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社会地位 英文和经济条件要相匹配吗

讨论:过去封建是男尊女卑,现在的社会女人的地位似乎上来了些,所以有了词诸如:女人半边天之类的.
你们认为,现今社会男女地位平等么?
平等也是相对,俗话说:天生我才必有用!男人女人各尽所能、取长补短,绝对是不存在、也是不可能的。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相爱,互相尊重、尊敬,就是平等。如果夫妻之间硬要自己跟自己过不去,非要分出个你高我低,那不是自寻烦恼就是婚姻出现了问题。
我认为现在的男女并不平等,反而是女的地位比男的还高
但是有的地方还是女的要比男的地位要底
记住这个社会是没有平等可言
到处都没有平等,要想有平等那是不可能...
应该说是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就业的权力、劳动的权力、公民权的权力等方面。
所谓的一些不平等,是指在一些家庭中的个别现象,可以说是女方谦让男方,使男方滋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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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我是一名律师,这些年办理的离婚案比前些年增加了许多,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    
以传统据称的中国,婚姻生活一直是中国最传统的观念,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然而,现在的中国,虽然还在实行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基本传统,但是,中国的家庭却越来越不稳定,尤其从改革开放以来,夫妻离婚已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 “白头偕老”的婚姻渐渐成为一种奢望,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离婚率达到了近40%的比例,从人群结构来年,80后夫妻的离婚率已超过50%,中国,或许已成为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女性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过去,中国的女性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的观念一直占据中国古代女性的心理,所以,除非丈夫休夫,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是少之又少,所以,过去,中国的家庭相对比较稳定,虽然过得不一定幸福,但离婚却是很少的。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女性在学习、工作、政治等方面取得了空前的进步,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空前提高,已形成“半边天”的趋势。妇女已不再需要依附男人才能生活,甚至有可能比男人生活的更好,尤其是女性能够参加社会各方面的分工,其经济上的主动权已与男人没有差别了,所以,女性可以大胆的对男人说“不”,如果在婚姻生活中,女性认为受到委屈,或认为丈夫已不适合她,由最初的抗争到现在主动离婚,追求属于自己的生活。    
二是性观念的开放。随着妇女各方面地位的提高,再加上受西方性观念的影响,女性对性的要求已不再是传统的传宗接代了,性已成为她们享受的一种工具了,如果老公在性方面的质量达不到她们的要求,她们不再害羞开口,而是主动出击,如果老公在性方面不行,她们会主动说Byebye,现在,因性的原因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呈越来越高的趋势。    
三是不同男女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过去的女性主要在家里,而不出去和外人接触,这就是“女主内,男主外”的中国传统,现在,早已没有这种观念了,男女都在外面工作、生活,这样,不同男女接触的机会就越来越多,在接触过程中,不同男女之间再认识、再比较就成为自然,当夫妻外的男女接触久之后,就有可能日久生情,发展成为婚外恋,目前,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出现婚外恋已成为生活常态,离婚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了。    
四是工作的越来越不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现在的工作越来越不稳定,今天的工作也许在南方,明天却在北方,工作地域的不稳定和工作的不固定,夫妻之间在一起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小,有些夫妻一年只有几次或一次甚至几年一次见面的机会,夫妻分居就成了目前中国夫妻之间的常态,夫妻之间的分居自然让夫妻感情淡漠,尤其在分居期间,在外界的各种诱惑下,背叛婚姻成为了越来越正常的事情,背叛的婚姻自然最终多走向瓦解。    
五是收入差别的进一步加大。现在,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别是越来越大,有的可以奢侈无度,有的却连基本生活都难保障,甚至连栖身之所都没有,如此大的收入差别,夫妻之间怎能稳定?在金钱的诱惑下,尤其在房子的诱惑下,夫妻分崩离析就越来越成为一种客观原因,大城市的离婚率高居不下经济因素就是主因,而且房价越高的城市离婚率越高。    
六是独生子女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是年轻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80后的夫妻离婚率超过50%,原因有很多,但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是其中重要一条。80后多为独生子女,在家自然是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过着“皇帝”或“公主”般的生活,都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这样的男女结为夫妻之后,很难达到相互妥协,往往一句话就成为离婚的导火索。一句话感动就结婚,一句话不合就离婚这是80后90后夫妻闪婚闪离的主要原因。    
七是夫妻间经济或社会地位的改变。结婚时,夫妻双方也许能够紧紧团结在一起,但这个时代,是市场经济时代,也是风云变幻的时代,一夜之间,有些人会一夜之名,有些人会成为富翁,当然,也就有一些人会破产,沦为一无所有之徒,另外,在官场上,有些人会得意,渐成官场明星,有些人会失意,降职、撤职、开除甚至进班房,随着夫妻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改变,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就会发生变化,发生婚外情、一夜情等就成为可能,离婚也就距离他们不远了。    
八是高学历的夫妻追求层次较高。从报道中我们看到这样一个现象,高学历的夫妻离婚率比低学历的离婚率要高许多,其原因是高学历夫妻对生活的追求有很多方面,既有精神方面,也有经济方面;既有社会地位方面,也有独立见解方面;尤其还有对未来的追求方面都和低学历夫妻的想法有所不同,尤其在接触的人群方面更是相对的广泛或所谓的层次高,这样的夫妻往往在一件细小的事情上都要说出一定的道理,还要加以分析,看所谓的现象本质,这样的夫妻往往互不相让,最终反目成仇,家庭解体。    
九是功利性的婚姻。许多夫妻是没有什么感情的,往往带有功利性,如以财娶美,富翁老头娶年轻妻子或富婆娶帅哥;如以权娶美,大龄高官娶年轻美女或帅哥,这样的夫妻谈不上感情,而且这样的家庭多为组合家庭,本来变矛盾丛丛,只是一方有某方面巨大的优势吸引对方,夫妻双方各取所需,一旦一方优势不在,这种家庭就朝不保夕,要么名义上存在,要么各奔前程。    
十是夫妻腻味。夫妻结婚后的头几年还是比较稳定的,但到了一定的年限,夫妻之间就到了一个危险期,即所谓的“七年之痒”、“十年之痒”,实际上属于一个生理的原因,即男女结婚本身是一个相互吸引才走到一起,但几年之后,双方太了解了,也没有任何神秘感了,发现对方只不过如此,即使曾经的崇拜也已解密,就连过性生活也提不起兴趣了,这样的夫妻到了一个腻味阶段,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让家庭解体。所以,有人提议夫妻结婚分时间阶段,也就是说结婚证有期限,如果双方认为认为还是他们在一起最好,就去相关部门继续续婚期,如果合不来,到期自动解除婚姻,哈哈,真亏有些人想得出来。    
人生苦短,但婚姻漫长,夫妻之路,其实很不平坦,夫妻要想“白头偕老”,感情其实只是一部分的原因,经济、地位、名利等各种诱惑无不在侵蚀着我们天下的所有夫妻,现在,有多少夫妻在幸福的生活,有多少夫妻在苦苦维持,有多少夫妻名存实亡……这或许只有自己进入围城之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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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离婚率高说明我们现在的社会太浮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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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年前毛主席讲妇女能顶半边天,60年后我们拥有新的婚姻法…
  楼主分析得很有道理。我觉得中国暂时这么高的离婚率是妇女意识的觉醒,从一定程度上说也算是一种社会进步吧。一直以来享受男尊地位的男人们需要重新看待男女关系这一问题了。  
  能真正做到男女平等的话,离婚率自然就能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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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时间:&&|&&作者:刘琬琳&&|&&浏览:1037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简单的表述有: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较为复杂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
一、夫妻与夫妻关系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简单的表述有: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较为复杂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按照通常的说法: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但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侣。这种两性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上其他的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夫妻是两性的结合,互为性对象,同性结合不构成夫妻。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种合法结合的方式可能不止一种,有法律婚、仪式婚,仪式婚也是的合法形式之一。不以合法的方式结合的男女两性,不能称为夫妻。夫妻是性伴侣,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谓共同生活,包括许多方面。虽然共同生活不仅仅以性生活作为其全部内容,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性生活内容的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其他关系,但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性生活于夫妻之间不可或缺,但是性生活也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除了性生活,还有住宿、饮食等等。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生活是多方面的,是非常复杂的,生活着的夫妻有许许多多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和夫妻共同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种的繁衍。为了这一目的,夫妻要生育子女、抚养子女、教育子女。夫妻要相互扶养,还要赡养老人。夫妻要面对的,还有许许多多的事情。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的关系。夫妻关系是最为亲密、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依其性质,我们可以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的权利义务等。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所有与使用、扶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男女结婚,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也产生了新的家庭关系。夫妻生儿育女,使家庭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发展。夫妻,则夫妻关系消灭,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随之消灭。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承上启下,夫妻赡养老人、为老人送终;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使其成家立业,代代相传。可以说,夫妻关系在家庭中举足轻重,对整个家庭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和睦、子女教育出现问题,都会带来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夫妻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处理好夫妻关系。这对于家庭的和睦美满和社会的稳定与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近代以来我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我国近代的亲属立法,从清末开始。1910年(宣统二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夫妻关系的规定沿用了明律、清律。肯定包办婚姻与纳妾,也有“七出”的规定。1911年(宣统三年)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实行,清朝已亡。1915年,北洋政府制订《民律亲属编》(草案),也未实行。这两个草案,在夫妻关系的规定上有一些进步,但仍有浓厚的封建色彩。1931年实施的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大量抄袭德国、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形式上看,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但是,对纳妾事实上是承认的,仍然维护了旧的家庭制度,也维护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而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立法所确立的婚姻制度,与国民党政府相比,毛主席说“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其有关该条例的决议,规定了解放妇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抗日战争、解决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有关婚姻的立法都坚持了这些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1950年5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家庭制度,建立了全新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制度。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这些规定,建立在推翻了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之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意志,也是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反映,因此得到了人民的一致拥护。婚姻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改造了旧的家庭关系,扫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思想。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在夫妻关系上,维持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关部分只作了文字修改,说明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也符合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的发展规律。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婚姻法,本条未作修改。但根据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条文作了相应修改,这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三、婚姻法对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不再是我国法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而是我国的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否定。之所以单独规定这一条,还因为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不久,中国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够发达,观念闭塞,男尊女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如伤害、丢弃女婴以及针对妇女的时有发生,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出现“包二奶”的情况。因此,还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夫妻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夫妻平等,也是总则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夫妻平等原则作为家庭关系一章第1条,也是家庭关系一章其他各条的指导原则。家庭关系一章中其他各条都要贯彻这一原则。家庭关系一章只有十余条,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涉及家庭关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矛盾、解决纠纷,要依法作出裁判。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关系的处理,就要依据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原则作出判断。因此,这一条规定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提供了依据。第二,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妇女。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第三,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离婚 合同纠纷 继承 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117435积分 | 帮助46583人 | 261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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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城市家庭购买决策夫妻角色研究.pdf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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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卷第171期
财经理论与实践 双月刊
VoL32No.171
THETHEORYANDPRACTICEOFFlNANCEANDEc
?经济管理?
社会转型期城市家庭购买决策的夫妻角色研究
宋思根,张建平
安徽财经大学T商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
摘要:作为购买决策主体。家庭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在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双重转型期,家庭内部的
角色结构也在发生变迁。以三个中等城市家庭为对象.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消费决策的夫妻角色呈明显专门
化。夫妻在决策不同阶段的感知影响力也不同.这一结果可能为企业的营销传播策略、市场细分策略设计提
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家庭购买决策;夫妻角色;决策阶段I权力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06
个社会变迁因素,家庭规模小型化首先改变了家庭权
力的分配方式,从而动摇了夫权的地位,促动了购买
众所周知,按购买目的和用途不同,营销学将市
角色的分化。家庭观念的分化减弱家庭购买中夫妻
场分为消费者市场和组织市场。消费者市场由购买
的性别差异,家庭中分工方式很自然不再遵循传统
用于自身消费或馈赠的个人或家庭组成。然而,家庭
的、基于性别差异形成的分工模式。在决定家庭主导
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石的特殊社会群体组织,其
性购买角色时,家庭倾向于选择该产品的主要使用
生产、投资、消费方面具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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