要缴纳印花税。 2)A 公司与 B 音乐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歌曲版权使用协议》,属于产权转移合同中的版权使用 权转让,应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3)类似的情况在很多外资企业都存在,派遣人员是属于你公司的员工还是属于提供服务的人员,需要根据有关协议和合同判断.非常重要的一点,你公司支付的代垫工资与境外派遣方发给外籍个 人的工资之间不能存在差额. 2、进货合同要贴印花吗? 网友提问:销售合同要贴印花,那进货合同要贴印花吗? 回复内容: 印花税是对签订购销合同的行为征税。一份购销合同,有买方,也有卖方,双方都要交纳印花 税。因此,采购合同也要交纳印花税。3、企业内工会的账本是否要贴印花? 网友提问: 老师:我司企业内部设置的工会账本是否也要贴印花? 回复内容: 工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印花税的 营业帐簿,是指生产经营用帐簿。因此,企业内的工会帐簿不需要贴花。4、运费合同印花税 网友提问: 我司为广州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请问我司有部分输业务有签订运输合同,有部分运输业务只有 口头承诺,即没有签订合约,请问没有签订合约部分之运输费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涉税问题精选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根据国税发[ 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 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 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因此,部分运输业务只有口头承诺,即没有签订合约,也应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货运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5、房地产税 网友提问: 外资企业从租的房地产税如何计算?其文件依据? 回复内容: 目前各地对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有差异。 如果是广东省企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地产税若干规定》(粤 府函『 号)和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98 号)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外资企业自有房产按原值减除 30% 以后按 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的“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 涉税问题精选房产核定。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目前广东大部分城市是分按原值或按租价计征(如广州),也有部分城市统一按原值计征(如 珠海),按原值计算公式是:原值*(1―30%)*1.2%,按租金计算公式是:租金收入*18% 。6、外债合同的印花税问题 网友提问: 感谢理道指路明灯式的引导。正所谓打破沙锅问到底。请问尊敬的理道:是否可以明确的说, 若我公司借款的外国公司非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则我公司无须应缴纳印花税呢。谢谢赐教! 回复内容: 若贵公司借款的外国公司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则该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的税目中规定的借款合同,贵公司不需缴纳印花税。7、租房的房产税纳税问题 网友提问: 你好,是否是承租方付了租金的就不能代交房产税?或承租方交了房租,又交房产税的,所得税 汇算清缴房产税不予扣除。 房产税有关政策在租金及房产税上好像没有如此明确租金及房产税不能一起由承租人交纳。 回复内容: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分以下几种情况: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 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3)根据财税地[1986]8 号文件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 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因此,如果对方收取租金,出租方(产权所有人)是法定纳税义务人,税费应该由出租方承担,贵公司为其承担的税费,实际是对方取得的租金收入的一部分,正确的做法是:将租金还原为税前 收入开具发票,出租方交纳税费后取得的收入不变,贵公司根据发票金额入帐,可以在所得税前扣 除,如果发票金额不包括房产税,贵公司交纳的房产税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无租使用对方 的房产,或者大股东不在房产所在地,贵公司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房产税应该由贵公司承 担,实际交纳的房产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第六部分 发票管理1、火灾受损车间维修相关问题 网友提问: 我司 2008 年 1 月 8 日凌晨不幸遭遇火灾,一车间被严重烧损,目前修复已差不多完成!现维 修单位提供的发票是彩钢板,金额 98518 元,妥当吗?如果剩下的费用对方仍然提供类似的发票, 涉税问题精选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原因在哪里? 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 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维修单位修复车间,提供的是 修缮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给贵公司。对方直接提供采购材料的发票给 贵公司,可能是为了少缴营业税,你公司接受该种发票存在税务风险。2、发票 网友提问: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名称为 B 公司名称,在合并前与 A 公司有业务往来,现要求 付款,A 公司给的定额发票盖的章是 A 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款要付到 B 公司的帐户上,这样是否合 法?该公司已提供了工商局的核准变更通知(2007 年 12 月核准),公司既然合并了,为何 A 公司还 可开发票?而且还有发票专用章? 回复内容: 公司的合并需要经过公告和变更程序,因此有一段时间。但同时要警惕对方借合并名义,要求 贵公司付款到另外一家企业,可能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合并,因为,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完成合并 的法律程序比较繁琐。 如果 A 公司还没有办理税务注销,可以开具发票。如果已经注销,原有发票应该已经缴销,没 有发票可以开具,现在开具的发票盖的章是 A 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不合法。由于合并时,其债权、债 务都已经转移给 B 公司,应该凭相关债权转让证明材料,由 B 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的变更、缴销手续。3、增值税发票在快递途中遗失 网友提问: 增值税发票在寄往客户的快递途中遗失,该怎么处理? 回复内容: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国税发[ 号文的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 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1996]19 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可 涉税问题精选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以是发票复印件),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4、机票报销 网友提问: 实行电子机票后,公司业务员出差的机票费用我们应该凭什么票据入帐?现有网络订票的服务, 比普通订票折头要高,但只有电子订单的信息,而没有相关的票据,请问相关费用应该凭什么票据作 帐务处理呢?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6]39 号文件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且现行的民航纸质客票继续使用作为报销凭证。如果机票丢失,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5、开具租赁发票时缴纳的税金是否可入公司的成本费用? 网友提问: 我公司租赁商铺开设自营店,出租方不提供租赁发票,我公司代客户前往税局开票,应缴纳的税 金我公司也一并承担了,请问: 1)税局开出的税金票抬头是出租方个人的名字,我公司可以凭此票计入成本费用吗? 2)如不可以入账,我公司对类似业务可采取其他变通方法吗?(即代付的税款可以合法计入 公司成本) 回复内容:贵公司支付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是开票方,是法定纳税义务人。贵公司自己申请税务机关代 开发票,并负担税款,正确的做法是:以出租方的名义开发票,发票抬头是贵公司名称,发票金额 应按照租金收入还原后的税前收入开具,贵公司帐上反映的租金支出是发票金额,不另外体现负担 涉税问题精选的税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抬头是出租方,属于开票有误,可以将发票退回,提供出租方资料,要求税 务机关重开。6、发票 网友提问: 若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方应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 回复内容: 目前没有限制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 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 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7、发票 网友提问: 1)没有任何税局、财政监制章的旅游景区停车收费凭证是否可以做为合法的报销单据? 2)景区的门票是否可以做为合法的报销单据? 回复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 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 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旅游景区停车收费,开具的收费凭据如果没有经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监制,该支出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目前的公园门票都是税务机关负责监制,监制的方式不是监制章,而是在门票上有注明税 务机关批准印制的文号,门票的号码。类似的还有文艺演出票等。这样的景区门票可以做为合法的 报销单据入账。 涉税问题精选8、佣金问题 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我公司 4 月 17 支付了一笔佣金(USD25000)给投资人,但对方无法提供发票,请问我该如何 处理? 回复内容: 支付国内企业或个人佣金,可以要求对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估计,贵 公司是支付境外佣金。境外一般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方提供的收据等证明材料也属于合法 有效票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 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 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支付境外佣金,可以凭合同、投资人开具的 收据、付汇证明等证明材料入账。9、进项税额的处理 网友提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我公司的供应商开给我们的进项票,当月已抵扣了,但次月供应商要求我们返还进项票冲减销售额,如我公司返还发票,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会计分录应如何做?同 时,我们公司要提供什么资料,对方才可红冲进项票。 回复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申请单》后,会 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贵公司把《通知单》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抄税,是报税前用 IC 卡或者 IC 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贵公司次月退回专用发票,已经不符合作废条件,应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 公司的会计处理: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 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10、赔偿费 网友提问:我公司在和别公司的侵权案中败诉,要赔偿对方 30 万.但这 30 万并不是由法院收取后给对方, 而是我公司直接给支票对方.对方开出收据一张并说到时候拿收据换发票,但过一天后对方却说问 涉税问题精选回复内容: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过地税机关这不能开发票.所以想请教我公司应该如何做账,能否用对方收据做记账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业务往来不需要开具发票。贵公司支付的赔款可计入 “营业外支出”。可以凭签订的法院判决、赔偿协议、支付证明等入账,如果当地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收 据,也可以要求开具这类收据入账。11、客户退回以前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网友提问:客户现退回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退回部分货物,但我司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想与对方联系,但此客户已注销。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 另外,还有一业务员退回以前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说是对方未收货物,且发票 未入账,故退回。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1)以前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应该已经入帐,已经入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退 回。客户已注销,即使发票退回来也没用,不符合作废条件,也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销售属于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货物,由于已经超过 90 天客户没有认证,根据国税发 〔2006〕 156 号、国税发[2007]18 号文件的规定,不能作废,也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建议选择以下方法操作: a) 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客户没有付款,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内资企业经税 务机关审批,外资企业办理备案)。 b) 会计处理按照退税处理,但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时,由于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不能冲减应税收入。 建议按照国税发〔 号、国税发[2007]18 号文件的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控 制,才能避免上述麻烦,避免增加企业税负。12、红字发票要认证 网友提问: 购货方收到的红字发票要认证吗?为什么? 回复内容: 根据国税发〔2007〕18 号文件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 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13、固定资产 网友提问: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我公司是深圳一内资贸易公司,去年 5 月买了一辆货车,现卖出给个人(低于原价),要开发票 吗?(我现是开了收据给他),帐务作何处理呢?另是不是要去地税注销呢?注销要提供什么资料?谢谢 了 回复内容: 1)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税函〔 号文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 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 统一发票》。 2)根据国税函发[ 号文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免征 收增值税: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广东省规定为使用一年以上(含一年))(粤 国税发[ 号);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 贵公司所卖车辆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3)转让旧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时,同时需要到地税办理车船税过户手续。 14、收现相关问题 网友提问: 我客户委托其他公司汇钱给我们帐款,有相关的协议,且发票我直接开给我们客户?请问我公司 有无违法,有无任何责任? 回复内容: 企业委托代付款项属于正常现象,企业之所以要明确反映资金来源,一方面是避免税务机关怀 疑有帐外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虚开发票的嫌疑(开具发票的双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贵公司的客户委托其他公司付款,如果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并凭该协议入账,可以避免上述风 险。15、客户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划纳税人后前期购入的货物发生退货,帐务及税务上怎么处 涉税问题精选理? 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老师你好,我公司于年初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对方当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开给对方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抵扣。客户后因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该客户将年初 购入的货物退回我司,该客户由于已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取得税局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我 司现无法开具红字发票,请问会计帐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回复内容: 由于发生退货业务已真实发生,税务和会计上都应按退货处理。无论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都应开具红字发票,建议要求对方与主管税务机关商量解决办法;或者考虑按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根据粤国税函(1997) 180 号文规 定,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 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写出进货退回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并 盖章后送交销货方,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16、关于返利 网友提问: 我们公司会给与客户返利,在消化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 50%返利,一种是开退税证明,我 想知道返利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药这样操作,能不能返利全部给客户提货。 回复内容: 返利产生的原因一般有两种: 1) 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 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 进销差价损失。 2) 为了鼓励销售,购货方购货达到一定量时,销货方给予一定的利润返还。 对返利应按照国税发[ 号、国税函〔 号文件的规定处理,由销货方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返利全部给客户提货,可以按照实物折扣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可参照广州国税(穗国税函〔2005〕 304 号)的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 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在销售单据 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 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按照实物折扣处理,可采用变通的方法:与其他货物一并定价销售, 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发票,折扣额等于返利,折扣后的价格最好不低于成本价。 涉税问题精选17、发票 网友提问: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请问我们是外资服务业与其他公司搞讲座,费用暂时由我们全付,并且发票也是开给我们公司的,如果再收回另外那个公司的承担部分,请问我们能开什么发票给那家公司吗?我们现在的发票是手撕定额发票,要是开给他们,我们要承担营业税吗? 回复内容: 贵公司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向其他公司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 割单由企业自制,但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建议有合同作证明材料。第七部分 税收征管 1、新成立的企业怎样开始纳税申报 网友提问: 新成立的企业怎样开始纳税申报?我公司属投资股份公司,现在是零申报,怎样申报? 回复内容: 投资股份公司平时一般没有收入,只有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才有收益,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 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也要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即办理零申 报,与一般的纳税申报不同之处在于:申报表上的数据为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 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 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2、关于社保与工资 网友提问: 你好!我是广州的,我公司的一部分员工有买社保,但有一部分员工放弃买社保,请问,申报 个人所得的时候是仅申报买申报的员工吗?还是公司员工都申报?可以前扣除吗? 回复内容: 1)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根据穗地税发[2006]42 号文规定,广州要求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全体员工均需申报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员工,无论是否购买社保,都要 申报个人所得税。 2)是否购买设保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 涉税问题精选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是否属于工资薪金,关键看与企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应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一般签订劳动合同则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 能作为存在雇佣关系得判断标准,部分员工没有买社保,其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3、付款 网友提问: 税务上是否允许企业采用大额付现方式支付货款?有相应的文件规定吗? 回复内容: 采用大额付现方式支付货款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该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 算。 税务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大额现金交易的限制条件,但如果经常采用大额付现方式支付货款,容 易遭到税务机关的质疑,企业有帐外经营的嫌疑。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规定,如果企业税负偏低,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 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 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因此,以现金支付货款很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 果业务真实发生,应避免这种情况,如果是买发票抵扣,应向老板说明税务风险!4、音响设备的批发零售税负率是多少 网友提问: 我公司是音响设备的批发零售,是一般纳税人,想知道这行业在广州市的税负率是 多少 回复内容: 每个市每个分局的不同时期都可能有不同内部标准,这些标准不会对外公布,目前我们还没掌 握广州地区音响设备的批发零售行业税负率资料,本站“财税工具”栏目有不同行业的税负水平及 预警下限可供参考。根据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批发零售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 于 2%。 涉税问题精选企业所得税租赁办公室装修费的税务处理超晶集团Nano Technology Corp.集团会计部 Prepared By:Steven Wu网友提问:我公司 6 月份新租一个办公室,装修用了一个多月时间,装修费用分四次支付,5月中预付 10 万,6 月初付了 12 万,8 月末付了 3 万,还剩下 1.5 万等工程完工三个月后支付,大概9 月末支付。请问我们什么时候结转这些费用,是全部支付完后一次结转吗?入长期待摊费用吗? 回复内容: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各自规定的年限摊销以外,均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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